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JGJT22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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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


Code for 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T 229-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O 1 1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06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29-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7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绿色设计策划;5. 场地与室外环境;6.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7.建筑材料;8.给水排水;9.暖通空调;10.建筑电气。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曾捷 叶青 仲继寿 曾宇 鄢涛 薛明 刘圣龙 张宏儒 李建琳 盛晓康 刘俊跃 吴燕 杨金明 张江华 许荷 马晓雯 刘丹 王莉芸 杨杰 卜增文 施钟毅 冯忠国 林琳 孙兰 林波荣 宋晔皓 刘晓钟 王鹏 张纪文 时宇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杨榕 吴德绳 叶耀先 张桦 车伍 程大章 徐永模 张播 刘祖玲 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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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丁网:http://www.docin.com/p-676920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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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1.0.3 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应降低建筑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设计理念,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0.4 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在民用建筑设计中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被动措施 passive techniques
    直接利用阳光、风力、气温、湿度、地形、植物等现场自然条件,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采用非机械、不耗能或少耗能的方式,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负荷,提高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遮阳、蓄热、雨水入渗等措施。

2.0.3 主动措施 active techniques
    通过采用消耗能源的机械系统,提高室内舒适度,实现室内外环境性能。通常包括采暖、空调、机械通风、 人工照明等措施。

2.0.4 绿色建筑增量成本 incremental cost of green builiding
    因实施绿色建筑理念和策略而产生的投资成本的增加值或减少值。

2.0.5 建筑全寿命周期 building life cycle
    建筑从建造、使用到拆除的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获取,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的加工制造,现场施工与安装,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建筑最终的拆除与处置。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01 编辑

3 基本规定


3.0.1 绿色设计应综合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技术与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2 绿色设计应体现共享、平衡、集成的理念。在设计过程中,规划、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燃气、电气与智能化、室内设计、景观、经济等各专业应紧密配合。

3.0.3 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

3.0.4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设计策划。

3.0.5 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绿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3.0.6 民用建筑在设计理念、方法、技术应用等方面应积极进行绿色设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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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绿色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 1 绿色设计策划应明确绿色建筑的项目定位、建设目标及对应的技术策略、增量成本与效益,并编制绿色设计策划书。

4.1.2 绿色设计策划宜采用团队合作的工作模式。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11 编辑

4.2 策划内容


4.2.1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3 绿色设计方案;
    4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4.2.2 前期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调研:包括地理位置、场地生态环境、场地气候环境、地形地貌、场地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等;
    2 市场调研: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市场需求、使用模式、技术条件等;
    3 社会调研:包括区域资源、人文环境、生活质量、区域经济水平与发展空间、公众意见与建议、当地绿色建筑激励政策等。

4.2.3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明确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
    2 确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或其他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相应等级或要求;
    3 确定适宜的实施目标,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的目标、节能与能源利用的目标、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的目标、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目标、室内环境质量的目标、运营管理的目标等。

4.2.4 绿色设计方案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优先采用被动设计策略;
    2 选用适宜、集成技术;
    3 选用高性能建筑产品和设备;
    4 当实际条件不符合绿色建筑目标时,可采取调整、平衡和补充措施。

4.2.5 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可行性分析;
    2 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3 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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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11 编辑

5 场地与室外环境


5.1 一般规定

5.1.1 场地的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5.1.2 场地规划与设计应通过协调场地开发强度和场地资源,满足场地和建筑的绿色目标与可持续运营的要求。

5.1.3 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并应做到场地内及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集约化建设与共享。

5.1.4 场地规划应考虑室外环境的质量,优化建筑布局并进行场地环境生态补偿。

5.2 场地要求


5.2.1 建筑场地应优先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

5. 2.2 城市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应进行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
    2 应根据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周期成本评价,采取场地改造或土壤改良等措施;
    3 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2.3 宜选择具备良好市政基础设施的场地,并宜根据市政条件进行场地建设容量的复核。

5.2.4 场地应安全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避开可能产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段;
    2 应避开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坍、地陷、地裂、泥石流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等对工程抗震危险的地段;
    3 应避开容易产生风切变的地段;
    4 当场地选择不能避开上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场地对可能产生的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有充分的抵御能力;
    5 利用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废弃场地时,应进行场地安全性评价,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2.5 场地大气质量、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和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及防护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12 编辑

5.3 场地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5.3.1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场地内外的自然资源、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查与评估,确定合理的利用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保持和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当需要进行地形改造时,应采取合理的改良措施,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
    2 应保护和利用地表水体,禁止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并应采取措施,保持地表水的水量和水质;
    3 应调查场地内表层土壤质量,妥善回收、保存和利用无污染的表层土;
    4 应充分利用场地及周边已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5 应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应采取措施保证雨水的自然入渗。

5.3.2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调查与利用评估,确定合理利用方式,确保利用效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地下水时,应符合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并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应对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评估,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场地污水渗漏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2 利用地热能时,应编制专项规划报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应对地下土壤分层、温度分布和渗透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地热能开采对邻近地下空间、地下动物、植物或生态环境的影响;
    3 利用太阳能时,应对场地内太阳能资源等进行调查和评估;
    4 利用风能时,应对场地和周边风力资源以及风能利用对场地声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估。

5.3.3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对场地的生物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保持场地及周边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调查场地内的植物资源,保护和利用场地原有植被,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维持或恢复场地植物多样性;
    2 应调查场地和周边地区的动物资源分布及动物活动规律,规划有利于动物跨越迁徙的生态走廊;
    3 应保护原有湿地,可根据生态要求和场地特征规划新的湿地;
    4 应采取措施,恢复或补偿场地和周边地区原有生物生存的条件。

5.3.4 场地规划与设计时应进行场地雨洪控制利用的评估和规划,减少场地雨水径流量及非点源污染物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行雨洪控制利用规划,保持和利用河道、景观水系的滞洪、蓄洪及排洪能力;
    2 进行水土保持规划,采取避免水土流失的措施;
    3 结合场地绿化景观进行雨水径流的入渗、滞蓄、消纳和净化利用的设计;
    4 采取措施加强雨水渗透对地下水的补给,保持地下水自然涵养能力;
    5 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水收集与利用措施。

5. 3.5 应将场地内有利用或保护价值的既有建筑纳入建筑规划。

5.3.6 应规划场地内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及回收利用的场所或设施。

5.4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5.4.1 场地光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合理地进行场地和道路照明设计,室外照明不应对居住建筑外窗产生直射光线,场地和道路照明不得有直射光射入空中,地面反射光的眩光限值宜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建筑外表面的设计与选材应合理,并应有效避免光污染。

5.4.2 场地风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规划布局应营造良好的风环境,保证舒适的室外活动空间和室内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减少气流对区域微环境和建筑本身的不利影响;
    2 建筑布局宜避开冬季不利风向,并宜通过设置防风墙、板、防风林带、微地形等挡风措施阻隔冬季冷风;
    3 宜进行场地风环境典型气象条件下的模拟预测,优化建筑规划布局。

5.4.3 场地声环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应对场地周边的噪声现状进行检测,并应对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噪声进行预测,当存在超过标准的噪声源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噪声敏感建筑物应远离噪声源;
    2 对固定噪声源,应采用适当的隔声和降噪措施;
    3 对交通干道的噪声,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或降噪路面等措施。

5.4.4 场地设计时,宜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外热环境:
    1 种植高大乔木为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等提供遮阳;
    2 建筑物表面宜为浅色,地面材料的反射率宜为0.3~0.5,屋面材料的反射率宜为0.3~0.6;
    3 采用立体绿化、复层绿化,合理进行植物配置,设置渗水地面,优化水景设计;
    4 室外活动场地、道路铺装材料的选择除应满足场地功能要求外,宜选择透水性铺装材料及透水铺装构造。

5.4.5 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出入口宜设置与周边公共交通设施便捷连通的人行通道、自行车道,方便人员出行;
    2 场地内应设置安全、舒适的人行道路、自行车道,并应设便捷的自行车停车设施。

5.4.6 场地景观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地水景的设计应结合雨洪控制设计,并宜进行生态化设计;
    2 场地绿化宜保持连续性;
    3 当场地栽植土壤影响植物正常生长时,应进行土壤改良;
    4 种植设计应符合场地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养护的要求;
    5 应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场地种植条件、易养护的乡土植物,不应选择易产生飞絮、有异味、有毒、有刺等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植物;
    6 宜根据场地环境进行复层种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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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14 编辑

6 建筑设计与室内环境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设计应按照被动措施优先的原则,优化建筑形体和内部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采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等措施,降低建筑的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的负荷,提高室内舒适度。

6.1.2 根据所在地区地理与气候条件,建筑宜采用最佳朝向或适宜朝向。当建筑处于不利朝向时,宜采取补偿措施。

6.1.3 建筑形体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场地条件和建筑布局,综合考虑场地内外建筑日照、自然通风与噪声等因素,确定适宜的形体。

6.1.4 建筑造型应简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建筑功能和技术的要求,结构及构造应合理;
    2 不宜采用纯装饰性构件;
    3 太阳能集热器、光伏组件及具有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功能的室外构件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15 编辑

6.2 空间合理利用


6.2.1 建筑设计应提高空间利用效率,提倡建筑空间与设施的共享。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宜减少交通等辅助空间的面积,并宜避免不必要的高大空间。

6.2.2 建筑设计应根据功能变化的预期需求,选择适宜的开间和层高。

6.2.3 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条件,并宜将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自然通风和视野的位置,住宅卧室、医院病房、旅馆客房等空间布置应避免视线干扰。

6.2.4 室内环境需求相同或相近的空间宜集中布置。

6.2.5 有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空气污染的房间应远离有安静要求、人员长期居住或工作的房间或场所,当相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6 设备机房、管道井宜靠近负荷中心布置。机房、管道井的设置应便于设备和管道的维修、改造和更换。

6.2.7 设电梯的公共建筑的楼梯应便于日常使用,该楼梯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宜靠近建筑主出入口及门厅,各层均宜靠近电梯候梯厅,楼梯间入口应设清晰易见的指示标志;
    2 楼梯间在地面以上各层宜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6.2.8 建筑设计应为绿色出行提供便利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便捷的自行车库,并应设置自行车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套设置淋浴、更衣设施;
    2 建筑出入口位置应方便利用公共交通及步行者出行。

6.2.9 宜利用连廊、架空层、上人屋面等设置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活动空间、公共开放空间,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满足全天候的使用需求。

6.2.10 宜充分利用建筑的坡屋顶空间,并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29 编辑

6.3 日照和天然采光


6.3.1 进行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对日照的要求,应使用日照模拟软件进行日照分析。

6.3.2 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的有效采光面积和采光系数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建筑的公共空间宜有天然采光,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0.5%;
    2 办公、旅馆类建筑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要求;
    3 地下空间宜有天然采光;
    4 天然采光时宜避免产生眩光;
    5 设置遮阳设施时应符合日照和采光标准的要求。

6.3.3 可采取下列措施改善室内的天然采光效果:
    1 采用采光井、采光天窗、下沉广场、半地下室等;
    2 设置反光板、散光板和集光、导光设备等。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40 编辑

6.4 自然通风


6.4.1 建筑物的平面空间组织布局、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宜对建筑室内风环境进行计算机模拟,优化自然通风系统。

6.4.2 房间平面宜采取有利于形成穿堂风的布局,避免单侧通风的布局。

6.4.3 严寒、寒冷地区与夏热冬冷地区的自然通风设计应兼顾冬季防寒要求。

6.4.4 外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应合理设计;外窗的开启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4.5 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建筑内部的自然通风:
    1 采用导风墙、捕风窗、拔风井、太阳能拔风道等诱导气流的措施;
    2 设有中庭的建筑宜在适宜季节利用烟囱效应引导热压通风;
    3 住宅建筑可设置通风器,有组织地引导自然通风。

6.4.6 可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地下空间的自然通风:
    1 设计可直接通风的半地下室;
    2 地下室局部设置下沉式庭院;
    3 地下室设置通风井、窗井。

6.4.7 宜考虑在室外环境不利时的自然通风措施。当采用通风器时,应有方便灵活的开关调节装置,应易于操作和维修,宜有过滤和隔声功能。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40 编辑

6.5 围护结构


6. 5.1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外窗的气密性能、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5.2 除严寒地区外,主要功能空间的外窗夏季得热负荷较大时,该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并应对夏季遮阳和冬季阳光利用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天窗、东西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

6.5.3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寒、寒冷地区与夏热冬冷地区的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等部位的外保温层宜闭合,避免出现热桥;
    2 夹芯保温外墙上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 连续采暖和空调建筑的夹芯保温外墙的内页墙宜采用热惰性良好的重质密实材料;
    4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5 温度要求差异较大或空调、采暖时段不同的房间之间宜有保温隔热措施。

6. 5.4 外墙设计可采用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1 采用自身保温性能好的外墙材料;
    2 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外墙采用浅色饰面材料或热反射型涂料;
    3 有条件时外墙设置通风间层;
    4 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东、西向外墙采取遮阳隔热措施。

6.5.5 严寒、寒冷地区与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避免大量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
    2 外窗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材料嵌缝;
    3 采用外墙保温时,窗洞口周边墙面应作保温处理,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作保温处理;
    4 金属窗和幕墙型材宜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6.5.6 屋顶设计可采取下列保温隔热措施:
    1 屋面选用浅色屋面或热反射型涂料;
    2 平屋顶设置架空通风层,坡屋顶设置可通风的阁楼层;
    3 设置屋顶绿化;
    4 屋面设置遮阳装置。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32 编辑

6.6 室内声环境


6.6.1 建筑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量及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T 50118的规定,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6,6.2 毗邻城市交通干道的建筑,应加强外墙、外窗、外门的隔声性能。

6.6.3 下列场所的顶棚、楼面、墙面和门窗宜采取相应的吸声和隔声措施:
    1 学校、医院、旅馆、办公楼建筑的走廊及门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2 车站、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筑的人员密集场所;
    3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

6.6.4 可采用浮筑楼板、弹性面层、隔声吊顶、阻尼板等措施加强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

6.6.5 建筑采用轻型屋盖时,屋面宜采取防止雨噪声的措施。

6.6.6 与有安静要求房间相邻的设备机房,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管道应采用有效的减振、隔振、消声措施。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

6.6.7 电梯机房及井道应避免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当受条件限制而紧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隔声和减振措施:
    1 电梯机房墙面及顶棚应作吸声处理,门窗应选用隔声门窗,地面应作隔声处理;
    2 电梯井道与安静房间之间的墙体作隔声处理;
    3 电梯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33 编辑

6.7 室内空气质量


6.7.1 室内装修设计时宜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的预评价。

6.7.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

6.7.3 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分开设置。

6.7.4 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具有截尘功能的固定设施。

6.7.5 可采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41 编辑

6.8 工业化建筑产品应用


6.8.1 建筑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住宅、旅馆、学校等建筑宜进行标准化设计。

6.8.2 建筑宜采用工业化建筑体系或工业化部品,可选择下列构件或部品:
    1 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工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构件;
    2 整体厨卫、单元式幕墙、装配式隔墙、多功能复合墙体、成品栏杆、雨篷等建筑部品。

6.8.3 建筑宜采用现场干式作业的技术及产品;宜采用工业化的装修方式。

6.8.4 用于砌筑、抹灰、建筑地面工程的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

6. 8.5 建筑宜采用结构构件与设备、装修分离的方式。

6.9 延长建筑寿命


6.9.1 建筑体系宜适应建筑使用功能和空间的变化。

6.9.2 频繁使用的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的产品,并应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在一起时,其构造应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

6.9.3 建筑外立面应选择耐久性好的外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并宜设置便于建筑外立面维护的设施。

6.9.4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规定。结构构件的抗力及耐久性应符合相应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6.9.5 新建建筑宜通过采用先进技术,适当提高结构的可靠度水平,提高结构对建筑功能变化的适应能力及承受各种作用效应的能力。

6.9.6 改、扩建工程宜保留原建筑的结构构件,必要时可对原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维护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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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23 16:50 编辑

7 建筑材料


7.1 一般规定


7.1.1 绿色设计应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节省材料的用量。

7.1.2 严禁采用高耗能、污染超标及国家和地方限制使用或淘汰的材料。

7.1.3 应选用对人体健康有益的材料。

7.1.4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综合其各项指标对绿色目标的贡献与影响。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与实现绿色目标有关的材料及其性能指标。

7.2 节 材


7.2.1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前提下,应控制建筑规模与空间体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体量宜紧凑其中;
    2 宜采用较低的建筑层高。

7. 2. 2 绿色建筑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结构、设备与室内装修应进行一体化设计;
    2 宜采用无需外加饰面层的材料;
    3 应采用简约、功能化、轻量化装修。

7.2.3 在保证安全性与耐久性的情况下,应通过优化结构设计降低材料的用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受力特点选择材料用量少的结构体系,宜采用节材节能一体化、绿色性能较好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2 在高层和大跨度结构中,合理采用钢结构、钢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及组合构件;
    3 对于由变形控制的钢结构,应首先调整并优化钢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增加钢结构刚度;对于由强度控制的钢结构,应优先选用高强钢材;
    4 在跨度较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现浇混凝土空心楼板技术等;
    5 基础形式应根据工程实际,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宜选择埋深较浅的天然地基或采用人工处理地基和复合地基。

7.2.4 应合理采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混凝土结构的下部墙柱及大跨度结构的水平构件宜采用高强混凝土;
    2 高层钢结构和大跨度钢结构宜选用高强钢材;
    3 受力钢筋宜选用高强钢筋。

7.2.5 当建筑因改建、扩建或需要提高既有结构的可靠度标准而进行结构整体加固时,应采用加固作业量最少的结构体系加固或构件加固方案,并应采用节材、节能、环保的加固技术。

7.3 选 材


7.3.1 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情况下,材料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
    2 宜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
    3 应充分利用建筑施工、既有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尚可继续利用的材料;
    4 宜采用速生的材料及其制品;采用木结构时,宜选用速生木材制作的高强复合材料;
    5 宜选用本地的建筑材料。

7.3.2 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资源的消耗量,选择资源消耗少、可集约化生产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7.3.3 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能源的消耗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用生产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2 宜选用施工、拆除和处理过程中能耗低的建筑材料。

7.3.4 材料选择时应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应采用生产、施工、 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程度低的建筑材料。

7.3.5 设计宜选用功能性建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用减少建筑能耗和改善室内热环境的建筑材料;
    2 宜选用防潮、防霉的建筑材料;
    3 宜选用具有自洁功能的建筑材料;
    4 宜选用具有保健功能和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建筑材料。

7.3.6 设计宜选用耐久性优良的建筑材料。

7.3.7 设计宜选用轻质混凝土、木结构、轻钢以及金属幕墙等轻量化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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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给水排水


8.1 一般规定


8.1.1 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水资源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资源规划方案应包括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综合利用的内容。

8.1.2 设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建筑,宜优先采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等作为热源,并合理配置辅助加热系统。

8.2 非传统水源利用


8.2.1 景观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冲厕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有条件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8. 2. 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供水管道应设计涂色或标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的要求;
    2 水池、水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等均应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8.2.3 使用非传统水源应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应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得被污染;
    2 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4 采用海水冲厕时,应对管材和设备进行防腐处理,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8.2.4 应根据气候特点及非传统水源供应情况,合理规划人工景观水体规模,并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不得使用自来水,应优先采用雨水作为补充水,并应采取下列水质及水量安全保障措施:
    1 场地条件允许时,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2 采用生物措施净化水体,减少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3 可采用以可再生能源驱动的机械设施,加强景观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8.2.5 雨水入渗、积蓄、处理及利用的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和雨水调节池,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2 处理后的雨水宜用于空调冷却补水、绿化、景观、消防等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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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供水系统


8.3.1 供水系统应节水、节能,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合理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大于0.45MPa;
    2 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建筑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

8.3.2 热水用水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水量较大、用水点比较集中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热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设集中热水供应时,应设干、立管循环;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5s;
    2 医院、旅馆等公共建筑用水点出水温度达到45℃的放水时间不应大于10s;
    3 公共浴室淋浴热水系统应采取节水措施。

8.4 节水措施


8.4.1 避免管网漏损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与管道宜配套提供;
    2 选用高性能的阀门;
    3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 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

8.4.2 卫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要求。

8.4.3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湿度传感器或根据气候变化调节的控制器;
    2 采用微灌方式时,应在供水管路的入口处设过滤装置。

8.4.4 水表应按照使用用途和管网漏损检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每个居住单元和景观、灌溉等不同用途的供水均应设置水表;
    2 公共建筑应对不同用途和不同付费单位的供水设置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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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暖通空调


9.1 一般规定


9.1.1 暖通空调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建筑功能的要求,遵循被动措施优先、主动措施优化的原则合理确定。

9.1. 2 暖通空调系统设计时,宜进行全年动态负荷和能耗变化的模拟,分析能耗与技术经济性,选择合理的冷热源和暖通空调系统形式。

9.1.3 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能源结构和能源政策,统筹建筑物内各系统的用能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综合能源利用率高的冷热源和空调系统形式,并宜优先选用可再生能源。

9.1.4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工艺要求严格规定外,舒适性空调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节能标准的限值要求;
    2 室内热环境的舒适性应考虑空气干球温度、空气湿度、 空气流动速度、平均辐射温差和室内人员的活动与衣着情况;
    3 应采用符合室内空气卫生标准的新风量,选择合理的送、排风方式和流向,保持适当的压力梯度,有效排除室内污染与气味。

9.1.5 空调设备数量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热负荷、逐时冷负荷和相关水力计算结果为依据,确定暖通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设备、风水输送设备的容量;
    2 设备选择应考虑容量和台数的合理搭配,使系统在经常性部分负荷运行时处于相对高效率状态。

9.1.6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变频调速节能技术:
    1 新风机组、通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风机;
    2 变流量空调水系统的冷源侧,在满足冷水机组设备运行最低水量要求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合理时,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3 在采用二次泵系统时,二次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4 空调冷却塔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型。

9.1.7 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宜计算分析空调系统设计综合能效比,优化设计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水系统和风系统。

9.2 暖通空调冷热源


9.2.1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建筑采暖、空调系统应优先选用电厂或其他工业余热作为热源。

9.2.2 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宜通过计算或计算机模拟的手段优化冷热源系统的形式、容量和设备数量配置,并确定冷热源的运行模式。

9.2.3 在空气源热泵机组冬季制热运行性能系数低于1.8的情况下,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为建筑物供热。

9.2.4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不应采用直接电热方式,冬季不宜使用制冷剂为建筑物提供冷量。

9.2.5 全年运行中存在供冷和供热需求的多联机空调系统宜采用热泵式机组。

9.2.6 当公共建筑内区较大,且冬季内区有稳定和足够的余热量,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在建筑中同时有供冷和供热要求的,当其冷、热需求基本匹配时,宜合并为同一系统并采用热回收型机组。

9.2.7 热水系统宜充分利用燃气锅炉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燃气锅炉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控制的燃烧器。

9.2.8 根据当地的分时电价政策和建筑物暖通空调负荷的时间分布,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能形式的冷热源。

9.2.9 在夏季室外空气干燥的地区,经过计算分析合理时,宜采用蒸发式冷却技术去除建筑物室内余热。

9.3 暖通空调水系统


9.3.1 暖通空调系统供回水温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温、湿度独立调节系统外,电制冷空调冷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7℃,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
    2 当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时,除利用太阳能热水、废热或热泵系统外,空调热水系统的供水温度不宜低于60℃,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O℃;
    3 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不高于40℃的冷水可利用,空调末端为全空气系统形式时,宜采用大温差空调冷水系统;
    4 当暖通空调的水系统供应距离大于300m,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9.3.2 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蓄冷蓄热水池和空气处理需喷水处理等情况外,空调冷热水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 应根据当地的水质情况对水系统采取必要的过滤除污、防腐蚀、阻垢、灭藻、杀菌等水处理措施。

9.3.3 以蒸汽作为暖通空调系统及生活热水热源的汽水换热系统,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9.3.4 旅馆、餐饮、医院、洗浴等生活热水耗量较大且稳定的场所,宜采用冷凝热回收型冷水机组,或采用空调冷却水对生活热水的补水进行预热。

9.3.5 利用室外新风在过渡季节和冬季不能全部消除室内余热、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冬季可利用冷却水自然冷却制备空调用冷水。

9.3.6 民用建筑当采用散热器热水采暖时,应采用水容量大、热惰性好、外形美观、易于清洁的明装散热器。

9.4 空调通风系统


9.4.1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新风宜经排风热回收装置进行预冷或预热处理。

9.4.2 当吊顶空间的净空高度大于房间净高的1/3时,房间空调系统不宜采用吊顶回风的形式。

9.4.3 在过渡季节和冬季,当部分房间有供冷需要时,应优先利用室外新风供冷。舒适性空调的全空气系统,应具备最大限度利用室外新风作冷源的条件。新风入口、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新风量设计,新风比应可调节以满足增大新风量运行的要求。排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应与新风量的变化相适应。

9.4.4 通风系统设计宜综合利用不同功能的设备和管道。消防排烟系统和人防通风系统在技术合理、措施可靠的前提下,宜综合利用平时通风的设备和管道。

9.4.5 矩形空调通风干管的宽高比不宜大于4,且不应大于8;高层建筑同一空调通风系统所负担的楼层数量不宜超过10层。

9.4.6 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维持该类房间的负压状态。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

9.4.7 室内游泳池空调应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并应具备全新风运行功能;除夏热冬暖地区外,冬季排风应采取热回收措施,游泳池冷却除湿设备的冷凝热应回收用于加热空气或池水。

9.5 暖通空调自动控制系统


9.5.1 应对建筑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能耗进行分项、分级计量。在同一建筑中宜根据建筑的功能、物业归属等情况,分别对能耗进行计量。

9.5. 2 冷热源中心应能根据负荷变化要求、系统特性或优化程序进行运行调节。

9.5.3 集中空调系统的多功能厅、展览厅、报告厅、大型会议室等人员密度变化相对较大的房间,宜设置二氧化碳检测装置,该装置宜联动控制室内新风量和空调系统的运行。

9.5.4 应合理选择暖通空调系统的手动或自动控制模式,并应与建筑物业管理制度相结合,根据使用功能实现分区、分时控制。

9. 5.5 设置机械通风的汽车库,宜设一氧化碳检测和控制装置控制通风系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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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电气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方案,合理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10.1.2 太阳能资源、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作为补充电力能源。

10.1.3 风力发电机的选型和安装应避免对建筑物和周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

10.2 供配电系统


10.2.1 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2 当供配电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谐波限值规定时,宜对建筑内的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或其所在线路采取高次谐波抑制和治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谐波或设备谐波超出谐波限值规定时,应对谐波源的性质、谐波参数等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
    2 供配电系统中具有较大谐波干扰的地点宜设置滤波装置。

10.2.3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应结合技术条件、运行工况和经济电流的方法来选择。

10.3 照 明


10.3.1 应根据建筑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
    1 在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
    2 合理设置分区照明控制措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立控制;
    3 可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人工照明照度的功能。

10.3.2 应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照度指标为300Ix及以上,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10.3.3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10.3.4 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10.3.5 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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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电气设备节能


10.4.1 变压器应选择低损耗、低噪声的节能产品,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值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中规定的目标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10.4.2 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ll]结线组别的变压器。

10.4.3 应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设置感应传感器以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停。

10.4.4 当3台及以上的客梯集中布置时,客梯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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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计量与智能化


10.5.1 根据建筑的功能、归属等情况,对照明、电梯、空调、给水排水等系统的用电能耗宜进行分项、分区、分户的计量。

10.5.2 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10.5.3 大型公共建筑应具有对公共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功能。

10.5.4 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并宜具有对主要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的功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T 50118
4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7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
8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9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10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
1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12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1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
1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1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1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
1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
1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
1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
2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
2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
2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
23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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