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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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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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程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程》是中国水利水电工程领域的重要技术规范,主要用于指导水工建筑物中混凝土的施工过程。该规程结合我国水利工程实际,针对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制运输、浇筑、养护及质量检验等环节,提出了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标准。

规程强调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特别对大体积混凝土、抗渗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高温环境施工等特殊条件下的技术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混凝土结构的强度、耐久性和抗裂性能。同时,规程还明确了施工中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措施,如裂缝控制、施工缝处理等,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此外,规程注重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要求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作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该规程在提升工程质量、规范施工管理、推动行业标准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适用于各类水库、大坝、水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的混凝土施工。

5.3.3 粉煤灰掺和料宜选用Ⅰ级或Ⅱ级粉煤灰。

5.3.4 掺和料每批产品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新12j05-1 公用卫生间盥洗室及洗池,主要内容包括:厂名、等级、出厂日期、批号、数量及品质检验结果等。

5.3.5 使用单位对进场使用的掺和料应进行验收检验。粉煤灰等掺和料以连续供应200t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计),硅粉以连续供应20t(不足20t按一批计),氧化镁以60t为一批(不足60t按一批计)。掺和料的品质检验按现行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进行。

5.3.6 掺和料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罐内,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不得混入杂物,并应有防尘措施。

5.4 外 加 剂

5.4.1 水工混凝土中必须掺加适量的外加剂。

5.4.2 常用的外加剂有:普通减水剂、高效减水剂、缓凝高效减水剂、缓凝减水剂、引气减水剂、缓凝剂、高温缓凝剂、引气剂、泵送剂等。根据特殊需要,也可掺用其他性质的外加剂。外加剂品质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

5.4.3 外加剂选择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需要、并结合工程选定的混凝土原材料进行适应性试验,经可靠性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合适的外加剂种类和掺量。一个工程掺用同种类外加剂的品种宜选用1~2种,并由专门生产厂家供应。

5.4.4 有抗冻性要求的混凝土应掺用引气剂。混凝土的含气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抗冻等级和骨料最大粒径等,通过试验确定。表5.4.4的规定供参考。

表5.4.4 掺引气剂型外加剂混凝土含气量

5.4.5 外加剂应配成水溶液使用。配制溶液时应称量准确,并搅拌均匀。根据工程需要,外加剂可复合使用,但必须通过试验论证。有要求时,应分别配制使用。

5.4.6 外加剂每批产品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使用单位应进行验收检验。

5.4.7 外加剂的分批以掺量划分。掺量大于或等于1%的外加剂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以50t为一批,掺量小于0.01%的外加剂以1t~2t为一批,一批进场的外加剂不足一个批号数量的,应视为一批进行检验。

5.4.8 外加剂的检验按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

5.4.9 外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不同品种外加剂应有标记,分别储存。粉状外加剂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水防潮。当外加剂储存时间过长,对其品质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试验认定。

5.5.1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均可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不得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

5.5.2 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类型水在首次用于拌和与养护混凝土时,须按现行的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后可使用。检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混凝土拌和和养护用水与标准饮用水试验所得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得大于30min。

2 混凝土拌和养护用水配制水泥砂浆28d抗压强度不得低于用标准饮用水拌和的砂浆抗压强度的90%。

表5.5.2 拌和与养护混凝土用水的指标要求

6 配 合 比 选 定

6.0.1 为满足混凝土设计强度、耐久性、抗渗性等要求和施工和易性需要,应进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优选试验。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选择应经综合分析比较,合理地降低水泥用量。主体工程混凝土配合比应经审查选定。

6.0.2 混凝土配制强度:

1 混凝土配制强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fcu0――混凝土的配制强度,MPa;

fcuk――混凝土设计龄期的强度标准值,MPa;

t――概率度系数,依据保证率P选定,其值见附录A表A1;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2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σ)按以下规定确定:

1)当没有近期的同品种混凝土强度资料时,σ可参照表6.0.2取用。

表6.0.2 标准差σ值

2)根据前一个月(或三个月)相同强度等级、配合比的混凝土强度资料,混凝土强度σ按下式计算:

σ= (6.0.2-2)

式中:fcui――第i组的试件强度,MPa;

mfcu――n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

n――试件组数,n值应大于30。

σ的下限值:对小于和等于C9025级混凝土,计算得到的σ小于2.5MPa时,σ取2.5MPa;对大于和等于C9030级混凝土,计算得到的σ小于3.0MPa时,σ取3.0MPa;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时段强度的统计结果,调整σ值,进行动态控制。

6.0.3 混凝土设计强度标准差,按设计龄期提出的混凝土强度标准,以按标准方法制作养护的边长为150㎜立方体试件的抗压强度值确定,用MPa表示。混凝土强度等级和保证率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6.0.4 大体积内部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不宜低于140㎏/m3。水泥熟料含量不宜低于70㎏/m3。

6.0.5 混凝土的水胶比(或水灰比),根据设计对混凝土性能的要求,应通过试验确定,并不应超过表6.0.5的规定。

表6.0.5 水胶比最大允许值

6.0.6 粗骨料级配及砂率的选择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和易性及最小单位用水量并尽量充分利用所生产的骨料、减少弃料等原则,通过试验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6.0.7 混凝土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断面、钢筋含量、运输距离、浇筑方法、运输方式、振捣能力和气候等条件决定,在选定配合比时应综合考虑,并宜采用较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参照表6.0.7选用。

表6.0.7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

6.0.8 混凝土使用有碱活性反应的骨料时,配合比选择必须控制混凝土中的总含碱量(混凝土含碱量的计算方法见附录B),以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

6.0.9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和混凝土试验按SD105-198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抗冻性能以快冻法试验确定。

7.1 拌 和

7.1.1 拌和设备投入混凝土生产前,应按经批准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进行最佳投料顺序和拌和时间的试验。

7.1.2 混凝土拌和必须按照试验部门签发并经审核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7.1.3 混凝土组成材料的配料量均以重量计。称量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7.1.3的规定。

表7.1.3 混凝土材料称量的允许偏差

7.1.4 混凝土拌和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表7.1.4中所列最少拌和时间,可供参考。

表7.1.4 混凝土最少拌和时间

7.1.5 每台班开始拌和前,应检查拌和机叶片的磨损情况。在混凝土拌和过程中,应定时检测骨料含水量,必要时应加密检测。

7.1.6 混凝土掺合料在现场宜用干掺法,且必须拌和均匀。

7.1.7 外加剂溶液中的水量,应在拌和用水量中扣除。

7.1.8 拌和楼进行二次筛分后的粗骨料,其超逊径应控制在要求范围内。

7.1.9 混凝土拌和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合格料处理:

1错用配料单已无法补救,不能满足质量要求;

2混凝土配料时,任意一种材料计量失控或漏配,不符合质量要求;

3拌和拌均匀或夹带生料;

4出机口混凝土坍落度超过最大允许值。

7.2 运 输

7.2.1 选择混凝土运输设备及运输能力,应与拌和、浇筑能力、仓面具体情况相适应。

7.2.2 所用的运输设备,应使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分离、漏浆、严重泌水、过多温度回升和坍落度损失。

7.2.3 同时运输两种以上强度等级、级配或其他特性不同的混凝土时,应设置明显的区分标志。

7.2.4 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及减少转运次数。掺普通减水剂的混凝土运输时间不宜超过表7.2.4的规定。因故停歇过久,混凝土已初凝或已失去塑性时,应作废料处理。严禁在运输途中和卸料时加水。

表7.2.4混凝土运输时间

7.2.5 在高温或低温条件下,混凝土运输工具应设置遮盖或保温设施,以避免天气、气温等因素影响混凝土质量。

7.2.6 混凝土的自由下落高度不宜大于1.5m。超过时,应采取缓降或其他措施,以防止骨料分离。

7.2.7 用汽车、侧翻车、侧卸车、料罐车、搅拌车及其他专用车辆运送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dg/tj08-902-2016 旁通道冻结法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 1 运输混凝土的汽车应为专用;运输道路应保持平整。

2 装载混凝土的厚度不应小于40㎝,车箱应平滑密封不漏浆。

3每次卸料,应将所载混凝土卸净,并应适时清洗车箱(料罐)。

4汽车运输混凝土直接入仓时,必须有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的措施。

7.2.8 用门式、塔式、缆式起重机以及其他吊车配吊罐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重设备的吊钩、钢丝绳、机电系统配套设施、吊罐的吊耳及吊罐放料口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设备完好。

2 吊罐不得漏浆某科研图书楼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常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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