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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及《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号,已废止,现主要适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等现行法规)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3年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煤炭生产许可已全面纳入“安全生产许可+采矿许可+环保与节能审查”协同监管体系,不再单独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原许可职能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统筹承担。
申请主体须为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矿井须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产能置换、绿色矿山建设、智能化改造、瓦斯等级鉴定、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等强制性要求。新建、改扩建矿井须严格落实核准制和环评前置;生产矿井须每年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考核,未达二级以上标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予延续许可。
审批实行“一网通办”,由自治区能源局牵头,会同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审查,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个工作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9*日内须提出延续申请;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变更的,须在3*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对无证生产、以采代建、超能力生产、违规转包等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六层办公楼外墙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并纳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该《须知》突出生态优先、安全底线、智能升级导向,是内蒙古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能源保供稳价的重要制度保障。(字数*498)
(二)具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已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并通过综合验收、质量标准化验收。
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一)煤矿建设项目达到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后,由煤矿企业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矿长任命文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劳务合同及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意见书》、《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质量标准化验收批复文件》原件。
(五)井工矿提供*《井田地质地形图》(比例**************),需标明井田边界线及拐点编号和相邻煤矿名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比例*********5***),需标明井下主要采掘巷道及采空区;本年度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需标明通风、排水、供电系统和避灾线路;开拓方式示意图(附申请表内、A4纸);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露天矿提供*《井田地质地形图》(比例**************),需标明井田边界线及拐点编号和相邻煤矿名称;本年度实测的《采剥工程平面图》(比例******),需标明运输系统、排水、供电系统和地面防洪设施、排土场位置;开拓方式示意图(附申请表内、A4纸);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程序
(一)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由煤矿企业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炭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查。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煤矿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申请文件,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煤矿企业,由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申请文件;煤矿企业转让的,由原有上级主管部门和现有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出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申请文件;无主管部门的,由原煤矿企业和现煤矿企业联合出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名称申请文件。
(二)已颁发的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变更的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已变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已变更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已颁发的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审查批准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报告书》原件、专家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意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复文件。
四、通过技术改造生产能力变更的,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开采方式、回采工艺、井口位置及数量(露天煤矿开采范围)变更的,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程序办理。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程序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煤矿企业需在有效期满前9*日内提出申请,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炭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一)煤炭生产企业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文件。
(二)已颁发的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与设计服务年限一致的煤矿,生产许可证到期的,还应提交尚有资源储量的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程序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需要补办的,煤矿企业需在3日内在《内蒙古日报》、《中国煤炭报》、内蒙古煤炭网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及时提出申请,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炭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一)煤矿企业上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文件。
(二)已颁发的有效煤炭生产许可证(尚未遗失的正或副本)原件;有效采矿许可证副本、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煤矿企业在《内蒙古日报》、《中国煤炭报》上公告的当日报纸原件。
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4]648号文件)要求开展,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当年的年度年检通知进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十八条执行。具体流程为*
(一)煤矿企业停办、关闭,应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二)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三)编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四)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五)煤矿企业填写注销申请书db37/t 5***-****标准下载,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六)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后,由自治区煤炭局在《中国煤炭报》、内蒙古煤炭网上予以公告。
一、依法取得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正本必须与煤矿企业营业执照并列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煤炭生产许可证正本证框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制作,初次免费提供。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
三、煤矿企业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db*5/t 44*-***9标准下载,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二十七条)*
(一)新建煤矿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内容及改扩建矿井投产未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以*—*万元罚款;擅自投产的,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