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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是针对华北地区接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在设计、建设、运行等各环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规范与管理要求。该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或相关电力监管机构制定,旨在提升区域内各类发电机组(包括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储能等)并网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适应性,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发电机组的技术性能是否满足并网技术导则要求;涉网保护及自动装置的配置与整定是否合理;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调节等辅助服务能力;以及运行管理、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情况。通过系统化评分,对发电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作为其并网运行的重要依据。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项目在并网前的安全评估,也适用于已投运机组的定期复评jg∕t 512-2017 建筑外墙涂料通用技术要求,对于促进电源结构优化、提升电网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试行)说明
一、根据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并网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它设备及系统。
二、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分成“必备项目”和“评分项目”两部分。
“必备项目”是指那些如果不满足本评价标准的要求,则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
“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应当满足本评价标准的其他项目。
三、本评价标准中,“必备项目”25条;“评分项目”包括五个评价单元,各单元应得分为:安全生产管理500分、电气一次设备920分、二次设备1280分、调度运行100分、一次调频200分,共计3000分。
评价中若被评对象没有此项目时,此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四、“必备项目”逐条对照评价。“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将每单元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按单元得分率进行评价。得分率用下式计算:
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五、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标准,有关涉网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导则和反事故措施,有关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
六、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华北区域内京津唐电网、河北省南网和内蒙古西部电网调度范围内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华北区域内山西省电网、山东省电网调度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太原监管办公室、济南监管办公室参照本评价标准,并结合山西、山东电网安全技术特点另行发布。
七、电力监管机构将根据电力系统安全技术水平和发展实际,定期修订和完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内容。
必 备 项 目
1. 新建机组(电厂)应具有齐全的立项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要求;完成按基本建设要求的各项试验并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验收合格。
2. 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调度机构确认,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 电气一次设备应满足安装点的短路电流水平要求;若新建发电厂(机组)投运引起电网内相关厂、站短路电流水平超过设备允许值,应采取措施使有关电气设备满足短路电流的要求。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两根接地引线。
4. 新投产的发电机、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及高压电器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发电机、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及高压电器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应完整、合格,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隐患。
5. 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应报调度机构确认。
6. 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耐振荡能力,满足与电网的配合要求,并应具备完善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技术措施,
7. 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能满足电网稳定运行的要求, 9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书面报调度机构确认。确认后如发生参数变化,应及时报调度机构再次确认。
8. 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在电网频率波动时,能够自动参与一次调频。有关一次调频的具体要求,按照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
9.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火电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燃气轮机组和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上述机组在正式并网前应与调度EMS系统通过AGC联调试验以确定合适的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机组并网投入运行后应能满足调度机构有关调整要求。
10.9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功率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的设计参数、调节器各功能环节单元的整定参数)经试验验证后,书面报调度机构确认。机组并网后有关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及时书面报调度机构再次确认。
11.电网要求配置和已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或具有同类功能的其他装置的机组应进行PSS装置的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在机组负载试验时计算出机组的阻尼比并出具相关的报告,PSS装置按调度指令要求投入运行,并书面报告调度机构确认。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进行PSS参数调整,并书面报告调度机构再次确认。主管调度部门要求投入的PSS装置不得随意退出,如需退出必须报主管调度机构备案。
12.在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正常运行中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器(AVR)不得随意退出,如需退出运行必须报主管调度机构备案。
13.发电机、主变压器、断路器、500kV电抗器、联络变压器和110kV及以上的母线、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按调度范围经相关调度机构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14.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过激磁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定值(中文),应当经调度机构确认。现场保护定值应与报送审批的定值一致,如定值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调度机构再次确认。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内保护及自动装置必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其实际执行定值应与定值单相符。
15.对于已投入并网运行但不适应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设备及安全稳控装置(包括线路、母线、发变组保护、励磁、故障录波器、同期、低频、低压、解列、联切等设备),应当按主管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设备改造。
16.新建、改(扩)建工程网调管辖设备应按调度自动化有关技术规程及设计规定接入采集信息db62/t 446-2019标准下载,在机组正式并网前应与调度自动化能量管理系统、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电网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完成调试工作,并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17.电力监控系统应能可靠的工作,在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须采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
18.投入运行的电力二次系统应当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和“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基本原则,制定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实施方案,进行改造和完善,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要求。
19.电厂至电网调度机构必须具备两种及以上可用的独立路由的调度通信通道,其中至少有一种是光纤通道。
21.新投产机组的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机组同步投运,系统调度机构要求加装的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自动装置应有相应的运行规程和校验规程,并按期进行校验,校验项目齐全、数据准确,有关资料报调度机构备案。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报调度机构再次备案。
22.新建电厂通信系统和设备配置应满足调度自动化业务、调度通信业务和线路保护业务“双设备、双电源、双路由”的要求。所用通信设备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与电网通信网协调一致,满足所接入系统的组网要求。老电厂设备配置不满足此项要求的,要制定改造计划和改造方案,进行整改。
23.通信站应配置专用不停电电源系统,应有两路可靠的交流电源输入,且能自动切换;通信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应按N+1原则配置,能可靠地自动投入、自动切换;当交流电源中断时,通信专用蓄电池组独立供电的时间应不小于10小时。承载同一220kV及以上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业务的电厂通信站,应实现通信电源双重化配置。传输同一输电线路的两套继电保护信号或安全自动装置信号的两组通信设备,应分别接入两套不同的电源系统。
24.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当经过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规知识培训深圳某段地铁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5. 严格执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及相关电网制定的与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反事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