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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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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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GB509742014)是我国建筑消防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之一,旨在规范和指导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该规范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足够的消防用水,有效控制和扑灭火灾。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主要内容包括:消防水源的选择与设置要求、消防水泵的设计与选型、管网布置及计算方法、消火栓的设置要求、稳压设施的配置以及相关设备的性能要求等。同时,规范还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如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等)提出了具体的消防给水设计参数和技术措施。

规范的核心思想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系统设计,保证消防供水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例如,要求消防水源必须稳定可靠,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规定消防水泵应具备自动启动功能,并设置备用泵以提高系统可靠性;明确消火栓的间距、流量和压力要求某省火车站广场改造项目-2#地块暖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确保灭火作业的有效性。

此外,规范还强调了系统维护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定期检查和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状态,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总体而言,《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为我国建筑消防领域的标准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依据,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1.2城镇、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既应满足市政给水管网的运行要求,又应满足大多数建、构筑物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需求。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确定。

3.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确定。

3.1.6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确定。

3.1.7当建构筑物整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救时,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可适当减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3.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表3.2.1给定值的50%计,但不得小于10L/s。

3.1.8 新型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性质和规模等进行分析,选择与本规范相似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

3.1.9 当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泵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城镇消防用水量应大于建、构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3.2 城镇消防用水量

3.2.1 城市、居住区的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2.1 的规定。

表3.2.1 城镇消防用水量

3.2.2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应根据规划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室内外用水量确定恰当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的消防用水量。

3.2.3 工业园区和居住小区,以及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

表3.2.3 民用建筑和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3.3 室外消防用水量

3.3.1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和点火源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注:①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且不应小于最大一座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的1.5倍。

②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③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确定。

④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执行三、四级耐火等级多层民用建筑的。

3.3.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 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包括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等固定冷却系统冷却水量。当储罐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固定冷却水系统的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此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3.3的规定;当储罐仅采用室外消火栓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表3.3.2计算确定。

3.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

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4.当相邻罐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表3.3.2数值的50%计算;

6.地上储罐的高度超过15m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备;

7.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8.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出来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表3.3.2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3.3.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系统用水量和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之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 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 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2.固定冷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3.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的规定;

4.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3.3.3

3.3.4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

表3.3.4 堆场、储罐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3.3.5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外消火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洞口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20L/s。

3.4 室内消火栓消防用水量

3.4.1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火灾荷载的大小、点火源的可能性、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 建筑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注:1.表中括号内是高级住宅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3.4.3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手动干式消火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4.4 城镇交通长度不小于1500m的人行道、长度大于500m的机动车道和能通行危险品车的隧道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

2.长度小于1000m 的人行或机动车隧道,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宜为10L/s 。

3.5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

3.5.1合用消防给水系统当生活、生产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设计额定流量。

3.5.2独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服务的一水灭火系统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3联合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4 区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额定流量和压力应满足其所服务的任何一栋建筑构物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同时灭火所需的消防用水量和压力。

3.5.5 建构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5)计算。

(3.5.5)

其中:——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外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混凝土梁、板粘钢加固工程施工方案,h;见本规范3.5.9条;

——建筑构筑物室外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3.5.6 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扑救一次火灾所需的用水量是为其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对同一消防对象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同时作用的消防用水量之和,按公式(3.5.6)计算。

(3.5.6)

其中:——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次消防所需的消防用水量,m3;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L/s;

——室内第i种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h;见本规范3.5.9条。

db32t 3942-2021 废线路板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建筑构筑物室内水灭火系统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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