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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 预埋地线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
6. 金属管线、桥架等的接地连接。
3.5.2 隐蔽工程涉及人防工程时sl_t 171-2020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清晰无水印,替代sl 171-96,附条文说明),必须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5.3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一般采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和抽样检验验收,验收应符合GB 50300第3.0.3、3.0.4和3.0.5条的规定。
3.5.4 隐蔽工程的开工、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不得实施隐蔽工程作业和进入下一工序。
3.6 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
3.6.1 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材料的检测、验收,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施工计划、组织实施和施工质量的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3.6.2 工程实施质量及质量控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必要时还应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组成质量保证小组,负责工程过程、工艺、设备、材料等质量的检查、检测、检验和验收。
3.6.3 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准备:
1. 确定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完备性,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的编制,经审查批准,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施工按已审批的方案实施;
2. 按照合同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等进行检测、验收;
3.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施工技术措施。
3.6.4 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遵守设计变更和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2. 严格遵守施工进度计划、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注意协调各工种、工序的关系,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 各分项工程中与土建、设备安装施工方式相适应的部分,以便于质量控制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各检验批由施工单位独立编制施工过程及质量控制资料;
4. 根据施工段或分项工程划分,按照检验批,组织对涉及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设备、材料、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的鉴证检测或感观质量验收,并检查质量控制资料。
3.7 工程实施质量验收
3.7.1 施工单位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进行检测。
3.7.2 各系统完成检测后,应根据各自系统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合理周期的连续不中断的试运行。
3.7.3 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验收一般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由施工单位提交自检报告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3.7.4 工程实施质量验收还应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工具及工程资料的质量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1. 实物检查验收。包括对材料、设备、部件、工具、器具等的检查验收按进场批次以及隐蔽工程、安装质量等工序、进度要求进行。验收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抽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资料检查验收。包括材料、设备、部件、工具、软件等的中文产品合格证(含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等)、根据建设方要求按本细则3.4提供的性能检测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软件产品检测报告、著作权登记证等,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以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重要工序的自检报告和交接检验记录、抽样检验报告、鉴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8 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
3.8.1 工程质量的检测及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细则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3.8.2 各子系统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系统集成商,按照批准的检测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完成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子系统工程检测报告。
3.8.3 系统整体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应在各子系统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和验收,并投入试运行后进行。
3.8.4 系统和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和子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符合要求,顺利完成系统和子系统安装调试,实现试运行;
2.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3.8.5 系统和子系统工程质量检测验收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2. 已审批的全部设计文件;
3. 已审批的全部设计施工变更文件;
5.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6. 隐蔽工程和随工检验记录;
7. 工程安装质量及感观质量验收记录;
8. 设备及系统自检记录;
9. 系统试运行记录和(或)调试报告;
10. 检测记录及数据处理结果;
11. 检测验收报告。
3.8.6 检测结论与处理:
1. 系统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2. 强制性条文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其它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
3. 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项目应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有抽检要求的项目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
4.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整改方案和结果报告。
3.8.7 检测机构应按GB 50339第3.4.5条规定填写检测记录和检测汇总表。
3.9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3.9.1 竣工验收必须在通过系统检测之后进行。
3.9.2 系统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
2. 系统运行有完整、健全的管理制度,人员经培训到位,可独立上岗;
3. 工程竣工验收文档资料完整;
4.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规定的设计要求,感观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5.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检符合设计要求。
3.9.3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验收前,会同监理单位将智能建筑系统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交给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1. 工程合同、规划、设计等技术文件;
2. 工程设计、施工的变更、审核文件;
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报告、记录;
4. 产品、设备、软件、接口、系统等的测试、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和记录;
5. 系统的技术、操作、维护手册;
6. 工程竣工图,及设备、器材明细表、安装明细表等竣工文件;
7. 工程施工、安装工程量分类统计表;
8. 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
10. 其它约定的文件资料。
3.9.4 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
1. 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 本章第3.9.2条规定的各款要求全部符合,为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 各子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系统和子系统,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方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和子系统,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9.5 竣工验收时,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参照GB 50339附录D的表D.0.1、D.0.2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
3.10.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措施后,可以移交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并正式投入运行。
3.10.2 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售后维修服务制度。
3.10.3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在智能建筑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前,将竣工资料,连同整改落实措施等提交给使用单位。
3.10.4 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竣工资料,应按国家保密规定拟定涉众范围。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将知密面控制在批准范围。
4.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系统中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接口的系统检测及竣工验收。
4.1.2 本系统包括通信系统、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语音交换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及公共接入网系统。
4.1.3 本系统所涉及的机房环境、安全检查和安装工艺的检测验收应符合本细则第10章、线缆敷设应符合第8章的相关规定。
4.1.4 智能建筑内安装的通信设施的系统检测、验收,其重点是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各项功能、性能指标及与公用通信网的相关业务接口。
4.1.5 通信网络系统线缆的敷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 光缆及对绞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本细则第8章的要求;
3. 同轴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的有关规定。
4.2.1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应按本细则3.6的规定执行。
4.2.2 通信网络系统检测由线缆通断检测、初验检测和试运行验收检测三阶段组成。
新华书店大楼室内装潢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 初验测试:硬件通电、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等的检测;
3. 试运行验收检测:联网运行、故障率等的检测。
系统试运行验收应从初验检测合格后开始。试运行的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也可根据约定参照本细则3.7.2的规定执行。
4.2.3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的测试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内容、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性能指标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2.4 通信网络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及通信协议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规定。
4.2.5 对通信网络系统进行通电检查、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等内容的检测应在不同的阶段进行。其工程实施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可参照GB 50339的4.2.8的规定。
tbt1802-2016 铁道车辆水密性试验方法4.2.6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