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监理规范

土地开发监理规范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资源编号:
资源类型:.zip
资源大小:548.86K
资源类别:工程监理
资源ID:187701
免费资源

资源下载简介

土地开发监理规范

土地开发监理规范是指导和规范土地开发过程中监理活动的重要文件,旨在确保土地开发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目标得以实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开发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而土地开发监理规范则为这一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技术依据和管理标准。

主要内容

1.监理范围与职责土地开发监理规范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对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员需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动态监控。

2.技术要求与标准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遵循的技术标准,例如土壤改良、排水系统设计、道路铺设等具体指标。同时,还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求在开发过程中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防止水土流失、控制扬尘污染等。

3.进度与成本控制监理规范要求监理方协助开发商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任务。此外,还需审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cjj193-2012》,避免因超支或浪费导致经济效益下降。

4.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是土地开发监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规范明确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等,以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5.验收与评估在项目完成后,监理机构需要组织全面验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同时,还应对整个开发过程进行总结评价,为后续类似项目积累经验。

意义

土地开发监理规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土地开发项目的整体水平,还能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障公共利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8)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

9)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技术文件已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10)对于土地平整工程,应按单元工程测量原始地形高程,测量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田间道路、村镇整理、复垦整理等工程,应于开工前记录原始状况,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项目施工前的原始影像资料应予以保留。

  4.5.2.5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单元划分,征得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4.5.2.6 由于承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4.5.2.7 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承包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5.1 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5.1.1 以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全面实现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5.1.2 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以质量预控为重点。

5.1.3 对工程项目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全面控制,监督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5.1.4 坚持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5.1.5 坚持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进行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控制

5.2.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材料合格证明等随《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报监理工程师签认。

5.2.2 对于需要进行复试的进场原材料,应由监理人员进行见证取样,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督促承包单位运离现场,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5.2.3 对于承包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交货验收;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单位参加交货验收。验收合格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后方可使用。

5.2.4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基本程序如下:

5.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完善质量检查体系,对各道工序严格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5.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巡视和检查,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抽检等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令。

5.3.3 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控制点和控制措施,对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后难以检查的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作好记录。

5.3.4 严格工序之间的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报验(含隐蔽工程),对自检合格的工序按单元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3.5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如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下令停工和复工均需事先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

5.4 工程质量验收

5.4.1 承包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项目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5.4.2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5.4.3 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4.4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并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5.4.5 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工程并完成自检,由项目监理机构按单位工程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对承包单位报送的质量验收申请予以签认。

5.4.6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承包单位填报《竣工移交证书》,承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署。

5.4.7 工程质量验收基本程序如下:

6.1 工程进度控制的原则

6.1.1 工程各项进度均需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目标的要求。

6.1.2 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工期目标。

6.1.3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原则下控制进度。

6.1.4 应采用动态控制方法,进行主动控制。

6.2 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

6.3 进度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6.3.1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6.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立项审批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里程碑。总进度计划和里程碑是各合同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

6.3.1.2 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6.3.2 审批施工进度计划

6.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总进度计划应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施工期的实际情况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6.3.2.2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条件、环境因素是否存在冲突;

4)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合同段相关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5)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工作内容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6)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7)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8)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9)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10)对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1)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北京大兴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3.3 进度控制的方法

6.3.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6.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6.3.3.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协调各合同段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3.3.4 当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6.3.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公平地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必须延长工期时,承包单位应填报《工程延期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实施单位审批,并相应调整进度计划。

6.3.3.6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建筑工程基坑换撑及内支撑拆除施工工艺卡,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批准。

7.1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