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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0_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是由中国水利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旨在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该规程适用于大中小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包括枢纽工程、引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等。
主要内容概述
1.总则规程明确了验收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验收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同时强调了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
2.验收分类根据工程进度和性质,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四个主要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验收条件、组织形式和验收内容。单位工程验收:针对已完成的独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重点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阶段验收:在工程建设的关键节点(如截流、蓄水、机组启动等)进行,确保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专项验收:涉及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作的验收,需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程全面完工后进行的最终验收,是对整个工程建设成果的综合评价。
3.验收组织与程序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成立专门的验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程序包括申请、现场检查、资料审查、会议讨论和签署验收鉴定书等。
4.验收依据与标准验收工作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国家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功能性能、安全可靠性进行全面评估。同时,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
5.缺陷责任与整改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规程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需重新复核,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意义与作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南,有效提升了工程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通过规范化验收,不仅保障了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还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此外,该规程也为后续工程运行维护奠定了坚实基础,是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技术支撑文件之一。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 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 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峻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 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 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10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1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 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2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3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峻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 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4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 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 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峻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 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 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 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附录C。 2.0.9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 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督 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 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 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 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 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 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 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 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db62/t25-3103-2015 公路隧道防火涂料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将核备(定)意见书面 反馈项目法人。 3.0.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 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 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 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 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 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 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 的专家参加。 4.0.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 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 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 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 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 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