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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2014)是我国为规范和统一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保障其应用效果而制定的重要技术标准。该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主要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60℃的液体火灾以及电气设备火灾,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
水喷雾灭火系统通过高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达到快速冷却、窒息和隔离热辐射的目的,具有高效、环保、用水量少等优点。规范对系统的适用范围、设计参数、喷头布置、供水与供压设备、控制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确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确保灭火和防护冷却效果。
此外,规范还强调了系统与其他消防设施的协调配合,明确了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计算方法,并对关键组件如喷头、管道、水泵等提出了选型和安装要求。同时,考虑不同场所的特殊性,允许在实际设计中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
总之,《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我国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技术指导,对于提升建筑和工业设施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 35MPa; 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1.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60s; 用于其他设施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300s。 3.1.5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 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5.2 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3.1.5.3 分层敷设的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3.1.6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灌装间、装卸台、泵房、 压缩机房等的保护面积应按使用面积确定。 3.1.7 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面积确定。 3.1.8 开口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液面面积确定。 3.2 喷头布置 3.2.1 保护对象的水喷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 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按本规范式7.1.1和式7.1.2计算确定。其布置应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水雾喷头的数量。 3.2.2 水雾喷头、 管道与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2.3 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2.4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4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当按菱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7倍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水雾锥底圆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5 给 水 5.0.1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工厂消防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用水量。 5.0.2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取水设施应采取防止被杂物堵塞的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给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6 操作与控制 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三控制方式。当响应时间大于60s时,可采用手动控制和应急操作两种控制方式。 6.0.2 火灾探测与报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0.3 火灾探测器可采用缆式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空气管式感温火灾探测器或闭式喷头。当采用闭式喷头时,应采用传动管传输火灾信号。 6.0.4 传动管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公称直径宜为15~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5m。 6.0.5 当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较大或保护对象的数量较多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宜设置多台雨淋阀,并利用雨淋阀控制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数量。 6.0.6 保护液化气储罐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除应能启动直接受火罐的雨淋阀外,尚应能启动距离直接受火罐1.5倍罐径范围内邻近罐的雨淋阀。 6.0.7 分段保护皮带输送机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除应能启动起火区段的雨淋阀外,尚应能启动起火区段下游相邻区段的雨淋阀,并应能同时切断皮带输送机的电源。 6.0.8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6.0.8.1 选择控制方式; 6.0.8.2 重复显示保护对象状态; 6.0.8.3 监控消防水泵启、停状态; 6.0.8.4 监控雨淋阀启、闭状态; 6.0.8.5 监控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 7水力计算 7.1 系统的设计流量
7.1.1 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水雾喷头的流量(L/min); 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生产厂提供。 7.1.2 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保护对象的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 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m2); W——保护对象的设计喷雾强度(L/min·m2)。 7.1.3 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j——系统的计算流量(L/s); n——系统启动后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数量; qi——水雾喷头的实际流量(L/min),应按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Pi(MPa)计算。 7.1.4 当采用雨淋阀控制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数量时,水喷雾灭 火系统的计算流量应按系统中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的最大用水量确定。 7.1.5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s——系统的设计流量(L/s); k——安全系数,应取1.05~1.10。
7.2 管道水力计算
7.2.1 钢管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MPa/m); υ——管道内水的流速(m/s),宜取υ≤5m/s; Dj——管道的计算内径(m)。 7.2.2 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或按管道沿程水头损失的20~30计算。 7.2.3 雨淋阀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r——雨淋阀的局部水头损失(MPa); BR——雨淋阀的比阻值,取值由生产厂提供; Q——雨淋阀的流量(L/s)。 7.2.4 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泵的计算压力(MPa); ∑h——系统管道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之和(MPa); h0——最不利点水雾喷头的实际工作压力(MPa); Z——最不利点水雾喷头与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之间的高程差,当系统管道入口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水雾喷头时,Z应取负值(m)。
上海模具厂1#、2#、3#、4#楼装饰工程详细施工组织方案7.3 管道减压措施
7.3.1 管道采用减压孔板时宜采用圆缺型孔板。减压孔板的圆缺孔应位于管道底部,减压孔板前水平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该段管道公称直径的2倍。 7.3.2 管道采用节流管时,节流管内水的流速不应大于20m/s,长度不宜小于1.0m,其公称直径宜按表7.3.2的规定确定。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