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装饰行业系列管理办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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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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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筑装饰行业系列管理办法目录

《广西建筑装饰行业系列管理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建筑装饰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系统性、层级化的地方管理规章体系。该系列办法以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上位法为依据,紧密结合广西地域特点、气候条件(如高温高湿、喀斯特地质影响)、民族特色建筑需求及行业发展实际,构建起覆盖“企业资质与人员管理—工程承发包与合同履约—设计施工全过程质量管控—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绿色节能与环保装饰—信用评价与动态监管”六大核心维度的闭环管理制度。

其中,《广西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推行差异化监管与守信激励机制;《广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细化材料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交付标准及保修责任;《广西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强化高支模、吊装作业、临时用电等高风险环节管控;配套出台的《广西建筑装饰BIM技术应用导则》《绿色装饰材料推广目录》等文件,积极引导行业数字化转型与低碳发展。系列办法注重可操作性,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和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并依托广西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实现项目全周期在线监管。该管理体系自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违法分包、挂靠转包、偷工减料等乱象,推动全区装饰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持续提升至98%以上,为打造“安全、绿色、品质、人文”的广西特色装饰产业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约498字)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db42/t 535-2020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企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证明,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资料;(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五名初级技术工人上岗证;(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对企业申请行业准入资格的审核,应当从正式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一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经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备案,并在行业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予公示。

第三章 行业清出

第十二条 家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实行行业清出。

(一)年检不合格; (二)携款逃匿的; (三)对客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效投诉率超过5%,且连续3个月投诉在协会排名第一的; (五)消极对待业主投诉,不执行协会的调解意见的; (六)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

第十三条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企业,经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调查落实后,召开家装理事会,作出行业清出决定,,并报中装协备案。

第十四条 对清出行业的企业,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将吊销其行业准入证书及协会会员证书,并在行业刊物、网站、公众媒体上公布,情节严重的,提请区建设厅、工商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年检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广西区内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的监督管理,并对准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企业的年检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家装企业行业准入年检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结论记录在《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结论连续三年合格的企业,协会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上通报表场。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逾期未能整改的,取消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资格和装饰行业协会会员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年检时间定在每年的12月,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在收齐企业年检资料后10内做出结论(注明有效期壹年)。家装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除提交本细则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家装企业行业准入年检表;

2、《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正副本;

3、其他需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家装企业在过去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违反政府相关法律法规; (二)工程质量合格率在95%以下; (三)全年投诉率在5%以上; (四)对业主投诉不负责任,不积极处理,不执行协会调解意见的; (五)办公场地及法人变更后不告知协会的; (六)不交纳会费及违反会员章程; (七)安全、环保、市场经营行为方面发生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符合“家装行业准入标准”的家装会员企业,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十五、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情节轻微的,定为基本合格(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实施行业清出),违反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情节严重的即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装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行业准入年检的,其行业准入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装饰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上交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予以注销,并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后的20天内,持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广西建筑装饰协会办理家装行业准入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到异地经营的家装企业,必须持《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到当地装饰协会登记备案。接受当地行业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遗失《家装企业行业准入证书》的,应当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作废声明,然后按程序补办,否则视作自动清出。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由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 月 日起实施。

自律管理企业准入证申报表

编号:

企业名称:(盖公章)

企业代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资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 《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管理企业准入证》申报表(一式两份,到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秘书处领取); (二)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会员证书(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三)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四) 企业法人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五) 企业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证明雨水泵站及附属建筑工程沉井施工方案,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六) 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资料;(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七) 五名初级技术工人上岗证;(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八) 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广西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二次防水、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抹灰、吊顶、门窗制作与安装、轻质隔墙、墙面铺装、涂饰、细部、地面铺装等工程及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工程质量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美化住宅,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农田整理(水利配套)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技术和艺术处理。 3.2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3.3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3.4保证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是本标准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 3.5基本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使用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的项目,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3.6允许偏差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设 计 4.1.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1.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实、确认。 4.1.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4.2 材 料 4.2.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4.2.2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3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2.4 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4.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4.2.6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3 施 工 4.3.1 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3.2 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4.3.3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中央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4.3.4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4.3.6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3.7 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3.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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