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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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别: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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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人员、设备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规范施工行为,降低事故发生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该办法主要涵盖施工前准备、施工过程控制、应急管理以及责任落实等方面内容。

一、总体目标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铁路施工中的安全隐患,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保护铁路沿线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提高铁路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二、主要内容

1.施工前准备在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需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确保所有参与人员熟悉施工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此外,还需对施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2.施工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加强现场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对于高风险作业(如爆破、桥梁架设、隧道开挖等)中建国际大厦桩基础钻孔灌注桩压浆施工方案,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监护。同时,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边生态造成破坏。

3.应急管理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坍塌、火灾、自然灾害等),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救援措施。施工现场需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责任落实明确各方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司其职,共同保障施工安全。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重要意义专项铁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施工风险,还能促进铁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强化安全管理,可以提升铁路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

7.2 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类型为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以及观察对象定期复查;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

7.3 健康检查的项目、内容、诊断依据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4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健康监护,都必须由公司制定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铁道部等级评审,具有甲级二等以上的卫生防疫机构和相应级别的医疗单位进行,否则无效。

7.5 健康检查的周期,必须按照国家所规定的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间隔时间进行,不得擅自延长。

7.6 本场每年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检查各部门是否完全贯彻国家职业卫生法和企业的有关规定。

7.7 定期将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从事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状况和检查的结果、职业病发生的情况。

7.8 遇有机型职业中毒事故,中毒死亡和三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安检部门和人事部门联合进行救援,在24小时内报地方主管部门和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发生职业性肺炭疽应立即报告地方主管部门和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

8.1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个人,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重大贡献者,本场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8.2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8.2.1 警告并限期治理;

8.2.2 罚款:对个人罚款二十至一百元;

8.2.3 停工整顿;

8.2.4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8.3 受罚个人必须在三日内交于本场财务部,拒绝和缓交者在当月工资中双倍扣除。

8.4 凡妨碍职业卫生监督员履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本场安置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5 职业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根据事实和情节,安质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轨枕场综合办公室对本单位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接受工厂安全质量部业务指导。

3)轨枕场汽车及叉车等无牌照车辆不准上路。

4)轨枕场车辆接受工厂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每车一档,内容包括:车种、颜色、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牌照号、额定载重、额定载客、出厂日期、技术性能及安全状况,驾驶和维护保养人、二级维护记录等。

5)爱护和定期保养车辆。按期年检、车辆维护和技术等级鉴定。

6)车辆配备灭火器、反光警示牌等应急用品。

7)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必须报废,并及时到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安质部。

8)车辆进行买卖交易,必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9)车辆使用要坚持三检制(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要保证方向、刹车、灯光、喇叭等灵敏、有效、可靠。发生机械责任事故按照工厂设备事故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10)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超过本车标定负载吨位;

②不得超高:自地面算,大货车不超4米,小货车不超2.5米;

③不得超宽:装载货物左右不得超出车厢;

④不准超长:装载货物不得伸出车厢;

⑤装载大件或易滚动的货物,要用绳索捆紧、栓牢、垫死,以免货物滚动造成事故。装载货物要码放平稳,均衡牢固,运送易洒落飞扬的货物必须用封闭货车。

⑥车辆载人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人数,机动车车厢外,以及货运车挂车不准载人。

11)对驾驶员除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应做到下述工作要求:  

①不将车辆交给非职业司机及没有车管部门批准者驾驶。

②不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驾驶机件不全或失灵的车辆;

③饮酒后坚决不开车;患有妨碍行车安全的疾病或过度疲劳不开车;未带驾驶执照不开车。

④未带齐修车工具不行车;车门、车厢未关好不行车;

⑤示意左转弯或掉头的车辆不超越;有可能会车的车辆不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不超越;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桥路、隧道内、狭窄路段、急转弯路段等处不超越车辆;雨、雾、风、雪天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不超越车辆。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投入使用前条件:

①用于生产线使用的设备必须是经过相关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设备不得使用。

②设备的管理贯彻“谁用谁管理”的原则。

①设备使用要“定人定机”,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②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③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现场施工设备要严格执行日常例行保养制度,每日开机前、运行中、停机后都要按照“调整、紧固、润滑、清洁”八字方针进行保养,噪音大、漏油严重、故障严重的设备一律清除出现场

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收制度

3)每道工序开始前要有安全技术交底及合理的生产方案,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案不得开工。

4)生产用的防护用品都要符合规定,满足安全生产使用,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5)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要符合规定,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轨枕场开工报告审批后,由安质人员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做专项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开工作业。

7)虽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报告已批复,但安全条件尚不具备时严禁超前或冒险作业。必须经专职安质人员检查签认后方准作业。

8)现场发生各种变化(包括:生产方法、方案、工艺、组织、程序等),要加强信息传递和处理,要强化动态管理,适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特别是要加强安全组织管理措施,要落实到岗位和人员,确保变化后的安全状况有序可控。

施工及生活用电管理制度

1)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正式工程标准。

2)现场配变电设备处所,应备有高压安全用具及专用灭火器具。

3)抢修电器设备时应停电作业。

4)现场架设的低压电线线路不得用裸导线。

5)临时敷设电线不得缠挂在钢筋、模板、脚手架、树木等物体上,必须按规定设在绝缘支撑物上,保证线路稳固、绝缘良好且线路距地面最小距离,应保持2.5m的高度,定期检修。

6)电气装置跳闸时,严禁在未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前合闸。

7)严禁用其他金属丝来代替熔丝。

8)严禁非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9)用电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

10)经常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特别是雨季、节假日和特殊天气前后,要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有无漏电、绝缘老化程度、有无裸露的带电部分和断线情况。

11)随时对电气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观察。注意升温、气味和声音。如有异情应立即停电检查。

12)架空电线应有一定高度。沿地面铺设的临时导线在行人多的地方应穿入钢管内。

13)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应单机单闸或专门插座,用软线连接。露天使用的开关应有防水装置。

14)手持电动工具一般应有两人操作。副手牵移软线和照顾闸刀,操作者掌握工具及工具上的开关。

15)电气设备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如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将线头弯转并包上绝缘胶布。

16)严禁私自烧电炉和使用其他电气设备。

17)停止使用的电气设备及时拆除电源线和开关。

18)各类电器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或接零,在同一供电系统上必须一致,不能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触电会造成人体伤害或死亡q/gdw 1389-2014标准下载,发现人员触电应迅速采取使触电者脱离电源的措施。

②采用短路法,使电源开关跳闸。

③救护人员穿着绝缘鞋,戴上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棒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事故应急预案及救援制度

为了确保事故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减少和降低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

某省教育学院xx校区一期工程技术标函施工组织设计1.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安质部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3.4 现场抢险小分对:主管生产副场长任小组长,室及其他部门为成员,负责对现场人员、设备和物资等进行救助和处置。

2 工程施工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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