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 JGJ/T3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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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crack on building engineering JGJ/T 317-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2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建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17-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28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地基变形裂缝控制;5混凝土结构裂缝控制;6砌体结构裂缝控制;7轻质隔墙裂缝控制;8外墙外保温工程裂缝控制;9装修工程裂缝控制;10裂缝的判断与处理。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邸小坛 贾洪 马骥 马晓儒 冯金秋 关淑君 刘加平 刘刚 何星华 李德荣 李彦昌 陈新杰 张大煦 张晋勋 张淑莉 郑秀娟 赵彦兵 徐有邻 徐彦 高连玉 顾祥林 阎培渝 滕晓敏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钱稼茹 周炳章 白生翔 金睿 汪道金 张振栓 高小旺 高永强 唐岱新 魏立国 蔡永太 滕延京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裂缝的控制,保证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裂缝的预防和裂缝的治理。本规程不适用于偶然作用引起裂缝的防治。 1.0.3 建筑工程裂缝的防治,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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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裂缝 cracks 建筑构配件或构配件之间产生可见窄长间隙的缺陷。 2.1.2 受力裂缝 loaded crack 作用在建筑上的力或荷载在构件中产生内力或应力引起的裂缝,也可称为“荷载裂缝”或“直接裂缝”。 2.1.3 变形裂缝 deformation crack 由于温度变化、体积胀缩、不均匀沉降等间接作用导致构件中产生强迫位移或约束变形而引起的裂缝,也可称“非受力裂缝”或“间接裂缝”。 2.1.4 结构缝 structural joint 为减小不利因素的影响,主动设置缝隙用以将建筑结构分割为若干独立单元的间隔。包括伸缩缝、沉降缝、体型缝和抗震缝等。 2.1.5 裂缝控制 crack control 通过设计、材料使用、施工、维护、管理等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中产生裂缝或将裂缝控制在一定限度内的技术活动。 2.1.6 裂缝处 crack treatment 对建筑中已产生的裂缝采取遮掩、修补、封闭、加固等措施,以消除其不利影响的技术活动。 2.1.7 不均匀沉降 non-uniform settlement 基础底面各点下沉量不相等的沉降,或相邻基础的沉降差。 2.1.8 体积稳定性 volume stability 材料或制品的体积变化情况。 2.1.9 空鼓 hollowing 面层与基层或基层与结构层结合面出现的分离或局部鼓起的缺陷。 2.1.10 表面裂缝 surface crack 装修面层的裂缝。

2.2 符 号

2.2.1 作用效应、变形及承载力 Rd——构件承载力的设计值; Sd——荷载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σ0——在t0时刻施加的应力。 2.2.2 材料性能 c——比热; Ec,28——龄期为28d时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fcu,28——龄期为28d时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fk,e——实测材料强度特征值的推定值; Q——水化热; αc——线膨胀系数; β——混凝土的表面放热系数; φ(t)——徐变系数; λ——导热系数; ρ——密度。 2.2.3 计算参数 β(fcu)——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γm——材料强度的分项系数; γRd——构件抗力模型不确定性分项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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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工程裂缝的控制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 3.1.2 建筑工程裂缝的预防措施,应根据建筑的特点确定并实施。 3.1.3 建筑工程裂缝的治理,应先判明开裂原因,对造成影响开裂的因素进行处置后,再进行裂缝处理。

3.2 设 计

3.2.1 设计应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 降低荷载作用和间接作用; 2 释放作用效应; 3 提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体积稳定性和变形能力的要求; 4 提高建筑构配件及其连接或材料抗裂性能。 3.2.2 结构设计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关于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执行外,尚应对特定情况和特殊因素影响下地基和结构的变形实施控制。 3.2.3 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时,不宜增大国家现行结构设计标准限定的伸缩缝设置的间距。当建筑情况复杂时,应根据体型特征、地基情况、建造过程的先后次序等设置结构缝,并宜做到一缝多用。 3.2.4 在选用新材料或制品时,应根据工程应用情况,其对环境的适应情况、体积稳定性和抗变形能力等进行确认。

3.3 材料与制品

3.3.1 建筑材料或制品除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合格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设计或施工企业提出的体积稳定性和抗裂性能的要求。 3.3.2 进场材料应有性能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及绿色环保检测报告。 3.3.3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使用应符合有关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正确堆放、运输和保护。

3.4 施 工

3.4.1 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对裂缝问题应采取预防措施。 3.4.2 建筑工程的施工应有施工工期和施工工序安排。 3.4.3 验收前,对建筑施工时出现的裂缝应进行有效的处理。

3.5 竣工后的措施

3.5.1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清除建筑周边的堆积物。 3.5.2 对大跨度的屋面工程,应采取下列防裂或损伤的措施: 1 降雪后,应及时清除屋面的积冰或积雪; 2 对带女儿墙的屋面,在雨季到来前,应疏通屋面的排水口。 3.5.3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冬季,宜向已竣工的工程供暖,对于地面采暖的房屋,应采取下列预防楼板或墙体出现裂缝的措施: 1 启用地热采暖系统时,应缓慢升温; 2 关闭地热采暖系统时,应缓慢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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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基变形裂缝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设计应在分析和利用建筑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的基础上,综合采取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和地基处理措施,控制地基不均匀变形。 4.1.2 建筑施工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及季节因素,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安排,制定冬雨期施工措施等。

4.2 勘察与气象资料

4.2.1 地基变形计算时应对下列条件进行认定: 1 场地成因及地基土应力历史; 2 岩土层及其均匀性; 3 土的压缩性指标的应力条件与建筑物地基土实际受力条件; 4 经验性变形计算参数与地区经验的符合性。 4.2.2 建筑物的基础及管线的埋置深度宜大于该地区的场地冻结深度,并应采用基侧填砂、斜面基础、基础保温等防冻害措施;室外散水下的土层应进行防冻胀处理。

4.3 地基变形控制

4.3.1 地基变形计算值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允许值。 4.3.2 地基处理应在了解当地经验与施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地基土质特性以及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选择基础形式和地基处理方法,减少地基变形和不均匀变形。 4.3.3 复杂条件下的建筑物抗浮设计,应进行专项论证确定抗浮设防水位。 4.3.4 在同一结构单元内宜采用相同的地基处理方法,并可采取下列减少地基不均匀变形的措施: 1 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按沉降控制的要求调整基础底面积或基桩的位置、数量、桩径和桩长等。

4.4 建筑与结构措施

4.4.1 砌体结构建筑宜采用下列结构措施: 1 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结构单元的长高比L/H宜小于或等于2.5; 2 当结构单元的长高比为2.5<L/H≤3.0时,纵墙宜连续贯通,并应控制其内横墙间距; 3 在±0.000m标高处,应在纵横向内外墙处设置贯通的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4 应采用整体性好的基础形式。 4.4.2 当结构单元之间存在沉降差时,沉降量较大的结构单元各结构层的标高,宜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 4.4.3 建筑物与管沟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

4.5 施 工

4.5.1 建筑物施工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观测结果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处理措施。 4.5.2 地基基础施工应采取下列防止地基土扰动的措施: 1 基槽开挖时,可在基底保留200mm厚度的原土,待基础施工开始时,采用人工清除; 2 雨期施工时,应防止雨水浸泡扰动地基土; 3 冬期施工时,应采取基底的防冻措施;回填土方时不应将冻土、冻块填入基底; 4 当地基土已被扰动时,应将扰动土挖除,换填后再压实。 4.5.3 当建筑物基础埋置深度有差异时,埋置较深的部分应先施工;建筑物高度较大的部分应先施工。 4.5.4 对于荷载存在差异的结构单元,宜设置施工后浇带。 4.5.5 地基基础施工期间,应采取防止基坑灌水以及地下水位突然升高造成基础底板上浮产生裂缝的措施。 4.5.6 深基坑毗邻既有建筑物时,应对既有建筑物进行全面鉴定,并应采取支护措施,确保毗邻建筑物及地下设施不受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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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混凝土结构裂缝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 混凝土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等关于裂缝控制的规定,并在构件容易开裂的部位采取相应的构造措施预防裂缝的产生。 5.1.2 结构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保证其体积稳定性。 5.1.3 混凝土结构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压面、养护和拆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 2 对容易出现裂缝的结构或构件宜采取避免开裂的措施。

5.2 设 计

 

Ⅰ 控制间接作用效应的措施

5.2.1 对体量大或外形和刚度变化的混凝土结构,宜设置伸缩缝或设置适量的后浇带。 5.2.2 对表面尺寸大的墙体、楼板等面状混凝土结构构件,可设置引导开裂的控制缝(图5.2.2)。控制缝应设置在不影响观感、不易渗漏或后续施工能掩盖的部位。 5.2.3 对大跨度的屋盖结构和刚度较大的室外构件,宜设置允许位移的支座。

Ⅱ 防裂构造措施

5.2.4 在混凝土结构下列受到约束的部位,应配置构造钢筋或采取相应的防裂构造措施: 图5.2.2 混凝土结构的控制缝.jpg 图5.2.2 混凝土结构的控制缝

1-引导缝;2-预留缺口;3-掩饰或装修线条;4-预埋止水带;5-预留缺口或插片;6-后浇墙体

    1 按简支构件设计,但嵌固在砌体墙内的现浇板、预制板或梁的端部; 2 按铰接端设计而实际为约束连接的混凝土墙或柱的端部; 3 按铰接梁设计但实际与墙或柱浇筑成一体的梁端及墙、柱连接部位; 4 预制构件的拼接部位; 5 预制板的板侧拼缝; 6 混凝土结构与其他类型构件的连接部位; 7 按受压设计,而实际可能承受拉力的构件; 8 大跨度构件的支撑部位; 9 大跨度楼板的角部区域; 10 结构单元楼板的角部区域。 5.2.5 在混凝土结构下列形状、刚度突变的部位,宜配置防止应力集中裂缝的构造钢筋或采用圆角、折角等防裂构造措施: 1 构件的凹角部位; 2 结构中部有局部凹进的部位; 3 楼板、墙体厚度变化的部位; 4 门、窗、设备、管道、施工洞口的角部; 5 结构体量、外形、质量、刚度突变的部位。 5.2.6 在混凝土构件容易引起收缩变形积累的下列部位,宜增加抵抗收缩变形的构造配筋或钢筋网片: 1 现浇混凝土板面的板芯部位; 2 板边、板角部位; 3 墙面水平部位; 4 梁类构件侧面; 5 混凝土保护层中。

Ⅲ 间接作用的控制措施

5.2.7 大体积混凝土或表面积较大的混凝土构件,宜选用强度较低的混凝土。当采用高强混凝土时,宜延长其达到规定强度的龄期。 5.2.8 对容易开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取下列控制间接作用的防护措施: 1 混凝土结构的屋面应设置保温层和隔热层; 2 直接暴露在室外空气中的阳台、雨罩、檐口板、女儿墙等构件或配件应减小伸缩缝间距;应设置保温层;易受阳光曝晒的部位应做成浅色; 3 对采用地板采暖的楼盖,采暖设施与楼板之间宜设置隔热层。 5.2.9 对于裂缝控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可通过分析估算间接作用的效应,确定结构混凝土的裂缝控制性能。分析估算所需的混凝土热物理性能参数可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取值;混凝土收缩的规律可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确定;混凝土徐变的规律可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确定。

5.3 混凝土材料

5.3.1 混凝土的生产方应根据设计和施工方对混凝土性能提出的要求和原材料性能实际检验结果,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对有较高抗裂要求的混凝土,可使粗骨料的紧密堆积密度达到最大进行混凝土配合比抗裂优化设计。 5.3.2 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指标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等相容性试验可按本规程附录D进行。 5.3.3 进行施工混凝土试配时,宜进行下列同条件养护试验: 1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2 混凝土收缩量和收缩速率; 3 混凝土抗裂性能; 4 混凝土微膨胀性能。 5.3.4 对板类构件的混凝土宜按本规程附录E进行混凝土抗裂性能试验。 5.3.5 对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下列控制水化热的措施: 1 宜采用低热水泥; 2 可按设计允许的延迟龄期要求使用粉煤灰和缓凝剂,调节胶凝材料水化速度; 3 在混凝土拌合物的运输与浇筑过程中,应进行温度控制。

5.4 施 工

5.4.1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针对板类构件的混凝土和大体积混凝土采取专门的预防裂缝的措施。 5.4.2 后浇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浇带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后浇带宽度不宜小于800mm; 2 后浇带宜在混凝土干缩速率明显下降后浇筑;混凝土的干缩速率可通过现场同条件养护试件测定。 5.4.3 后浇带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应清除后浇带两侧松散的混凝土; 2 当后浇带的主筋切断时,可采用搭接或机械连接形式连接; 3 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宜较其两侧构件提高一个等级; 4 当采用补偿收缩或微膨胀混凝土时,应对其补偿收缩或微膨胀的性能进行检验; 5 后浇带施工后,保湿养护不宜少于14d。 5.4.4 对于板类构件,除采取规定的养护措施外,应采取下列附加处理措施: 1 在混凝土初凝前,应采用平板振动器进行二次振捣; 2 终凝前应对混凝土表面进行抹压; 3 掺加粉煤灰、缓凝剂的混凝土应增加养护时间。 5.4.5 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宜采用分片浇筑、分层或分段浇筑的施工措施,其施工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分片、分层或分段浇筑的最小块材尺寸及时间间隔,宜以混凝土内外温差不大于25℃、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大于20℃为控制目标; 2 当通过分片、分层或分段界面处的钢筋较少时,应增设通过界面表层的连接钢筋,连接钢筋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m,钢筋深入界面内的长度和外露长度宜大于150mm; 3 对有防水要求的构件应在连接处放置止水带; 4 跳仓法施工或分段浇筑的构件,宜经7d以上养护后,再将各段连成整体,其跳仓接缝应按施工缝要求处理。 5.4.6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后,宜进行内外温差和环境温度的监测。早期养护不宜用冷水直接冲淋混凝土表面;当环境温度较低时,宜采取防止混凝土表面温度快速降低的技术措施。 5.4.7 大体积混凝土的表面裂缝控制,宜按本规程第5.4.5条第1、2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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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砌体结构裂缝控制

 

6.1 一般规定

6.1.1 砌体结构应按承重墙体和非承重墙体分别采取裂缝控制。 6.1.2 砌体结构的设计与施工应采取措施,预防太阳辐射热、环境温度、局部作用、材料体积稳定性和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因素造成的裂缝。

6.2 材 料

6.2.1 砌体结构块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的规定。 6.2.2 砌体结构不应采用免蒸压硅酸盐砖或砌块。 6.2.3 砌体结构块材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自承重墙块材的最小强度等级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 自承重墙块材的最小强度等级

表6.2.3 自承重墙块材的最小强度等级.jpg

    注:防潮层以下宜采用实心砖或预先将孔灌实的多孔砖。

6.2.4 承重墙块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孔砖宜为半盲孔,孔洞率不应大于35%,中肋及边肋厚度不宜小于18mm; 2 多孔砖孔的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应大于2,孔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0mm;砌块肋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25mm,壁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块材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6.2.4的最小限值要求:

表6.2.4 块材的折压比最小限值

 

块材种类

 

块材高度(mm)

块材强度等级

MU30

MU25

MU20

MU15

MU10

折压比现值

蒸压实心砖

53

0.16

0.18

0.20

0.25

0.30

多孔砖

90

0.21

0.23

0.24

0.27

0.32

注:1 折压比为块体材料抗折强度与其抗压强度等级之比; 2 蒸压实心砖包括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 3 多孔砖包括烧结多孔砖和混凝土多孔砖。 6.2.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得有未切割面,切割面不得残留切割渣屑,其劈压比不应小于表6.2.5规定的劈压比最小限值。

表6.2.5 蒸压加气混凝土劈压比最小限值

强度等级

A3.5

A5.0

A7.5

劈压比

0.16

0.12

0.10

    注:劈压比为蒸压加气混凝土试件劈拉强度与其抗压强度等级之比。

6.2.6 块材的物理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燥收缩率和吸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材料标准的规定; 2 碳化系数不应小于0.85; 3 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5; 4 非烧结块材材料的抗冻性能应符合表6.2.6的规定。

表6.2.6 非烧结块材材料的抗冻性能

使用条件

抗冻等级

质量损失(%)

强度损失(%)

非采暖地区

F25

≤5

≤25

寒冷地区

F35

严寒地区

F50

注:非采暖地区指最冷月平均气温高于-5℃的地区;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执行。 6.2.7 非烧结块材不得用于长期受200℃以上或急热急冷的建筑部位和有酸性介质的建筑部位。 6.2.8 砌筑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砂浆的制备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墙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 ±0.000以下及潮湿环境砌体的砂浆应为水泥砂浆或特种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4 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宜采用粘结性好的专用砂浆; 5 夹心复合墙的外叶墙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6 砂浆的引气量应小于20%。 6.2.9 当采用掺有微沫剂的砌筑砂浆时,应具有长期可靠性能检验报告。 6.2.10 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块材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用于无筋砌块砌体时,其坍落度不宜小于180mm;用于配筋砌块砌体时,其坍落度不宜小于250mm,并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灌孔混凝土的抗冻等级不应低于块材的抗冻等级。 6.2.11 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抹灰砂浆宜为防裂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弹性模量应与墙体块材相近; 2 嵌缝腻子、硅酮密封及防水材料应有耐候性指标要求; 3 用于墙体增强的玻璃纤维网格布应具有耐碱性能; 4 尼龙胀钉应符合锚固强度及耐久性指标要求,不得应用再生材料制品。

6.3 设 计

6.3.1 砌体结构外墙的现浇圈梁和构造柱等混凝土构件不应外露,当其外侧没有砌体覆盖时,应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外露的 屋面挑檐、梁板式外廊和女儿墙压顶等现浇混凝土构件应设置分隔缝,分隔缝的间距宜为12m~20m。 6.3.2 混凝土屋面的保温层和隔热层,应能有效消除太阳辐射热对屋面构件体积膨胀的影响。 6.3.3 屋面的构造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混凝土屋面板上应设置隔汽层; 2 当采用预制混凝土屋面板时,应在板缝处粘贴玻璃纤维加强带; 3 在屋面上宜设置能排除保温层内水分的排汽孔。 6.3.4 屋面的设计应采取下列防裂措施: 1 屋面保温层或屋面刚性面层及砂浆找平层等应进行分格,分格的间距不宜大于6m; 2 屋面保温层或屋面刚性面层及砂浆找平层等与女儿墙、突出屋顶的水箱间和楼梯间等墙体之间应设置分隔缝; 3 分格和分隔缝的宽度宜为25mm~30mm,并应填塞弹性防水嵌缝膏料; 4 屋面保温层应延长至挑檐板的尽端。 6.3.5 顶层墙体的结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顶层墙体砌筑砂浆应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2 沿顶层内外纵横墙宜设置拉通的现浇混凝土圈梁; 3 顶层山墙和端部两开间范围的内外纵横墙交接处宜设置抗裂构造柱;温差较大的地区,顶层端部两开间的外墙门窗洞口两侧应设置抗裂构造柱; 4 顶层山墙和端部两开间范围内的内外墙体宜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设计成水平配筋墙体; 5 顶层墙体门窗洞口宜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设计成抗裂洞口。 6.3.6 女儿墙应设置与钢筋混凝土压顶相连的构造柱或芯柱,构造柱的间距不宜大于4m,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分格缝内应嵌填耐久性好的柔性防水材料。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保温层应延伸至女儿墙。 6.3.7 在窗台下安放散热器的窗肚墙处,宜在砌体水平灰缝中每隔500mm设置直径4mm焊接钢筋网片或2根直径6mm拉结钢筋。非外保温墙体,尚应在窗肚墙与散热器间隙部位放置挤塑聚苯铝箔复合或岩棉铝箔复合的保温辐射板等。 6.3.8 楼面或屋面梁放置在承重墙体上时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 对跨度大于4.8m的梁,应在梁下设置梁垫,且梁垫应与圈梁浇成整体; 2 对厚度不大于240mm的墙,当梁的跨度大于6m时,应增设壁柱; 3 对跨度不大于4.8m的梁,应放置在混凝土圈梁上; 4 对跨度大于4.8m的梁,应远离门窗洞口,当距门窗洞口的距离不足1.5m时,应在其下的墙体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柱,门窗洞口宜为抗裂洞口; 5 当跨度小于4.8m的梁与门窗洞口的距离小于600mm时,门窗洞口应为抗裂洞口。 6.3.9 当非烧结砖(块)墙长度大于5m时,宜在墙体半高处设置2道~3道焊接钢筋网片或3根直径6mm的通长水平钢筋。 6.3.10 填充墙和隔墙宜放置在楼面梁或基础之上,并应与周边构件可靠连接。 6.3.11 无地下室时,首层内墙门窗洞口宜为抗裂洞口,外墙窗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碰撞部位应有防冲击措施; 2 对普通砖砌体结构房屋,底层窗台下墙体2道~3道灰缝内应设置钢筋网片或3根直径6mm的钢筋,并应伸入两边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 3 承重墙底层外墙窗台板下应通长设置水平钢筋或钢筋混凝土现浇带; 4 当采用预制窗台板时,块材高度大于53mm的墙体,预制窗台板不得嵌入墙内。 6.3.12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单层工业厂房,当承重构件为钢筋混凝土柱,围护结构为砖或砌块时,不应采用两种不同类型的基础。

6.4 施 工

6.4.1 砌体结构的施工方应根据设计施工图纸、现场自然条件和墙体材料特点,编制墙体防裂施工技术方案及相应的工法。施工方案应重点解决基础不均匀沉降、局部应力集中等问题。 6.4.2 块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块材在储藏、运输及施工过程中,不应遭水浸冻; 2 混凝土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等砌筑时,自出釜之日起的龄期不应小于28d; 3 对体积稳定性存在疑问的块材,应实测其体积变化的情况。 6.4.3 砌块砌筑前应按设计及施工要求进行试排块,排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洞口的下边角处不得有竖向灰缝; 2 承重单排孔混凝土空心砌块的块型应满足其砌筑时上下皮砌块的孔与孔相对; 3 自承重空心砌块宜采用半盲孔块型,并应将半盲孔面作为铺浆面。 6.4.4 砂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种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 冬期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含冻结块时,应融化后使用; 3 砂浆中掺有外加剂时,其外加剂及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砂浆中掺用的粉煤灰等级及其掺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的规定; 5 预拌专用砂浆应按相应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搅拌。 6.4.5 砌块砌体结构不宜设置脚手眼,其他砌体结构不应在下列部位设置脚手眼: 1 过梁上与过梁成60°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1/2的高度范围内; 2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3 砖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范围内; 4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5 其他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4.6 砌体结构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且不应超过1.5m; 2 相邻工作段的砌筑高差不得超过一层楼的高度,也不应大于4m; 3 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 构造柱或芯柱之间的墙体,当墙长小于1.2m,墙高大于3m时,在未浇混凝土之前,宜进行临时支撑; 5 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屋面的荷载标准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应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6.4.7 砌体结构的施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块材砌筑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清理块材表面的油污、残留渣屑及预湿水处理;非烧结块材砌筑时不宜浇水,当天气特别燥热时可少量喷水; 2 不同品种材料及不同强度等级的块材不得混砌; 3 用于固定门、窗的块材不得现场凿砍制取,应采用预先加工成孔的块材;墙体孔洞不得用异物填塞; 4 砌体结构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内外墙不应分砌施工; 5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粉煤灰砖、灰砂砖,当采用普通砂浆砌筑时,应随砌随勾缝,灰缝宜内凹2mm~3mm; 6 应按所用块材及砂浆的性能要求对砌筑面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6.4.8 砌体结构的施工应采取下列减小基础不均匀沉降及其影响的措施: 1 砌体结构的基础砌筑后,宜双侧回填;单侧回填土应在砌体达到侧向承载力后进行; 2 应根据地基变形监测情况调整施工进度; 3 对首层较长的墙体,可在基础不均匀沉降影响明显的区域留斜槎,待结构封顶后补砌。 6.4.9 砌体结构的施工在特定部位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不能同时砌筑但又需留置临时断面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2 除转角处外,施工中不能留斜槎时,可留直槎,但直槎应砌成凸槎,并应加设拉结钢筋;抗震设防地区砌筑工程不得留直槎; 3 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应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灰缝应平直; 4 填充墙封顶的块材应在墙体砌筑完成15d后斜砌; 5 当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不大于30mm的空隙,墙体应卡入设在梁、板底的卡口铁件内,待填充墙砌筑完并至少间隔7d后,对混凝土砌块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间隔14d,再采用弹性材料嵌塞; 6 内墙施工洞口顶部应设置混凝土过梁,侧边应砌成凸槎并留有拉结钢筋;施工洞孔口应尽快封堵,在进行墙面抹灰前应对过梁下存在的空隙进行检查,填实后用钢丝网水泥砂浆抹灰等防裂措施。 6.4.10 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芯柱施工应采用专用振捣机具,施工缝宜留在块材的半高处,施工缝的界面应在继续施工前进行清洁处理。 6.4.11 减小太阳辐射热影响的屋面保温和防水工程的施工应采取下列施工措施: 1 屋面隔汽层应在混凝土构件干燥后施工; 2 屋面保温层的施工,不应影响保温材料的性能,不应增大保温层的含水率; 3 应待保温层和找平层干燥后施工防水层。 6.4.12 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时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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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轻质隔墙裂缝控制

 

7.1 一般规定

7.1.1 轻质隔墙宜按轻质条板隔墙和骨架覆面板隔墙分别采取裂缝控制措施。 7.1.2 轻质隔墙施工时,应对到场材料进行保护,并应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7.1.3 轻质隔墙施工完成后,应采取避免损伤、受潮和沾污等保护措施。

7.2 轻质条板隔墙

 

Ⅰ 设计措施

7.2.1 轻质条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JG/T 169的规定。 7.2.2 轻质条板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选择氯氧镁制品条板或非蒸压的泡沫混凝土条板; 2 石膏条板不宜用于湿度较大的房间; 3 单层条板隔墙高度不超过3m时,宜采用整板。 7.2.3 轻质条板隔墙应安装在楼面梁上。 7.2.4 轻质条板隔墙的设计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的规定,轻质条板隔墙与上部主体结构之间宜采用下列柔性连接措施: 1 在两块条板顶端拼缝处宜设置U形或L形钢板卡与主体结构连接; 2 条板与结构之间宜留有不小于20mm的缝隙,缝隙宜采用柔性砂浆填实; 3 连接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7.2.5 当轻质条板墙体的安装长度超过6m时,应设置立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 7.2.6 轻质条板隔墙的接缝处宜粘贴100mm宽玻璃纤维布条;在阴阳转角及与结构接缝处,尚应粘贴第二道正交的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的宽度宜为200mm。

Ⅱ 施工措施

7.2.7 施工现场轻质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条板应侧立放置在平坦、坚实且干燥的地方,条板下应架空; 2 条板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层; 3 雨天应采取防雨措施。 7.2.8 轻质条板隔墙的施工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安装部位的顶板、墙、柱面及地面应清理干净,粘结部位的光滑表面应打毛处理; 2 板材开槽切割应采用云石机,板材的打孔应采用电钻;安装时,不应直接剔凿、敲击; 3 板与板之间的缝隙应满铺粘结砂浆,拼接时应采取将砂浆挤出的方式,挤出砂浆后的缝隙不宜大于5mm,挤出的砂浆应及时清理; 4 玻璃纤维网格布的纬向应垂直于板与板、板与主体结构的接缝方向; 5 对厚度不大于90mm的隔墙板,不宜横向开槽埋管;当在墙板内竖向开槽走线时,线管直径不宜超过25mm; 6 顶板板缝柔性砂浆的封堵宜在楼面恒载基本完成后进行。

7.3 骨架覆面板隔墙

 

Ⅰ 材料及堆放要求

7.3.1 骨架覆面板隔墙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龙骨材料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龙骨的布置应满足整体墙体刚度的需要;龙骨表面应平整、棱角挺直; 2 骨架覆面板隔墙面板应与隔墙龙骨匹配,所选面板的强度、厚度应满足隔墙的整体刚度和质量要求;面板的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0mm。 7.3.2 骨架覆面板隔墙面板的场内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平板手推车;板材装车时应将两块正面朝内,成对码垛; 2 立放侧运,板间不应混有杂物; 3 卸装时应防止碰撞; 4 雨天运输时,应采取防止面板受潮变形的覆盖措施。 7.3.3 骨架覆面板隔墙面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堆放时,应搭设面板堆放平台,并应采用苫布遮盖等防潮防雨措施; 2 室内堆放时,面板下应架空; 3 面板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m;堆垛间空隙不应小于300mm。 7.3.4 龙骨应堆放在干燥、无腐蚀性危害的室内。

Ⅱ 设计措施

7.3.5 骨架覆面板隔墙应采用配套的龙骨、面板、配件及面板固定方法。 7.3.6 特殊情况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的高度应与龙骨骨架的整体刚度相适应,当隔墙高度增加时,龙骨应加密; 2 在门窗洞口、设备洞口和其他预留洞口处,应布置加强龙骨,并应与原龙骨牢固连接; 3 当在隔墙上悬挂、安装固定设施时,应对龙骨进行补强处理。

Ⅲ 施工措施

7.3.7 骨架覆面板隔墙的施工应合理安排工序,控制施工流程;面板铺装前应安装各种预埋管线。 7.3.8 面板的排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的接缝应设置在龙骨上; 2 墙两侧的面板接缝的位置应错开; 3 采用双层面板时,内外两层面板的接缝应错开; 4 门窗洞口的面板宜为刀把形的整板。 7.3.9 面板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板应在无应力状态下安装,不应强压就位; 2 隔墙与顶板交接处,面板应与竖向龙骨连接,不应与横向龙骨连接;隔墙与墙、柱交接处,面板应与临墙的第2根龙骨连接,不应连接在第1根龙骨上; 3 面板与墙、柱、顶板间应留不大于3mm的缝隙,与地面间应留10mm~15mm的缝隙;固定面板前应沿缝隙涂抹嵌缝膏; 4 固定面板时,应从面板的中部开始,向长边及短边推进; 5 板缝粘结部位的胶泥应饱满,粘结牢固。 7.3.10 当隔墙长度超过12m时,应设置由双龙骨构成的控制缝。

8 外墙外保温工程裂缝控制

8.0.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选用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且经过认证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其组成材料应成套供应。 8.0.2 外墙外保温用材料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块状保温材料应有足够的陈化时间; 2 非金属连接件不应采用再生材料制品; 3 墙体所采用的饰面涂料应具有防水透气性。 8.0.3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抹灰砂浆可按本规程附录G的方法进行抗裂性试验。 8.0.4 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对墙体存在的裂缝进行处理。 8.0.5 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洞口及墙、阳台、挑沿等突出部位。 8.0.6 外墙外保温应在结构缝处、预制墙板相接处、外墙材料改变部位、外墙可能产生较大位移的部位设置变形缝,并应对变形缝进行防水处理。 8.0.7 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期间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应施工。 8.0.8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设置分格缝,并应对分格缝处采取防渗漏措施。 8.0.9 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现浇混凝土外墙表面光滑处及残留的隔离剂应进行处理; 2 墙面不平整处,宜采用保温砂浆修补、找平; 3 墙角处保温板应交错互锁; 4 门窗洞口四角处保温板不得拼接,保温板接缝距角部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5 装饰缝、保温板拼缝、门窗四角和阴阳角等应设置局部加强网; 6 保温板安装后应及时抹面。 8.0.10 外墙外保温系统薄抹面层的抗裂砂浆厚度宜为3mm~6mm,抹灰面层中应满铺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玻璃纤维网格布应横向铺设并全部压入抗裂砂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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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装修工程裂缝控制

 

9.1 一般规定

9.1.1 装修工程应使用体积稳定性好、适应性好和接缝处理配套的材料。 9.1.2 装修工程应采取设置伸缝、缩缝、分格缝等引导措施,局部加强措施和缝隙处理措施等避免出现表面裂缝。 9.1.3 装修工程应在各种隐蔽管线和埋件安装完毕后,按施工工序要求的间隔时间施工。

9.2 材 料

9.2.1 装修工程所用水泥进场后,应对其安定性、凝结时间等指标进行复验。 9.2.2 装修工程所用石灰膏不应含有未熟化颗粒和杂质;常温下石灰膏的熟化时间不应小于15d,也不应大于30d。 9.2.3 装修工程底层粉刷石膏的抗折强度和抗压强度不应小于面层粉刷石膏的强度。 9.2.4 装修工程的砂浆宜采用中砂配制,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3%,且不得含有泥块、草根,树叶等杂质。 9.2.5 装修工程的细石混凝土、水磨石、水泥钢屑、防油渗和不发火地面面层,其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骨料应采用含泥量不大于3%的粗砂或中粗砂。 9.2.6 装修工程的饰面砖、饰面板和大理石及花岗岩板材等装饰面材在运输及储存时应采取避免损伤的措施;在使用前,应对其表面裂缝等缺陷进行检查,并对其体积稳定性、吸水率和强度指标进行检验。

9.3 墙面装修工程

9.3.1 墙面装饰工程启动时,承重墙体的搁置时间不宜少于45d,内隔墙和框架填充墙的搁置时间不宜少于30d;墙面装饰工程施工前,应对墙体存在的裂缝和缺陷进行处理。 9.3.2 墙面装饰工程抹灰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抹灰砂浆的线膨胀系数和弹性模量宜与墙体材料一致; 2 内墙抹灰砂浆宜采用混合砂浆或纤维砂浆; 3 底层抹灰砂浆强度不应小于面层抹灰砂浆的强度。 9.3.3 墙面装饰工程抹灰砂浆的抗裂性可按本规程附录G的方法进行评估。 9.3.4 墙面抹灰层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抗裂措施: 1 当墙面抹灰厚度为25mm~35mm时,应采取金属网分层进行加强处理; 2 墙体管线槽处及施工洞口接茬处应采用金属网或玻璃纤维网格布进行加强处理; 3 墙面基层不同材料相交部位的抹灰层应采用金属网或玻璃纤维网格布进行加强,加强网应超过相交部位不少于100mm; 4 墙面内安装各种箱柜,其背面露明部分应加钉钢丝网;钢丝网与界面处墙面的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 9.3.5 墙面抹灰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表面杂物和尘土应清除,抹灰前应湿润;混凝土和加气混凝土基层应凿毛或甩毛; 2 底层粉刷石膏应分层刮压,每层厚度应为5mm~7mm;面层粉刷石膏的厚度应为1mm~2mm,压光应在终凝前完成; 3 砂浆抹灰层应按三遍抹至设计厚度; 4 外墙面抹灰宜加适量聚丙烯短纤维,并应根据建筑物立面形式按下列规定适当留置分格缝: 1)水平分格缝宜设在门窗洞口处; 2)垂直分格缝宜设在门窗洞口中部; 3)山墙水平和垂直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2m; 4)女儿墙的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1.5m; 5 抹灰完成后应喷水或涂刷防裂剂进行养护,养护不应少于7d; 6 预拌砂浆或干粉砂浆的抹灰应按砂浆说明书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9.3.6 墙面涂层和裱糊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涂饰前应在混凝土或砂浆基层上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 涂刷基层为木材时应除净松脂,并应采用封闭底漆封底; 3 墙面湿度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 4 墙面面层涂料应具有较好的柔性;上下层涂料的收缩性、坚硬性、膨胀性应一致。 9.3.7 墙面饰面块材的空鼓和开裂可采取下列措施预防: 1 墙面找平材料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饰面砖与找平层的粘结强度; 2 墙面饰面砖在粘贴前应放入净水中浸泡2h以上,取出晾干表面水分后方可使用,粘贴时基层的含水率宜控制为15%~25%; 3 外墙饰面砖粘贴留缝宽度不应小于5mm ;饰面板粘贴留缝宽度不应小于8mm,玻璃制品粘贴留缝宽度不应小于10mm; 4 饰面板安装时在墙面顶部和底部应留出10mm~20mm的缝隙; 5 在防水层上粘贴墙面饰面砖时,粘结材料与防水材料性能应相容; 6 墙面采用强度较低或较薄石材时,应采取背面粘贴玻璃纤维网格布的补强措施。

9.4 室内地面装修工程

9.4.1 地面装修工程应在变形稳定的土层或满足刚度要求的楼面结构上施工。 9.4.2 回填土应夯实,且应使地面沉降与管沟沉降相一致。 9.4.3 室内无楼板地面的垫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混凝土垫层时,宜在垫层下铺设砂、炉渣、碎石、矿渣或灰土等材料; 2 垫层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的相关规定; 3 当地面变形较大时或有管沟通过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垫层,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钢筋的配置量不宜低于最小配筋量。 9.4.4 散水混凝土垫层的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6m,转角部位应设置45°斜缝,垫层与外墙之间应设置分隔缝,缝宽宜为20mm~30mm,缝内应填沥青类材料。 9.4.5 楼面装修地面的垫层应设置横向缩缝和纵向缩缝,缝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 9.4.6 建筑地面装修的面层应在垫层变形稳定后施工,垫层上宜设置找平层。 9.4.7 建筑装修整体地面的设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细石混凝土、水磨石、水泥砂浆、聚合物砂浆等面层的分格缝,应与垫层的缩缝对齐;在主梁两侧和柱四周的地面宜分别增设分格缝; 2 设有隔离层的面层分格缝,可不与垫层的缩缝对齐。 9.4.8 建筑装修板块面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瓷砖宜采用干铺法施工; 2 地砖间留缝宜为1mm~3mm,与墙柱间留缝宜为3mm~5mm; 3 大理石、花岗石块材间留缝宜为1mm~2mm,与墙柱间留缝宜为8mm~12mm;面层宜每隔8m~10m设置伸缩缝,留缝宜为10mm~20mm; 4 预制板块之间留缝宜为3mm,与墙柱间留缝宜为8mm~12mm。 9.4.9 地面的变形缝设置应与结构缝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地面的各个构造层。

9.5 吊顶装修工程

9.5.1 吊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屋面或楼面刚度的要求。 9.5.2 吊顶龙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上人的吊顶,当吊杆长度小于1.5m时,吊杆直径不宜小于6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吊杆直径不应小于8mm,并应设置反向支撑; 2 上人的吊顶,当吊杆长度小于1.5m时,吊杆直径不应小于8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吊杆直径不应小于10mm,并应设置反向支撑; 3 对跨度大于15m的吊顶,应在主龙骨上每隔15m加一道大龙骨,并应垂直于主龙骨且与主龙骨连接牢固。 9.5.3 吊顶龙骨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龙骨应按短向宽度的1/200~1/300起拱; 2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或增设吊杆; 3 吊顶的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间距宜为300mm~600mm;横撑龙骨应采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龙骨之间的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9.5.4 吊顶装修工程饰面板的安装可采取下列控制裂缝的措施: 1 饰面板安装应由吊顶的中部开始; 2 饰面板与龙骨嵌装时,应防止互相挤压; 3 饰面板与墙、柱边的留缝宜为10mm~20mm。 9.5.5 吊顶装修板的风口、灯具口等处应在安装后开孔;宜开为圆孔,开方形或矩形孔时应避开主次龙骨位置;洞口大于300mm时,洞四周应附加龙骨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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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裂缝的判断与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判定建筑开裂的原因可采取由表及里、由装修到结构的判断方式。 10.1.2 当装修面层出现裂缝、空鼓或损伤时,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判断: 1 应检查支承装修面层的找平层、垫层、保温层等的开裂、缺陷、空鼓、松动、受潮、受冻等异常情况; 2 当找平层、垫层、保温层等无异常情况时,应从装修面层本身查找开裂、空鼓等的原因并确定处理措施。 10.1.3 当找平层、垫层或保温层等存在开裂、空鼓、脱落等问题时,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判断: 1 应检查主体结构、围护结构或土层等的开裂、缺陷或明显变形等异常情况; 2 当主体结构、围护结构或土层等无异常情况时,应从找平层、垫层或保温层本身查找开裂、空鼓等的原因并确定处理措施。 10.1.4 结构存在裂缝时可按下列规则进行判定: 1 对存在受力裂缝的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分析;并应根据分析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对变形裂缝,可根据裂缝的形态、位置和出现的时间等因素分析裂缝的原因和发展情况,并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和裂缝处理措施。

10.2 装修裂缝的判断与处理

10.2.1 当墙面、地面或吊顶面板等装修面层开裂时,可采取局部或全部更换的处理措施。

Ⅰ 墙面装修

10.2.2 墙面抹灰层局部起翘、空鼓和开裂可按下列步骤进行处理: 1 将起翘、空鼓和开裂部位每边加宽50mm部位划出范围,用切割锯按线切割; 2 将切割范围内的面层或基层全部剔除; 3 用提高一个强度等级且加膨胀剂的同品种砂浆抹压密实,并及时进行养护。 10.2.3 墙面涂层的表面裂缝可按下列步骤处理: 1 铲掉开裂部位的表层; 2 用砂纸将涂层的基层打磨平整; 3 用界面剂粘绸布一道,重刮腻子; 4 重刷涂料。 10.2.4 结构出现不同墙体材料的相交部位的界面裂缝可按本规程第9.3.4条的规定处理。

Ⅱ 地面装修

10.2.5 地面装修的空鼓,应将空鼓部位加宽50mm范围处用切割锯切割,将该范围的面层和基层空鼓全部剔凿后,宜采用提高一级强度等级材料进行浇筑、抹压密实处理。 10.2.6 建筑地面装修的表面裂缝可采取水泥基胶浆进行面层修补补强。 10.2.7 对于基层或结构裂缝,可采用灌压环氧浆液的处理措施,环氧浆液配比应经过验证,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对原有裂缝采用环氧胶泥封缝,并留出灌浆孔和出浆孔; 2 将配制好的环氧浆液放入注胶罐中,注胶时压力宜为0.2MPa~0.3MPa; 3 浆液刚从出浆孔流出时,不应马上停止注胶,应维持压力5min~10min。

Ⅲ 吊顶面板

10.2.8 吊顶面板开裂时,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判断: 1 受潮或受冻; 2 未设置伸缩缝; 3 受外力作用; 4 应力集中。 10.2.9 建筑吊顶装修裂缝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吊顶装修的界面缝和控制缝,应按设计要求采用留明缝或采用掩饰裂缝措施; 2 建筑吊顶装修伸缩缝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裂缝全部刮开,可用嵌缝腻子将刮开处分三次刮平; 2)粘贴玻璃纤维网格布,每边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 建筑吊顶装修的表面裂缝,应采取用砂纸将已出现裂纹的部位打磨平整后粘贴绸布的处理方法; 4 吊顶面板挠度过大开裂时,可采取加固结构后重新吊顶的措施。

10.3 外墙外保温裂缝的判断与处理

10.3.1 保温层出现问题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判断: 1 保温层出现裂缝时,应核查围护结构的变形、开裂情况; 2 保温层受潮时,应核查防水和隔汽层的情况。 10.3.2 当围护结构对保温层裂缝无影响时,应对保温层进行局部修复。 10.3.3 当保温层受潮时,应待基层干燥后重新铺设保温层。

10.4 轻质隔墙裂缝的判断与处理

10.4.1 当轻质条板隔墙出现裂缝时,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判断: 1 条板上端与结构层的间隙情况; 2 条板的受潮及变形情况; 3 条板接缝处的处理情况; 4 条板墙的局部受力情况。 10.4.2 对于开裂受损或出现变形的条板宜采取更换的处理措施,在更换时应根据造成问题的根源采取相应的防裂措施。 10.4.3 当骨架覆面板隔墙的面板出现侧弯和开裂时,应核查骨架的侧弯情况。当骨架存在相似的侧弯时,应采取措施解决骨架的侧弯问题。 10.4.4 覆面板出现裂缝时,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判断: 1 门窗洞口、电盒等预留洞应力集中情况; 2 墙板上悬挂重物; 3 墙板局部受外力冲击; 4 覆面板变形情况。 10.4.5 覆面板出现裂缝时,可采取局部修复或更换的处理措施。

10.5 砌体结构裂缝的判断与处理

10.5.1 砌体结构开裂原因可根据受力裂缝、变形裂缝等的形态和出现的部位判断,也可采取有针对性的判定方法。 10.5.2 砌体结构的受力裂缝可根据下列特征进行判断: 1 重力荷载造成的裂缝多呈竖向; 2 剪切作用造成的裂缝主要为斜向裂缝; 3 弯曲受拉裂缝多数沿砌体灰缝水平向发展; 4 直拉裂缝多沿着与拉力垂直灰缝开展; 5 局部承压荷载裂缝多出现在混凝土大梁或木梁下部的墙体。 10.5.3 受力裂缝的发展情况可按下列方法判断: 1 砌体结构承受的最不利荷载作用效应设计值Sd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确定; 2 砌体结构承载力的设计值Rd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等的规定,依据现场检测数据计算; 3 应依据Rd与Sd的比值,判定荷载裂缝的发展情况。 10.5.4 对于砌体结构承载力的设计值Rd大于或等于结构承受的最不利荷载作用效应设计值Sd的构件,可对受力裂缝采取封闭的处理措施。 10.5.5 太阳辐射热裂缝可按下列特征进行判断: 1 顶层裂缝严重; 2 结构单元两端裂缝严重; 3 在墙上斜向发展。 10.5.6 太阳辐射热裂缝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屋盖的保温隔热系统进行改造,应使屋面膨胀产生的变形得到控制; 2 对于裂缝处理可采用缝内灌水泥浆或环氧胶浆的处理方法,也可采取水泥砂浆铺贴钢丝网的表面补强处理方法。 10.5.7 地基不均匀变形造成的裂缝,可按本规程第10.7节的规定判定开裂原因并采取治理和裂缝处理措施。

10.6 混凝土结构裂缝的判断与处理

10.6.1 对混凝土结构裂缝的判断应在本节所列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6.2 因胶凝材料安定性引发的膨胀性裂缝,可按下列规定判断与处理: 1 当有剩余胶凝材料时,应对其进行安定性的试验或检验; 2 当没有剩余胶凝材料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有关规定判断其继续发展的可能性; 3 对于大面积出现严重裂缝的构件,可采取重新浇筑混凝土或外包混凝土加固等处理措施; 4 对于裂缝较少且没有明显发展的构件,可按本规程附录H规定的方法进行裂缝处理,也可采取局部剔凿修补的处理措施。 10.6.3 施工期间,在梁、板类构件钢筋保护层上的顺筋裂缝,及墙、柱类构件箍筋外侧的水平裂缝,可采取封闭处理措施。 10.6.4 高温、干燥条件下,浇筑的混凝土终凝后出现的龟裂,应对裂缝进行灌缝或表面封闭的处理。 10.6.5 对混凝土固化过程中因水化热造成的表面与内部的温差裂缝,应待其稳定后向裂缝内灌注胶粘剂封闭。当构件有防水要求时,应检查灌胶后的渗漏情况,或在构件表面增设弹性防水涂层。 10.6.6 混凝土硬化后,在表面积较大构件、形状突变部位、高度较大梁的腹部、门窗洞口角部、长度较大构件的中部和浇筑混凝土的施工缝等处出现的干缩裂缝,应在其稳定后采取封闭处理措施。 10.6.7 混凝土结构中由于钢筋锈蚀引起的裂缝,可根据下列特征进行判断: 1 裂缝顺钢筋的方向发展并有黄褐色锈渍; 2 对锈蚀钢筋边的混凝土取样,进行氯离子含量测定。 10.6.8 对混凝土结构中由于钢筋锈蚀引起的裂缝,在构件承载力尚符合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采取遏制钢筋锈蚀继续发展的措施; 2 对于发展缓慢的钢筋锈蚀裂缝,应采取封闭裂缝的处理措施或将开裂处混凝土剔除,用高强度等级的砂浆或聚合物砂浆进行修补。 10.6.9 对有热源影响的混凝土构件上的温差裂缝,应在对造成温度变化的原因采取治理措施后,对构件温差裂缝进行处理。 10.6.10 对碱骨料反应引起的裂缝,可根据下列特征进行判断: 1 骨料出现反应开裂; 2 混凝土碱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限值; 3 混凝土中骨料具有碱活性。 10.6.11 碱骨料裂缝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 干燥常温环境下,对较轻的裂缝进行灌缝处理;对较重的裂缝进行裂缝封闭后,对构件采取约束加固的处理措施; 2 潮湿高温环境下,可在封闭裂缝、约束加固后,增设表面防水处理和隔热处理措施; 3 对不易采取上述处理措施的构件,可采取更换构件的措施。 10.6.12 对冬季寒冷或严寒地区的室外混凝土构件的冻胀裂缝,可在消除造成冻胀裂缝的因素后,进行构件加固或补强措施。 10.6.13 对使用阶段出现的混凝土构件受力裂缝,应根据裂缝形态作出判断并进行构件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当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加固处理措施。

10.7 地基变形裂缝的判断与处理

10.7.1 地基不均匀变形裂缝的判断应包括裂缝产生原因、造成地基不均匀变形的原因和发展情况等。 10.7.2 地基不均匀变形造成裂缝的判定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1 根据裂缝位置、形态与走向等查找不均匀变形发生的部位和范围; 2 将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部位、范围等参数与裂缝的位置与走向等进行核对。 10.7.3 造成地基不均匀变形的原因可从下列方面判断: 1 浅埋基础地基遭受冻胀作用; 2 管线断裂或其他原因造成地基含水率的变化或局部沉陷; 3 地下水位突然升高或毗邻工程施工降水; 4 建筑周边堆放重物; 5 同样地基的基础压力差异过大; 6 同一结构单元内地基压缩性能差异过大; 7 相邻基础压力相互影响; 8 管沟与墙体之间未留出间隙; 9 地基局部存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层; 10 毗邻建筑基坑开挖的影响; 11 特殊土地基处理情况,包括湿陷性黄土地基、膨胀土地基等。 10.7.4 当影响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部位和客观原因确定后,应作出地基不均匀变形发展情况的判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10.7.5 当地基不均匀变形趋于稳定或经过有效治理后,方可对裂缝进行处理。

附录A 混凝土热物理性能测试与估算

A.0.1 混凝土的线膨胀系数αc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15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取值;当骨料为确定的单一品种时,可取表A.0.1所列数值。

表A.0.1 混凝土线膨胀系数αc

表A.0.1 混凝土线膨胀系数α.jpg A.0.2 混凝土的导热系数λ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泡沫混凝土》JG/T 26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当缺少相关数据时,可取5.44kJ/(m·h·℃)~10.6kJ/(m·h·℃)之间的数值。 A.0.3 混凝土的比热c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当缺少相关数据时,可取0.92kJ/(kg·℃)~0.96kJ/(kg·℃)之间的数值。 A.0.4 水泥的水化热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GB/T 12959的规定进行测定。当缺少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式进行估算: (A.0.4).jpg     式中:Qt——龄期t时的累积水化热(kJ/kg); Q0——最终水化热(kJ/kg),可按表A.0.4取值; t——龄期(d); m、n——常数,可按表A.0.4取值。

表A.0.4 水泥水化热的参数

水泥品种

Q0

m

n

普通硅酸盐水泥42.5级

340

0.69

0.56

普通硅酸盐水泥32.5级

340

0.36

0.74

中热硅酸盐水泥42.5级

280

0.79

0.70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32.5级

280

0.29

0.76

  A.0.5 混凝土的水化热可根据水泥的水化热以及混凝土配合比进行估算,当缺少有关数据时,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普通碎石混凝土,可按下式估算混凝土的总水化热: (A.0.5).jpg     式中:Qc——混凝土的总水化热(kJ/m³); fcu,28——龄期为28d时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A.0.6 当缺少有关数据时,在无保温的情况下,混凝土的表面放热系数β可按表A.0.6-1所列数值确定;当混凝土表面设有保温层时,等效放热系数可按式(A.0.6)计算。 (A.0.6).jpg     式中:hi——第i层保温材料的厚度(m); β——最外层保温材料与空气接触的放热系数,可按表A.0.6-1确定; λi——第i层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可按表A.0.6-2确定。

表A.0.6-1 混凝土表面放热系数β

序号

环境情况

放热系数kJ/(m·h·℃)

1

散至空气(风速2m/s~5m/s)

50~90

2

散至空气(风速0~2m/s)

25~50

3

散至流水

 

表A.0.6-2 保温材料的λi值

材料

木板

木屑

草席

石棉毡

油毛毡、麻屑

泡沫塑料

λi kJ/(m·h·℃)

0.84

0.63

0.50

0.42

0.17

0.13

  A.0.7 当缺少有关数据时,混凝土在龄期t时的绝热温升Tt可按式(A.0.7)估算。 (A.0.7).jpg     式中:W——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kg/㎡); p——粉煤灰掺量的百分数(%); c——混凝土的比热[kJ/(kg·℃)]; Qt——t时刻的累积水化热(kJ)。

附录B 混凝土收缩特性的测试与估算

B.0.1 混凝土在标准及同条件养护下的收缩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进行测试。 B.0.2 当缺少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式估算龄期小于120d普通混凝土的干燥收缩量: (B.0.2).jpg     式中:εsh(fcu,28,t)——普通混凝土在120d之内任意时间的收缩值(×10-6); fcu,28——龄期为28d时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MPa); t——混凝土的龄期(d)。

附录C 混凝土徐变的测试与估算

C.0.1 混凝土的受压徐变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进行测试。 C.0.2 当缺少相关数据时,混凝土结构设计在估算预应力损失和混凝土热膨胀作用效应时,混凝土受压徐变量可按下列公式估算: (C.0.2-1).jpg     式中:t——从t0时刻开始的加载时间(d); σ0——在t0时刻施加的拉应力(MPa); Ec,28——龄期为28d的混凝土弹性模量(MPa); φ(t)——徐变系数; fcu——C20~C50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β(fcu)——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0.1.jpg C.0.3 当结构设计采用本附录第C.0.2条进行混凝土抗裂性能分析时,拉应力σ0的取值不宜大于0.4倍的混凝土抗拉强度。

附录D 胶凝材料及外加剂相容性试验

D.0.1 本方法适用于混凝土中胶凝材料及其与外加剂的相容性试验,主要包括胶凝材料与外加剂之间的凝结的适应性以及胶凝材料与外加剂的圆环开裂适应性。 D.0.2 圆环开裂试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模由芯模、侧模和底座构成; 2 芯模应为钢制,顶面设凹槽; 3 侧模可为有机玻璃或钢制,安装后高度与芯模高度相同; 4 底座可为有机玻璃或钢制,尺寸与芯模和侧模匹配; 5 由试模成型试件外径应为140mm±1mm,内径应为90mm±1mm,高度应为25mm±1mm。 D.0.3 相容性试验应具备下列仪器设备: 1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净浆搅拌机》JC/T 729的水泥净浆搅拌机;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的标准维卡仪; 3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JC/T 681的水泥胶砂搅拌机; 4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 2419要求的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5 称量1000g,分度不大于1g的天平以及称量4000g,分度不大于1g的天平; 6 分度值为0.01mm的应变仪或读数显微镜。 D.0.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的有关要求测试水泥及水泥加入外加剂后在标准稠度情况下的凝结时间,判断水泥及加入外加剂后凝结时间有无异常。 D.0.5 胶凝材料及外加剂的圆环开裂性试验可在相同环境条件、相同测试方法下进行。标准条件下的试验可按以下步骤规定进行: 1 试模成型时,环境应保持在温度(20±2)℃、相对湿度大于50%的条件下; 2 称取1500g水泥,达到标准稠度下的用水量;当使用外加剂时,用水量亦为标准稠度下的用水量;将有关物料放入水泥胶砂搅拌机中进行搅拌; 3 将搅拌好的料浆分两层放入抗裂试模中,并用刮刀不断插捣,插捣过程中不应带入空气,并使料浆略高于抗裂试模边缘; 4 将抗裂试模放置在跳桌上跳30次,跳动期间试模不得脱离跳桌; 5 用刮刀将料浆刮至与抗裂试模平齐; 6 将成型好的抗裂试模立即放入温度为(20±2)℃、湿度大于90%的环境中养护24h后脱模; 7 脱模后的抗裂试件立即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60±5%的环境中,用应变仪或放大镜观察和记录试件环立面第一条裂缝出现的时间,并计算试件从脱模后放入此环境时到裂缝产生的间隔时间,此时间间隔即为开裂时间; 8 以三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开裂时间的最终结果;三个测值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20%时,应把最大及最小值一并舍除,取中间值作为最终 结果;当两个测值与中间值的差均超过中间值的20%时,则该组试件的试验结果无效。 D.0.6 可按相同条件下开裂时间的长短,判断材料之间适应性。

附录E 混凝土抗裂性能的平板试验

E.0.1 混凝土抗裂性能平板试验用试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模应由底板、模框和钢筋框架构成; 2 底板及模框可由木材或钢材制成; 3 模框的内框尺寸宜为600mm×900mm×50mm或600mm×900mm×63mm; 4 模框的高度应由骨料最大粒径确定,当骨料最大粒径不超过25mm时,宜使用50mm高的模框;当骨料最大粒径不超过31.5mm时,宜使用63mm高的模框; 5 模板底部应衬有塑料薄膜,以减小底模对试件收缩变形的影响; 6 模板四周、底部应保持平整状态,无翘曲、无凹凸现象; 7 模板内应放置直径10mm光圆钢筋的框架,框架的外围尺寸:570mm×870mm,框架四角应分别焊接四个竖向钢筋端头,钢筋端头的高度宜为10mm。 E.0.2 混凝土抗裂性能平板检验应具备下列仪器设备: 1 混凝土搅拌机和振捣器; 2 两个1000W碘钨灯; 3 量程5000mm,分度值1mm的钢卷尺; 4 分度值为0.01mm应变仪或读数显微镜; 5 风速为5m/s~7m/s的风扇; 6 棉线数米。 E.0.3 混凝土抗裂性能平板检验的试件成型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模框置于底板上,铺设塑料薄膜,将限制钢筋框放在塑料薄膜上; 2 按确定的配合比拌制受检混凝土拌合物; 3 将混凝土拌合物均匀地浇筑在模框内,用平板振动器将其振捣密实并抹平试件表面。 E.0.4 混凝土抗裂性能检验应在混凝土成型后开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应不低于25℃; 2 在试件上方0.8m应用两个1000W碘钨灯给试件表面加热; 3 风扇应以5m/s~7m/s的风速经过受检混凝土表面。 E.0.5 风扇、碘钨灯应连续开启24h~48h,并应定时观察记录试件裂缝的条数、部位以及每条裂缝的长度与宽度。 1 裂缝宽度宜用读数显微镜测量,精确至0.01mm,记录裂缝的最大宽度; 2 用棉线沿着裂缝走向取得相应的长度,以钢卷尺测量其长度,精确至1mm。 E.0.6 检验数据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的裂缝平均面积a宜按下式确定: (E.0.6-1).jpg     2 试件单位面积裂缝的数量b宜按下式确定: (E.0.6-2).jpg     3 试件裂缝面积比c宜按下式确定: (E.0.6-3).jpg     式中:N——裂缝总条数; Wi——第i条裂缝的最大宽度(mm); Li——第i条裂缝的长度(mm); A——底板面积。 E.0.7 混凝土抗裂性能评价可按下列条件划分: 1 平均开裂面积a小于10mm²; 2 单位面积裂缝数量b小于10根/㎡; 3 裂缝面积比c小于100mm²/㎡。 E.0.8 按评价条件可将混凝土抗裂性能分成下列五个等级: 1 Ⅰ级,试件无裂缝或仅有细微裂纹; 2 Ⅱ级,试件满足所有评价条件; 3 Ⅲ级,试件满足评价条件中的两个; 4 Ⅳ级,试件满足评价条件中的一个; 5 Ⅴ级,试件不满足所有评价条件。 E.0.9 对于处于Ⅳ级和Ⅴ级的混凝土,可评价其抗裂性较差。

附录F 砌筑墙体抗裂构造措施

F.0.1 水平钢筋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 墙体灰缝中应设置通长的水平钢筋,当墙体两端有构造柱时,水平钢筋应伸入构造柱; 3 水平钢筋沿墙体高度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4 当墙体的厚度小于或等于240mm时,每层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墙体厚度大于240mm时,每层钢筋的数量不应少于3根; 5 钢筋的直径应为6mm。 F.0.2 抗裂门窗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过梁上墙体2道~3道灰缝内应设置钢筋网片或3根直径6mm的钢筋,钢筋网片或钢筋伸入窗洞口两端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600mm; 2 在窗台下2道~3道灰缝内应设置钢筋网片或直径6mm的钢筋; 3 顶层窗台下应设置与块材高度相匹配的钢筋混凝土现浇带,现浇带伸入窗洞口两端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600mm; 4 温差较大的地区的混水墙,除应采取上述措施外,尚应在门窗洞口上部设置45°斜向钢筋网片或2根直径6mm钢筋,并用U形筋将斜筋固定在墙体上,再做内外抹灰。

附录G 抹灰砂浆抗裂性能圆环试验

G.0.1 抹灰砂浆抗裂性能圆环试验用试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环抗裂试模可由底座、侧模和芯模构成; 2 芯模应为钢制,顶面可设凹槽; 3 侧模可为有机玻璃或钢制,安装后高度应与芯模高度相同; 4 底座宜为钢制; 5 试模制成试件外径宜为200mm±1mm;内径宜为150mm±1mm;高宜为25mm±1mm。 G.0.2 抹灰砂浆抗裂性能的圆环试验宜配有下列仪器设备: 1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砂浆搅拌机; 2 分度值为0.01mm的读数显微镜。 G.0.3 抹灰砂浆抗裂性能圆环试验试件的成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浆拌合物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或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拌制; 2 拌合物的拌制数量应能成型3个试件; 3 将拌合好的砂浆放入试模中,并应按与抹灰砂浆相似的方法使其密实,并将砂浆表面抹平; 4 当采用与抹灰基层相近的材料做底模时,底模的含水情况应与基层实际情况相近; 5 成型的抗裂试模应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大于95%或与施工现场同条件的环境中,养护24h后脱模; 6 脱模后的抗裂试件应立即放入温度为(30±2)℃、相对湿度50±5%或与施工现场同条件的环境中进行检验。 G.0.4 抹灰层砂浆抗裂性能可按下列步骤进行试验: 1 用读数显微镜观察试件环立面上裂缝产生情况; 2 用读数显微镜观察时,应按固定时间间隔进行观察; 3 记录裂缝产生的部位、长度与宽度以及第一条裂缝产生的时间; 4 观察应持续7d。

附录H 混凝土裂缝处理方法

H.0.1 混凝土裂缝可采用凿槽嵌补、扒钉控制裂缝、压力灌浆、抽吸灌浆和浸渍修补等措施治理。 H.0.2 凿槽嵌补可消除混凝土表面的裂缝,其修补操作可按下列步骤实施: 1 在开裂混凝土的表面上沿裂缝剔凿凹槽,凹槽可为V形、梯形或U形,凹槽的宽度和深度宜为40mm~60mm; 2 清洗并晾干凹槽; 3 用环氧树脂、环氧胶泥、聚氯乙烯胶泥或沥青膏等嵌填修补材料将凹槽嵌缝并填平; 4 在嵌缝材料上涂刷水泥净浆或其他涂料; 5 当构件有防水要求时,在水泥干燥后增设防水油膏面层。 H.0.3 扒钉控制裂缝的方法可有效限制裂缝宽度的增长,裂缝治理可按下列步骤实施: 1 沿裂缝按需要的间距和跨度钻孔; 2 孔内填塞胶结材料,并跨缝钉入扒钉用胶结材料固定; 3 当需要凿槽嵌补时,可按本附录第H.0.2条的步骤执行。 H.0.4 压力灌浆裂缝治理方法可按下列步骤操作: 1 清理裂缝表面,用胶结材料封闭裂缝并预留灌浆孔和溢浆口; 2 粘结固定灌浆嘴,并连接压浆泵; 3 按需要配制水泥浆、环氧树脂、甲基丙烯酸酯、聚合物水泥等灌浆材料; 4 按需要的压力进行压力灌浆; 5 当浆液由溢浆口流出可停止压力灌浆; 6 清除溢流浆液,拔除灌浆嘴清理构件表面。 H.0.5 抽吸灌浆裂缝治理方法可按下列步骤操作: 1 清理裂缝表面,用胶结材料封闭裂缝并预留吸浆口; 2 配制水泥浆、环氧树脂、甲基丙烯酸酯、聚合物水泥等灌缝材料; 3 粘结固定抽吸管并压紧弹簧造成负压,将涂布在裂缝表面的浆液吸入裂缝内; 4 拔除抽吸管,清理构件表面。 H.0.6 对于龟裂的混凝土宜采用浸渍混凝土裂缝治理方法,可按下列步骤操作: 1 在需要处理的混凝土区域内钻孔; 2 粘结固定压浆嘴,并连接压浆泵; 3 配制环氧树脂、甲基丙烯酸酯、聚合物水泥等浸渍浆料; 4 按需要的压力向钻孔内注入浸渍浆料; 5 当浸渍浆料从构件表面溢出可停止注浆; 6 清除溢流浆液,拔除压浆嘴,清理构件表面。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6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8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10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11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1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13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 14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 2419 15 《水泥水化热测定方法》GB/T 12959 16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 28 17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 18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19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20 《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 21 《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JG/T 169 22 《泡沫混凝土》JG/T 266 23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150 24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JC/T 681 25 《水泥净浆搅拌机》JC/T 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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