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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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别: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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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理规范

《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理规范》是指导和规范湖北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理工作的技术性文件,旨在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该规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湖北省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和交通建设实际制定,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级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理活动。

规范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要求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严格执行“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原材料及配合比;施工过程中,重点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确保施工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工程竣工后,参与质量评定与验收,出具监理报告。

同时,规范强调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推动监理数据电子化、可追溯化,提升监管效率与透明度。还特别提出对环保、水保措施的监督,体现绿色公路建设理念。此外,强化了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工程顺利实施。

本规范是湖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技术依据变更_核定单_图纸会审技术经验总结,对提高全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耐久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核查开工条件,原则上包括本节4.2.1~4.2.12的内容。对某项条件因客观原因未完成,且其对开工后的工程正常进行无明显影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按本实施办法第5.6.7条及以下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报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的分包申请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审查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况、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审查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审查分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审查施工单位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测量的监理检查审批工作由驻地办测量监理工程师专门负责,驻地办工程测量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内容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或自校;

对从施工单位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它桩位不低于30%抽测。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是指道路工程的路线平面控制点(直线转角点、圆曲线、缓和曲线起讫点、中点)和各种结构物定位的轴线控制桩位等以及各高程控制点;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资料,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由驻地办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批,并报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备案;

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由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抄送驻地办试验监理工程师。

驻地办和总监办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节第1、2条规定的权限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砼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一般只对具有出厂合格证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进行复核性试验,不再对其原材料进行检查和试验,如对一些直接影响混合料质量的主要原材料有疑问时,可对该原材料进行抽查检验。

必要时做标准试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配合比和标准试验结果进行复核性试验后,证明施工单位所做的配合比设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一般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并指派试验检测监理工程师旁站施工单位的设计和试验过程。如结果仍无改进时,可由监理试验室做平行的标准试验。

工程主要原材料与混合料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重要及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详见“附录C、D”。

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要求。

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

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

《施工方案》应包括:分项、分部工程的概况,施工组织(包括人员分工和职责)和资源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详细的施工方法和工作程序,进度计划(按横道图绘制),测量放线成果,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及相关的质量、环保、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审批施工工艺图(含根据合同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实地放样后重新绘制的施工详图):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进行审核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施工工艺图报备总监办。主要工作内容:

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的补充部分;

所有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和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驻地办审查的其他资料;

施工单位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要求施工单位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报驻地办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施工工艺图(含施工详图)图幅应符合规定,竣工图应与其一致。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

审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

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本规范7.1.1~7.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审查通过后,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报备总监办。

分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应包括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质量保证、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指标及试验检测项目、频率和方法,施工组织、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配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场情况,测量放线成果等。

近期计划开工、开工条件相同的的几个分项工程可一并申请开工申请。

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准予使用。

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日施工安排报告单”,并根据施工单位提交“日施工安排报告单”编制“日巡视、旁站、抽捡安排表”(附录八表1)。施工单位提交“日施工安排报告单”应在前一日下午5点前提交。

监理人员应根据施工单位“日施工安排报告单”内容进行巡视,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检次数不少于一次,并按要求将巡视的主要内容、现场施工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意见和处理结果如实、详细记录在巡视记录上(附录八表2)。当天问题未处理的,应在处理完成之日及时补记。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

正在施工的分项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db53/t 953-2019标准下载监理人员现场质量巡视主要内容详见“附录E”。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工序及部位详见“附录六”。监理机构应在编制监理计划时确定本合同旁站的项目,制定旁站计划并认真实施。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实施意见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机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人员应按附录八表3格式如实、准确、详细地做好旁站记录。

旁站项目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上海路居民搬迁点道路及外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余材料应不低于10%;对已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抽检频率”是指监理抽检次数相对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自检的次数的比例。该“抽检频率”仅适用于每个检测项目的检测、测量和取样试验的次数,而对各种原材料、混合料和每个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及所有规定的检测项目要全部抽捡。

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详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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