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开挖与回填监理细则.doc

土石方开挖与回填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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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开挖与回填监理细则.doc

以下是关于《土石方开挖与回填监理细则》(文档第300至500字)的总结:

监理工作要点

地下连续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1.施工准备阶段

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施工单位资质、人员配置及设备情况。

2.开挖过程控制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开挖,确保安全距离与坡度。

定期检查土石方的挖掘深度、宽度及平整度,防止超挖或欠挖现象。

3.回填施工监督

确保回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避免使用不合格材料。

监督回填过程中的分层夯实工作,确保压实度达到规范要求。

4.质量检查与验收

定期进行土石方工程的质量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平整度、密实度等指标的测量。

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及最终竣工验收,确认所有施工环节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安全管理措施

制定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6.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以上内容为《土石方开挖与回填监理细则》(文档第300至500字)的主要总结。

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

10、《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

11、《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试行)SDJ204

12、《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补充部分)DL5006

13、《土工试验规程》SL 237

14、《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

15、《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6、《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17、《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5 业主提供的条件

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施工图纸等。

2.1每一作业段开挖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人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对所影响管线系统的保护措施。或对所影响街道的安全保护措施;

7)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碴料场堆置设计;

8)施工排水措施;

9)施工进度计划;

10)施工设备、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1)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12)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13)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14)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质量控制措施。

2.2在需采用控制爆破技术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作业试验。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2.3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如确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事先取得监理人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人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4)爆破前后对比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的补强、补灌措施;

6)其他必须报告的情况。

2.4在分部工程开挖开工14天前,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人审核。

2.5在一段管线回填开始14天前,承包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回填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人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2)料场规划及料场变更计划(如果有);

3)回填计划、方法、程序和施工活动协调;

4)每种回填料情况说明,包括回填材料的含水量—密度关系试验成果;

5)管道基础、管道埋置和沟槽填筑与压实设备、方法;

6)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7)保护、支撑系统(如有)的使用程序。

2.6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人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单,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人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人将于接受承包人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人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2.9除非已经得到监理人批准,否则应在开挖完成、报经检查合格、并完成相应部位地形测量和地质测绘后,方可进行下序作业与施工。

2.10承包人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或应用前得到监理人的批准或认证。

3.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施工测量工作应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3.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3.4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到位和三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3.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有表土的地方开挖要先剥离全部的表土(视表土存在的厚度而定),备作回填表土料。

3.6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未知的既有设施,如继续开挖,会严重损坏这些设施,则应停止开挖,并立即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提出开挖方案和保护措施,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才可继续施工。

3.7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8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及道路两侧设置排水设施,并将水排至指定地点。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1)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9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人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行动,即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10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或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或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碴、弃碴、进行有用料堆存;或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或

5)因弃碴不当造成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

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桥梁极限状态实桥试验及桥梁结构物状况评价 6)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人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3.11在各区回填压实时,压实设备及碾压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3.12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监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报送施工资料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各部位已完成的工程量和施工形象(如未完成施工计划,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措施);

2)采用的施工方法、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主要材料消耗量;

3)钻孔爆破参数、效果与工序循环记录;

平开窗和推拉窗的优缺点 4)机械完好率、出勤率和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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