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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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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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是中国水利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其主要目的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提高投资效益。

一、规程的主要内容

《SL223—2008》共分为12章,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前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

1.总则:明确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制定依据及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2.术语与定义:对验收过程中涉及的专业术语进行了统一解释。3.验收组织与职责:规定了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在验收中的职责。4.验收程序与条件:详细规定了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验收程序和必备条件。5.工程质量评定:明确了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方法t/gdc 52-2020 埋地用高筋(pp)增强聚乙烯缠绕管,包括质量等级划分、评定程序和依据。6.资料整理与归档:对验收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资料、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提出了具体要求。7.竣工验收:重点规定了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及验收委员会的组成。8.遗留问题处理: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程序进行了说明。9.附录:提供了多个实用的表格和模板,便于工程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规程的核心作用

1.规范验收行为:通过统一的验收标准和程序,避免验收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操作。2.保障工程质量:强调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在各个阶段均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3.促进工程交付使用:通过规范的验收程序,加快工程竣工验收进度,推动工程尽早投入使用。4.明确责任分工:清晰界定各参与方在验收中的职责,增强各方责任意识。5.提升管理水平:推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向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适用对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总结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作为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的技术依据,对规范工程验收程序、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水利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该规程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得到完善和优化,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支撑。

6.1 一 般 规 定

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I。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

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规程8.5.3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6.2.2 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它未完工程继续施工;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6.2.3 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 审查导(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2 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 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9 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3.3 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 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 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 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6.3.3的规定进行。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1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6.4.2 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 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 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 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 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6.5.2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宁乡市某厂区绿化施工组织设计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 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 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 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 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 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楼梯不锈钢玻璃栏杆、扶手施工方案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

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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