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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招标文件基坑支护工程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施工过程中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防止土体坍塌,保护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的安全。为了规范基坑支护工程的实施,招标文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明确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安排以及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等内容。
本招标文件旨在为基坑支护工程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施工单位。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设计、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及验收等全过程。投标单位需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周边环境条件及设计图纸,提供科学合理的支护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技术要求方面,基坑支护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施工工艺可采用桩锚支护、喷锚支护、地下连续墙或钢板桩等形式,具体方案需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投标人需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资源配置、应急预案等内容。
质量控制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t/camet08002-2018 中低速磁浮交通 道岔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所有材料、设备及施工工序均达到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此外,施工期间还需对基坑变形、地下水位及周边建筑物沉降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调整施工方案以保障工程安全。
工期安排上,投标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同时兼顾与其他分项工程的衔接,避免因工期延误影响整体项目进度。对于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拥有类似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经验。
最终,评标将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技术实力、报价合理性、施工方案可行性及过往业绩等因素,择优确定中标单位。通过本次招标,期望能够选出优质施工单位,确保基坑支护工程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
16.2投标人应按下列方式之一提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递交单位
收款人:杭州市市民中心建设指挥部
开户银行:建行武林分理处
帐 号:1342212000000016
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 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或未通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未参加开标会议;
(3)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修正标价;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对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
(5)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协议。
17.1 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或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7.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7.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7.4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为准,投标人在收到投标答疑纪要时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3、9.4款规定执行;
17.5 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采用)
18.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8.2款
18.2 如果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招标人只考虑根据基本技术要求提交了符合评标标准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替代方案(如已提交)。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制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将投标文件的所有副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外两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0.2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0.3 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2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20.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5 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
21.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1.2 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21.3 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应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标注;
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3.4 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5 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没收。
24、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本工程不采用资格预审,但投标人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一旦中标后,不得更换。
25.1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5.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参加开标会议;
25.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5.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5.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正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6 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东联二号路(东城大道-礼仪坝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6、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6.1 开标时,招标人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要求予以密封;
(2)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6.2 经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某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将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27.1 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27.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