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_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_90)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zip
资源大小:128.84K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239885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_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能源部和水利部联合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旨在防止火灾发生、控制火势蔓延,并保障人员安全与设备正常运行。

该规范内容涵盖总则、术语、防火分区与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与灭火系统、通风与排烟、电气防火等多个方面。其核心目标是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手段,提升工程整体防火能力。例如,在防火分区设计上,要求根据建筑物功能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合理的防火区域;在安全疏散方面,明确了疏散通道、出口数量及宽度等具体参数;在消防设施配置上,规定了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设置要求。

此外,规范还特别强调了电气设备选型与布线防火措施,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防爆处理。同时,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对水力发电厂、泵站、变电站等重点部位提出了针对性的防火设计要求。

总体而言,《SDJ27890》作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的重要技术依据,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减少火灾风险提供了系统化、标准化的技术指导,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 北勘测设计院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 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 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 准,颁发执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 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 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 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

公安部消防局 1990年5月

第1.0.1条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 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 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禾

第2.0.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的原则划分。 第2.0.2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表2.0.2的规定

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第2.0.3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3的规定。 表2.0.3建筑物、构筑物物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第3.1.1条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 压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第3.1.2条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 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 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3.1.1条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 压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第3.1.2条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 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 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二节防火间距 第3.2.1条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的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3.2.2条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 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变压器总油量(t)建筑物、储罐名称5~10>10~50>50丙、丁、戊一、二级121520三级1520类厂房及库房25四级202530耐火等级一、二级152025其它建筑三级202530四级253035绝缘油、透总储油量5~20020平油露天油罐(m)201~60025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2.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500kV的屋外主变压器场地。3.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第3.2.3条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表3.2.3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油罐端量(m)5~200201~600称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1012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1215开站152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公路(路边)15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第3.2.4条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表3.2.4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m)油名型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式称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10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12变压器单台油量(1)≤1012屋外主变压器场变压器单台油量(t)>10~≤5015变压器单台油量(t)>502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20厂外公路(路边)10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和9m。当开关站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第3.2.5条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

度的1.2倍。 第3.2.6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 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三节消防设施 第3.3.1条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第3.3.2条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 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 第3.3.3条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 净高不应小于4mo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 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三节消防设施 第3.3.1条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第3.3.2条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 以上时qb/t 5674-2021 有源射频卡专用软包锂-二氧化锰原电池(组),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 第3.3.3条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 净高不应小于4mo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 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4.1.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 对厂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4.1.2条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 积不限。 第4.1.3条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 置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节安全疏散 第4.2.1条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 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 直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 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 于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第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 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 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 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儿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条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 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并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 管道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