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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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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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是我国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技术标准。该规程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管理,小型工程也可参照执行。其核心内容包括工程验收的基本原则、验收程序、验收组织与职责、验收条件及文件资料要求等。

规程将工程验收分为多个阶段,如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等,每个阶段均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以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同时,规程强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职责,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参与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可靠、功能达标。

此外,规程还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处理、质量缺陷备案、验收资料归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障工程验收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通过严格执行该规程,可以有效提升水利水电工程的整体建设水平,保障工程长期安全运行,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xx工程钻孔压浆桩施工方案5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试验

6.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6.4.2 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 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2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机组是否带负荷连续运行;

5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 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时间。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举行。

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 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 机组、附属设施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 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 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他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1 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2 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3 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4 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6.5.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 检查评价机组及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 对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5.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2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

6.5.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 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5.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

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统一的友谊、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6.6.3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拟投入使用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工程提前使用协议书;

5 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6.4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检查工程的调度友谊、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

7.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gb12959-2008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道路逆反射材料用玻璃珠第1部分:通则 jt/t1035.1-2016》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经过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包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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