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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修编解读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14版)修订要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自2014年进行了重要修订,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和调整:
一、适用范围扩大
新版规范将适用范围从原有的建筑扩展到涵盖各类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厂房、仓库、住宅小区等,确保更多场景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有据可依。
pkpm软件学习ppt二、技术要求提升
在技术层面,新版规范对系统的响应时间、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及数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例如,规定了不同场所内烟感和温感探测器的具体布局要求,以提高早期火情检测能力。
强调了系统可靠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性,增加了关于电源供应、备用电池配置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三、功能需求增强
新版规范新增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的要求。例如,在发生火灾时,不仅需要启动警报装置,还需能够自动关闭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用电设备,并开启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强调了系统维护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与测试,确保系统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智能化水平提高
针对现代建筑的特点,新版规范鼓励采用智能技术提升系统的智能化水平。例如,通过引入物联网(IoT)技术实现远程监控和故障诊断功能。
提倡使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方法来优化火灾报警策略,提高整体安全性。
综上所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14版的修订旨在全面提升系统的适用性、可靠性和智能化程度,为各类场所提供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
增加了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要求。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取消了: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名词解释,将其纳入正文第三章中。增加了以下名词解释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联动触发信号
第三章调整内容:名称更改为:“系统设计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第三章中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增加了:原规范第四章中的“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的部分内容。
原规范第五章“系统设计”中的:“一般规定”、“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的部分内容。原规范第六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中的:“消防控制室”的部分内容。通过上述细化、整合,使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章节如下:
第三章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适用于设置的场所;(新增)3.1.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标准;(调整)3.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容量要求;(细化)3.1.6系统总线上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规定;(强条)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火警控制器控制规定;(强条)
3.1.8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方式;(新增)3.1.9地铁列车上火灾报警系统信号传输要求;(新增)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调整)3.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规定;(调整)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规定;(调整)3.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规定;(调整)
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3.3.1报警区域的划分规定1.建筑物内的报警区域的划分;(细化)2.电缆隧道的报警区域;(新增)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新增)4.列车的报警区域;(新增)
3.32、探测区域的划分规定;(调整)3.3.3单独划分探测区域;防烟楼梯间,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新增)
第四章调整内容:名称更改为:“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补充了:原规范第六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中“一般规定”、“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的部分内容。系统的规定了各种消防设备的控制要求。
通过补充、细化各种消防设备控制的整体要求,使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具体章节如下: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1一般规定4.1.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控制规定:(强条)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及容量要求:(细化)4.1.3受控消防控制设备的接口参数规定:(强条)
4.1.4消防设备的控制方式规定:(强条)4.1.5启动大电流的消防设备控制规定:(新增)4.1.6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的规定:(强条)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2.1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反馈信号要求;(细化)4.2.2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反馈信号要求;(新增)
4.2.3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反馈信号要求;(新增)4.2.4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反馈信号要求;(细化)
4.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联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反馈信号要求;(细化)4.4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细化)4.4.1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规定4.4.2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自动控制方式的规定:
4.4.3气体(泡沫)灭火控制器不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自动控制方式的规定:4.4.4气体(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控制方式的规定:4.4.5气体(泡沫)灭火装置联动控制信号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反馈信号的要求:4.4.6防护区域内的手动/自动转换状态信号要求
4.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细化)4.5.1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的规定:4.5.2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的规定:4.5.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规定:4.5.4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反馈信号要求4.5.5排烟风机联动控制关闭及反馈信号要求:
4.6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细化)4.6.1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的规定:4.6.2防火卷帘的控制要求:4.6.3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的规定:4.6.4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的规定:
4.8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4.8.1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规定:(强条)4.8.2火灾声警报器的控制规定:(新增)4.8.3公共场所火灾声警报器的选择要求(新增)4.8.4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报器的设置规定:(强条)
4.8.5多个火灾声警报器的设置时的控制规定:(强条)4.8.6火灾声警报器的播放要求:(新增)4.8.7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规定:(强条)4.8.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控制规定:(调整)4.8.9消防应急广播与火灾声警报器同时播放时的控制要求。(新增)
4.8.10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要求:(新增)4.8.11消防应急广播的工作状态显示要求(新增)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的规定:(强条)
4.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细化)4.9.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规定:(新增)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控制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控制;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联动控制;4.9.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应急启动的联动控制的规定:(新增)
4.10相关联动控制设计(新增)4.10.1消防联动控制器切断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及正常照明保持时间的规定:4.10.2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打开疏散电动栅杆的功能规定:及开启安防监控摄像机的要求:
4.10.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能打开疏散通道电控门及停车场档杆的功能规定:
第五章调整内容:将原规范第七章名称调整到本章。增加了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补充、细化了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内容。具体章节如下:
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补充)5.1一般规定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场所探测器的选择。为缩短报警时间和报警准确率要求,所选择探测器的方法。
5.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补充、细化)5.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5.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细化)5.2.2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商场、列车载客车厢、车库;(补充)
jt/t 1180.6-2018标准下载5.2.4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补充)高海拔地区5.2.5点型感温探测器的选择(补充、细化)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5.2.6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探测器的选择(细化)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
5.2.8不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焰探测器场所:(补充、细化)探测器的“视线”易被油雾、烟雾、水雾和冰雪遮挡。5.2.9单频红外火焰探测器不适宜的场所:(补充、细化)5.2.10紫外火焰探测器不适宜的场所:(补充、细化)
5.2.12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的场所:(细化、补充)5.2.13污物较多的场所探测器的选择:(新增)
5.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细化)5.3.2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5.3.3线型定温探测器的选择;5.3.4宜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5.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新增)
系统的规定了各种消防设备的设置要求通过补充、细化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设置,使规定更为全面、具体。具体章节如下: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清单6系统设备的设置6.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6.1.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地点及布置要求:6.1.4集中系统和控制中心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的条件:
6.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细化、补充)6.2.1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应按附录D采用。6.2.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规定:动作温度小于85℃及大于85℃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4m封闭探测空间的火灾探测器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