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成都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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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成都市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成都市为强化工业领域节能管理、落实“双碳”战略目标而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类技术改造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明确将节能评估作为项目核准、备案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同步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内容涵盖项目用能概况、能效水平分析、主要用能工艺与设备选型、节能措施及效果、能源计量管理等,并须达到国家及四川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或涉及高耗能行业的重点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合审查机制;其余项目由属地经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办法强调“以评促改、源头控能”,要求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环评、用地、施工许可等环节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项目须按审查意见落实节能措施,接受事中事后监管与能效核查。同时鼓励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智能化能源管理系统,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

该办法自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成都工业技改项目的能效准入门槛,强化了企业节能主体责任,为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和能耗“双控”向“双碳”目标平稳过渡提供了制度保障。(约498字)

(一)《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办技改〔2007〕7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所在区(市)县经济主管部门初审住宅小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转报省经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在《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经办技改〔2007〕74号)规定审批权限以下的市经委认为有必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

若国家出台相关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我委将按国家规定适时修订。

第三条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节能分析篇(章)。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节能方案。

第四条 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在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前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备案时,应在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明确有关内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节能方案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符合第二条有关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节能方案进行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拥有丰富的节能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工业行业产品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耗水平现状及趋势,拥有丰富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资源,以及规范的节能评估制度。

从事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的咨询机构按照省经委公布的机构为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的提供项目单位简介、项目简介、项目节能方案;

(二)咨询评估机构为对项目进行科学、全面评估所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评估委托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提交的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工艺技术等)的简要描述;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五)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七)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八)项目节能的综合评估意见,包括结论性建议和意见;

(九)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节能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项目咨询的专家和咨询单位不得参加或组织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单位简介、项目简介、项目节能方案;

(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实行审批、核准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项目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19层框剪结构宿舍楼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项目审批文件及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实行备案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审查单位报告,审查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四条 市经委可委托有资格的节能监测(察)机构对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认真执行有关节能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的原则某工程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责任。

咨询评估机构及专家应对评估内容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散布评估内容、评估细节情况以及与被审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严重偏离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未能科学公正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将上报省经委,取消咨询评估机构节能评估资格,并公开曝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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