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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宣贯《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是我国城镇道路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旨在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及耐久性。该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提高我国城镇道路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道路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施工技术和材料也不断更新。为适应新的发展需求,《CJJ12008》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涵盖了城镇道路工程从施工到验收的全过程要求。它不仅为施工单位提供了操作指南,也为监理单位和验收部门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推动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概述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道路工程,包括路基、基层、面层、附属设施等分项工程。2.基本规定:明确了施工前准备、施工过程控制以及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强调了质量责任制度和施工记录的重要性。3.路基工程:详细规定了路基填筑、压实、排水等方面的施工技术要求,并提出了质量检验标准。4.路面工程:针对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及其他类型路面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指标进行了具体说明。5.附属设施:涉及人行道、缘石、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的施工要求,确保整体工程协调一致。6.验收标准:明确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及评定方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三、技术创新与亮点1.引入了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要求,如改性沥青、透水性铺装等,体现了绿色环保理念。2.加强了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出动态监测和信息化管理措施,提高了施工效率和精度。3.完善了验收体系,增加了功能性试验项目,如平整度、压实度、抗滑性能等,保障了道路使用性能。
四、实施价值《CJJ12008》的实施有效提升了城镇道路工程的整体质量,减少了因施工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同时,通过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促进了施工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是一部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强的技术规范,对于推动我国城镇道路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二、新规范特点1、“行标”涵盖了国内当前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方面的基本内容,达到规范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统一检验标准的目的;内容(技术+管理)本“规范”原则上应定位于通用标准,因此各章节不编写过于详细,同时不能过分原则,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流程及其适用范围以及应达到的效果,对地方标准和单项标准能起指导作用。
3、新规范借鉴了国内先进的技术标准,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检验方法的内容,有一定的前瞻性;4、规范突出了鲜明的城市道路的特色,将铺砌式面层、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道铺装、人行地道单独成章,便于广大施工技术人员查阅使用。5、新规范加强了对进场材料、构配件的进场检查与复验(见证取样),突出了加强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2、本规范正文共分18章。基本上涵盖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力求符合“导则”基本规则第一条关于“在其范围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的规定。原标准不含施工规范内容,为8章。新标准增加术语、基本规定、施工准备、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地道结构、冬雨期施工、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等七章;将路面细分为水泥混凝土面层、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铺砌式面层四章;将挡土墙工程单列一章;针对工程中的实际应用在道路附属构筑物中增加了声屏障、防眩板、隔离栅等节内容。
4、编排格式1)导则GB/T1.1规定“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本次未采用此规定,而采用626#通知第44、46条规定,将表排在各条规定之下,与条文的内容呼应。此种排表方法,更有利于理解、更有操作性、并使用方便。2)本次修订采用图形较少,当使用文字能表述清楚的规定,本次尽可能避免使用图形表示。(二)新规范的内容简介:
四、新旧规范对比1、新增了施工技术要求条款;2、增加了部分章节,内容细化;例如将原标准“面层”一章细分为“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式面层”等四章。针对城镇建设的发展补充完善了“特殊土路基”、“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水泥稳定土基层”、“人行地道结构”、“广场与停车场面层”、“铺砌式面层”、“冬雨期施工”、“隔离墩”、“隔离栅”、“护栏”、“声屏障”、“防眩板”等章节。
18.0.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确认构成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确定的每一个独立合同应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合同文件包含的工程内涵较多,或工程规模较大、或由若干独立设计组成时,宜按工程部位或工程量、每一独立设计将单位工程分成若干子单位工程。2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按工程的结构部位或特点、功能、工程量划分分部工程。分部工程的规模较大或工程复杂时宜按材料种类、工艺特点、施工工法等,将分部工程划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3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分项工程组成,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分项工程。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应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划定。各地区应根据城镇道路建设实际需要,划定适应的检验批。5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相应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表18.0.1的规定执行。本规范未规定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确定。
18.0.2 施工中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并应进行过程检验、验收: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按相关专业质量标准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复验。现场验收和复验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2 各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自检、交接检验,并形成文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分项工程施工。
18.0.3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隐蔽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6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 承担复验或检测的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10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18.0.4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关键分项工程及重要部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专业设计人员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质量检验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并提高了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对于主控项目的确定原标准中有主要检查项目(“Δ”项目)和非主要检查项目,主要检查项目(“Δ”项目)共计14个。在本次修订时依据国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划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项分类。
新规范划分主控项目的依据:GB50300国标中2.0.9条对主控项目的编制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新规范对于影响道路结构质量与安全的项目列为主控项目,主要包括各层结构的压实度,弯沉,混凝土、砂浆强度,复合地基承载力,面层结构厚度,结构工程的断面尺寸以及对于结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检验等指标列为主控项目,主控项目的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对比原标准规定:“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新规范规定:“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后者明显比前者严格
5、加强原材料的检验1)新增加对路基填方材料的强度(CBR)值要求;2)基层材料:土、石灰、粉煤灰、砂砾、钢渣、水;增加了对基层材料的7d无侧限抗压强度检验;3)面层材料:沥青、水泥、混凝土、钢筋等。
6、新规范删除了部分施工结构、工艺及不利环保的施工材料。材料:煤沥青,结构:泥结碎石面层等7、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有关管理的有二条,土方施工安全的有二条,面层施工的有四条,季节施工的有一条,共九条。8、新增了部分检测项目,提高了部分检测项目的检测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略有提高)9、新增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求条款;
五、新规范部分主要内容(一)对于规范强条的解释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建筑面积93.96平方米新农村两层别墅,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