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T5043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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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Standard of soil erosion control for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

GB/T 50434-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9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 第2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434-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治标准。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是:1.完善了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划分的规定;2.调整了水土流失防治指标;3.按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区、南方红壤区、西南紫色土区、西南岩溶区、青藏高原区分别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郭索彦、姜德文、沈雪建、张长印、高旭彪、袁普金、王瑞增、程复、孔东莲、季玲玲、尤伟、徐永年、杨建英、张耀阁。
    主要审查人:焦居仁、蔡建勤、谢永生、姜海波、李仁华、余新晓、舒安平、蔡志洲、陈增奇、秦百顺、裴华、吴淼庄、谢光武、白凤春、宋菊萍。

1 总则


1.0.1 为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1.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水土流失治理度 percentage of controlled soil erosion area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

2.0.2 土壤流失控制比 proportion of soil erosion control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每平方公里年平均土壤流失量之比。

2.0.3 渣土防护率 percentage of blocked dregs and soil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采取措施实际挡护的永久弃渣、临时堆土数量占永久弃渣和临时堆土总量的百分比。

2.0.4 表土保护率 percentage of protected topsoil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保护的表土数量占可剥离表土总量的百分比。

2.0.5 林草植被恢复率 percentage of recovered forestry and grass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可恢复林草植被面积的百分比。

2.0.6 林草覆盖率 percentage of forestry and grass coverage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林草类植被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3 基本规定


3.0.1 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扰动土地应全面整治,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应得到治理。

3.0.2 生产建设项目按建设和生产运行情况,可划分为建设类项目和建设生产类项目。

3.0.3 建设类项目防治标准应按施工期、设计水平年两个时段分别确定;建设生产类项目防治标准应按施工期、设计水平年和生产期三个时段分别确定。

3.0.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0.5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指标应包括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

3.0.6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应按水土保持区划分东北黑土区、北方风沙区、北方土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区、南方红壤区、西南紫色土区、西南岩溶区、青藏高原区八个区分别制定。


4 防治标准


4.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应根据项目所处地区水土保持敏感程度和水土流失影响程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位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且不能避让的,以及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应执行一级标准;
    2 项目位于湖泊和已建成水库周边、四级以上河道两岸3km汇流范围内,或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有乡镇、居民点的,且不在一级标准区域的应执行二级标准;
    3 项目位于一级、二级标准区域以外的,应执行三级标准。

4.0.2 施工期和设计水平年的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值应符合表4.0.2-1~表4.0.2-8的规定。






4.0.3 生产期新增扰动范围的防治指标值不应低于施工期指标值,其他区域不应低于设计水平年指标值。

4.0.4 同一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防治标准等级区域时,应分区段确定指标值。

4.0.5 矿山开采和水工程项目在计算各项防治指标值时,其露天开采的采区面积、水工程的水域面积可在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中扣除;恢复耕地面积在计算林草覆盖率时可在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中扣除。

4.0.6 水土流失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可根据干旱程度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
    1 位于极干旱地区的,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可不作定量要求,水土流失治理度可降低5%~8%;
    2 位于干旱地区的,水土流失治理度、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可降低3%~5%。

4.0.7 土壤流失控制比在轻度侵蚀为主的区域不应小于1,中度以上侵蚀为主的区域可降低0.1~0.2。

4.0.8 在中山区的项目,渣土防护率可减少1%~3%;在极高山、高山区的项目渣土防护率可减少3%~5%。

4.0.9 位于城市区的项目,渣土防护率和林草覆盖率可提高1%~2%。

4.0.10 对林草植被有限制的项目,林草覆盖率可按相关规定适当调整。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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