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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路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某某公路计量与支付管理实施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高效而制定的重要管理制度。该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了计量与支付的管理职责、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监督机制。
办法规定,计量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合规”的原则,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后,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质量合格,方可进行工程量计量。计量数据须由施工、监理、业主三方共同签认,确保公开透明。支付则按照计量结果,结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和条件,由建设单位审批后拨付工程款,严禁超计量、超比例支付。
办法还强调过程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台账系统,实现计量支付全过程可追溯;同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虚报、重报工程量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此外,对设计变更、暂列金使用、材料调差等特殊事项也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变更程序合法、支付依据充分。
本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进度与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项目建设资金的科学管控和高效使用,为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提供制度支撑。
主坝混凝土防渗墙工程施工方案 第二条 计量依据
2.1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2.2施工设计图及变更设计图。
2.3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凭证。
2.4有关计量补充办法(协议)。
2.5经有权审批机构同意的其它内容。
第三条 计量原则
3.1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办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3.2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3.3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允许计量。
3.4工程的各种试验、检验、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不允许计量。
第四条 计量的一般规定
4.1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变更工程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或补充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单位。
4.2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同时阅读。
4.3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书面指令)外,凡超过施工设计图所示的任何尺寸,都不予计量。凡技术规范规定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关支付项中,均不单独计量。
4.4计量方法除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外,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4.5工程计量应以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为计量单元,但对部分工程也可视情况分次计量。
4.6如果技术规范规定的任何工程或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工程的附属义务,不另计量。
第五条 工程计量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工程中间交工、工程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和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
第六条 单元计量的原则规定
6.1按单元计量者,需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填报《中间计量表》进行计量。如果分项单元施工工期较长,为了如实反映工程进度和加快资金周转,可对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单元进行分次计量。
6.2分次计量的工程,每次计量须在填《中间计量表》时注明“分次计量”,并附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有关施工情况及质量证明资料。如: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序检查记录等。当分项工程完工最后一次计量时,再填报《中间交工证书》。
第七条 计量方法(按工程量清单的章目分述)
7.1第100章总则按“总额”计量。各项目号的最终拨付不得超过“合价”。
7.2路基土石方工程:挖方、填方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单元,每单元每次计量不小于2000m3;实际总工程量小于2000m3的完工后一次计量。分次(中间)计量表中起止桩号为整公里桩号。经驻地高监办检验合格、总监办核查后,分公里进行计量。
7.3.1桩基:以棵为计量单元,完成并经无损检测合格后方能计量。
7.3.2墩柱、系梁、承台、盖梁:以每墩为计量单元,工序检验记录资料、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无中间交工证书可计量80%,中间交工证书等资料齐全的计量100%。经驻地高监办检验合格、总监办核查后进行计量。
7.3.3桥面铺装、护栏、搭板:中间交工证书签认后一次计量。
7.3.4现浇梁板、预制梁板:工序检验记录资料齐全、无中间交工证书的按完成工程量的80%计量。经驻地高监办检验合格、总监办核查后进行计量。
7.4.1排水工程: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所列的起止桩号分公里单幅为计量单元,每自然段(开工报告里程)须完成80%(或以上)方可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经驻地高监办检验合格、总监办核查后,分公里进行计量。
7.4.2涵洞、通道工程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通道):以整道完成一次计量;石拱涵:整道完成后一次计量;箱涵:整道完成后一次计量。
7.5防护工程: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
7.5.1边坡防护:边坡面积小于1000m2的,待完成后经驻地高监办检验合格、总监办核查后一次计量。边坡面积大于1000m2的,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不少于1000m2)计量,待该段边坡防护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按竣工剩余数计量。
7.5.2挡墙、护面墙、路堤墙:对小于或等于400m3的段落,整段完成一次计量;对大于400m3的段落可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不少于400m3)计量,但计量段落墙顶必须完工。最后一次计量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剩余数量计量。
7.6变更工程的计量:必须提供完整、签证齐全的变更资料。在填写《中间计量表》时,要求将原设计数量与变更数量分别填写。
7.7其它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
计量的主要资料及要求
第八条 计量的主要资料及要求
《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检验申请批复单》及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自检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有关质量评定资料;涉及变更的,要求提供《工程变更令》、《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计量与支付报表》。
8.2.1填写《中间计量表》时,应明确写出工程名称、部位、起讫桩号、图号、中间交工证书编号。其中:起讫桩号为分桩工程量起讫桩号,计量时如为分段次计量或计量桩号未到起讫桩号,应在计算草图及说明一栏中注明实际计量起讫里程桩号;如包含原设计数量,图号填写设计编号或工程设计数量表编号;如为分次计量,交工证书编号栏中仅需注明“分次计量”。
8.2.2在计算草图及说明一栏中,应形象、直观地描绘出计量工程的几何尺寸形状、标注出计量实体的实际尺寸和相关文字说明。其中:土石方工程的计量在计量过程中因计量里程长、断面尺寸变化大,可以只在该栏中注明起讫桩号、绘出典型断面,在计量表后附详细的土石方工程的计算表和相关施工抄平记录;挡土墙、路肩、路堤、护面墙的计量应在该栏中画出断面几何形状和注明实际尺寸、计量长度,并后附详细工程数量计算表;同一断面的排水沟、路基边沟等排水工程,计量时可只画出标准断面几何尺寸形状和标注尺寸,并注明计量起讫桩号和断面面积;对于构造较复杂的结构物,如:斜交桥台、斜交涵台等,计量时要求绘出几何形状的非实体工程(如现场清理、砍树挖根、挖处旧路面等),应在该栏中对计量内容的完成情况、数量进行详细的文字说明,必要时还应附相应的计算表等说明。
在计算式一栏中应按照计量工程的实际情况列出详细的计算式,式中各数据必须与工程实际相符,计算结果真实;计量数量是以计算附表的形式得出,在该栏中应列出计算公式且公式中的尺寸代码所代表的数据在计算表中能查到;对于无法用计算式和计算公式得出的计量数量,必须在该栏中以文字的形式进行说明。
8.2.3凡是与工程计量有关的凭证,承包人均应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审核,此外《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复印件连同报表一起上报。承包人应完整保存一套与工程计量有关的详细资料,以便核查。对一次完全计量的项目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对分次完成计量的项目,最后一次完全计量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
第五章 工程台帐管理
第九条 为保证工程计量的准确性,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计量结果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应建立、健全工程数量台帐,加强台帐管理。
9.1工程台帐建立的依据
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通过计算核实数量);经审批的补充(完善)设计图。
9.2工程台帐建立的要求
要求承包人、驻地高监办、指挥部设专人建立和管理(分桩)台帐。首先按施工设计图认真清理,统计出设计工程数量,经承包人、驻地高监办、指挥部三方核对无误后建立台帐;台帐按工程量清单细目编号及细目名称建立,若有变更新增项目,按新增细目编号及细目名称录入(工程台帐样表附后)。
第六章 支付台帐管理
第十条 驻地高监办、工程处、总监办在每月收到承包人上报的月支付报表时,对照工程台帐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在按计量的有关规定审核报表。计量支付需准确反映本期完成、上期末完成及自开工累计完成工程量情况。工程竣工结算时db61∕t 5009-2021 城镇综合管廊工程监测技术规程,计量台帐、工程台帐、竣工数量、竣工图应“四统一”。
第七章计量审核与处罚约定
第十一条 计量审核
承包人在填写计量表时,根据技术规范及现场完成情况据实填报,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设计数量,都需有变更手续。
监理单位在审查计量表时,对计量工程现场必须100%的进行核实。
工程处、总监办在审查计量表时,应联合对计量工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不合格和不真实的工程不予计量。
第十二条 虚假计量的处理
12.1计量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减虚假工程费外,由承包人承担虚假工程费用二倍金额的违约金。
12.2驻地高监办应对工程变更数量、新增项目单价和支付报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db37/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确认无误后方能签认。若签认后仍存在虚假数量,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由驻地高监办承担1000元至10000元违约金。在审查核实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本《办法》第十二条12.1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