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GB/T503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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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quality management of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enterprises

GB/T 50379-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13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79-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50379-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组织机构和关键岗位;5.资源管理;6.投标及合同管理;7.材料与技术装备采购及现场管理;8.分包管理;9.过程管理;10.质量管理监控;11.质量管理体系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质量管理体系策划要求;2.补充完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内容及实施要求;3.增加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要求;4.增加记录和档案管理要求;5.明确最高管理者、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6.补充项目负责人质量职责;7.增加影响质量岗位任职条件;8.增加知识管理内容;9.增加投标及合同管理内容;10.增加材料与技术装备采购管理内容;11.增加工程勘察产品的项目策划和过程控制要求;12.明确工程勘察产品的实现过程及相关记录要求;13.增加对工程勘察产品开发内容;14.增加对质量管理全过程风险预防要求;15.增加质量监控内容,补充质量问题处置;16.明确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及改进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5号,邮政编码:100038)。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设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工程勘察院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沈小克  徐宏声  唐建华  王笃礼 温靖  郑建国  许丽萍  张崇武 李耀刚  吴铭炳  康景文  徐杨青 刘文连  蒋建良  贾光军  张书宪 刘赖炜  方继红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周文连  梁金国  丘建金  化建新 李君  何平  周玉明  官善友 高文新  叶超  苏力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行为,提高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建设勘察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

1.0.3 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建设勘察企业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enterprise
    持有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从事工程勘察业务的单位,简称勘察企业。

2.0.2 质量方针 quality policy
    由企业最高管理者制定发布的企业质量方面的宗旨和方向。

2.0.3 质量目标 quality objective
    勘察企业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的。

2.0.4 质量管理 quality management
    勘察企业实施和控制质量的活动。

2.0.5 质量管理体系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勘察企业指挥和控制质量的管理体系。

2.0.6 过程 process
    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活动。

2.0.7 程序 procedure
    为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

2.0.8 记录 record
    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文件。

2.0.9 最高管理者 supreme manager
    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勘察企业的一个人或一组人。

2.0.10 知识 knowledge
    通过学习、实践或探索所获得的认知、判断或技能。

2.0.11 工程勘察产品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products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土工试验及水质分析、岩土工程检测、岩土工程监测、岩土工程物探、工程测量等过程的结果。

2.0.12 质量检查 quality inspection
    对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

2.0.13 不合格 nonconformity
    未满足要求的行为、过程及产品。

2.0.14 纠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
    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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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勘察企业应识别与分析所处环境,结合企业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实施和保持其有效性并持续改进。

3.1.2 勘察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1.3 勘察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策划,按策划结果实施质量管理活动,并对质量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分析和改进。


3.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2.1 质量方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企业环境,体现企业宗旨,并与企业战略保持一致;
    2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满足顾客质量要求;
    3 应包括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4 应为制定质量目标提供框架。

3.2.2 质量方针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企业应在内部对质量方针进行宣贯,并使全体员工理解和执行;
    2 最高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技术能力、质量管理状况、环境变化等情况对质量方针组织定期评审,并根据持续改进需要进行修订。

3.2.3 勘察企业应在相关职能、层次和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建立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质量方针框架内制定,并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2 应满足产品要求所需内容;
    3 可测量、检查、考核。

3.2.4 质量目标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管理者应采取措施,确保质量目标在相关职能、层次和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分解和实施;
    2 勘察企业应制定质量目标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包括工作内容、所需资源、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3 勘察企业应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4 勘察企业应对质量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评审。


3.3 质量管理体系


3.3.1 勘察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影响实现质量管理体系预期结果的外部和内部因素;
    2 确定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相关方及其要求;
    3 确定风险与机遇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4 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过程和活动;
    5 按过程方法,确定质量活动顺序和相互关系;
    6 配备质量活动所需要的资源;
    7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8 持续改进质量活动。

3.3.2 勘察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确定质量管理内容。质量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3 资源管理;
    4 投标及合同管理;
    5 材料与技术装备管理;
    6 分包管理;
    7 产品实现过程;
    8 质量管理监控;
    9 质量管理体系评价与改进。

3.3.3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
    3 质量管理制度;
    4 质量管理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5 质量管理记录。

3.3.4 勘察企业应确定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内部和外部沟通机制,包括沟通时机、对象、内容、方式及责任人,对沟通效果进行验证。

3.3.5 当质量管理体系需要变更时,勘察企业应按本标准第3.3.1条的要求重新策划,并应识别和评价变更的风险与机遇,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4 文件管理


3.4.1 勘察企业应对与质量活动有关的文件进行管理。文件管理应设定管理范围、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3.4.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经过批准,修改的体系文件应重新批准;
    2 应根据持续改进需要,对文件适用性进行评审和修改;
    3 应及时获得质量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 在需要时,应可及时获得适用文件,作废文件应及时撤出或加以标识。

3.4.3 勘察企业应对与产品和服务有关的外来文件进行管理。外来文件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识别外来文件的适用性,并对收文日期、文件来源等进行登记;
    2 对适用标准、外购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使用和发放加以控制。


3.5 记录管理


3.5.1 勘察企业应对记录进行管理,对记录的填写、标识、收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作出规定。

3.5.2 记录形成应与质量活动同步,各项质量活动形成的记录内容和形式应在相关文件中规定。

3.5.3 记录可采用多种媒介形式,对需要存档的记录应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3.6 档案管理


3.6.1 勘察企业应对档案进行管理。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将全部资料按归档规定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3.6.2 勘察企业应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形式、归档时间、归档程序、归档质量要求及保管期限等;
    2 档案的统计内容、统计要求和数据分析要求;
    3 档案利用方式和方法,查询和借阅档案的权限及审批手续,接待查询和借阅档案的要求;
    4 企业各类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利用要求;
    5 档案的形成者、管理者、利用者需承担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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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机构和关键岗位


4.1 一般规定


4.1.1 勘察企业应结合产品、活动和服务特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4.1.2 勘察企业应规定管理层级,明确各层级、部门及岗位的管理范围、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


4.2 组织机构


4.2.1 勘察企业应根据资源与需求的要求,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并规定其组织和协调质量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4.2.2 各层级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按管理职责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4.3 关键岗位


4.3.1 勘察企业应规定最高管理者、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3.2 勘察企业可根据质量管理体系需要设置管理者代表岗位。

4.3.3 勘察企业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关键岗位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4.4 职责和权限


4.4.1 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章或签字,并应对工程勘察文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4.4.2 最高管理者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规定企业内相关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得到沟通和理解。最高管理者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实施;
    3 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与企业业务相融合;
    4 培养和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5 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资源;
    6 组织管理评审,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7 支持其他管理者履行其相关领域的职责。

4.4.3 最高管理者可指派一名管理者作为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协助最高管理者实现其职责;
    2 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过程;
    3 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持续改进需求;
    4 促进企业员工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4.4.4 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执行适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质量体系文件规定,对所承担项目负主要质量责任;
    2 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3 负责统筹勘察项目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4 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和土工试验成果等资料进行验收;
    5 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6 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解决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7 负责组织完成勘察资料归档工作。

4.4.5 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应对岗位工作现场形成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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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源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勘察企业应确定并配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人员、基础设施和过程运行环境等资源。

5.1.2 勘察企业应满足资质要求、产品实现和顾客要求的从业人员数量及能力。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并应保存培训记录。

5.1.3 勘察企业应建立知识管理规划,构建企业知识共享平台。


5.2 人力资源管理


5.2.1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5.2.2 勘察企业应确定影响质量的岗位任职条件。

5.2.3 勘察企业应按岗位任职条件配备下列相应人员:
    1 具备有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
    2 校审等过程控制人员;
    3 具备上岗资格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人员。

5.2.4 勘察企业应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企业需要和顾客要求确定培训需求;
    2 应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 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4 应保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等内容记录。

5.2.5 当培训不满足岗位能力要求或人力资源不足时,勘察企业可通过采取其他措施满足人力资源要求。


5.3 基础设施管理


5.3.1 勘察企业基础设施应根据产品和服务的需要确定,并应包括下列设施:
    1 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
    2 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及其辅助用具等技术设备;
    3 运输、通信和信息网络等辅助设施。

5.3.2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对基础设施的配置、使用、维护、校验等作出规定,并应设定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职责权限与管理要求。

5.3.3 勘察企业设备、仪器的校验及实施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设备台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2 对国家无检定或校准相关规定的设备、仪器,应按企业自行编制的标准校准;
    3 对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状态应进行标识;
    4 使用前应对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及配套软件进行确认;
    5 应保存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记录。

5.3.4 勘察技术装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并应保存必要的维护保养记录。

5.3.5 租赁、借用的技术装备,应进行使用前检查、使用中维护和使用后保养和验证,并应保存相关记录。

5.3.6 勘察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职人员对配套软件进行管理,负责软件的采购、安装、升级、保管等工作。


5.4 过程运行环境管理


5.4.1 勘察企业应对现场作业环境、室内作业环境等过程运行环境实施管理。

5.4.2 勘察企业应建立室内环境、室外环境及安全条件等管理制度,对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法作出规定。

5.4.3 勘察企业应设置维护办公室、试验室、设备仪器库房和档案室等卫生、安全和保密岗位及人员。


5.5 知识管理


5.5.1 勘察企业应管理所需的知识,满足工程勘察产品实现要求。

5.5.2 勘察企业应将产品实现、技术研发、专利技术、业务流程、专业技能等知识作为资源来管理,建立知识管理制度。

5.5.3 勘察企业知识管理制度可包括鉴别知识、收集知识、存储知识、共享知识、使用知识以及知情权限等管理环节。

5.5.4 勘察企业应审视现有的知识,并应对已有知识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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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投标及合同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项目投标及合同管理制度,规定相关岗位在投标及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投标及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6.1.2 勘察企业应通过投标及合同管理活动,了解项目要求,评估其合规性和实施风险。

6.1.3 勘察企业应与顾客签订书面合同。

6.1.4 勘察企业应在签约后,对履约情况进行监控。


6.2 投标管理


6.2.1 勘察企业应与顾客及相关方保持有效沟通。沟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信息;
    2 问询、合同及变更;
    3 顾客反馈;
    4 顾客财产控制;
    5 根据需要制定有关应急措施要求。

6.2.2 勘察企业在项目投标前,应明确下列项目要求:
    1 项目规定要求;
    2 项目未明示,但需满足的要求;
    3 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 其他要求。

6.2.3 在承诺前,勘察企业应识别项目风险,应对实现项目要求和规避风险的能力进行评审,应保存相关评审记录。当项目要求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评审。

6.2.4 勘察企业应在通过评审确认具备满足工程项目要求能力后,依法进行投标。


6.3 合同管理


6.3.1 勘察企业应对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分类管理。项目完成后,合同文件应归档保存。

6.3.2 勘察企业应对合同变更信息的接收、确认和处理的职责、流程和方法作出规定,与合同变更有关的文件应及时传递并实施。合同变更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3.3 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合同要求,并应传达到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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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材料与技术装备采购及现场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材料与技术装备采购及现场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控制,对管理层和各部门在采购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内容、方法及相关岗位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

7.1.2 勘察企业应根据项目需要制定材料、技术装备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包括计划采购方式、技术装备种类及规格型号、采购数量、交付时间、验收规定和技术质量指标与服务要求,并应经批准后实施。

7.1.3 勘察企业应根据采购计划,依法订立采购合同。


7.2 供方选择


7.2.1 勘察企业应按自身要求对供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

7.2.2 勘察企业应在供方评价准则中规定评价、选择和再评价的要求。

7.2.3 对供方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企业资质和信誉;
    2 材料和技术装备的质量、环保性能;
    3 供货能力;
    4 产品价格;
    5 服务能力。

7.2.4 勘察企业应根据评价结果,建立合格供方名录,评价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存。

7.2.5 勘察企业应根据采购信息,在合格供方名录内选择供方。

7.2.6 在明确所采购的材料与技术装备要求后,勘察企业应与供方进行沟通。


7.3 材料与技术装备验收


7.3.1 勘察企业应在管理制度中规定参加验收人员的职责和验收方法,验收的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7.3.2 勘察企业应对材料与技术装备进行验收,并应保存验收记录。

7.3.3 材料与技术装备的验收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外观、规格、数量验证;
    2 技术资料验证;
    3 产品特性的检验或验证。

7.3.4 当项目需要时,材料与技术装备的验收可采用现场试验验证方式。


7.4 材料与技术装备现场管理


7.4.1 勘察企业应对材料与技术装备的储存、保管、标识、搬运及防护要求进行现场管理。

7.4.2 勘察企业应对材料与技术装备的发放程序和方法作出规定,并应建立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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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分包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分包管理制度,对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分包的范围及分包管理过程中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

8.1.2 勘察企业应在分包管理制度中规定评价、选择、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准则。

8.2 分包方评价和选择


8.2.1 勘察企业对分包方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资质和信誉;
    2 人员执业资格及能力;
    3 设备能力;
    4 技术、质量、安全及其抗风险能力;
    5 工作业绩及绩效;
    6 工期及交付后活动保证能力。

8.2.2 勘察企业应根据对分包方的评价结果,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在其中选择分包方;应按规定周期对分包方进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分包方名录进行调整。

8.2.3 勘察企业应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分包合同或协议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分包范围;
    2 技术质量和安全要求、分包产品执行标准;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设备及从业人员资格能力要求;
    5 监管及验收要求;
    6 提交成果及进度要求等。

8.2.4 分包方评价结果、分包合同或协议等记录应进行保存。


8.3 分包过程控制


8.3.1 在分包项目实施前,勘察企业应对分包方进行技术交底,并应对分包方的作业人员和设备进行验证或确认。

8.3.2 勘察企业应根据分包管理制度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质量监管要求,对分包项目现场实施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分包方整改并跟踪复查。

8.3.3 勘察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对分包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达到要求的,应按不合格控制要求处置。

8.3.4 勘察企业应保存分包过程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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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过程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勘察企业应根据工程勘察产品的实现过程,确定各类产品的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

9.1.2 勘察企业应对工程勘察产品的实现过程按项目进行管理,对项目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9.1.3 勘察企业应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管理。

9.1.4 勘察企业应对无生产经验的工程勘察产品进行开发。


9.2 项目策划


9.2.1 勘察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应对项目实施进行策划,并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要求相一致,形成勘察纲要等策划文件,策划文件应经过审批后实施。

9.2.2 策划文件可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
    2 项目要求,包含任务书等形式的顾客要求,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3 项目质量目标;
    4 拟采取的方法、方案;
    5 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文件;
    6 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人员;
    7 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主要技术装备;
    8 项目进度、质量要求及风险控制措施;
    9 项目的采购、分包需求及管理措施;
    10 项目实施过程中外业及内业所需要的检查、项目成果文件的校审标准以及交付标准;
    11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2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保存的质量记录。

9.2.3 勘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和资源不能满足项目顾客要求时,应编制质量计划。

9.2.4 工程勘察产品实现过程宜符合表9.2.4的规定。


表9.2.4 工程勘察产品实现过程


9.3 过程控制


9.3.1 勘察企业应确保工程勘察产品实现过程处于受控状态,设定受控条件。受控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开展前作业人员应获得项目策划文件,并应按策划文件执行;
    2 在外业进行前,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应掌握技术质量要点;
    3 应具有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验收的措施;
    4 技术装备应符合策划文件的要求;
    5 应检验、校审其过程成果和最终成果的符合性;
    6 应保证项目检验、校审人员的能力满足项目要求;
    7 应对工程勘察产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检查,并应采取措施防范人为错误;
    8 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验收,组织最终报告的校审与验收;
    9 工程勘察产品的最终成果文件应经过审批后才能交付;当顾客需要时,尚应通过顾客组织的专家评审或相关机构的审查;当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时,产品应经过重新审批后交付;
    10 应对交付工程勘察成果的后期服务进行控制。

9.3.2 勘察企业应规定产品的标识方法,按标识方法对工程勘察产品的过程产品、产品的检验状态、最终成果报告和图纸进行标识,标识应具有唯一性,并应保存记录,实现可追溯性。

9.3.3 勘察企业对顾客提供的控制点、试样、临时用房、办公设施等进行识别后,应验证其适用性,并加以保护和防护。当出现不适用、发生损坏和丢失顾客财产等情况时,应向顾客报告,并应保存记录。

9.3.4 勘察企业应对成果报告、图纸、产品和过程产品进行必要防护。防护措施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储存和保护。

9.3.5 勘察企业成果报告交付后的服务可包括下列内容:
    1 参与设计施工交底;
    2 参与地基检验;
    3 参与相关工程验收;
    4 参与相关工程问题的处理。

9.3.6 勘察企业应对过程的更改进行评审和控制,并应保存记录,记录应包括有关更改评审结果、授权进行更改的人员以及根据评审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9.4 过程文件及记录


9.4.1 勘察企业应保存工程勘察产品实现过程中必要的文件及记录。文件及记录的形式可采用纸质、电子、照片、录像等保存信息的载体。过程文件及记录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9.4.2 勘察企业应建立过程文件和更新制度,过程文件应具有适当的标识和说明、格式和载体,过程文件应经过批准,记录应经过检查。

9.4.3 勘察企业应对过程文件及记录妥善保护并及时归档,必要时应在需要的场合和时机获得并适用。


9.5 开 发


9.5.1 勘察企业应对工程勘察产品及过程进行开发识别。

9.5.2 勘察企业应对开发进行策划,制定开发计划并形成文件。开发计划应根据其实施情况的变化而更新。勘察企业应对参与开发的不同小组之间的接口实施管理,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开发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开发阶段;
    2 确定阶段评审、验证和确认方案;
    3 规定项目开发过程中各岗位职责的分工及权限;
    4 确定内部和外部资源;
    5 确认顾客和使用者参与开发的需求;
    6 确认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期望开发过程的控制水平;
    7 证实已经满足开发要求所需的形成文件的信息。

9.5.3 勘察企业应确定开发的基本要求,并应保存开发输入的记录。开发输入应满足其目的且应完整、清楚。对相互冲突的开发输入应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开发输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功能和性能要求;
    2 与开发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以往类似产品的信息;
    4 适用的标准以及产品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5 因所开发产品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而产生的风险。

9.5.4 勘察企业应对开发过程进行控制。勘察企业可结合开发产品的具体情况,开展评审、验证和确认中的一项或多项活动。应按下列内容进行控制:
    1 规定开发产品的预期结果;
    2 实施评审活动,评价开发产品满足要求的能力;
    3 实施验证活动,确定开发产品能够满足输入的要求;
    4 实施确认活动,确定开发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要求;
    5 针对评审、验证和确认过程中确定的问题采取必要措施;
    6 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活动的记录。

9.5.5 勘察企业应保存开发输出形成的文件。开发输出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满足输入的要求;
    2 对于后续的产品生产过程具有全面的指导作用;
    3 直接使用或引用对于产品的检验、校审要求以及最终验收标准;
    4 规定对于预期目的、安全和正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基本特性。

9.5.6 勘察企业应对产品开发期间以及后续所做的更改进行识别、评审和控制。勘察企业在对开发更改进行评审和控制过程中应保存下列记录:
    1 开发更改;
    2 对开发更改进行评审的结果;
    3 开发更改的授权;
    4 为防止开发更改而引发不利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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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质量管理监控


10.1 一般规定


10.1.1 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监控内容应包括过程质量检查和不合格的控制。

10.1.2 勘察企业应制定不合格品控制相关规定。

10.1.3 勘察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对过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对过程质量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应进行纠正或制定纠正措施。对产品质量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提出处置意见并组织实施。

10.1.4 勘察企业宜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质量监控。


10.2 质量检查


10.2.1 勘察企业应根据企业质量运行情况、产品特点、过程对产品符合性的影响等制定质量检查计划,配置相关人员和技术装备等资源实施检查。

10.2.2 过程质量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实施中资源配置的符合性,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过程运行环境;
    2 管理体系文件实施的符合性;
    3 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出现质量问题反馈与处理的及时性。

10.2.3 产品质量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的符合性;
    2 企业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3 产品发出批准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符合性;
    4 产品校审记录的完整性;
    5 产品质量问题处置的符合性。

10.2.4 勘察企业应对过程质量和产品质量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对被检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实施。

10.2.5 勘察企业应明确相关部门或岗位通过适当方式开展顾客满意度调查,获得产品质量现状的信息。


10.3 不合格控制


10.3.1 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应进行记录或标识,按要求进行改正,并在相关记录中标注;
    2 对成果文件在校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记录不合格内容,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更改至合格,再按原校审程序进行校审和签字确认。

10.3.2 不合格品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识并记录不合格品;
    2 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评价,确定处置方法,对其纠正和验证;
    3 应保存不合格品的发生、评价、处置、纠正和验证等记录。

10.3.3 产品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进行纠正,并应及时告知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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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质量管理体系评价与改进


11.1 一般规定


11.1.1 勘察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与评价制度,对检查的职责、权限、频度和方法作出规定。

11.1.2 勘察企业应采用信息管理技术,通过质量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11.1.3 勘察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改进制度,通过对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确定改进的目标,制定并实施质量改进措施。


11.2 质量信息收集与分析


11.2.1 勘察企业应明确质量信息收集的渠道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收集的信息宜包括下列内容:
    1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实现情况;
    2 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各层次质量管理情况及质量检查结果;
    4 外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结果;
    5 相关经验教训;
    6 工程建设相关方对企业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
    7 合作方信息;
    8 质量回访、服务信息及顾客反馈信息;
    9 市场需求及行业发展趋势;
    10 知识管理情况。

11.2.2 勘察企业应对质量信息进行分析,质量信息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建设有关方对勘察企业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水平的满意程度;
    2 勘察服务质量达到要求的程度;
    3 工程质量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发展趋势以及改进的目标。

11.2.3 勘察企业应保存质量信息收集、分析记录。


11.3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与评价


11.3.1 勘察企业应对各管理层次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检查,对检查的职责、频度和方法作出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实施并验证整改效果。检查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2 质量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 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情况;
    4 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11.3.2 勘察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按策划的时间间隔实施内部审核和评价。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应跟踪其整改结果。

11.3.3 最高管理者应按规定的周期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分析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状况,提出改进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充分性、有效性;
    2 勘察和服务满足要求的程度;
    3 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服务状况及发展趋势;
    4 潜在问题识别;
    5 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水平改进和提高的机会;
    6 资源需求及满足要求的程度。

11.3.4 勘察企业应建立和保存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审核及评审记录,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结果作为质量管理改进的重要信息。


11.4 质量管理体系改进


11.4.1 勘察企业应根据对质量管理体系分析和评价的结果,提出改进目标,制定改进措施。

11.4.2 勘察企业应实施并验证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11.4.3 勘察企业可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分析、评价的结果,确定质量管理创新的目标及措施,并跟踪、反馈实施结果。

11.4.4 勘察企业应保存质量管理体系改进与创新活动的记录。


附录A 工程勘察产品过程文件及记录


A.0.1 工程勘察产品过程文件及记录可按表A.0.1确定。


表A.0.1 工程勘察产品过程文件及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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