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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铁路工程钢筋加工安装作业指导书《新建铁路工程钢筋加工与安装作业指导书》旨在规范和优化新建铁路项目中的钢筋加工及安装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该指导书详细规定了从原材料选择、现场管理、钢筋加工、运输到最终的混凝土结构施工全过程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
1.材料质量控制:强调对钢筋的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钢材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
2.加工工艺:涵盖钢筋的调直、切断、弯曲等前期处理工作集成电路封装,以及焊接连接技术的应用。
3.安装步骤与技巧:详细描述钢筋在桥梁、隧道或其他结构中的布置方法,包括绑扎固定、防止变形的技术措施。
4.安全防护措施:强调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5.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明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点和最终检验标准,确保钢筋工程的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该指导书适用于所有参与新建铁路项目中钢筋加工及安装工作的相关方,旨在通过标准化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4.1.4.4 重要受力构件不宜用Ⅰ级光圆钢筋代换Ⅱ级热轧带肋钢筋。
4.1.5 钢筋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避免压弯。装卸钢筋时不得从高处抛掷。
钢筋(含加工完毕安装的钢筋)应按厂名、级别、规格分批架空堆置在仓库(棚)内,并分类立标牌。
4.1.6混凝土浇筑前的检查项目: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和间距等;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和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预埋件的规格和数量等;
4.2.1 热轧圆盘条、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每批钢筋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组成,并不得大于60t。
4.2.1.2 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表面的凸块和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带肋钢筋为横肋的高度);测量本批钢筋的直径偏差。
4.2.1.3 经外观检查合格的每批钢筋中任选两根钢筋,在其上各截取1组试样,每组试件各制2根试件,应分别作拉伸(含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和冷弯试验。
热轧带肋钢筋应按规定增加反向弯曲试验项目。
4.2.1.4 当试样中有1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应另取2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项目作第2次试验。当仍有1根试件不合格时,则该批钢筋应判为不合格。
4.3.1 钢筋在加工弯制前应调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1.1 钢筋表面的油渍、漆污、水泥浆和用锤敲击能剥落的浮皮、铁锈等均应清除干净。
4.3.1.2 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折曲。
4.3.1.3 加工后的钢筋,表面不应有削弱钢筋截面的伤痕。
4.3.1.4 当利用冷拉方法矫直钢筋时,钢筋的矫直伸长率为:Ⅰ级钢筋不得大于2%;Ⅱ级、Ⅲ级钢筋不得大于1%。
4.3.2 钢筋的弯制和末端的弯钩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 用光圆钢筋制成的箍筋,其末端应有弯钩(半圆形、直角形或斜弯钩)(图3.3);弯钩的弯曲内直径应大于受力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2.5倍;弯钩平直部分的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4.3.4 钢筋宜在常温状态下加工,不宜加热(梁体横隔板锚固钢筋当采用Ⅱ级钢筋时,应采用热弯工艺)。弯制钢筋宜从中部开始,逐步弯向两端,弯钩应一次弯成。
4.4.1 热轧钢筋的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1 纵向受力钢筋均应采用焊接接头。
4.4.1.2 仅在确无条件施行焊接时,对直径25mm及以下的钢筋,方可采用绑扎搭接。
4.4.1.3 钢筋接头类型应符合接头类型的规定。
4.4.2 对于钢筋焊接接头的焊接工艺、参数、质量以及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有关规定。
4.4.3 冬期钢筋的闪光对焊宜在室内进行,焊接时的环境气温不宜低于0℃。
钢筋应提前运入车间,焊毕后的钢筋应待完全冷却后才能运往室外。
冬期闪光对焊时,应有防雪、防风及保温措施,并应选用韧性较好的焊条。焊接后的接头严禁立即接触冰雪。
4.4.4 采用闪光对焊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 每批钢筋焊接前,应先选定焊接工艺和参数,按实际条件进行试焊,并检验接头外观质量和规定的的力学性能。仅在试焊质量合格和焊接工艺(参数)确定后,方可成批焊接。
4.4.4.2 每个焊工均应在每班工作开始时,先按实际条件试焊2个对焊接头试件,并作冷弯试验,待其结果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
4.4.4.3 每个闪光对焊接头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4.4.3.1 接头周缘应有适当的镦粗部分,并呈均匀的毛剌外形。
4.4.4.3.2 钢筋表面不应有明显的烧伤或裂纹。
4.4.4.3.3 接头弯折的角度不得大于3°。
4.4.4.3.4 接头轴线的偏移不得大于0.1d,并不得大于2mm。
外观质量不合格的接头,经剔出重焊后方可提交二次验收。
4.4.4.4 在同条件下(指钢筋生产厂、批号、级别、直径、焊工、焊接工艺和焊机等均相同)完成并经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的焊接接头,以200个作为一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从中切取6个试件,3个作拉力试验,3个作冷弯试验,进行质量检验。
4.4.4.5 对焊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应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值,并至少应有2个试件断于焊缝以外,且呈塑性断裂。3个拉力试件中,当有1个抗拉强度不应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值,或有2个试件在焊缝处或热影响区(按接头每边0.75d计算)脆性断裂时,应另取两倍数量(6个)的接头试件重做试验。复试中当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低于该级别钢筋的规定值,或有3个试件在焊缝处或热影响区脆性断裂时,则该批对焊接头应判为不合格。
4.4.4.6 对焊接头的冷弯试验,可用万能试验机进行,芯棒直径应符合下表规定。
对焊接头冷弯试验的芯棒直径
注:1 d为钢筋直径(mm);2 直径大于是25mm的钢筋,芯棒直径应增加1d。
冷弯试验时应将接头内侧的毛刺、卷边削平,焊接点位于弯曲中心,绕芯棒弯曲至90°。当试件经冷弯后,在弯曲背面不出现裂缝,可判为冷弯试验合格。当3个冷弯试验中有1个试件不合格,应另取6个试件重作试验,当复试中仍有1个不合格时,则该批对焊接头应判为不合格。
4.4.5 每次改变钢筋级别、直径、焊条型号或调换焊工时,应预先用相同材料、焊接条件和参数,制作2个拉力试件。当试验结果均大于该级别钢筋的抗拉强度时,方可正式施焊。
4.4.6 采用电弧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6.1 用小锤敲击接头时,钢筋发出与基本钢材同样的清脆声。
4.4.6.2 电弧焊接接头的焊缝表面应平顺,无缺口、裂纹和较大的金属焊瘤。
4.4.7 采用电弧搭接焊、帮条焊的接头,经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取样进行拉伸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4.7.1 在同条件下(指钢筋生产厂、批号、级别、直径、焊工、焊接工艺和焊机等均相同)的焊接接头,以200个作为一批(不足200个,也按一批计)从中切取3个作拉伸试验。
4.4.7.2 3个钢筋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不得小于该级别的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
4.4.7.3 3个接头试件均应断于焊缝之外,并应至少有2个试件呈延续性断裂。
当试验结果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有2个试件发生脆性断裂时,应再限额个试件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当有1个试件抗拉强度小于规定值,或有1个试件断于焊缝,或有3个试件呈脆性断裂时,应确认该批接头为不合格。
4.4.8 不同钢厂生产的不同批号、不同外形的钢筋相互之间或与预埋件(钢板、型钢、预埋钢筋)焊接时,应预先进行焊接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焊。
4.4.9 钢筋绑扎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4.4.9.1 受拉区内的Ⅰ级光圆钢筋末端应作成彼此相对的弯钩(图4.10),Ⅱ级带肋钢筋应做成彼此相对的直角弯钩。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由两钩端部切线算起)应符合下表规定。在钢筋搭接部分的中心及两端共三处,应采用铁丝绑扎结实。
4.4.9.2 受压光圆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纵向钢筋末端。可不作弯钩,但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d。
钢筋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
注:1 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除应符合本表规定外,并在受拉区不得小于250mm,在受压区不得小于200mm;2 d为钢筋直径(mm)。
4.4.10 钢筋接头应设在钢筋承受应力较小处,并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受力钢筋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0.1 闪光对焊接头在受弯构件中的受拉区经济适用房工程脚手架搭设方案,不得超过50%;在轴心受拉构件中不得超过25%;在受压区可不受限制。
4.4.10.2 电弧焊接的接头可不受限制,但也应错开。
4.4.10.3 绑扎接头在构件有受拉区,不得超过25%;在受压区不得超过50%。
4.4.10.4 钢筋接头应避开钢筋弯曲处,距弯曲点不应小于10d。
注:1、两钢筋接头相距在30d以内,或两焊接接头相距在50m以内,或两绑扎接头的中距在绑扎长度以内,均视为同一截面,并不得小于50cm;
2、在同一根钢筋上应少设接头。“同一截面”内同一根钢筋上接头不得超过1个。
4.4.11 当施工中分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接头设置应符合受拉区规定。
4.5.1 安装钢筋时,钢筋的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火力发电厂施工图设计守则--热机篇,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多排钢筋之间,必要时可垫入短钢筋头或其他适当的钢垫,但短钢筋头或钢垫的端头不得伸入混凝土保护层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