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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左岸堤防加固工程监理规划某工程左岸堤防加固工程监理规划简介(约500字):
本监理规划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SL288)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编制,旨在为左岸堤防加固工程提供系统化、标准化、全过程的监理工作指导。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长约8.6km的现有左岸堤防进行加高培厚、防渗处理(高压旋喷桩+土工膜复合截渗)、护坡护脚加固(生态预制块护坡、雷诺护垫、抛石固脚)、穿堤建筑物(涵闸、泵站)安全复核与改造,以及配套管理设施和信息化监测系统建设。
监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依法依规、公正科学”原则,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组建由总监、水工、地质、测量、试验、安全环保等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范围涵盖施工准备、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重点控制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及合同六大目标。质量控制突出原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工程旁站、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及质量通病防治;进度控制采用动态跟踪与关键线路分析,确保2025年主汛前完成主体防洪闭合;投资控制严格审核工程计量与变更签证;安全监理强化深基坑、高边坡、临水作业及度汛方案审查,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同步推进智慧监测试点,接入沉降、渗流、位移等实时监测数据,提升监管效能。
本规划明确了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制度及廉政要求,强调与业主、设计、施工等参建方协同联动,通过例会、通知单、联系单、专题报告等形式闭环管理db23/t 2639-2020标准下载,确保堤防加固后达到50年一遇防洪标准,结构安全可靠、生态协调、运行长效,全面实现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建设目标。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 在监理部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 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 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 监理部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 在付款申请前,监理部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 若监理部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 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4.3.2 付款申请和审查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部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 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 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 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 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部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4.3.3 预付款支付
(1)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监理部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2)监理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4.3.4 进度款支付
(1) 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部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 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部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 经监理部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 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5) 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 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 保留金扣留金额。
8) 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 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4.3.5 工程变更支付
监理部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标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4.3.6 计日工支付
(1) 监理部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部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 监理部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4.3.7 保留金支付
(1) 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 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部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部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1) 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 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 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1) 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部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 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 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4.3.10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部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 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 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 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 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监理工作的核心就是合同管理,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进度、投资、质量目标进行合同管理,做好工程变更及合同支付工作,受理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的合同索赔。负责工程分包的审查及合同的日常管理。
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 监理部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
1) 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工作不能转由发包
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 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 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 工程变更的提出:
1) 发包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 承包人可依据监理部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监理部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 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部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1) 监理部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通扬运河大桥钢便桥施工方案—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节制闸施工方案(未修改),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人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部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