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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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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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于2002年实施。该标准主要用于指导我国地表水和污水的水质监测工作,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等各类地表水体以及城市污水、工业废水等污染源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本规范对采样点布设、采样频率、采样方法、样品保存与运输、分析方法选择、质量控制与数据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在采样点设置方面,强调根据水体功能、污染源分布和水文特征科学布点;在分析方法上,推荐使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标准还明确了不同水体和排污口的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并提出了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原则。

HJ/T912002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于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近年来相关标准不断更新,但该规范在我国早期水质监测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38.低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施工工艺(摘录自《建筑技术》01年7期第538页),仍对当前环境监测实践具有参考价值。

H/T 9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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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选择分析方法的原则

6.2.1.1首先选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标准方法。 6.2.1.2当实验室不具备使用标准分析方法时。也可采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司环监 [1994]017号文和环监[1995】号文公布的方法体系。 6.2.1.3在某些项目的监测中,尚无“标准”和“统一”分析方法时,可采用ISO、美国EPA和日 本JIS方法体系等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应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能达到质控 要求。 6.2.1.4当规定的分析方法应用于污水、底质和污泥样品分析时,必要时要注意增加消除基体干扰 的净化步骤,并进行可适用性检验。

6.2.2水和污水的监测分析方法见附表1

流域监测以掌握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趋势,为流域规划中限期达到目标的监督检查服务 并为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根据流域规划设置的断面,一般分为限期达标断面、责任考核断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断面。

7 .3.1 同步监测是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全流域监测站进行的在大致相同的时段内,对主要控制 监测。

证,监测全程序技术指导,监测资料的审核汇总以及报告编写工作。在监测期间总站派技术专家到 重点地区进行现场技术监督、技术指导。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环境监测站负责 对本地区的同步监测工作具体实施

常规监测为每月1次,具体实施时间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流域网头单位及相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协商确定。 同步监测频次根据需要确定。

7.4监测断面(点位)

我国正在制定和实施的“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

治规划和污染源限期达标计划中确定的监测断面是“三河”、“三湖”的主要监测断面。 流域监测以环境管理目标断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为主,根据需要可增加主要城 镇的污水总排口、日排水量在100t以上或COD日排放量30kg以上主要污染企业的排口,此外,沿 江、河、湖、库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宾馆、饭店等污水排口。

7.5省、市(区)交界断面

重点省、市(区)交界断面,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并指导有关省、市(区)环境监测(中 心)站采样监测;其它交界断面由所辖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采样监测。

7.7流域污染物通量监测

增加采样频次并进行流量测量,以平均浓度和流量计算出污染物通量,也可用多个瞬时浓度积 分计算污染物通量。 流量测量有多种精确和简易方法,如流速仪法,将监测断面分成若干大小区间分别测量后求积, 也可将流速仪法简化成2点法进行测量。 根据我国目前的仪器装备情况,这里推荐简易的浮标法测流量(精确测量流量见5.3节): 取一段较规则、长度不小于10m、无弯曲、有一定液面高度的河床,测其平均宽度及水面高度, 取一漂浮物,放入流动河水的中央,在无外力的影响下(如风、漂浮物阻塞等),使漂浮物流经被测 距离,记录流过时间、重复数次,取平均值。流量按下式计算:

L一选取河道部分长度,m; t一浮标法通过这段距离的所需平均时间,S; S一河流断面面积,m²。 注:①河床截面积可用测量杆在选定断面通过测量几个点位的深度计算出。为避免较大误差,至少要有5个测 量点,每个测量点之间不能超过20m,地形较复杂的河床测量点应加密。 ②根据增添设备的条件,逐步采用多普勒测流仪测量流量,计算污染物通量。

监测的质量保证同第11

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峻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 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要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并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 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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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监测布点应能真实反映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米。 8.312监测布点必须符合5.1节的规定。

8.3.2.1采样频次

(1)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开应使工作重取小化。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 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3)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 但不得少于3次。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测试的采样频次可适当减少。 (4)对非稳定排放源、大型重点项目排放源,必须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

8.3.2.2采样方法及水样保存

8.4:1.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而安血 测的因子,并参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峻工验收监 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录一。 8.4.1.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新污染因子,须经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增加监测项目。 8.4.1.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增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8.4.2.1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力污来物排双标十及 的相应监测方法。 8.4.2.2未列人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 方法。

8.5.1采样器和监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8.5.2承担峻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监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5.1采样器和监测仪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峻工验收监测中要进行污水污染要素中主要污染因子的排污总量监测,根据建设项日所在 否符合功能区规划目标作出评价。

8.9验收监测报告(表)

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坏境影 响评价批复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监测期间的工况分析、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监测的质量控 制和质量保证、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境管理检查、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及有 关附件等,同时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峻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峻工验收登记表”。 验收监测表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38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峻工验收监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附录人

9.1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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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泄漏事故,往往会对水生生态环境造成极大 的破坏,并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 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具有同样的重要性砖混结构、构造柱、圈梁、板缝等混凝土施工工艺安全技术交底,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9.1.1应急监测的目的与原则

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迅速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 染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为决策部门提供处理处置的可靠依据。 事故发生后,监测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和采样器材及安全防护装备尽快赶赴现 场。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立即布点采样,利用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快速检测手段鉴别, 鉴定污染物的种类,并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监测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 回实验室进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提出处理处置建议,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

9.1.2.1现场监测采样

(1)现场监测的采样一般以事故发生地点及其附近为主,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水体的特性 布点采样和确定采样频次。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地点及其下游布点采样,同时要在事故发生地点 上游采对照样。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以事故发生地点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 圆形布点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 (2)事故发生地点要设立明显标志,如有必要则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 (3)现场要采平行双样,一份供现场快速测定,一份供送回实验室测定。如有需要,同时采集污 染地点的底质样品。

施工电梯基础施工方案9.1.2.2跟踪监测采样

污染物质进人水体后,随着稀释、扩散和沉降作用,其浓度会逐渐降低。为掌握污染程度、范 围及变化趋势,在事故发生后,往往要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直至水体环境恢复正常。 (1)对江河污染的跟踪监测要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和数量及河流的水文要素等,沿河段设置数个 采样断面,并在采样点设立明显标志。采样频次根据事故程度确定。 (2)对湖(库)污染的跟踪监测,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点,但在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必须设置 采样点。由于湖(库)的水体较稳定,要考虑不同水层采样。采样频次每天不得少于二次。

9.1.2.3现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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