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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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JGJ 116-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4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为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16-2009,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 1. 0.4、3.0. 1、3. 0. 3、 3. 0.6、 5.3.1、5.3.7、 5.3. 13、6.1.2、 6.3.1、 6. 3. 4、 6.3.7、 7.1. 2、 7. 3. 1、 7.3.3、 9.3.1、9.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98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6月18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地基和基础;5.多层砌体房屋;6.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7.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8.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9.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10.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11.烟囱和水塔。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l.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相配合,明确了不同后续使用年限建筑的抗震加固要求。2.在保持原规程“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加固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按设计规范方法进行加固的内容。3.新增了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消能减震加固技术。4.加强了对重点设防类建筑、超高超层建筑、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的加固要求。5.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进行了协调。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上海维固建筑结构设计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程绍革 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尹保江 史铁花 白雪霜 吕西林 李仕全 吴 体 辛鸿博 张耀 金来建 姚秋来 徐 建 戴君武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吴学敏 刘志刚 高永昭(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亚勇 韦开波 李彦莉 吴翔天 杨玉成 苗启松 娄 宇 袁金西 莫庸 侯忠良 黄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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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使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做到抗震安全、经济、合理、有效、实用,制定本规程。
    注:抗震安全,指加固后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能够达到不低于其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经抗震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现有建筑的设计及施工。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设计及施工。
    注:本规程以下“6、7、8、9度”为“抗震设防烈度为6、7、8、9度”的简称。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1.0.5 现有建筑的抗震加固及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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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life
    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要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的功能。

2. 1. 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 4 抗震加固 seismic strengthening of buildings
    使现有建筑达到抗震鉴定的要求所进行的设计及施工。

2.1.5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6 面层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mortar splint
    在砌体墙侧面增抹一定厚度的无筋、有钢筋网的水泥砂浆,形成组合墙体的加固方法。

2.1. 7 板墙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concrete splint   
    在砌体墙侧面浇筑或喷射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形成抗震墙的加固方法。

2.1.8 外加柱加固法 masonry strengthening with tie-co1umns
    在砌体墙交接处等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形成约束砌体墙的加固方法。

2.1. 9 壁柱加固法 brick column strengthening with concrete columns
    在砌体墙垛(柱)侧面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组合构件的加固方法。

2. 1.10 混凝土套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 rstrengthening with reinforced concrete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扩大原构件截面的加固方法。

2.1.11 钢构套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steel frame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或砌体柱外包角钢、扁钢等制成的构架,约束原有构件的加固方法。

2.1.12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strand steel wireweb-polymermortar
    在原有的砌体墙面或钢筋混凝土梁柱表面外抹一定厚度的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层的加固方法。

2.1. 13 碳纤维布加固法 structure member strengthening with carbonic fibre reinforced polymer
    在原有的钢筋混凝土梁柱表面用胶粘材料粘贴碳纤维片材等的加固方法。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NG—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f0、fk0—材料现有强度设计值、标准值
    f、fk—加固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标准值
    k—加固后结构构件刚度
    My —加固后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R—加固后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Vy—加固后构件或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2.2.3 几何参数
    As—实有钢筋截面面积
    Aw0—原有抗震墙截面面积
    Aw—加固后抗震墙截面面积
    b—加固后构件截面宽度
    h—加固后构件截面高度
    l—加固后构件长度,屋架跨度

2.2.4 计算系数
    β0—原有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s—加固后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γRs—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εy—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φ1—加固后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φ2—加固后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 2 抗震加固的方案、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规则的现有建筑,宜使加固后的结构质量和刚度分布较均匀、对称。
2 对抗震薄弱部位、易损部位和不同类型结构的连接部位,其承载力或变形能力宜采取比一般部位增强的措施。
3 宜减少地基基础的加固工程量,多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并应计入不利场地的影响。
4 加固方案应结合原结构的具体特点和技术经济条件的分析,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5 加固方案宜结合维修改造、改善使用功能,并注意美观。
6 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


3.0.4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方法进行抗震验算时,宜计入加固后仍存在的构造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结构,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A、B类建筑结构,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1 A类建筑,加固后的构件仍应依据其原有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可仍按原有构件对待。
2 B类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3.0.5 加固所用的砌体块材、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钢筋、钢材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其他各种加固材料和胶粘剂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0.6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


4 地基和基础


4.0.1 本章适用于存在软弱土、液化土、明显不均匀土层的抗震不利地段上的建筑地基和基础。不利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划分。

4.0.2 抗震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其中,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应按加固后的情况计算,而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仍按加固前取值。

4.0.3 当地基竖向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10%以内时,可采用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2 当基础底面压力设计值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10%及以上时或建筑已出现不容许的沉降和裂缝时,可采取放大基础底面积.加固地基或减少荷载的措施。

4.0.4 当地基或桩基的水平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作下列处理:
    1 基础顶面、侧面无刚性地坪时,可增设刚性地坪。
    2 沿基础顶部增设基础梁,将水平荷载分散到相邻的基础上。

4.0.5 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对乙类和丙类设防的建筑,宜采取消除液化沉降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液化地基的液化等级为中等时,对乙类设防的B类建筑,宜采取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4.0.6 为消除液化沉降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选用下列措施:
    1 桩基托换:将基础荷载通过桩传到非液化土上,桩端(不包括桩尖)伸入非液化土中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黏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压重法:对地面标高无严格要求的建筑,可在建筑周围堆土或重物,增加覆盖压力。
    3 覆盖法:将建筑的地坪和外侧排水坡改为钢筋混凝土整体地坪。地坪应与基础或墙体锚固,地坪下应设厚度为300mm的砂砾或碎石排水层,室外地坪宽度宜为4~5m。
    4 排水桩法:在基础外侧设碎石排水桩,在室内设整体地坪。排水桩不宜少于两排,桩距基础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l.5m。
    5 旋喷法:穿过基础或紧贴基础打孔,制作旋喷桩。桩长应穿过液化层并支承在非液化土层上。

4. 0. 7 对液化地基、软土地基或明显不均匀地基上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提高上部结构抵抗不均匀沉降能力的措施:
    1 提高建筑的整体性或合理调整荷载。
    2 加强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当可能产生差异沉降或基础埋深不同且未按1/2的比例过渡时,应局部加强圈梁。
    3 用钢筋网砂浆面层等加固砌体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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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5.1.2 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楼层中,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2 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应选用有利于消除不利因素的抗震加固方案;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保持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3 当选用区段加固的方案时,应对楼梯间的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5.1.3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抗震对策:
    1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 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乙类设防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丙类设防使用,并符合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应在两个方向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新增的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 当丙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出规定限值1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5.1.4 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 βs——加固后楼层或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η——加固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第5.3节的规定确定;

       βo——楼层或墙段原有的抗震能力指数,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有关方法计算;

   Ψ1Ψ2——分别为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况,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取值。


5.1.5 墙体加固后,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截面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  V——墙段的剪力设计值;

         η——墙段的加固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第5.3节的规定确定;

        VRO——墙段原有的受剪力承载力设计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砌体墙的有关规定计算;但其中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


5.2 加固方法


5.2.1 房屋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拆砌或增设抗震墙:对局部的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2 修补和灌浆: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
    修补后墙体的刚度和抗震能力,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计算;满墙灌浆加固后的墙体,可按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计算。
    3 面层或板墙加固: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4 外加柱加固: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加固。外加柱应与圈梁、拉杆连成整体,或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
    5 包角或镶边加固:在柱、墙角或门窗洞边用型钢或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柱、墙垛还可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6 支撑或支架加固:对刚度差的房屋,可增设型钢或钢筋混凝土支撑或支架加固。

5.2.2 房屋的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当墙体布置在平面内不闭合时,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形成闭合。
    2 当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外加圈梁等加固。
    3 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的措施;对腐蚀变质的构件应更换;对无下弦的人字屋架应增设下弦拉杆。
    4 当构造柱或芯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墙体交接处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构造柱。
    5 当圈梁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6 当预制楼、屋盖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做法应符合本规程第7.3.4条的规定。

5.2. 3 对房屋中易倒塌的部位,宜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窗间墙宽度过小或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等加固。
    2 支承大梁等的墙段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砌体柱、组合柱、钢筋混凝土柱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板墙加固。组合柱加固的设计与施工,可按本规程第9.3.3、9.3.4条的规定执行。
    3 支承悬挑构件的墙体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在悬挑构件端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砌体组合柱加固,并对悬挑构件进行复核。
    4 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可采用镶边、埋设钢夹套、锚筋或钢拉杆加固;当隔墙过长、过高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进行加固。
    5 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下部应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
    6 出屋面的烟囱、无拉结女儿墙、门脸等超过规定的高度时,宜拆除、降低高度或采用型钢、钢拉杆加固。
    7 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加拉杆或采取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

5. 2.4 当具有明显扭转效应的多层砌体房屋抗震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优先在薄弱部位增砌砖墙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或在原墙加面层;也可采取分割平面单元,减少扭转效应的措施。

5.2.5 现有的空斗墙房屋和普通黏土砖砌筑的墙厚不大于180mm的房屋需要继续使用时,应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

5.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水泥砂浆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5. 3. 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网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固定于墙体上;钢筋网四周应采用锚筋、插入短筋或拉结筋等与楼板、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钢筋网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 。
    2 面层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2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砌体实际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高于M2.5。
2 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层的砂浆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宜为20mm;钢筋网砂浆面层的厚度宜为35mm;
3)钢筋网的钢筋直径宜为4mm或6mm;网格尺寸,实心墙宜为300mm×300mm,空斗墙宜为200mm×200mm;
4)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L形锚筋,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φ6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的间距宜为600mm,S形穿墙筋的间距宜为900mm;
5)钢筋网的横向钢筋遇有门窗洞时,单面加固宜将钢筋弯入洞口侧边锚固,双面加固宜将两侧的横向钢筋在洞口闭合;
6)底层的面层,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500mm。
3 面层加固后,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ηpi——面层加固后第i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

        ηpij——第i楼层第j墙段面层加固的增强系数;

        ηo——基准增强系数,砖墙体可按表5.3.2-1采用,空斗墙体应双面加固,可取表中数值的1.3倍。

        Aio——第i楼层中验算方向原有抗震墙在1/2层高处净截面的面积;

        Aijo——第i楼层中验算方向面层加固的抗震墙j墙段的在1/2层高处净截面的面积;

        n——第i楼层中验算方向上的面层加固抗震墙的道数;

        two——原墙体厚度(mm);

        fvE——原墙体的抗震剪强度设计值(MPa)。


表5.3.2-1 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


4 加固后砖墙体刚度的提高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ηk——加固后墙体的刚度提高系数;

        ηko——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可按表5.3.2-2采用。


表5.3.2-2 面层加固时墙体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


5.3.3 面层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原有墙面清底、钻孔并用水冲刷,孔内干燥后安设锚筋并铺设钢筋网,浇水湿润墙面,抹水泥砂浆并养护,墙面装饰。
2 原墙面碱蚀严重时,应先清除松散部分并用1:3水泥砂浆抹面,已松动的勾缝砂浆应剔除。
3 在墙面钻孔时,应按设计要求先画线标出锚筋(或穿墙筋)位置,并应采用电钻在砖缝处打孔,穿墙孔直径宜比S形筋大2mm,锚筋孔直径宜采用锚筋直径的1.5~2.5倍,其孔深宜为100~120mm,锚筋插入孔洞后可采用水泥基灌浆料、水泥砂浆等填实。
4 铺设钢筋网时,竖向钢筋应靠墙面并采用钢筋头支起。
5 抹水泥砂浆时,应先在墙面刷水泥浆一道再分层抹灰,且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5mm。
6 面层应浇水养护,防止阳光曝晒,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Ⅱ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


5.3.4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材料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绞线网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绞线应采用6×7+1WS金属股芯钢绞线,单根钢绞线的公称直径应在2.5~4,5mm范围内;应采用硫、磷含量均不大于0.03%的优质碳素结构钢制丝;镀锌钢绞线的锌层重量及镀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镀锌层》GB/T15393对AB级的规定;
2)宜采用抗拉强度标准值为1650MPa(直径不大于4.0mm)和1560MPa(直径大于4.0mm)的钢绞线;相应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取1050MPa(直径不大于4.0mm)和1000MPa(直径大于4.0mm) ;
3)钢绞线网片应无破损,无死折,无散束,卡扣无开口、脱落,主筋和横向筋间距均匀,表面不得涂有油脂、油漆等污物。
2 聚合物砂浆可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砂浆,其正拉粘结强度、抗拉强度和抗压强度以及老化检验、毒性检验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要求。

5.3.5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砌体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墙体砌筑的块体实际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
2 聚合物砂浆面层的厚度应大于25mm,钢绞线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层可单面或双面设置,钢绞线网应采用专用金属胀栓固定在墙体上,其间距宜为600mm,且呈梅花状布置。
4 钢绞线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面层可不设基础,外墙在室外地面下宜加厚并伸入地面下500mm。
5 墙体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可取1.0;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5.3.2—1)采用,其中,面层加固的基准增强系数,对黏土普通砖可按表5. 3.5—1采用;墙体刚度的基准提高系数,可按表5.3.5—2采用。


5. 3.6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层加固砌体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面层宜按下列顺序施工:原有墙面清理,放线定位,钻孔并用水冲刷,钢绞线网片锚固、绷紧、调整和固定,浇水湿润墙面,进行界面处理,抹聚合物砂浆并养护,墙面装饰。
2 墙面钻孔应位于砖块上,应采用φ6钻头,钻孔深度应控制在40~45mm。
3 钢绞线网端头应错开锚固,错开距离不小于50mm。
4 钢绞线网应双层布置并绷紧安装,竖向钢绞线网布置在内侧,水平钢绞线网布置在外侧,分布钢绞线应贴向墙面,受力钢绞线应背离墙面。
5 聚合物砂浆抹面应在界面处理后随即开始施工,第一遍抹灰厚度以基本覆盖钢绞线网片为宜,后续抹灰应在前次抹灰初凝后进行,后续抹灰的分层厚度控制在10~15mm。
6 常温下,聚合物砂浆施工完毕6h内,应采取可靠保湿养护措施;养护时间不少于7d;雨期、冬期或遇大风、高温天气时,施工应采取可靠应对措施。

Ⅲ 板墙加固


5.3.7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与原有砌体墙连接;其左右应采用拉结筋等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底部应有基础;板墙上下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至少应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且与竖向钢筋等面积的短筋,短筋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短筋直径的40倍。
    2 板墙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 0。


5.3.8 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钢筋宜采用HPB235级或HRB335级热轧钢筋;
2)板墙厚度宜采用60~100mm;
3)板墙可配置单排钢筋网片,竖向钢筋可采用φ2(对于HRB335级钢筋,可采用φ10),横向钢筋可采用φ6,间距宜为150~200mm;
4)板墙与原有墙体的连接,可沿墙高每隔0.7~1.Om在两端各设l根φ12的拉结钢筋,其一端锚入板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端应锚固在端部的原有墙体内;
5)单面板墙宜采用φ8的L形锚筋与原砌体墙连接,双面板墙宜采用φ8的S形穿墙筋与原墙体连接;锚筋在砌体内的锚固深度不应小于120mm;锚筋的间距宜为600mm,穿墙筋的间距宜为900mm;
6)板墙基础埋深宜与原有基础相同。
2 板墙加固后,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5.3.2—1)计算;其中,板墙加固墙段的增强系数,原有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2.5和M5时可取2.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7.5时可取2. 0,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10时可取1.8。
3 双面板墙加固且总厚度不小于140mm时,其增强系数可按增设混凝土抗震墙加固法取值。

5.3.9 板墙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加固施工的基本顺序、钻孔注意事项,可按本规程第5.3.3条对面层加固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板墙可支模浇筑或采用喷射混凝土工艺,应采取措施使墙顶与楼板交界处混凝土密实,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Ⅳ 增设抗震墙加固


5.3.10 增设砌体抗震墙加固房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墙体实际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M2.5;
2)墙厚不应小于190mm;
3)墙体中宜设置现浇带或钢筋网片加强:可沿墙高每隔0. 7~1.Om设置与墙等宽、高60mm的细石混凝土现浇带,其纵向钢筋可采用3φ6,横向系筋可采用φ6,其间距宜为200mm;当墙厚为240mm或370mm时,可沿墙高每隔300~700mm设置一层焊接钢筋网片,网片的纵向钢筋可采用3φ4,横向系筋可采用φ4,其间距宜为150mm;
4)墙顶应设置与墙等宽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并与楼、屋盖的梁(板)可靠连接;可每隔500~700mm设置φ12的锚筋或M12锚栓连接;压顶梁高不应小于120mm,纵筋可采用4φ12,箍筋可采用φ6,其间距宜为150mm;
5)抗震墙应与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可沿墙体高度每隔500~600mm设置2φ6且长度不小于lm的钢筋与原有墙体用螺栓或锚筋连接;当墙体内有混凝土带或钢筋网片时,可在相应位置处加设2φ12(对钢筋网片为φ6)的拉筋,锚入混凝土带内长度不宜小于500mm,另一端锚在原墙体或外加柱内,也可在新砌墙与原墙间加现浇钢筋混凝土内柱,柱顶与压顶梁连接,柱与原墙应采用锚筋、销键或螺栓连接;
6)抗震墙应有基础,其埋深宜与相邻抗震墙相同,宽度不应小于计算宽度的1.15倍。
2 加固后,横墙间距的体系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wi——增设抗震墙加固后第i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

         Aij——第i楼层中验算方向增设的抗震墙j墙段的在1/2层高处净截面的面积;

          ηij——第i楼层第j墙段的增强系数;对黏土砖墙,无筋时取1.0,有混凝土带时取1.12,有钢筋网片时,240mm厚墙取1.10,370mm厚墙取1.08;

          n——第i楼层中验算方向增设的抗震道数。


5.3.11 增设砌体抗震墙施工中,配筋的细石混凝土带可在砌到设计标高时浇筑,当混凝土终凝后方可在其上砌砖。

5.3.12 采用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加固砌体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墙体砌筑的砂浆实际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现浇混凝土墙沿平面宜对称布置,沿高度应连续布置,其厚度可为140~160mm,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可采用构造配筋;抗震墙应设基础,与原有的砌体墙、柱和梁板均应有可靠连接。
2 加固后,横墙间距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可按本规程公式(5. 3.10)计算,其中,增设墙段的厚度可按240mm计算,墙段的增强系数,原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高于M7.5时可取2.8,M1O时可取2.5。

V 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


5.3.13 采用外加圈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膈开间或每开间设置;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1.0。


5.3.14 外加钢筋混凝土柱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柱宜在平面内对称布置;
2)采用钢拉杆代替内墙圈梁与外加柱形成闭合系统时,钢拉杆应符合本规程第5.3.17条的要求,钢拉杆用量尚不应少于本规程第5.3. 18条关于增强纵横墙连接的用量规定;
3)内廊房屋的内廊在外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两侧的内纵墙加柱,或在内廊楼、屋盖的板下增设与原有的梁板可靠连接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4)当采用外加柱增强墙体的受剪承载力时,替代内墙圈梁的钢拉杆不宜少于2φ16。
2 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
2)柱截面可采用240mm×180mm或300mm×150mm;扁柱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36000mm²,宽度不宜大于700mm,厚度可采用70mm;外墙转角可采用边长为600mm的L形等边角柱,厚度不应小于120mm;
3)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2,转角处纵向钢筋可采用12φ12,并宜双排布置;箍筋可采用φ6,其间距宜为150~200mm,在楼、屋盖上下各500mm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外加柱宜在楼层l/3和2/3层高处同时设置拉结钢筋和销键与墙体连接,亦可沿墙体高度每隔500mm左右设置锚栓、压浆锚杆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3 外加柱加固后,当抗震鉴定需要有构造柱时,与构造柱有关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1.0;当抗震鉴定无构造柱设置要求时,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ηci——外加柱加固后第i楼层抗震能力的增强系数;

        ηcij——第i楼层第j墙段外加柱加固的增强系数;砖墙可按表5.3.14采用,但B类砖房的窗间墙,增强系数宜取1.0;

        n——第i楼层中验算方向有外加柱的抗震墙道数。


表5.3.14 外加柱固黏土砖墙的增强系数


5.3.15 外加柱的拉结钢筋、销键、压浆锚杆和锚筋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护结钢筋可采用2φ12钢筋.忙度不应小于1.5m.应紧贴横墙布置;其一端应锚在外加柱内,另一端应锚入横墙的孔洞内;孔洞尺寸宜采用120mm×120mm,拉结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其直径的15倍,并用混凝土填实。
    2 销键截面宜采用240mm×l80mm,人墙深度可采用180mm,销键应配置4φ18钢筋和2φ6箍筋,销键与外加柱必须同时浇筑。
    3 压浆锚杆可采用1根φ14的钢筋,在柱和横墙内的锚固长度均不应小于锚杆直径的35倍;锚浆可采用水泥基灌浆料等,锚杆应先在墙面固定后,再浇筑外加柱混凝土,墙体锚孔压浆前应采用压力水将孔洞冲刷干净。
    4 锚筋适用于砌筑砂浆实际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实心砖墙体,并可采用φ12钢筋,锚孔直径可依据胶粘剂的不同取18~25mm,锚入深度可采用150~200mm。


5.3.16 后加圈梁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现浇,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钢筋可采用HPB235级或HRB335级热轧钢筋;对A类砌体房屋,7度且不超过三层时,顶层可采用型钢圈梁,采用槽钢时不应小于[8,采用角钢时不应小于∟75×6。
    2 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宽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的纵向钢筋,对A类砌体房屋,7、8、9度时可分别采用4φ8、4φ10和4φ12,对B类砌体房屋,7、8、9度时可分别采用4φ10、4φ12和4φ14;箍筋可采用φ6,其间距宜为200mm;外加柱和钢拉杆锚固点两侧各500mm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
    3 钢筋混凝土圈梁与墙体的连接,可采用销键、螺栓、锚栓或锚筋连接;型钢圈梁宜采用螺栓连接。采用的销键、螺栓、锚栓或锚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销键的高度宜与圈梁相同,其宽度和锚入墙内的深度均不应小于180mm;销键的主筋可采用4φ8,箍筋可采用φ6;销键宜设在窗口两侧,其水平间距可为1~2m;
        2)螺栓和锚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锚入圈梁内的垫板尺寸可采用60mm×60mm×6mm,螺栓间距可为l~1.2m;
        3)对A类砌体房屋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墙体,可采用M10~M16的锚栓。

5.3.17 代替内墙圈梁的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每开间均有横墙时,应至少隔开间采用2根φ12的钢筋;当多开间有横墙时,在横墙两侧的钢拉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2 沿内纵墙端部布置的钢拉杆长度不得小于两开间;沿横墙布置的钢拉杆两端应锚入外加柱、圈梁内或与原墙体锚固,但不得直接锚固在外廊柱头上;单面走廊的钢拉杆在走廊两侧墙体上都应锚固。
    3 当钢拉杆在增设圈梁内锚固时,可采用弯钩或加焊80mm×80mm×8mm的锚板埋入圈梁内;弯钩的长度不应小于拉杆直径的35倍;锚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
    4 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时,应采用钢垫板,拉杆端部应加焊相应的螺栓;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的方形钢锚板的尺寸可按表5. 3.17采用。


5. 3.18 用于增强A类砌体房屋纵、横墙连接的圈梁、钢拉杆,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现浇;7、8度且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为MO.4时,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180mm。
    2 当层高约3m、承重横墙间距不大于3. 6m,且每开间外墙面洞口不小于1.2m×l.5m时,增设圈梁的纵向钢筋可按表5.3.18—1采用,钢拉杆的直径可按表5.3.18-2采用;单根拉杆直径过大时,可采用双拉杆,但其总有效截面面积应大于单根拉杆有效截面面积的1.25倍。
    3 房屋为纵墙或纵横墙承重时,无横墙处可不设置钢拉杆,但增设的圈梁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

5.3.19 圈梁和钢拉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圈梁处的墙面有酥碱、油污或饰面层时,应清除干净;圈梁与墙体连接的孔洞应用水冲洗干净;混凝土浇筑前,应浇水润湿墙面和木模板;锚筋和锚栓应可靠锚固。
    2 圈梁的混凝土宜连续浇筑,不应在距钢拉杆(或横墙)1m以内处留施工缝,圈梁顶面应做泛水,其底面应做滴水槽。
    3 钢拉杆应张紧,不得弯曲和下垂;外露铁件应涂刷防锈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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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框架—抗震墙结构以及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加固,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B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C类房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6.1. 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6. 1. 3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计算公式,对框架结构可选择平面结构计算;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6.1. 4 钢筋混凝土房屋加固后,当按本规程第3. 0. 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计入构造的影响;构件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应根据其加固方法按本章的规定计算。

6.2 加固方法


6.2.1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体系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单向框架应加固,或改为双向框架,或采取加强楼、屋盖整体性且同时增设抗震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的措施。
    2 单跨框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在不大于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最大间距且不大于24m的间距内增设抗震墙、翼墙、抗震支撑等抗侧力构件或将对应轴线的单跨框架改为多跨框架。
    3 框架梁柱配筋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或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等加固。
    4 框架柱轴压比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等加固。
    5 房屋刚度较弱、明显不均匀或有明显的扭转效应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也可设置支撑加固。
    6 当框架梁柱实际受弯承载力的关系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或粘贴钢板等加固框架柱,也可通过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确定对策。
    7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配筋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加厚原有墙体或增设端柱、墙体等。
    8 当楼梯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粘贴钢板、碳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等加固。

6.2. 2 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局部损伤时,可采用细石混凝土修复;出现裂缝时,可灌注水泥基灌浆料等补强。

6.2.3 填充墙体与框架柱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拉筋连接;填充墙体与框架梁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在墙顶增设钢夹套等与梁拉结;楼梯间的填充墙不符合鉴定要求,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6.2.4 女儿墙等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5.2. 3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加固方法。

6.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增设抗震墙或翼墙


6.3.1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框架柱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2 墙厚不应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对于B、C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其墙厚和配筋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应要求。
    3 增设抗震墙后应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2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宜设置在框架的轴线位置;翼墙宜在柱两侧对称布置。
2 抗震墙或翼墙的墙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宜双排布置,且两排钢筋之间的拉结筋间距不应大于600mm;,墙体周边宜设置边缘构件;
2)墙与原有框架可采用锚筋或现浇钢筋混凝土套连接(见图6.3.2);锚筋可采用φ10或φ12的钢筋,与梁柱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m,与梁柱轴线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m,钢筋的一端应采用胶粘剂锚入梁柱的钻孔内,且埋深不应小于锚筋直径的10倍,另一端宜与墙体的分布钢筋焊接;现浇钢筋混凝土套与柱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6.3.7条的有关规定,且厚度不应小于50mm。
3 增设翼墙后,翼墙与柱形成的构件可按整体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新增钢筋、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85;当新增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框架柱高一个等级时,可直接按原强度等级计算而不再计入混凝土强度的折减系数。


6.3.3 抗震墙和翼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的梁柱表面应凿毛,浇筑混凝土前应清洗并保持湿润,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2 锚筋应除锈,锚孔应采用钻孔成形,不得用手凿,孔内应采用压缩空气吹净并用水冲洗,注胶应饱满并使锚筋固定牢靠。

Ⅱ 钢构套加固


6.3.4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构套加固梁时,纵向角钢、扁钢两端应与柱有可靠连接。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采取措施使楼板上下的角钢、扁钢可靠连接;顶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基
础锚固。    3 加固后梁、柱截面抗震验算时,角钢、扁钢应作为纵向钢筋、钢缀板应作为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6.3.5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钢构套加固梁时,应在梁的阳角外贴角钢(见图6.3. 5a),角钢应与钢缀板焊接,钢缀板应穿过楼板形成封闭环形。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在柱四角外贴角钢(见图6.3.5b),角钢应与外围的钢缀板焊接。
3 钢构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角钢不宜小于∟50× 6;钢缀板截面不宜小于40mm×4mm,其间距不应大于单肢角钢的截面最小回转半径的40倍,且不应大于400mm,构件两端应适当加密;
2)钢构套与梁柱混凝土之间应采用胶粘剂粘结。


4 加固后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梁柱箍筋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1.0。构件按组合截面进行抗震验算,加固梁的钢材强度宜乘以折减系数0. 8;加固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加固后的初始刚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K——加固后的初始刚度;

        ko——原柱截面的弯曲刚度;

        Ea——角钢的弹性模量;

        Ia——外包角钢对柱截面形心的惯性矩。


2)柱加固后的现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Myo——原柱现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确定;

        Aa——柱一侧外包角钢、扁钢的截面面积;

        fay——角钢、扁钢的抗拉屈服强度;

        h——验算方向柱截面高度。


3) 柱加固后的现有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Vy——柱加固后的现有斜截面受剪承载力;

        Vyo——原柱现有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确定;

        Aa——同一柱截面内扁钢缀板的截面面积;

        fay——扁钢抗拉屈服强度;

        s——扁钢缀板的间距。


6.3.6 钢构套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前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
2 原有的梁柱表面应清洗干净,缺陷应修补,角部应磨出小圆角。
3 楼板凿洞时,应避免损伤原有钢筋。
4 构架的角钢应采用夹具在两个方向夹紧,缀板应分段焊接。注胶应在构架焊接完成后进行,胶缝厚度宜控制在3~5mm。
5 钢材表面应涂刷防锈漆,或在构架外围抹25mm厚的1:3水泥砂浆保护层,也可采用其他具有防腐蚀和防火性能的饰面材料加以保护。

Ⅲ 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6.3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 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体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6.3.8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时,应将新增纵向钢筋设在梁底面和梁上部(见图6.3.8a),并应在纵向钢筋外围设置箍筋;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柱时,应在柱周围设置纵向钢筋(见图6.3.8b),并应在纵向钢筋外围设置封闭箍筋,纵筋应采用锚筋与原框架柱有可靠拉结。


2 钢筋混凝土套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宜高于原构件一个等级;
2)纵向钢筋宜采用HRB400、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HPB235级热轧钢筋;
3)A类钢筋混凝土结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B、C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关要求;靠近梁柱节点处应加密;柱套的箍筋应封闭,梁套的箍筋应有一半穿过楼板后弯折封闭。
3 加固后的梁柱可作为整体构件进行抗震验算,其现有承载力,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方法确定,C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方法确定。其中,新增钢筋、混凝土的强度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 85;当新增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框架柱高一个等级时,可直接按原强度等级计算而不再计入混凝土强度的折减系数。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体系影响系数可取1.0。

6.3.9 钢筋混凝±套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前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
2 原有的梁柱表面应凿毛并清理浮渣,缺陷应修补。
3 楼板凿洞时,应避免损伤原有钢筋。
4 浇筑混凝土前应用水清洗并保持湿润,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Ⅳ 粘贴钢板加固


6.3.10 采用粘贴钢板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构件的混凝土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混凝土表面的受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粘贴钢板应采用粘结强度高且耐久的胶粘剂;钢板可采用Q235或Q345钢,厚度宜为2~5mm。
2 钢板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轴向应力作用。钢板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受拉时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200倍,且不应小于600mm;受压时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150倍,且不应小于500mm。
3 粘贴钢板与原构件尚宜采用专用金属胀栓连接。
4 粘贴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胶粘剂的材料性能、加固的构造和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1.0,且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5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粘贴钢板加固时,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其施工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V 粘贴纤维布加固


6.3.11 采用粘贴纤维布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结构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
2 碳纤维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当提高梁的受弯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应设在梁顶面或底面受拉区;当提高梁的受剪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应采用U形箍加纵向压条或封闭箍的方式;当提高柱受剪承载力时,碳纤维布宜沿环向螺旋粘贴并封闭,当矩形截面采用封闭环箍时,至少缠绕3圈且搭接长度应超过200mm。粘贴纤维布在需要加固的范围以外的锚固长度,受拉时不应小于600mm。
3 纤维布和胶粘剂的材料性能、加固的构造和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1.0,且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4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粘贴纤维布加固时,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其施工应符合专门的规定。

Ⅵ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


6.3.12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的材料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5.3.4条的规定。界面剂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关于Ⅰ型的规定。

6.3.1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构件混凝土的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结强度不应低于1.5MPa。
2 钢纹线网的受力方式应设计成仅承受拉应力作用。当提高梁的受弯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设在梁顶面或底面受拉区(见图6.3.13-1);当提高梁的受剪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采用三面围套或四面围套的方式(见图6.3.13-2);当提高柱受剪承载力时,钢绞线网应采用四面围套的方式(见图6. 3.13-3)。


3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面层的厚度应大于25mm,钢绞线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2)钢绞线网应设计成仅承受单向拉力作用,其受力钢绞线的间距不应小于20mm,也不应大于40mm;分布钢绞线不应考虑其受力作用,间距在200~500mm;
3)钢绞线网应采用专用金属胀栓固定在构件上,端部胀栓应错开布置,中部胀栓应交错布置,且间距不宜大于300mm。
4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梁的承载力验算,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对构件承载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宜采用1.0,且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5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柱简化的承载力验算,环向钢绞线可按箍筋计算,但钢绞线的强度应依据柱剪跨比的大小乘以折减系数,剪跨比不小于3时取0.50,剪跨比不大于1.5时取0.32。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6 被加固构件长期使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4 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前应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载。
2 加固的施工顺序和主要注意事项可按本规程第5.3.6条的规定执行。
3 加固时应清除原有抹灰等装修面层,处理至裸露原混凝土结构的坚实面,对缺陷处应涂刷界面剂后用聚合物砂浆修补,基层处理的边缘应比设计抹灰尺寸外扩50mm。
4 界面剂喷涂施工应与聚合物砂浆抹面施工段配合进行,界面剂应随用随搅拌,分布应均匀,不得遗漏被钢绞线网遮挡的基层。

Ⅶ 增设支撑加固


6.3.15 采用钢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撑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少结构沿平面或竖向的不规则性;支撑的间距不应超过框架-抗震墙结构中墙体最大间距的规定。
2 支撑的形式可选择交叉形或人字形,支撑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55°。
3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应依据设防烈度的不同,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钢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
4 支撑可采用钢箍套与原有钢筋混凝土构件可靠连接,并应采取措施将支撑的地震内力可靠地传递到基础。
5 新增钢支撑可采用两端铰接的计算简图,且只承担地震作用。
6 钢支撑应采取防腐、防火措施。

6.3.16 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能支撑可根据需要沿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设置。消能支撑宜设置在变形较大的位置,其数量和分布应通过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并有利于提高整个结构的消能减震能力,形成均匀合理的受力体系。
2 采用消能支撑加固框架结构时,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要求;其中,对A、B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原构件的材料强度设计值和抗震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3 消能支撑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部件,在消能支撑最大出力作用下,应在弹性范围内工作,避免整体或局部失稳。
4 消能支撑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普通支撑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和锚固要求。
5 消能支撑在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检测的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Ⅷ 混凝土缺陷修补


6.3.17 混凝土构件局部损伤和裂缝等缺陷的修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修补所采用的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宜比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20;修补前,损伤处松散的混凝土和杂物应剔除,钢筋应除锈,并采取措施使新、旧混凝土可靠结合。
2 压力灌浆的浆液或浆料的可灌性和固化性应满足设计、施工要求;灌浆前应对裂缝进行处理,并埋设灌浆嘴;灌浆时,可根据裂缝的范围和大小选用单孔灌浆或分区群孔灌浆,并应采取措施使浆液饱满密实。

Ⅸ 填充墙加固


6.3.18 砌体墙与框架连接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与柱的连接可增设拉筋加强(见图6.3.18a);拉筋直径可采用6mm,其长度不应小于600mm,沿柱高的间距不宜大于600mm,8、9度时或墙高大于4m时,墙半高的拉筋应贯通墙体;拉筋的一端应采用胶粘剂锚入柱的斜孔内,或与锚入柱内的锚栓焊接;拉筋的另一端弯折后锚入墙体的灰缝内,并用1;3水泥砂浆将墙面抹平。
2 墙与梁的连接,可按本条第1款的方法增设拉筋加强墙与梁的连接;亦可采用墙顶增设钢夹套加强墙与梁的连接(见图6.3.18b);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在中部宜增设上下拉结的措施。钢夹套的角钢不应小于∟63×6,螺栓不宜少于2根,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沿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宜大于1.0m。
3 加固后按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墙体连接的局部影响系数可取1.0。
4 拉筋的锚孔和螺栓孔应采用钻孔成形,不得用手凿;钢夹套的钢材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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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内框架、底层框架与砖墙混合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适用的最大高度和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

7.1.3 当加固后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构造的影响;加固后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按本章确定。

7.1.4 当现有的A、B类底层框架砖房的层数和总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但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时,应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并采取增设外加构造柱等措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其承载力和构造柱的相关要求。当其层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层数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

7.1.5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上部各层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其竖向构件的加固应延续到底层;底层加固时,应计入上部各层加固后对底层的影响。框架梁柱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7.2 加固方法


7.2.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结构体系以及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而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宜对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板墙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加固。
    2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宜在横墙间距内增设抗震墙加固;或对原有墙体采用板墙加固且同时增强楼盖的整体性和加固钢筋混凝土框架、砖柱混合框架;也可在砖房外增设抗侧力结构减小横墙间距。
    3 钢筋混凝土柱配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现浇钢筋混凝土套、粘贴纤维布、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等方法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减少柱承担的地震作用。
    4 当底层柜架砖房的柜架柱轴压比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增设约束箍筋提高体积配箍率。
    5 外墙的砖柱(墙垛)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壁柱或内、外壁柱加固;也可增设抗震墙以减少砖柱(墙垛)承担的地震作用。
    6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为单跨框架时,应增设框架柱形成双跨;当底层刚度较弱或有明显扭转效应时,可在底层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当过渡层刚度、承载力不满足鉴定要求时,可对过渡层的原有墙体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替换底部为钢筋混凝土墙的部分砌体墙等方法加固。

7.2.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整体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为装配式混凝土楼板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
    2 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圈梁;外墙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内墙圈梁可用钢拉杆或在进深梁端加锚杆代替;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进行加固且在上下两端增设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圈梁。
    3 当构造柱设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外加柱;当墙体采用双面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板墙进行加固且在对应位置增设相互可靠拉结的配筋加强带时,可不另设外加柱。
    4 外墙四角或内、外墙交接处的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外加柱加固。
    5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托梁或采取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的措施。

7.2.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易倒塌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5.2. 3条的有关规定选择加固方法。

7.2.4 现有的A类底层内框架、单排柱内框架房屋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在原壁柱处增设钢筋混凝土柱形成梁柱固接的结构体系或改变结构体系。

7.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壁柱加固


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
0mm² ,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φ12;籀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7.3.2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砖柱(墙垛)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纵向钢筋宜采用HRB400、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可采用HPB235、HRB335级热轧钢筋。
2 壁柱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壁柱的截面宽度不宜大于700mm,截面高度不宜小于70mm;内壁柱的截面,每侧比相连的梁宽出的尺寸应大于70mm;
2)内壁柱应有不少于50%纵向钢筋穿过楼板,其余的纵向钢筋可采用插筋相连,插筋上下端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插筋直径的40倍;
3)外壁柱与砖柱(墙垛)的连接,可按本规程第5. 3.15条的有关规定采用。
3 采用壁柱加固后形成的组合砖柱(墙垛),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横墙间距符合鉴定要求时,加固后组合砖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取楼层地震剪力按各抗侧力构件的有效侧向刚度分配的值;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对原有框架柱和加固后的组合砖柱不折减,对A类内框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40%,对砖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30%;对B类内框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30%,对砖抗震墙可取实际值的20%。
2)横墙间距超过规定值时,加固后的组合砖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Vcij——第i层第j柱承担的地震剪力设计值;

       Kcij——第i层第j柱的侧向刚度;

       Vi——第i层的层间地震剪力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

       Vwi——第i层所有抗震现有剪承载力之和;对A、B类内框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确定;

       η——楼、层盖平面内变形影响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当η≤1.0时,取η=1.0;

       L——抗震横墙间距;

       B——房屋宽度。


3)加固后的组合砖柱(墙垛)可采用梁柱铰接的计算简图,并可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砖柱(墙垛)共同工作的组合构件验算其抗震承载力。验算时,钢筋和混凝土的强度宜乘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有关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可取1.0。



Ⅱ 楼盖现浇层加固


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尚应采取措施加强现浇层与原有楼板、墙体的连接。

7.3.4 增设的现浇层与原有墙、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层的分布钢筋应有50%的钢筋穿过墙体。另外50%的钢筋,可通过插筋相连,插筋两端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插筋直径的40倍;也可锚固于现浇层周边的加强配筋带中,加强配筋带应通过穿过墙体的钢筋相互可靠连接。
2 现浇层宜采用呈梅花形布置的L形锚筋或锚栓与原楼板相连;当原楼板为预制板时,锚筋、锚栓应通过钻孔并采用胶粘剂锚入预制板缝内,锚固深度不小于80~100mm。
3 施工时,应去掉原有装饰层,板面应凿毛、涂刷界面剂,并注意养护。

Ⅲ 增设面层、板墙、抗震墙、外加柱加固


7.3.5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1、5.3.2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 3.3条的要求。

7.3.6 增设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时,其钢绞线网片、聚合物砂浆的材料性能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4、5.3.5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6条的要求。

7.3.7 增设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 3.7、5. 3. 8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9条的要求。

7.3.8 增设抗震墙加固时,其材料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10、5.3.12条的要求,其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1l条的要求。

7.3.9 外加柱和圈梁的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3.13~5.3.19条的规定。

7.3.10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加固后进行抗震验算时,各层的地震剪力,宜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加固后墙段抗震承载力的增强系数和有关的体系影响系数、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不同的加固方法分别取值:
1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1、5.3.2条的规定取值。
2 采用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5条的规定取值。
3 采用板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7、5.3.8条的规定取值。
4 增设砖抗震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10条的规定取值。
5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加固,应按本规程第5.3.10、5.3.12条的规定取值。

Ⅳ 框架柱加固


7.3.11 钢筋混凝土柱的加固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节的规定;加固后钢筋混凝土柱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本规程第7.3.2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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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装配式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和混合排架厂房。
    注:1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包括由屋面板、三角刚架、双梁和牛腿柱组成的锯齿形厂房;
        2 混合排架厂房指边柱列为砖柱、中柱列为钢筋混凝土的厂房。

8.1.2 厂房的加固,应着重提高其整体性和连接的可靠性;增设支撑等构件时,应避免有关节点应力的加大和地震作用在原有构件间的重分配;对一端有山墙和体型复杂的厂房,宜采取减少厂房扭转效应的措施。

8.1.3 厂房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8.1.4 混合排架厂房砖柱部分的加固,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有关规定。

8.2 加固方法


8.2.1 厂房的屋盖支撑布置或柱间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支撑,6、7度时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窗框代替天窗架竖向支撑。

8.2.2 厂房构件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天窗架立柱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加固立柱或增设支撑并加强连接节点。
    2 屋架的混凝土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
    3 排架柱箍筋或截面形式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
    4 排架柱纵向钢筋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钢构套加固或采取加强柱间支撑系统且加固相应柱的措施。

8.2.3 厂房构件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 下柱柱间支撑的下节点构造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在下柱根部增设局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套加固,但不应使柱形成新的薄弱部位。
    2 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或连接不牢固,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3 墙体与屋架、钢筋混凝土柱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拉筋或圈梁加固。

8.2.4 女儿墙超过规定的高度时,宜降低高度或采用角钢、钢筋混凝土竖杆加固。

8.2.5 柱间的隔墙、工作平台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取剔缝脱开、改为柔性连接、拆除或根据计算加固排架柱和节点的措施。

8.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屋盖加固


8.3.1 A类厂房钢筋混凝土Ⅱ型天窗架为T形截面立柱时,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为6、7度时,应加固竖向支撑的节点预埋件。
    2 当为8度Ⅰ、Ⅱ类场地时,尚应加固竖向支撑的立柱。
    3 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或9度时,除按第1款的要求加固外,尚应加固所有的立柱。

8.3.2 增设屋盖支撑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上弦横向支撑设在厂房单元两端的第二开间时,可在抗风柱柱顶与原有横向支撑节点间增设水平压杆。
    2 增设的竖向支撑与原有的支撑宜采用同一形式;当原来无支撑时,宜采用“W”形支撑,且各杆应按压杆设计;支撑节点的高度差超过3m时,宜采用“X”形支撑。
    3 屋架和天窗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压杆不宜大于200,当为6、7度时,拉杆不宜大于350,当为8、9度时,拉杆不宜大于300。

Ⅱ 排架柱加固


8.3.3 排架柱上柱柱顶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 3.3),钢构套的长度不应小于600mm,且不应小于柱截面高度;角钢不应小于∟63×6,钢缀板截面可按表8.3,3采用。

8.3.4 有吊车的阶形柱上柱底部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3.4),钢构套上端应超过吊车梁顶面,且超过值不应小于柱截面高度;其角钢和钢缀板可按表8. 3.4采用。


8.3.5 不等高厂房排架柱支承低跨屋盖牛腿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 3.5),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厂房跨度不大于24m且屋面荷载不大于3.5kN/㎡时,钢缀板、钢拉杆和钢横梁的截面,A类厂房可按表8. 3.5采用,B类厂房可按表8.3.5增加15%采用。
    2 不符合上述条件且为8、9度时,钢缀板、钢拉杆的截面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钢横梁的截面面积可按钢拉杆截面面积的5倍采用。


式中 Nt——钢拉杆(钢缀板)承受的水平拉力设计值;            
        NE——地震作用在柱牛腿上引起的水平拉力设计值;        
        NG——柱牛腿上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压力设计值;
       n——钢拉杆(钢缀板)根数;
  Aa——1根钢拉杆(钢缀板)的截面面积;
       fa——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采用;
       h1、h2——分别为柱牛腿竖向截面受压区0.15h高度处至水平力、钢拉杆(钢缀板)截面重心的距离;
       α——压力作用点至下柱近侧边缘的距离;
       Aso——柱牛腿原有受拉钢筋的截面面积;
       fy0——柱牛腿原有受拉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YRs——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3.0.4条的规定采用。


8.3.6 高低跨上柱底部采用钢构套加固时(见图8.3.6),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柱底部和牛腿的钢构套应连成整体。

2 钢板套的角钢和上柱钢缀板的截面,A类厂房可按表8.3.6采用,B类厂房角钢和钢缀板的截面面积宜比表8.3.6相应增加15%。

3 牛腿钢缀板的截面应按本规程第8.3.4条的规定采用。


8.3.7 钢构套加固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 6条的规定。


Ⅲ 柱间支撑加固


8.3.8 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加固下柱支撑的下节点时(见图8.3.8),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宜比原柱的混凝土强度提高一个等级;厚度不宜小于60mm且不宜大于100mm,并应与基础可靠连接;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箍筋应封闭,其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lOOmm。
    2 加固后,柱根沿厂房纵向的抗震受剪承载力可按整体构件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强度应乘以0.85的折减系数。
    3 施工时,原柱加固部位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清除酥松杂质,灌注混凝土前应用水清洗并保持湿润。

8.3.9 增设柱间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增设的柱间支撑应采用型钢;对于A类厂房,上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5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200;下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150;对于B类厂房,上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7度时不应大于250,当为8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9度时不应大于150;下柱支撑的长细比,当为7度时不应大于200,当为8、9度时不应大于150。
    2 柱间支撑在交叉点应设置节点板,斜杆与该节点板应焊接;支撑与柱连接的端节点板厚度,对于A类厂房,当为8度时不宜小于8mm,当为9度时不宜小于10mm。对于B类厂房,当为7~9度时不宜小于10mm。
    3 柱间支撑开间的基础之间宜增加水平压梁。

Ⅳ 封檐墙和女儿墙加固


8.3.10 封檐墙、女儿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竖向角钢或钢筋混凝土竖杆,应设置在厂房排架柱位置处的墙外(见图8. 3.10)。


    2 钢材可采用Q235,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钢筋宜采用HPB235级钢筋。
    3 无拉结且高度不超过1.5m时,对A类厂房,竖向角钢可按表8.3. 10—1选用,钢筋混凝土竖杆可按表8.3. 10-2选用;对B类厂房,角钢和钢筋的截面面积宜相应增加15%。
    4 竖向角钢或钢筋混凝土竖杆应与柱顶或屋架节点可靠连接,出入口上部的女儿墙尚应在角钢或竖杆的上端设置联系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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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砖柱(墙垛)承重的单层厂房和砖墙承重的单层空旷房屋。
    注:单层厂房包括仓库、泵房等,单层空旷房屋指影剧院、礼堂、食堂等。

9. 1. 2 单层砖柱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的抗震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 1.3 当现有的A、B类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超出砌体墙承重的适用范围时,宜改变结构体系或提高构件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的约束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l的相应要求。

9.1.4 房屋加固后,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纵、横向的抗震分析,并可采用本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构件的抗震验算。

9. 1.5 混合排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应按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加固;附属房屋应根据其结构类型按本规程相应章节的有关要求加固,但其与车间或大厅相连的部位,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并应计入相互间的不利影响。

9. 2 加固方法


9.2.1 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6、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可采用钢构套加固。
    2 乙类设防,或8、9度的重屋盖房屋或延性、耐久性要求高的房屋,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情况,可增设钢筋网面层与原有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加固。
    4 独立砖柱房屋的纵向,可增设到顶的柱间抗震墙加固。

9.2.2 房屋的整体性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屋盖支撑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增设支撑。
    2 构件的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或连接不牢固时,可增设支托或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3 墙体交接处连接不牢固或圈梁布置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4 大厅与前后厅、附属房屋的连接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圈梁加固。   
    5 舞台口大梁的支承部位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组合柱、钢筋混凝土壁柱等加固。

9. 2.3 局部的结构构件或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应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舞台的后墙平面外稳定性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壁柱、工作平台、天桥等构件增强其稳定性。
    2 悬挑式挑台的锚固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宜增设壁柱减少悬挑长度或增设拉杆等加固。
    3 高大的山墙山尖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采用轻质隔墙替换。
    4 砌体隔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将砌体隔墙与承重构件间改为柔性连接。
    5 舞台口大梁上部的墙体、女儿墙、封檐墙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按本规程第8.2. 4、8.3. 10条的规定处理。

9.3 加固设计及施工


Ⅰ 面层组合柱加固


9. 3.1 增设钢筋网砂浆面层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面层组合柱时,面层应在柱两侧对称布置;纵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柱两侧面层沿柱高应每隔600mm采用φ6的封闭钢箍拉结。

9. 3.2 增设面层组合柱的材料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9.3.2):

    1 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钢筋宜采用HPB235级钢筋。
    2 面层的厚度可采用35~45mm。
    3 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应小于50mm;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宜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400mm,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间距应加密。
    4 面层应深入地坪下500mm。

9.3.3 面层组合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7、8度区的A类房屋,轻屋盖房屋组合砖柱的每侧纵向钢筋分别不少于3φ8、3φ10,且配筋率不小于0. l%,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 加固后,柱顶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u——面层组合柱柱顶在单位水平力作用下的位移;

       Ho——面层组合柱的计算高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但当为9度时均应按弹性方案取值,当为8度时可按弹性方案取值;

      Im、Ic、Is——分别为砖砌体(不包括翼缘墙体)、混凝土或砂浆面层、纵向钢筋的横截面面积对组合砖柱折算截面形心轴的惯性矩;

     Em、Ec、ES——分别为砖砌体、混凝土或砂浆面层、纵向钢筋的弹性模量;砖砌体的弹性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采用;混凝土和钢筋的弹性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M7.5取7400N/mm² ,对M10取9300N/mm² ,对M15取12000N/mm²


3 加固后形成的面层组合柱,当不计入翼缘的影响时,计算的排架基本周期,宜乘以表9.3.3的折减系数。


    4 面层组合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的规定进行。其中,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0.4条的规定采用;增设的砂浆(或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A、B类房屋的原结构材料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

9.3. 4 面层组合柱的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5. 3. 3条的有关要求。

Ⅱ 组合壁柱加固


9. 3.5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套与原有砖柱(墙垛)形成组合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同时设置,并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在砖柱(墙垛)周围设置钢筋混凝土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2 壁柱或套的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或圈梁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3 壁柱或套加固后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


9. 3.6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和套的混凝土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采用C20;钢筋宜采用HRB335级或HPB235级热轧钢筋。
    2 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见图9. 3.6a)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见图9. 3.6b)时,其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壁柱和套的厚度宜为60~120mm;
        2)纵向钢筋宜对称配置,配筋率不应小于0. 2%;
        3)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4mm且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倍,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其间距应加密;当柱一侧的纵向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结筋;
        4)钢筋混凝土拉结腹杆沿柱高度的间距不宜大于壁柱最小厚度的12倍,配筋量不宜少于两侧壁柱纵向钢筋总面积的25%;
        5)壁柱或套的基础埋深宜与原基础相同,当有较厚的刚性地坪时,埋深可浅于原基础,但不宜浅于室外地面下500mm。


    3 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本规程第9.3.3条的有关规定,钢筋和混凝土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A、B类房屋的材料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采用。

Ⅲ 钢构套加固


9.3.7 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构套的纵向角钢不应小于∟56× 5。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圈梁连接。
    2 钢构套的横向缀板截面不应小于35mm×5mm,系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缀板或系杆的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在柱上下端和变截面处,间距应加密。
    3 对于A类房屋,当为7度时或抗震承载力低于要求在30%以内的轻屋盖房屋,增设钢构套加固后,砖柱(墙垛)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9.3.8 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时,砖柱(墙垛)四角应打磨成圆角且用高强度的砂浆抹平,其施工尚宜符合本规程第6.3. 6条的有关规定。

Ⅳ 其 他


9.3.9 外加圈梁加固单层砖拄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时,其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5. 3.16~5.3.19条的有关规定。

9.3.10 女儿墙、封檐墙、舞台口大梁上部墙体的加固设计及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8.3.10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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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1 木结构房屋


10.1. 1 本节适用于中、小型木结构房屋,其构架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 1. 2 木结构房屋的抗震加固,应提高木构架的抗震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轻屋盖重力、加固木构架、加强构件连接、增设柱间支撑、增砌砖抗震墙等措施。增设的柱间支撑或抗震墙在平面内应均匀布置。

10.1.3 木结构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1.4 木构架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旧式木骨架的构造形式不合理时,应增设防倾倒的杆件。
    2 穿斗木骨架的柁柱连接未采用银锭榫和穿枋时,应采用铁件和附木加固;当榫槽截面占柱截面大于l/3时,可采用钢板条、扁钢箍、贴木板或钢丝绑扎等加固。
    3 康房底层柱间应采用斜撑或剪刀撑加固,且不宜少于2对。
    4 木构架倾斜度超过柱径的l/3且有明显拔榫时,应先打牮拨正,后用铁件加固;亦可在柱间增设抗震墙并加强节点连接。
    5 当为9度且明柱的柱脚与柱基础无连接时,宜采用铁件加固。

10.1. 5 木构件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标准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增设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且应与原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裂缝时可采用铁箍加固。
    3 当木柱柱脚腐朽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加固:
        1)腐朽高度大于300mm时,可采用拍巴掌榫墩接(见图10.1. 5);墩接区段内可用两道8号钢丝捆扎,每道不应少于4匝;当为8、9度时,明柱在墩接接头处应采用铁件或扒钉连接;
        2)腐朽高度不大于300mm时,应采用整砖墩接;砖墩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10. 1. 6 砖墙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空臌、酥碱、歪闪或有明显裂缝时,应拆除重砌。当为8度时,砖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当为9度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2 增砌的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度不大于3.Om,长度不大于5. Om的隔墙,可采用12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高度大于3.Om,长度大于5.Om的隔墙,应采用240mm砖墙,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O. 4;
        3)当为9度时,沿墙高每隔1.Om应设一道长700mm的2φ6钢筋或8号钢丝与柱拉结;
        4)当为8、9度时,墙顶应与柁(梁)连接;
        5)增砌的隔墙应有基础。
    3 增设的轻质隔墙,上下层宜在同一轴线上,墙底应设置底梁并与柱脚连接,墙顶应与梁或屋架连接,隔墙的龙骨之间宜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4 柁、梁上增设的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原有的砖、土坯山花应拆除,更换为轻质墙。

10. 1. 7 无锚固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小烟囱,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10.2 土石墙房屋


10. 2.1 本节适用于6、7度时村镇土石墙承重房屋,其墙体的类型和房屋的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0,2.2 土石墙房屋的加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加固墙体、加强墙体连接、减轻屋盖重力等措施。

10.2. 3 土石墙承重房屋抗震加固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0. 2. 4 墙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严重酥碱、空臌、歪闪,应拆除重砌。
    2 前后檐墙外闪或内外墙无咬砌时,宜采用打摽(见图10.2. 4)或增设扶墙垛等方法加固。
    3 横墙间距超过规定时,宜增砌横墙并与檐墙拉结,或采取增强整体性的其他措施。


    4 防潮碱草已腐烂时,宜更换。


10.2.5 屋盖木构件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构件截面不符合鉴定要求或明显下垂时,应增设构件加固,增设的构件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
    2 木构件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新增构件的截面尺寸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要求,且应与原有的构件可靠连接;木构件的裂缝可采用铁箍加固。
    3 木构件支承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设支托或夹板、扒钉连接。
    4 尽端三花山墙与排山柁无拉结时,宜采用扒墙钉拉结(见图10.2.5)。


10.2.6 屋顶草泥过厚时,宜结合维修减薄。

10.2.7 房屋易损部位的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柁眼(山花)的土坯和砖砌体,应拆除或改用苇箔、秫秸箔墙等材料。
    2 当出屋顶烟囱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拆除、降低高度或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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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烟囱和水塔

11.1 烟 囱


Ⅰ 一般规定


11. 1. 1 本节适用于普通类型的独立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其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1. 1.2 砖烟囱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或扁钢构套加固;钢筋混凝土烟囱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现浇或喷射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11. 1.3 烟囱加固时,高度不超过50m的砖烟囱及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高度不超过100m的钢筋混凝土烟囱,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11. 1. 4 地震时有倒塌伤人危险且无加固价值的烟囱应拆除。

Ⅱ 砖烟囱加固设计及施工


11. 1. 5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砖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宜采用M10。
    2 面层厚度可为40~60mm,顶部应设钢筋混凝土圈梁。
    3 面层的竖向和环向钢筋,对于A类烟囱,应按表11. 1. 5选用,当为6度时可按7度选用,但竖向钢筋直径可减少2mm,环向钢筋间距可采用300mm;对于设防烈度为6~8度的B类烟囱,钢筋直径仍按表11.1.5选用,但竖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50mm,环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竖向钢筋的端部应设弯钩;下端应锚固在基础或深入地面500mm下的圈梁内,上端应锚固在顶部的圈梁内。
    5 面层的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5.3.3条的有关规定。


11. 1.6 采用扁钢构套加固砖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囱实际的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实际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 5。
    2 竖向和环向扁钢的用量,A类烟囱可按表11.1. 6选用,当为6度时可按7度选用,但竖向扁钢厚度可减少2mm;对于设防烈度为6~8度的B类烟囱,扁钢的截面面积宜比表11. 1. 6增加15%。
    3 竖向扁钢应紧贴砖筒壁,且每隔1.0m应采用钢筋与筒壁锚拉,下端应锚固在基础或深入地面500mm下的圈梁内;环向扁钢应与竖向扁钢焊牢。
    4 扁钢构套应采取防腐措施。

Ⅲ 钢筋混凝土烟囱加固设计及施工


11.1.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钢筋混凝土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原烟囱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2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当浇筑施工时不应小于120mm,当喷射施工时不应小于80mm。
    3 对于A类烟囱,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其下端应锚入基础内;环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其间距不应大于250mm。对于B类烟囱,其竖向钢筋直径宜增加2mm,环向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钢筋混凝土套的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11.2 水 塔


Ⅰ 一般规定


11. 2. 1 本节适用于砖和钢筋混凝土的筒壁式和支架式独立水塔,其容积和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

11. 2.2 水塔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
    1 容积小于50m³的砖石筒壁水塔,当为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可采用扁钢构套加固;容积不小于50m³的A类砖石筒壁水塔,当为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可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柱或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2 砖支柱水塔,当为A类且7度时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当为B类且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高度不超过12m的可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3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可采用钢构套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
    4 当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的倒锥壳水塔及9度Ⅲ、Ⅳ类场地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套筒加固,套筒应与基础锚固并应与原筒壁紧密连成一体。
    5 水塔基础倾斜,应纠偏复位;对整体式基础尚应加大其面积,对单独基础尚应改为条形基础或增设系梁加强其整体性。

11.2.3 按本节规定加固水塔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A类水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1)当为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或钢构套加固的砖石筒壁水塔和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
        2)当为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筒加固的倒锥壳水塔;
        3)当为9度Ⅲ、Ⅳ类场地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套筒加固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
    2 对于B类水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震验算:
        1)7度和8度Ⅰ、Ⅱ类场地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套或钢构套加固的砖石筒壁水塔。
        2)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外 套筒加固的钢筋混凝土筒壁水塔。
    3 水塔加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方法和材料强度,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应符合本规程第3. 0.4条的规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钢材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0。

11.2.4 地震时有倒塌伤人危险且无加固价值的水塔应拆除。

Ⅱ 砖筒壁、砖支柱水塔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11.2.5 采用扁钢构套加固水塔砖筒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扁钢的厚度不应小5mm。
    2 竖向扁钢不应少8根,并应紧贴筒壁,下端应与基础锚固;环向扁钢间距不应大于1.5m,并应与竖向扁钢焊牢。
    3 扁钢构套应采取防腐措施。

11.2. 6 采用外加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柱加固水塔筒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不应少于4根,截面不应小于300mm×300mm,并应与基础锚固;外加圈梁可沿筒壁高度每隔4~5m设置一道,截面不应小于300mm×400mm。
    2 对A类水塔,外加圈梁和柱的主筋不应少于4φ16,箍筋不应小于φ8,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柱节点附近的箍筋应加密。对B类水塔,主筋、箍筋的直径均应增加2mm。

11.2.7 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水塔的砖筒壁或砖支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面层的厚度可采用40~60mm。
    2 加固砖筒壁时,竖向和环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3 加固砖柱的面层应四周设置,其竖向钢筋每边不应少于3φ10,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
    4 加固的竖向钢筋应与基础锚固。

11.2. 8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筒壁水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与基础锚固。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 加固砖筒壁时,竖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250mm;环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Ⅲ 钢筋混凝土支架水塔的加固设计及施工


11.2.9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钢筋混凝土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套的厚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与基础锚固。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宜高于原支架一个等级,且不应低于C20。
    3 A类水塔的混凝土支架加固,其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B类水塔的混凝土支架加固,其纵向钢筋、箍筋的直径均应增加2mm。

11.2.10 采用角钢构套加固钢筋混凝土水塔支架的设计及施工,宜符合本规程第6.3. 4~6.3.6条的有关规定,并应喷或抹水泥砂浆保护层。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7《钢丝镀锌层》GB/T 15393
    8《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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