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修订)

2010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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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修订)

2010年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汇编(修订)是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水平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该制度汇编旨在通过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的手段,确保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有效监测井下环境参数、设备运行状态及人员活动情况,从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本制度汇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甲烷浓度检测、一氧化碳浓度检测、风速监测等关键指标;二是规定了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流程以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具体措施;三是强化对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分析的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四是建立了故障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状况;五是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相关岗位工人的职责与权限,并提出了培训教育的要求。

此外澜石大桥至屈龙角水闸段施工组织设计,2010年版还特别强调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如《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条款,并结合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引入了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比如网络化管理和远程监控等。整体来看,这一制度汇编不仅提升了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也为后续相关标准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5、使用者在领用报警仪时发放员必须记录清楚领用人姓名、单位、工种、领用时间,交还仪器时要记录交还时间、仪器是否完好。发放员没有按规定记录的对其考核100元,发放员在收回仪器时发现仪器损坏该仪器由领用人照价赔偿,如发放员不能查出损坏仪器人姓名、单位的该仪器由发放员赔偿,仪器丢失由领用人赔偿。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的人员必须领用瓦斯报警仪,如在检查中发现不领用报警仪的对其考核200元。

7、新购进的便携式报警仪必须送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如不进行鉴定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十二章 监测瓦斯传感器管理规定

1、传感器的调校,重点区瓦斯传感器必须每三天调校一次,非重点区每七天调校一次,调校顺序为先用空气样对报警仪进行校零,其次用标气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要做好瓦斯传感器调试记录,记录写清标气浓度,冲入标气时间、闭锁是否正常及调校人等。对不按期进行调校的对负责人考核200元,不按要求填写调校记录的对负责人考核100元。

2、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每班至少三次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同时汇报通风调度必须在8h内对由误差的设备调校完毕。

3、瓦斯传感器的允许误差为:浓度为0~1.00% 允许误差为≦±0.1%,浓度为1.00~3.00%允许误差为真值的±10%:浓度为3.00~4.00%允许误差为±0.30%;所使用的瓦斯传感器超过允许误差在两小时内必须调校准确。对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调校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4、瓦斯传感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位置进行吊挂,吊挂地点不得有淋水、掉渣,不得吊挂在影响瓦斯传感器正常监测的地点。不按规定位置进行安设的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5、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由瓦斯员拉线或收线,电缆必须吊挂平直,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6、如出现传感器故障的,监测电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故障,重点区为2h ;非重点区为3h;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故障的,对当班监测电工考核100元。

7、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损坏或被人为损坏,监测电缆拉断影响传感器正常监测的,要对采掘工作面施工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对施工队考核500元,对瓦斯检查员考核100元。

第十三章 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

一、当日的报表必须每日报送通防科审签、审签时间必须在每日7:30之前。

二、通风队报表审签人原则上必须是队长,队长不在时,有权审签代签人员为副队长、技术主管。通防科报表审签原则上为通防科科长,科长不在时有权代签人员为副科长、技术主管。

三、报表必须经通风队、通防科审签后,报送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审签。报送矿长审签之前原则上必须经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审签,若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其中一人不在,必须有另一人审签,方可报送矿长审签。若矿长不在,必须报送值班矿长审签,后由矿长补签。总工程师不在由通风副总代签,后由总工程师补签。

四、通风队在填报报表之前,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核,严禁出现错误,若由通风队报出后出现错误将对通风队长和填报人进行严肃处罚。同时报表中的有害气体超限、调校、停电等特殊情况必须在报表中注明。

五、每一个审签人审签报表时除签名外还必须写审签时间,时间精确到分钟。

第十四章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座机员管理制度

1.监测电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工作。 2.监测电工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帐,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牌板没有按规定填写的考核100元,填写有误的考核50元。 3.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4.交接班内容包括 (1)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没有对运行情况及故障情况详细记录的考核100元;

(2)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没有按期对井下各点的监测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的考核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详细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记录,无超限记录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对超限没有进行追查处理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4)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当班座机员如发现当天数据库资料丢失或者无法打开时要做好记录并汇报监测技术,没有记录或没有进行汇报的对当班座机员考核100元。

5.接班后,首先知通风调度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6.次日早班将前一天的监测日报、超限日报、重点区日报,报表送通风技术主管、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矿长审查签字,缺少签字及没有按期签字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7.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清扫室内卫生确保室内清洁以上每少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8.应备有必要的工具、仪器、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9.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 米以上的距离,严禁将监测电缆缠绕在动力电缆之上如发现一次考核100元。

10.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驰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11.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12.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 ~15 毫米。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 %。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 毫米,腔内连线松紧适当。 13.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 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进行跟踪性精度确认。 14.按规定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按规定每10天对非重点区、每3天对重点区瓦斯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没有按照时间规定进行调校的对相关人员考核100元。 15、调校程序

(1)、空气样用橡胶软管连接传感器气室。

16、传感器的基本误差范围控制在±0.05,如发现误差较大监测电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换的立即更换。

17.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并建立相关台帐帐卡。

第十五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自救器管理室属通风队管辖。每200台自救器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室面积每台自救器达到0.06㎡。

3、自救器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发出的自救器必须完好。

4、安监部门要指定人员经常对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自救器的保管、检查、维修

6、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专人使用,凭牌发放,做到人、自救器、牌三对号。

7、建立自救器管理台帐,逐台记录自救器出厂日期、编号、类型、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者姓名、使用者姓名、发放号、有效终止期、开启原因和使用效果。

8、管理室每季度末必须将自救器到货、库存、保管、发放、报废等情况向矿长、安监处长以书面形式报告。

9、库房中保管的自救器必须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置一库房内。放轩自救器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

10、自救器必须按规定检查和维修。

1、自救器入井前凭牌领取,同时应认真检查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伤,如有损伤(坏)应让管理室修复或更换。升井后立即交回管理室,专职管理人员对交回的自救器要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试干净,放回原处。

2、自救器应随身佩带,但当时确实影响作业时,可以把隔离式自救器挂在10米以内随时能取到的安全地点。放炮时,必须随身柄带。

3、佩带中自救器要防止碰撞、挤压,严禁敲打、当坐垫,不准损坏铭牌。

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使用自救器,平时不准搬动自救器开启扳手和任意打开自救器:

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

玻璃钢防水施工方案当发生沼气喷出事故时;

在灾区进行近距离短时间互救和救护队员呼吸器发生故障时。

5、戴自救器时必须沉着、敏捷,严格按产品要求操作,未到达安全地点严禁取下鼻夹。

6、非井下工作人员下井时佩带自救器也必须经过使用自救器示范和训练,做到会使用。由通风队负责进行示范和训练。

1、入井前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凡入井不佩带自救器者一律严禁入井立功罚款50元;安监人员每漏检一人未带自救器入井,对安监人员罚款20元。

2、凡井下职工使用的自救器升井后应按规定及时交回管理室,不按规定及时交回自救器者,一次罚款30元综合写字楼(国土资源博物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依此类推。一月一累计扣罚。

3、通风队负责逐月上报不交自救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报表分送安管科、通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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