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 JGJT32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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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engineering
JGJ/T 326-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26-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2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设计;4.施工与安装;5.工程验收;6.运行维护。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城东路108号中建大厦,邮政编码:45000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
                    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许继停车系统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泰达车库有限公司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焦安亮 张建新 吕建星 闫亚召 肖青云 龚建平 张 鹏 黄延铮 肖绪文 张晶波 曾凡生 王五奇 郑振洪 史少博 谭化杰 赵整社 戴学明 刘 正 赵 民 朱 峰 张涓笑 陈 磊 陈锦标 李文涛 田 敏 刘清才 苗庆华 张瑞锋 张中善 李永辉 徐红杰 侯振国 刘 建 侯 涛 窦国举 张 煜 李 阳 周支军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许溶烈 胡德均 李正良 周德源 蒋立红 刘俊岩 林郁萍 罗文龙 吴一红 孙 钢 戎向阳 郭晋生

1 总 则


1.0.1 为在机械式停车库建设和使用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械式停车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机械式停车库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汽车的停车库。

2.0.2 机械式停车设备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汽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简称停车设备。

2.0.3 全自动停车库 fully automatic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停车库。

2.0.4 复式停车库 compound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驾驶员进出的机械式停车库。

2.0.5 适停车型 optimal stopping model
    停车设备的设计存取、停放汽车类型。

2.0.6 辅助设施 auxiliary equipment
    协助停车设备共同完成存取汽车的设施。

2.0.7 配套设施 peripheral equipment
    独立于停车设备以外,具有自身功能,服务于停车库的设施。

2.0.8 回转盘 turn table
    通过回转动作,改变所载车辆纵轴方向的机械设备。

2.0.9 地坑 parking pit
    停车设备出入层以下的地下停车空间。

2.0.10 底坑 pit
    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层底层地面以下的坑道。

2.0.11 附建式停车库 accessorily build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的机械式停车库。

2.0.12 转换区 transfer area
    存取汽车时,由驾驶员驾驶状态转换为停车设备控制状态或由停车设备控制状态转换为驾驶员驾驶状态的区域。

2.0.13 单套停车设备 a single set of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具有独立完成存取、停放汽车功能的基本设备控制单元。

2.0.14 重列式停车库 tandem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
    连续两排及以上的机械式停车位纵向或横向贯穿排列在一起的停车库。

2.0.15 中部出入式停车库 parking garage with middle en-trance-exit
    汽车在停车设备中部出入的停车库。

2.0.16 井道 well
    停车库内供搬运器升降运行的空间。

2.0.17 停车设备层数 floors height of mechanical parking e-quipment
    停车设备的停车位层数。

2.0.18 无人方式 nobody allowed
    驾驶员不进入工作区,而由停车设备将转换区的汽车自动存入停车位或从停车位取出至转换区的存取方式。

2.0.19 准无人方式 personnel quit mode
    由驾驶员将汽车开进工作区或从工作区开出,并由停车设备完成汽车存取的方式。

.

3 设 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机械式停车库的基地和总平面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执行。

3.1.2 机械式停车库可按停车的自动化程度分为全自动停车库和复式停车库。全自动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宜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复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3.1.3 机械式停车库的适停车型尺寸及质量可按表3.1.3确定。

表3.1.3 适停车型尺寸及质量

组别代码

长×宽×高(mm×mm×mm)

质量(kg)

X

≤4400×1750×1450

≤1300

Z

≤4700×1800×1450

≤1500

D

≤5000×1850×1550

≤1700

T

≤5300×1900×1550

≤2350

C

≤5600×2050×1550

≤2550

K

≤5000×1850×2050

≤1850

    注:X为小型车;Z为中型车;D为大型车;T为特大型车;C为超大型车;K为客车。


3.1.4 机械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选型应与建筑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应根据停车设备、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等进行建筑空间的设计。机械式停车库应预留安装操作空间,且操作空间的宽度和高度应根据停车设备类型进行确定。

3.1.5 机械式停车库的出入口及车道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式停车库的出入口及车道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对于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的机械式停车库,车位前的出入口场地尺寸应满足车辆转向进入载车板的要求,且其宽度不宜小于6000mm(图3.1.5);

图3.1.5 车位前的出入口场地
1-停车位;2-通道或室外道路
    3 全自动停车库出入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停车设备的适停车型宽度加500mm,且不应小于2500mm,净高不应小于2000mm;
    4 全自动停车库的出入口场地无法满足车辆直行出入时,可在出入口处设置回转盘,并应根据回转盘设备确定安装回转盘的地坑尺寸;
    5 机械式停车库的人员疏散出口和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3.1.6 机械式停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检修通道,且宽度不应小于600mm,停车位内检修通道净高不宜小于停车位净高。设置检修孔时,检修孔宜为正方形,且边长不宜小于700mm。

3.1.7 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宜设置管理室,且管理室宜设在临近出入口处,并应满足观察车辆进出状况的视野要求。当不能设在临近出入口处时,管理室内应设置具备观察车辆进出状况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其他类型停车库可根据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管理室。

3.1.8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下室和底坑应保持干燥,宜采取排水措施,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防水设计。

3.1.9 机械式停车库出入口处应设置防止雨水倒灌的设施。设有回转盘的停车库,回转盘的底坑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3.1.10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基、基础和结构等应根据建设场地的地质勘探报告、停车设备的荷载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混凝土基础,且混凝土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25;
    2 停车设备钢架与基础之间宜采用直接预埋、埋设预埋件等方式进行连接;预埋件的尺寸、位置和精度等应满足停车设备安装的要求;
    3 埋设设备预埋件的建筑结构混凝土厚度不宜小于200mm;当混凝土厚度小于200mm时,应对连接构造采取加强措施;
    4 停车设备的钢架宜为便于现场拼装的形式,并应满足机械式停车库对钢架的强度和刚度要求。

3.1.11 当附建式停车库与建(构)筑物主体结构连接时,不应对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原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符合性验算,再根据检测和验算结果,进行连接设计;
    2 应根据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采取隔振和防噪措施。

3.1.12 机械式停车库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3.1.13 机械式停车库内的消防、通风、电缆桥架等管线宜设置在行车道的上方,且不得侵占停车位的空间。

3.1.14 机械式停车库外宜设置清洗停车设备的给水点。

3.1.15 当机械式停车库内温度不能满足停车设备正常工作温度要求时,应采取采暖或散热措施。

3.1.16 当机械式停车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停车库内空气品质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的规定。

3.1.17 全封闭的机械式停车库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风管应采用难燃材料。排烟风机应满足当输送介质温度在280℃及以上时能至少连续工作30min,并在介质温度冷却至环境温度时仍能连续正常运转的要求。

3.1.18 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的配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且两个回路的供电线路之间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宜配置备用电源;
    2 停车设备的电源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并应与消防配电、停车库照明和监控系统等线路分设;
    3 停车库的人员疏散出入口、配电室、控制室及管理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且应急照明器具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4 停车库内应设检修插座箱或检修插座,并宜根据需要分别设置36V、220V、380V的电源插座;
    5 停车库宜预留电动车充电设施接口,并应设置电池充满自动断电装置。

3.1.19 机械式停车库应优先采用自然采光,当自然采光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照明,并宜采用节能光源。复式停车库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执行;全自动停车库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3.1.19的规定。

表3.1.19 全自动停车库照度标准值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进入口

地面

30

通道路面

地面

30

停车位

地面

20

损伤盘

盘面垂直面

100

控制室

0.75水平面

100

管理室

0.75水平面

75

机房

地面

50

注:1 对于停车位的照度标准,当驾驶员不进入时,不作要求;
        2 操作盘的照度标准值适用于由驾驶员自行操作时。

3.1.20 机械式停车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3.1.21 机械式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3.1.22 机械式停车库智能化系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车位信息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并可根据停车设备类型、建设规模及环境等因素,选择配置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化电子收费系统、停车诱导系统、反向寻车诱导系统、电子标签系统、车辆以及驾驶人高清图像比对系统、大型停车库运行视频监控系统、远程通信及协助系统等智能化系统;
    2 机械式停车库宜至少被一种无线通信信号覆盖,且停车库转换区宜设置有线和无线通信装置;
    3 机械式停车库智能化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连接。

3.1.23 机械式停车库的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的规定,停车库内一氧化碳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规定。

3.2 升降横移类停车库


3.2.1 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可由多套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组合而成,且单套停车设备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25辆。

3.2.2 升降横移类停车库的出入层净高不宜小于2000mm,其他停车层净高不宜小于适停车型的高度加50mm。

3.2.3 对于重列式布置的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其列数不宜超过两列;后悬臂式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不宜做重列式布置。

3.2.4 对于中部出入式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出入层以下的停车层数宜为1~2层。

3.2.5 对于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建筑的墙、柱、梁与停车设备之间预留的设备安装操作空间,其水平净距不宜小于50mm。

3.2.6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的基础应根据设备荷载和地基、结构承载力进行设计。当利用建筑地面作为设备基础时,应根据设备的荷载标准值对地基、结构承载力进行符合性验算。

3.2.7 利用建筑物地下室的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地下室面积超过2000㎡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宜少于8次/h。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3.3 简易升降类停车库


3.3.1 简易升降类停车库可由单套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横向并联组合而成(图3.3.1),且每组并联组合的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的停车位不宜超过50个。

3.3.2 垂直升降式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的停车层数不宜超过四层,且地下停车层数不宜超过三层。

3.3.3 垂直升降式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的停车层净高不应小于2000mm;停车库的停车位长度不应小于适停车型长度加200mm,宽度不应小于适停车型宽度加500mm。

3.3.4 垂直升降式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的地坑侧壁与停车设备之间应预留设备安装操作空间,且其间距不宜小于200mm。


图3.3.1 三组垂直升降式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并联
3.3.5 垂直升降式简易升降类停车库出入场地可与场区交通通道共用,且其宽度不宜小于6000mm。

3.3.6 垂直升降式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的地坑宜采用混凝土结构;设备基础可与地坑结构设计为一个整体。

3.3.7 垂直升降式简易升降类停车库的地坑内应设有排水设施,室外停车库还应有防止雨水灌入的措施,排水系统可采用自动水位控制排水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3.4 平面移动类停车库


3.4.1 单层平面移动类停车库的停车位不宜超过50个;通过设在升降井道内的提升机,可将单层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组合成多层平面移动类停车库。

3.4.2 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内的停车位应根据可使用的建筑面积、周边交通环境,采取纵向布置、横向布置或多排布置等布置方式,同时应根据停车设备的布置方式进行建筑结构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狭长场地宜采取多层纵置式布置停车位,且升降机井道的设置位置应与出入口对应,搬运巷道应根据纵向停车位方向进行设置(图3.4.2-1);


图3.4.2-1 多层纵置式布置
1-巷道;2-升降机;3-搬运器
    2 多层横置式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升降机井道应设置在出入口位置,搬运巷道应根据横向停车位方向进行设置,并宜设置检修通道、检修入孔或检修楼梯(图3.4.2-2);


图3.4.2-2 多层横置式布置
1-搬运器;2-提升机井道
    3 多层多排布置式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宜纵向布置,排间距不宜小于100mm,并宜在多排布置的一侧设置检修通道、检修入孔或检修楼梯(图3.4.2-3)。


图3.4.2-3 多层多排布置
1-升降机;2-搬运器
3.4.3 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基础的纵向全长不均匀沉降差不得大于20mm。

3.4.4 平面移动类停车库的转换区应设置照明和应急照明。设备维修、调试用照明插座应设置在升降机井和巷道处,间距不宜大于10m。

3.4.5 停车数量少于50辆的平面移动类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可与排烟系统组合设置,排气口宜设置在平面移动类停车库下部,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当停车位超过50个时,通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分开设置。

3.5 巷道堆垛类停车库


3.5.1 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应根据场地的平面和空间条件确定停车设备层数和停车位布置方式。巷道堆垛类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层数宜为2层~6层,巷道堆垛类停车库的每层停车位宜为20个~100个,每套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的停车位宜为30个~100个。

3.5.2 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应根据停车设备及适停车型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宽度应满足巷道堆垛机的运行要求,巷道底坑地面应平整、干燥,且其全长水平高差不得大于20mm;
    2 巷道两端应留有堆垛机运行缓冲距离,其距离尺寸应根据堆垛机的运行速度确定,并应保证堆垛机急停时不与巷道两端构造相碰。

3.5.3 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出入口的设置应与巷道堆垛机的设置配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的数量应与库内堆垛机相配套,每台堆垛机应至少配置1个出入口;
    2 出入口前应设置不少于2个车位的候车空间;
    3 转换区双向通道宽度不宜小于5500mm,且应在距出入口外6000mm处设置候车区;转换区单向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000mm;
    4 可根据停车位堆垛方向,设置直入式或回转式转换区,当车辆出入转换区的方向和堆垛机、停车位的方向不一致时,应设置回转盘。

3.5.4 当巷道堆垛类停车库采用横置式混凝土结构时,应设置检修通道、检修入孔或检修楼梯。

3.5.5 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基础的纵向长度不均匀沉降差应满足堆垛机运行要求,且不宜大于20mm。

3.5.6 巷道堆垛类停车库转换区应设置照明和应急照明。维修、调试用照明插座应设在升降机井和巷道,间距不宜大于10m。

3.5.7 停车数量少于50辆的巷道堆垛类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可与排烟系统组合设置,排气口宜设置在停车库下部,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当停车位超过50个时,排烟系统应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

3.6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


3.6.1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宜设置于狭小空间环境,停车层数宜为20层~25层。

3.6.2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可独立建造,也可附建于既有建(构)筑物。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可采用钢结构或混凝土结构。单套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可组合成垂直升降类停车库。

3.6.3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升降井道顶部和底部应设置设备运行缓冲空间,并应符合表3.6.3的规定。

表3.6.3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升降井道顶部和底部设备运行缓冲空间

升降速度S(m/min)

最小缓冲距离(mm)

顶部间隙

底坑深度

S≤45

1200

1200

45<S≤60

1400

1500

60<S≤90

1600

1800

90<S≤120

1800

2100

120<S≤150

2000

2400


3.6.4 上驱动式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宜在顶部设置提升设备机房,且机房层高不宜小于2200mm;下驱动式垂直升降类停车库的提升设备的设备基础应避开回转盘,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距底坑内壁的安装距离不宜小于400mm。

3.6.5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宜采用直入式,当不能采取直入式时,应设置回转盘,且回转盘可设置在提升井道内或转换区;
    2 非通过式出入口门前应设置不少于2个候车位;
    3 出入口门、围栏等应满足停车设备的连锁安全要求。

3.6.6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的基础埋深应满足整体稳定性要求,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

3.6.7 独立建设的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其高宽比、抗风及抗震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执行。

3.6.8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钢架的设计应与停车设备的设计进行协同,并应满足升降导轨、配重导轨等刚度和变形的控制要求。

3.6.9 附建式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应结合所附建(构)筑物的防雷情况进行防雷设计。

3.6.10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顶部设备机房内的温度可能超过设备要求时,应设置通风、散热装置。

3.6.11 垂直升降类停车库应在出入口、转换区、车辆升降机和停车位等处设置监视系统。

.

4 施工与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工程、配套设施等的施工与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停车设备及其辅助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5、《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545等的相关规定。

4.1.2 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的规定。

4.1.3 机械式停车库施工与安装采用的计量和检测器具的精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规定,计量和检测器具应按规定的周期鉴定合格。

4.1.4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与安装专项方案,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各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隐蔽工程应进行施工隐蔽验收。

4.1.5 停车设备的安装应在建筑屋面、外墙、门窗和内外部装修等工程完工后进行。当需与安装配合施工时,有关的基础地坪、沟道等工程应已完工,安装电源、脚手架、登高梯及安全设施等全部到位。

4.1.6 机械式停车库的车道、出入口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规定。

4.1.7 机械式停车库内的交通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识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4.2 地基基础工程


4.2.1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4.2.2 机械式停车库的土方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的规定。

4.2.3 机械式停车库的基坑开挖应根据场地地质状况、地下水位、开挖深度、场地条件等,采取开挖、支护和降、排水措施;基坑土方应分层开挖;不能满足自然放坡要求的基坑应采取基坑支护措施,并应对基坑土体稳定、变形及临近建筑影响进行监测;基坑内的地下水位应降至基底施工面以下,且高差不宜小于500mm。

4.2.4 机械式停车库的基坑施工不得超挖和扰动持力层地基原土。

4.2.5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执行,并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设计要求。

4.2.6 当机械式停车库采用结构自防水方式时,宜采用超长混凝土施工技术、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微膨胀混凝土技术等。

4.2.7 机械式停车库的土方回填应分层夯实,有防水要求地下室外墙回填土应采取灰土分层夯实,不得破坏地下室防水层,不得用建筑垃圾、含冰雪和结冻土作为回填土。

4.3 混凝土工程


4.3.1 机械式停车库的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规定。

4.3.2 机械式停车库的混凝土工程宜采用清水混凝土施工工艺,对拉螺杆宜在模板拼缝处有规律排列布置,螺杆端部宜做圆形封口;地下室防水混凝上模板对拉螺栓宜设置止水片。

4.3.3 预埋件、预留孔洞模板等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设备基础的预埋地脚螺栓宜焊接成钢筋骨架定位。

4.3.4 停车设备基础混凝土应预压沉降合格,预留孔安装的地脚螺栓任一部分离孔壁的距离应大于15mm,底端不应碰孔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 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坐标位置

20

不同平面的标高

-20~0

平面外形尺寸

±20

凸台上平面外形尺寸

-20~0

凹穴尺寸

0~20

平面的水平度

每米

5

全长

10

垂直坟墓

每米

5

全长

10

预埋地脚螺栓

标高

0~20

中心距

+2

预埋地脚螺栓孔

中心线位置

10

深度

0~20

孔壁垂直度

10

预埋活动地脚螺栓锚板

标高

0~20

中心线位置

5

带槽锚板的水平度

5

带螺栓孔锚板的水平度

2

注:1 检查坐标、中心线位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的最大值;
       2 预埋地脚螺栓的标高,应在其顶部测量;
       3 预埋地脚螺栓的中心距,应在根部和顶部测量。

4.4 装饰工程


4.4.1 机械式停车库的装饰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规定。

4.4.2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面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库宜采用耐磨地面、自流平地面或细石混凝土原浆压光地面,施工进度宜根据停车设备安装要求进行;
    2 振动设备基础周围的地面面层,宜采用分隔缝与设备基础分开;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4.3 机械式停车库的抹灰工程宜在设备安装前,暗敷箱柜、线盒、预埋管线完成后开始施工:抹灰时应对设备暗敷箱柜、线盒进行校正、固定,保证牢固、美观。

4.4.4 机械式停车库的门窗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的材料、型号等应满足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电动门、自动控制门应具备手动控制装置;
    2 出入口的门洞尺寸不得小于设计出入洞口净尺寸;
    3 门窗安装后应开启灵活,当平开门高度超过1800mm、单扇宽度超过1000mm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门轴合页;
    4 通风百叶窗的安装应能阻隔雨、雪进入室内。

4.4.5 机械式停车库的涂料工程的施工不得污染已安装的停车设备。

4.4.6 机械式停车库的外墙防水应满足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应采取洞口防水封堵、迎水面截水处理、抹灰细部泛水构造等措施。

4.4.7 机械式停车库的地下室集水井和排水设施应保证坡向正确,坡度满足设计要求。

4.5 钢结构工程


4.5.1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

4.5.2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基础状况、预压沉降及预埋件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再进行钢结构安装。

4.5.3 地脚螺栓应在预留孔灌浆材料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后再紧固;螺栓紧固后,螺母与垫圈、垫圈与底板间的接触均应紧密,各螺栓的拧紧力应达到设计要求,并应均匀一致,外露出螺母的螺栓宜为2~3个螺距。

4.5.4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安装前,应制定钢结构安装积累误差控制措施和钢结构安装卸载方案。

4.5.5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各连接件应连接牢固,高强度螺栓连接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拧紧力矩要求。

4.5.6 机械式停车库的钢结构现场安装扩孔处、现场焊接处和防腐层损伤处应做防腐处理。

4.6 配套设施


4.6.1 机械式停车库的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的器材、管件等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给水排水及采暖管道、设备的布设位置、安装方式不应影响停车设备运行、维修等;管道穿越地下室墙、屋面、楼板时,应有防渗漏措施;
    2 排水管安装坡度应保证排水顺畅;暗敷于混凝土基础内的地下室排水管道的强度应满足要求,并应安装定位牢固、端口封闭;
    3 采暖管道穿越墙或地面时应设套管,并应根据不同的管道材料,预留温度变形空间;采暖系统应进行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系统调试。

4.6.2 机械式停车库的通风排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排烟设备的安装不应妨碍停车设备的运行和维修,其送风、排烟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风管应采用阻燃型材料,风口与风管宜采用法兰连接,风口不得直接安装在主风机上,宜采用短管连接;
    3 风机安装应有减振措施,其进出的风管、阀件应设置独立的支吊架。

4.6.3 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与供电电源、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露天装设的电气设备应有防雨雪、风沙、灰尘等杂物侵入的措施。
    2 照明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其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的规定;照明管线宜采用暗敷,穿线管内不得有可划伤线缆绝缘皮的毛刺等,与线盒应采取压套连接;照明器具布设位置应满足停车库、出入口的照度要求,并宜避开设备对照明光线的遮挡。
    3 应急照明的电源切换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
    4 配电屏、柜宜在基础槽钢上安装,并应采用螺栓连接,柜体应可靠接地;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底部宜高出地面50mm~100mm。
    5 引入盘、柜的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排受到机械额外应力;线缆长度应留有适当余量,并应采用屏蔽电缆。
    6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排列整齐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对于低压电线和电缆,线缆间和线缆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当采用安全滑触输电装置传输时,滑触导管的开口不应朝上,同时集电器的电刷应与滑触导电体接触紧密。导电体相间及对地的绝缘电阻值大于20MΩ。
    7 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设备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可靠接地(PE)或接零(PEN),接地线应为铜芯软导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应小于4mm²。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8 电气设备、电线电缆及附件的紧固件应采用铜或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并应固定牢固;膨胀螺栓规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选择,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应产品标准要求,有防振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振装置;减振装置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
    9 电气设备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规定。控制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执行。

4.6.4 机械式停车库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以及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进行协调配合,完成各专业综合管路布排;绝缘导管及配件应完好、表面应有阻燃标记;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不得在同一线管内敷设;
    2 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并应便于操作维护;
    3 现场控制器箱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00mm;
    4 室内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门、窗和出风口宜大于2000mm;风管型温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风速平稳的直管段的下半部,风阀执行器的输出力矩应与风阀所需的力矩相匹配,并应满足设计要求,风阀执行器的开闭指示位应与风阀实际状况一致,风阀执行器宜面向便于观察的位置;
    5 有线通信终端宜采用嵌入式壁装设备,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00mm且不应高于1700mm;
    6 对于采用钢管敷设的通信线缆,其墙面敷设高度不应低于800mm且不应采用地面敷设。

4.7 节能工程


4.7.1 机械式停车库应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的材料、器具、设备,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7.2 机械式停车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所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的规定进行节能性能验收。

4.7.3 机械式停车库的外墙保温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规定。

.

5 工程验收


5.1 一般规定


5.1.1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的验收评定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执行。

5.1.2 停车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停车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出厂说明文件的要求;
    2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设备,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 检验项目的质量应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6 停车设备的安装质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检验验收。

5.1.3 单位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竣工图;
    2 设计变更修改、技术签证的有关文件;
    3 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或试验报告;
    4 停车库施工方案、停车设备安装技术方案;
    5 技术交底记录;
    6 停车设备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7 焊接质量评定书,检验记录,焊工考试合格证件;
    8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
    9 地脚螺栓、无垫铁安装和垫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验收记录;
    10 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5.1.4 停车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装工程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5、《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545等的相关规定。

5.2 质量验收的划分


5.2.1 机械式停车库的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

5.2.2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够独立完成进出、停放车辆等使用功能的停车库应为一个单位工程;
    2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根据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多个子单位工程。

5.2.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和功能区域进行确定;
    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为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2.4 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设备类别、施工工艺、不同部位和材料等进行划分。检验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检验方案,可设置检验批。

5.2.5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的规定。

5.2.6 机械式停车库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可按表5.2.6划分。

表5.2.6 机械式停车库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单位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机械式停车库

地基与基础


土方、地基、桩基、钢筋、模板、混凝土基础(设备基础)、地下室防水等

主体结构

建筑结构

钢筋、模板、混凝土、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钢结构安装、压型金属板、钢结构涂装、砌体、围护等

设备

停车设备

设备驱动与传动装置、设备升降手动装置、设备安全制动装置等

成套配电柜、电线和电缆、控制盘柜(屏、台)、动力(照明)配电箱、低压电动机等

钢结构安装、钢结构焊接、紧固件连接、钢结构涂装等

配套设施

电气、给水排水、采暖通风、消防等

装饰装修


屋面、地面、涂料、门窗、外装饰等

智能化

停车管理系统

场区监控故障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化电子收费系统、停车诱导系统、反向寻车诱导系统、无线对讲系统、

电子标签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车辆以及驾驶人高清图像比对系统、远程通信及协助系统、大型停车库应该建设运行监控中心、安全与警示标识等

交通工程


路基、路面、道路辅助、交通标识等

节能工程


外墙保温、照明、太阳光(能)、地热(冷)等

注:当一个分部工程中仅有一个分项工程时,该分项工程应为分部工程。


5.3 质量验收

钢结构工程
主控项目


5.3.1 与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相连接的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立柱的垂直度、梁的平直度和对角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立柱的垂直度、梁的平直度和对角线允许偏差(mm)

项目

立柱垂直度

梁平直度

对角线长度

允许偏差

≤全长的1‰,且≤8

≤全长的1‰,且≤6

≤全长的1‰,且≤10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4组。
    检查方法:靠尺、塞尺、钢尺、水准仪等。

5.3.2 与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相连接的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各主要构件连接后其垂直度、平行度、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主要构件的垂直度、平行度、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mm)

项目

钢架立柱垂直度

钢架梁间平行度

钢架框架两对角线长度

悬臂端挠度

允许偏差

≤H/1000,且≤8

≤15

≤10

≤L/300

    注:H为立柱高度;L为悬臂尺寸。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4组。
    检查方法:靠尺、塞尺、钢尺、水准仪等。

5.3.3 与平面移动类停车设备相连接的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 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的安装允许偏差(mm)

项目

立柱垂直度

宽度和进深

对角线相对差

允许偏差

≤H/1000,且≤10

±5

≤10

    注:H为立柱高度。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4组。
    检查方法:靠尺、塞尺、钢尺、水准仪等。

5.3.4 与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相连接的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安装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框架立柱垂直度

框架对角线长度公差

钢架各主要构件连接后的公差

立柱和横梁的直线度

垂直度

平行度

对角线

≤7m

L>7m

允许偏差

≤H/1500,且≤8

≤全长的/1500,且≤7

≤H/1500,且≤5

≤H/1500,且≤6

≤H/1000,且≤8

≤L/1000,且≤6

≤L/1000,且≤8

    注:H为立柱高度;L为立柱或横梁的长度。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4组。
    检查方法:靠尺、塞尺、钢尺、经纬仪、水准仪等。

5.3.5 与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相连接的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机械式停车库钢结构的安装允许偏差(mm)

项目

框架侧面垂直度

框架平面宽度尺寸和深度尺寸

框架平面对角线长度

立柱垂直度

允许偏差

≤H/1000,且≤14

±5

±10

≤H/1000,且≤10

    注:H为立柱高度。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少于4组。
    检查方法:靠尺、塞尺、钢尺、经纬仪、水准仪等。


.

6 运行维护


6.1 运行管理


6.1.1 机械式停车库运行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停车设备调试完毕,试运行合格,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
    2 停车库的防水和排水设施符合要求;
    3 防雷接地检查合格;
    4 智能配套系统能正常使用;
    5 停车库的交通标识正确。

6.1.2 机械式停车库外应在明显部位设置标识牌,并应标示出停车库适停车型的具体类型、尺寸、重量等。

6.1.3 机械式停车库的运行应建立停车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6.1.4 机械式停车库的使用应满足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等设计要求。

6.1.5 机械式停车库及其配套设施应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停车库,不得继续使用。

6.1.6 当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使用。

6.1.7 无人方式的机械式停车库,应在出入口处设置“严禁进入”的标识。准无人方式的机械式停车库,应在操作位置附近设置“确认无人后再运转”的标识。

6.1.8 使用者自行操作的机械式停车库,应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操作使用说明。

6.1.9 公共机械式停车库应设置停车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号码等告示。

6.1.10 机械式停车库应在明显的部位设置安全提醒标识,用于提醒驾驶员将车辆设置在安全状态。

6.2 维护管理


6.2.1 机械式停车库应进行例行和定期检查、保养。

6.2.2 停车设备的定期全面检查通过后,应在停车设备明显处张贴有检查人员和检查负责人签发的停车设备年检合格证书,并应标明年检日期和有效日期等信息。

6.2.3 对于经过设备改造的机械式停车库和附建式机械式停车库,其土建结构和连接应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建筑沉降观测,每年检查和观测频度不应少于一次,必要时应进行结构安全检测鉴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
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
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
9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
1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
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1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17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18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
19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
20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
2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2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
23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24 《道路交通标识和标线》GB 5768
25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
26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2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Z1
2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29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3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3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32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33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3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35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
36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
37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4
38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475
39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1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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