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工程技术规程 CECS28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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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1 specification for kitchen and bathroom of medium-small apartments
CECS 284:2010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厨房卫生间研究所
北京都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単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71号

关于发布《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4)建标协字第31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4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厨房卫生间研究所和北京都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工程技术规程》,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査,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284: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4年第二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2004)建标协字第31号]的要求。近年来,厨房和卫生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日趋成熟,但至今尚没有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专门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基于现有认识水平,为满足当前工程需要编制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设计、施工、验收等。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厨房卫生间研究所负责解释(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邮箱 Linrunquan@vip.163.com)。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厨房卫生间研究所
              北京都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住宅设施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林润泉 金鸿年 茅忠群 鞠树森 林涛 蒋志平
    主要审查人:吴德绳 叶茂煦 柴杰 高莺 王岳人 金祖宁 李颖

1 总 则


1.0.1 为使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使用功能和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满足居民对中小套型住宅功能和质量的需求,确保工程质量,促进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及设施的标准化、产业化、配套化,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中小套型住宅 medium-small apartments
    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低于90㎡的住宅。

2.0.2 操作厨房(K型厨房) kitchen
    住宅中用于洗、切、烧等炊事行为的空间。

2.0.3 餐室厨房(DK型厨房) kitchen with dining
    厨房内除炊事行为空间外,还兼有进餐行为空间,且各空间功能分区明显。

2.0.4 壁柜型厨房 kitchen with wall cabinet
    壁柜型厨房类似壁柜,适用于最小套型住宅,一般布置在走廊、过道的一侧或起居室一端,属开放式厨房的一种。

2.0.5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功能的空间。

2.0.6 共用排气道 common ventilation duct
    供在同一位置的各层住宅内的厨房或卫生间内分别使用的竖向排气通道。

2.0.7 地柜 floor unit
    故事活动中用于配餐、备餐及存储等功能的厨房家具。

2.0.8 设备接口 joint of equipments
    厨房和卫生间内各类管道与相关设备可由专用连接件形成可靠连接的预留接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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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3.1.2 厨房和卫生间空间尺寸应按装修后的净尺寸计算。

3.1.3 厨房和卫生间设备的选用应满足配套性、通用性和互换性的要求,厨房设备尺寸系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JG/T 219的有关规定。

3.1.4 安装厨房和卫生间设备的墙体,其强度应满足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安装要求。

3.1.5 厨房和卫生间内的各种管线接口设计均成定尺定位,施工误差应控制在±5mm之内。

3.1.6 厨房和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m。

3.1.7 电热水器应带有漏电保护的安全装置,卫生间内严禁安装燃气热水器。

3.1.8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进风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3.2 厨 房


3.2.1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的平面位置宜靠近户门,且与餐位或餐厅有便捷的联系。

3.1.2 厨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橱柜和厨房设备(灶具、排油烟机、洗涤池等)以及给排水、燃气管道、采暖通风管道、电气设备管线的布置。

3.2.3 厨房内各种水平管道宜布置在厨柜后不大于100mm宽的管道区内,有条件时宜暗设。

3.2.4 壁柜式厨房、开敞式厨房可根据所处位置的空间条件选择合适的能源类型和器具,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以确保使用安全。

3.2.5 厨房操作台面尺寸、吊柜深度以及踢脚尺寸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操作台高度距地面850mm;
    2 台面深度550mm或600mm;
    3 厨柜踢脚高度110mm;
    4 吊柜的深度320mm。

3.2.6 厨房宜预留智能表具、采集器和集中器的220V电源接口及数据接口的位置,并应做好相应的标识。

3.2.7 中小套型住宅的厨房在条件允许时,宜设置服务阳台,方便储藏、放置杂物。


3.3 卫生间


3.3.1 卫生间的设计应综合考虑卫生间设备(坐便器、浴缸、淋浴器、洗面器等)以及给排水、采暖通风管道和电气设备管线的布置。

3.3.2 卫生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淋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宜小于3.00㎡;
    2 设置坐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面积不宜小于2.50㎡;
    3 单设坐便器的卫生间面积不宜小于1.10㎡。

3.3.3 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和厨房。

3.3.4 洗衣机可放置在卫生间前室。当无卫生间前室时,可放置在阳台或厨房,并应预留洗衣机用的给排水接口,严禁洗衣机排水管插入雨水管。

3.3.5 卫生间宜预留呼救报警智能化接口,并做好相应的标识。


3.4 给排水


3.4.1 厨房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4.2 给排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4.3 构造内无水封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水封,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3.4.4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卫生间内排水立管宜靠近坐便器。

3.4.5 卫生间排水横管设在本套内时,卫生间可采用下排水或同层排水方式。当采用下沉楼板时,应做好楼板、楼面防水及管道与洁具、管道之同的接口处理。

3.4.6 厨房内不宜设置地漏。当洗衣机设置在厨房内时,应设置洗衣机专用地漏。

3.4.7 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可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有条件的情况下,宜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

3.4.8 厨房内应设置2个或2个以上给水接口。

3.4.9 卫生间给水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接口不应少于3个;
    2 热水接口不应少于2个。

3.4.10 卫生间宜采用冲水量可控的节水型坐便器。

3.4.11 卫生间冲厕用水宜采用中水系统,并应有明确的中水管道标记。

3.4.12 给水管道应预留一个带有内螺纹的接口。

3.5 采 暖


3.5.1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厨房,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5℃。

3.5.2 设置集中采暧系统的卫生间,采暧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

3.5.3 采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采暖热媒的性质、管道敷设方式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6 电 气


3.6.1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相关规定。

3.6.2 厨房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漏电保护装置,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接。

3.6.3 照明灯开关宜设在厨房和卫生间门外。

3.6.4 厨房和卫生间的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3.6.4的规定。


表3.6.4 厨房和卫生间的照明标准值


3.6.5 厨房宜设置单相三极/两扱AC250V,10A插座两个以上,供电冰箱、排油烟机等使用。宜设置单相三扱插座AC250V,16A两个以上,供微波炉、电饭煲等使用,并宜设置独立回路配电,安装高度由设计确定。当电源插座在1.8m以下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3.6.6 卫生间宜设置防潮、防溅型单相三扱/两极AC250V,10A插座两个以上。宜设置单相三极AC250V,16A插座两个,供电热水器、暖灯使用,并设置独立回路供电。安装高度由设计确定。当电源插座在1.8m以下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3.7 燃 气


3.7.1 厨房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有关规定。

3.7.2 厨房内应预留燃气管道接口,并便于连接燃气热水器和灶具。

3.7.3 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严禁接入共用排气道内。

3.7.4 安装在厨房的燃气表,其位量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并应方便査表,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00mm;
    2 低位安装时,表低距地面不宜小于100mm;
    3 高位安装时,燃气计量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
    4 燃气计量表的安装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5 燃气计量表应使用专用的连接件安装。

3.7.5 燃气管道与电线及插座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有套管的电线水平敷设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0mm,与交叉敷设电线净距不应小于10mm;
    2 与开关、电源插座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50mm;
    3 与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平行敷设净距不应小于250mm。

3.8 通 风


3.8.1 厨房和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自然通风时,厨房的通风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明卫生间的通风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 当卫生间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3.8.2 厨房排油烟机与集中排气管道的接口应密封良好,并应满足通风换气的要求。

3.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系统,其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防止共用排气道系统内气体回流的功能;
    2 具有防止并联运行的排油烟机相互干扰的功能;
    3 具有防止雨、雪、风倒灌的功能;
    4 具有防火功能。

3.8.4 管道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接入的各厨房排气量达到300m³/h~500m³/h的使用要求。


3.8.5 厨房排油烟机其底面距灶具表面净距宜为700mm。

3.8.6 住宅厨房使用的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的接口直径宜为150mm。

3.8.7 厨房使用的燃气热水器排烟孔直径不宜小于80mm。

3.8.8 卫生间通风器的排风量,应使卫生间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并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道,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3.8.9 厨房和卫生间不得共用同一个排风系统。

3.8.10 厨房、卫生间的排气道尺寸和类型,应根据建筑层数确定,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的有关规定。

3.8.11 管线严禁穿越共用排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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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 工


4.1 一般规定


4.1.1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工程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给排水、厨房和卫生间家具、电器、设备、装修方案、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前环境检査等内容。

4.1.2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并通过审査和设计交底;
    2 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案已经批推,并进行了技术交底;
    3 土建施工、给排水管道、暖气管道、燃气管道和电路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
    4 材料、施工队伍、设备等已准备就绪,现场环境已具备正常施工条件;
    5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检验记录齐全,并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要求。

4.1.3 隐蔽工程应挂标识牌做好标识。主要设备安装应与装修单位充分协调,避免交叉施工。

4.1.4 施工现场应有材料码放场地,能满足施工需要。厨房和卫生间设备的存放、安装不应损坏建筑物结构,不应破坏地面、楼面的防水层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

4.1.5 厨房和卫生间家具、五金件、电气设备等施工误差应控制在±5mm之内。

4.1.6 进场施工的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相关电器、五金件要符合国家对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的要求,并应有检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书。

4.1.7 厨房和卫生间施工安装应由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完成。


4.2 材料设备


4.2.1 进入施工现场的厨房和卫生间设备及材料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有产品合格证,并标有规格、生产厂家名称和执行的标准号。

4.2.2 厨房和卫生间设备的安装过程以及设备的存放、搬运、吊装等不应有碰撞或损坏。

4.2.3 卫生洁具应配置能满足节水要求的配水附件和冲洗设备。卫生洁具零件规格应标准,洁具表面应平整、光滑,排水口尺寸正确,支架固定孔及排水管应连接良好,洁具应无裂纹、砂眼等机械损伤。

4.2.4 建筑用胶等易燃品在存放和运输时,必须远离火源,存放处应安全可靠、阴凉干燥,并应随用随取。建筑用胶应标有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4.3 土建施工要求


4.3.1 厨房和卫生间土建装修后墙面应平整,并保证一定的平整度,无倾斜、无凸凹等缺陷。对建筑墙面装修后的净空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的水平度及平整度不应大于3mm;
    2 墙面的垂直度及平整度不应大于3mm。

4.3.2 厨房和卫生间阴阳角的角度应在90°±0.5°的范围内,并应保证垂直度符合要求。

4.3.3 当安装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穿过楼板时,对现浇楼板应预留孔洞并设套管。对没有预留孔洞的楼板,其预留孔洞应对照施工图紙,打孔位置应准确,避免打断钢筋。

4.4 厨房家具和设备的安装


4.4.1 厨柜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供货清单、装箱单清点接收。装卸和搬运时应小心轻放,并防水、防潮。检验厨柜的实际用材、五金配件与订单是否一致,所有五金配件、电器是否可正常使用,所有厨柜有无损坏、划伤和异常附着物;
    2 准备好相关的厨柜安装工具;
    3 对厨房待安装环境进行清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 先预装柜体并对台面等进行测量和加工,解決在预装中出现的问题;
    5 按先上后下的顺序安装厨柜。吊柜与墙体采用吊码连接固定,在预安装吊码的位置划线、打孔,并安装塑料膨胀螺栓(特珠墙体采用其他安装方式)。每个吊柜的吊点不应少于2个,应保证吊柜牢固、载重安全,用自攻螺钉将吊柜固定在墙体上,并扣装吊码封盖。调节吊柜高度,保证吊柜底部水平。各地柜间及门板缝隙应均匀一致,并用穿心键将各个柜体连接固定;
    6 吊柜安装结束后方可安装地柜。先摆放地柜,摆放好后用水平尺校平,各地柜间及门板缝隙应均匀一致,确定无误后将各个柜体用穿心键连接固定。门板应无变形,板面平整,门板与柜体、门与门之间缝隙应均匀一致,无上下前后错落(特殊设计考虑除外);
    7 吊柜、地柜安装完毕后,应清理现场。

4.4.2 台面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安装台面前,应先用水平尺检査已安装的地柜上表面是否水平;
    2 安装承托台面的支撑垫板,宜采用沿台面长度方向的带有倾斜和水平支撑的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条形构件,水平支撑的最大间距宜为300mm。台面较长时,垫板可分段制作,连接处为双水平支撑。现场安装时,应先将垫板固定在地柜上,再安装台面;
    3 在台面支撑垫板安装完毕后,应预安装台面。当台面与垫板、墙面存在问题时应进行修整,并保证台面与墙壁(包括柱、水管、墙角柱)之间保留3mm~5mm的伸缩缝;
    4 台面安装完成后,应用破璃胶将台面四周填封好。

4.4.3 灶具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燃气灶具和用气设备安装前应检验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安装使用。检验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和质量保证书;
        2)产品外观的显见位置应有产品参数铭牌、出厂日期;
        3)核对燃气种类、性能、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根据灶具的外形尺寸对台面进行开孔。嵌入式灶具在台面下的开口周围应平滑,转角处为圆角,圆角的半径不应小于6mm,转角处应采用板材托底加固处理。灶具表面距排油烟机底面宜为700mm,距可燃物(壁面)不应小于200mm。
    3 嵌入式灶具在台面安装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热和散热措施,防止台面开裂或碳化。灶具的边缘与台面之间应留至少20mm间隙散热。
    4 将燃气胶管扣套在连接灶具下方的胶管接头,直至红色记号为止,束紧胶管扣。燃气灶具的进气接头与燃气管道接口之间的连接应严密,连接部件应用卡箍紧固,不得有漏气现象,并进行严密性检测。
    5 将灶具安装在台面的开孔部位,灶具与台面接触的周围宜用密封胶密封。

4.4.4 排油烟机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排油烟机的中心应对准灶具中心,排油烟机的吸孔宜正对下方炉眼,上排式排油烟机的底面宜距灶具表面700mm。
    2 应在墙面画线确定排油烟机安装孔的位量,用冲击钻钻孔,并预埋塑料膨胀管,将主机挂板固定,然后用自攻螺钉拧紧。
    3 应将排油烟机固定在主机挂板上,并将排油烟机软管与排气道止逆阀连接牢固、密封好。
    4 当采用欧式排油烟机时,排油烟机内装饰罩抽出后,应将其安装固定在烟机机体上时,不得松动或抖动。

4.4.5 洗涤池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根据洗涤池的外形尺寸对台面进行开孔,洗涤池在台面下的开孔周围应平滑,无尖角。
    2 洗涤池的下水接口及其附件应安装好。
    3 洗涤池安装到台面上,洗涤池与台面相接处应采用防水密封胶密封,不得渗漏水。
    4 洗涤池的水龙头与给水接口应连接好,不得渗漏水。

4.4.6 拉篮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将拉篮和滑道预先连接调节好,滑道和拉篮连接应选用与拉篮配套的专用螺丝,拉篮、抽屉等配件安装后推进、拉出应顺畅、手感佳,无阻滞现象。
    2 根据侧板事先打好的孔,将滑道固定在侧板上。
    3 安装拉篮隔断器时应注意不得损坏隔断器上的塑料件,尤其在卸下时,应向侧面拉一下,再卸下隔断器。
    4 拉篮与固定门板连接后,应保证拉篮的开关顺畅,无阻塞。


4.5 卫生间洁具的安装


4.5.1 坐便器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安装前检査配件与坐便器是否配套,先进行预安装。洁具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防止磕碰,安装后洁具排水口应用防护用品堵好,以免堵塞或损坏。为防止配件丢失或损坏,配件应在竣工前统一安装。
    2 地砖铺装完毕后,应确定坐便器地脚螺栓的安装位置,并在地面打孔,打孔深度不应破坏地面防水层。
    3 安装前检査排污管是否畅通,保证安装地面的清洁。将地面排污管口与坐便器地面的排污口对接后,根据坐便器底座安装孔的位置,用冲击钻孔打孔。
    4 安装坐便器底座,应把膨胀螺栓置入地面钻孔中,将坐便器地角套入膨胀螺栓并拧紧螺母使坐便器就位,然后打密封胶,连接进水管,安装水箱内的浮球等相关配件。

4.5.2 洗面器的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洗面器(挂式)支架装在墙上,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预埋木砖离地面宜为450mm。洗面器下水口中的溢水口应对准洗面器排水口中的溢水口。
    2 当装P形存水弯时,排水管应敷设于墙内,管中心距地面宜为400mm;当装S形存水弯时,排水管明装、管口伸出地面宜为250mm、偏离洗面器中心宜为85mm左右。
    3 台式洗面器安装应与土建安装配合,管道安装与挂式洗面器相同。
    4 洗面器排水管连接时锁母拧紧后调直找正,松紧适度,洗面器及排水接口、排水机构(溢水嘴、排水管、管路连接件等)各接头连接应严密,软管连接部件应用卡箍紧固,不得渗透。

4.5.3 浴缸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将浴缸内表面擦拭干净,并检査瓷面是否完好。带腿的浴缸应先将腿部的螺丝卸下,将拔销母或插销插入浴缸底卧槽内,把腿扣在浴缸上带好螺母并拧紧找平。
    2 浴缸的安装在土建做完防水层、保护层闭水试验合格后,应配合土建共同施工安装。
    3 浴缸应在底层做好防水抹灰后,贴地砖之前安装就位,浴缸上边缘距墙面施工缝不宜小于30mm。
    4 浴缸排水安装时,三通上口应对准浴缸溢水孔,带上锁母,浴缸的排水和溢水器应用3mm橡皮作垫片,装在浴缸上,冷热水龙头也用橡胶垫片安装。在安装排本管的一端宜预留300mm×300mm的检查门。
    5 浴缸水龙头安装时,冷热水龙头应伸入浴缸,将冷、热水预留管口用短管找正,将水龙头拧紧。
    6 浴缸安装完成后,应自检,验收合格后交土建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5.4 淋浴器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供水管道宜暗装,明装时,应按照标高规定制作元宝弯,安装管箍。
    2 将预留的冷、热水管道管口找平、找正。
    3 安装淋浴器混水阀,单管淋浴器混水阀中心高度宜为1000mm,双管淋浴器冷管高度宜为900mm,热管在冷管上方宜为150mm,两阀相距150mm。
    4 淋浴器喷头安装时,宜采用专用的弯头,三通等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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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验 收


5.1 一般规定


5.1.1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工程验收分为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竣工工程三部分进行。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和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联合进行。

5.1.2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工程竣工后,对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等进行检测,符合技术指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5.1.3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进行竣工验收。

5.1.4 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应遵循专业性和公正性原则。组成的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应推荐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验收人员中技术人员比例不应低于60%。

5.1.5 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验收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工程验收、厨房和卫生间检测验收和资料验收。

5.1.6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施工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工程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本技术规程进行。施工过程中若作局部调整或変更,应由设备安装方提供变更审接单;
    2 验收时现场抽验设备比例不应小于2%~5%;
    3 隐蔽工程验收应按本规程的附录A执行,施工验收应复核隐蔽工程验收的检査结果;
    4 应有完整的安装记录及安全检查记录,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施工工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的附录B执行。

5.1.7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检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验收应依据设计文件、変更文件以及本技术规程进行。检査厨房和卫生间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变更文件、工程合同和国家现行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2 检査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变更文件的要求;
    3 外购设备和主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
    4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检测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C执行。

5.1.8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资料验收成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提供全套完整的文件和资料,并做到内容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并宜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
    2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资料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的附录D执行。

5.1.9 验收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验收的应按本规程附录E填写验收结论汇总表,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
    2 未通过验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进行验收。

5.1.10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通过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2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再次验收合格形成合格结论,仍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2 隐蔽工程验收


5.2.1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

5.2.2 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检验,并按附录A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


5.3 分项工程验收


5.3.1 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应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各分项负责人进行共同验收,并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施工工程验收记录表。

5.3.2 对影响工程安全、厨房和卫生间性能的工序,应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4 竣工验收


5.4.1 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和自检验合格后进行,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在竣工工程验收、厨房和卫生间检测验收、资料验收后按附录E填写验收结论表。

5.4.2 主控项目的验收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主控项目


5.4.3 一般项目的验收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表5.4.3 一般项目


附录A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隐蔽工程验收


表A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隐蔽工程验收表

附录B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施工工程验收记录


表B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施工工程验收记录表

    注:1 在外观检测栏内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空格内打分,按百分制打分(满分100分)。
        2 外观检测栏内各项分数分别不小于80分,验收结论判为合格,小于80分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继续进行验收。

附录C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检测验收记录


表C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检测验收记录表

    注:1 在外观检测栏内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空格内打分,接百分制打分(满分100分)。
        2 外观检测栏内各项分数分别不小于80分,验收结论判为合格,小于80分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继续进行验收。

附录D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资料验收记录


表D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资料验收记录表

    注:1 在外观检测栏内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空格内打分,接百分制打分(满分100分)。
        2 外观检测栏内各项分数分别不小于80分,验收结论判为合格,小于80分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继续进行验收。

附录E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验收结论汇总


表E 中小套型住宅厨房和卫生间验收结论汇总表

    注:施工工程验收、厨房和卫生间检测验收、资料验收三项结论中,若有一项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经整改合格后再填写本表。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来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来用“宜”,反面词来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94
    《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 JG/T 194
    《住宅厨房家具及厨房设备模数系列》 JG/T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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