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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7]670号_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7年3月30日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相关服务的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该规定明确:自2007年5月1日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的定价方式。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如国家重点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住宅小区等),其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为基准,允许在上下20%幅度内浮动;其他非强制监理项目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依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计费,并综合考虑工程复杂程度、专业类别、服务内容、责任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系数修正。
文件强调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原则,严禁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重复收费或变相提高标准;要求监理单位明码标价、签订书面合同、据实结算dg/tj08-95-2020 铝合金格构结构技术标准,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同时废止了此前部分与之冲突的旧规,推动监理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契约化发展。
该文件对理顺工程咨询服务价格体系、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当前监理收费监管的重要政策依据之一。(约490字)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与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之和。
1.0.3 施工监理收费一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收费。
铁路、水运、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监理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对机电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占工程概算投资额30%以上的工程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额。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的规定收费。
1.0.5 施工监理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6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施工监理基准收费额,发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合同额。
1.0.7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基本监理服务内容的酬金。施工监理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收费基价表》(附表二)中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1.0.8 施工监理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收费的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为计费额的,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为施工监理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投资额。
1.0.9 施工监理收费调整系数
施工监理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施工监理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以及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0~~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在以上基础上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
1.0.11 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2。
1.0.12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基本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则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1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基本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费的5~7%加收总体协调费。
1.0.14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
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2.2.1 坑内采矿工程
2.2.2 露天采矿工程
2.2.4 煤炭矿井工程
2.2.5 煤炭露天矿工程
2.2.6 选煤厂工程
3.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林产、农业、(粮食)、内贸、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3.1.1 加工冶炼工程示例
3.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4.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4.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5.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5.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5.2.1 电力、核能、水库工程
注:电力、水库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200KM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1.1。
5.2.2 其他水利工程
注:引调水渠道或管道、河道堤防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85;灌区田间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0.25;水土保持工程附加调整系数0.7;河道治理及引调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附加调整系数为1.3;工程地处深山峡谷且距交通枢纽200KM以上附加调整系数为1.1。
5.3 水库和水电工程复杂程度赋分
6.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6.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6.2.1 铁路工程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61;
2.复杂等级为Ⅱ级的新建双线另乘0.85;
3. 由建设单位提供办公及设备费,复杂等级为Ⅰ、Ⅱ级的另乘0.84,复杂等级Ⅲ级的另乘0.92。
6.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注:1. 公路机电工程的附加调整系数为0.9;
2.城市道路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附加调整系数为1.05。
3. 公路工程项目穿越山岭重丘区的部分附加调整系数为1.1。
6.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注: 1.桥梁、隧道通过地下管网密集区的公寓楼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钢筋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
2. 主跨250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拱桥、单跨250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米以上斜拉桥、800米以上悬索桥等结构复杂的独立特大桥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5;
3.大于3000米的独立特长隧道及2000米以上桥梁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05。
注:1.孤岛作业的海洋水运工程项目和远离岸线的海、河水运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2;
2. 开敞式的沿海水运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02)3.在枯水期作业的航道工程附加调整系数为1.1。
6.2.5 民用机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