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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工程内业管理建筑给排水工程内业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中,针对给水、排水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环节进行的文档资料整理、技术管理与协调工作。它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和质量达标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后期维护管理的基础。
一、主要内容1.技术资料管理: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这些资料是指导施工的核心依据,必须保证准确性和完整性。2.施工记录管理: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记录进行整理,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这些记录反映了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为后续检查提供依据。
3.试验与检测管理:负责给排水管道试压、水质检测、防渗漏测试等试验数据的记录与存档,确保各项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4.进度与质量管理:通过内业资料跟踪工程进度,分析质量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且达到预期标准。
5.合同与成本管理:协助处理工程签证、结算资料以及成本核算相关文件db∕t 29-164-2021 民用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标准,为工程经济管理提供支持。
6.竣工资料编制:工程完工后,需将所有内业资料汇总成完整的竣工档案,提交给建设单位存档备案。
二、重要性1.规范施工行为:通过完善的内业管理制度,可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减少违规操作。2.保障工程质量:详细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便于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从而提升整体工程质量。
3.方便后期维护:清晰的内业资料能够为建筑物交付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提供重要参考。
4.满足法规要求: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必须具备完整的内业资料以备检查或审计。
总之,建筑给排水工程内业管理是一项系统性、专业性强的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具备扎实的技术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才能为工程的成功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c) 堆场、储罐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堆场、储罐的总储量或总容量确定。
d)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用水量是否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水量之和计算;灭火用水量及冷却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经计算确定。
e) 厂房、库房、公共建筑、住宅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确定。
2. 高层建筑消火栓用水量:
a)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的防火分类及建筑高度或每层建筑面积确定。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是否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b) 高层建筑群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用水量计算。
3. 停(修)车库(场)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停(修)车库(场)的防火分类确定。
a) 车库是否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
b) 车库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
• Ⅰ、Ⅱ类车库20L/S;
• Ⅲ类车库15L/S;
• Ⅳ类车库10L/S;
c)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
•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10L/S;
•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5L/S;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
a) 闭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淋规范》)的规定,按最不利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设计流量是否按同时启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c) 建筑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其设计流量是否按启用两者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
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是否根据每个水雾喷头流量,水雾喷头同时开启的数量经计算确定。
6. 建筑室内有数种消防给水灭火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 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其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1.6.3 消防水池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是否设置消防水池:
a) 市政给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b) 市政给水管道呈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且多层建筑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者;二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
消防水池容量是否按不同类型建筑及不同的灭火设备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及《建规》或《高规》有关确定消防水池容量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其容量。
3. 多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过500 m3时,是否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时,是否设有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是否采取了防冻措施。
5. 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设有取水口(井);
其水深能否保证消防车的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
其取水口(井)距被保护建(构)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6. 利用其它水池(如游泳池、观景水池、冷却循环水池等)作为消防水池时,其利用的水池是否具备消防水池应具备的全部功能。
7. 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其水池容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
1.6.4 火灾延续时间
1. 消火栓系统:
a) 居住区、工厂和丁、戍类物品仓库是否按2h计。
b) 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液体储罐等是否按3h计。
c) 高层建筑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挡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是否按3h计;其余高层建筑是否按2h计。
d) 汽车库、修车库是否按2h计。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按1h计。
1.6.5消防水泵:
1. 选用的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是否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用水量和压力要求。
2. 消防给水系统是否设置备用消防泵,其备用消防泵的工作能力是否按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选定。
3.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吸水管能否通过全部消防流量。
4. 消防水泵的供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一条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供水管能否供给全部消防流量。
5. 消防水泵是否采取自灌式吸水方式。
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是否采取防超压措施;是否设有消防水泵的试验和检测用的设施。
7. 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泵时,其消防水泵的工作能力是否按最大的一幢建筑计算。
1.6.6 室外消防给水
1. 多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超过15L/S确定布置成枝状或环状,超过15L/S时是否布置成环状。
2. 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管网。
3. 室外消防给水环状管网从市政给水管接入的进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能否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
4. 室外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设置检修阀门,并将环网分成若干独立段。
6. 室外消防给水管管径是否按规范规定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且最小管径是否不小于100mm。
1.6.7 高位消防水箱
1. 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 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
a)多层建筑消防水箱是否设置在建筑屋顶最高部位。
b)高层建筑消防水箱设置高度:
•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是否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
• 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是否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
• 是否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不低于0.1MPa(或0.05MPa)。
3. 消防水箱的储水量
a) 多层建筑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按室内10min的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且是否满足当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采用12
m3;当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储水量超过18 m3时别墅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分析,仍采用18 m3。
b) 高层建筑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满足: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 m3;
某市跨河大桥斜拉桥施工组织设计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2 m3;
• 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6 m3。
c) 高层建筑采用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是否与高位水箱容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