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
资源大小:
标准类别:国家规范
资源ID:1342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在线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oiler plant

GB 50041-2008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8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803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锅炉房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锅炉房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41-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3.0.4、 4.1.3、4.3.7、6.1.5、6.1.7、6.1.9、6.1.14、7.0.3、7.0.5、11.1.1、13.2.21、13.3.15、15.1.1、15.1.2、15.1.3、15.2.2、15.3.7、16.1.1、16.2.1、16,3.1、18.2.6、18.3.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2001—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以节能与环保为重点,特别对锅炉房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与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单位意见,经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18章和1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蒸汽锅炉的单台额定蒸发量由原来的1~65t/h扩大为1~75t/h;热水锅炉的单台额定热功率由原来的0.7~58MW扩大为0.7~70MW;
2.对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对燃料、位置选择与布置、燃油燃气系统与管道、消防与自动控制,土建与公用设施及噪声与振动等特殊要求,在本规范中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3.调整并加强了节能与环保的条款;
4.增设了“消防”篇章及调整了章节的编排。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中国联合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不断完善本规范,使其适应经济与技术的发展,敬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338号,邮编:310022,电子信箱:zhangzm@chinacuc.com或shihg@ chinacuc.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中国新时代国际工程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船公司第九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新元瑞普科技发展公司
主要起草人:史华光 章增明 舒世安 何晓平 李磊 戴綦文 张泉根 王建中 熊维熔 叶全乐 王天龙 张秋耀 徐辉 孔祥伟 陈济良 穆聚生 徐佩玺

下载地址:

百度网盘: style="width:600px;height:24px;overflow:hidden">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BGG_fbY6BA5yj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A9QdLHT2uJOVJ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uajVdEVCbQId-

新浪网盘:http://vdisk.weibo.com/s/devQlGGXFJPQ7

1 总 则


1.0.1 为使锅炉房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房及其室外热力管道设计: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7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为0.10~3.82MPa(表压)、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等于450℃;
2 热水锅炉锅炉房,其单台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70MW、额定出口水压为0.10~2.50MPa(表压)、额定出口水温小于等于180℃;
3 符合本条第1、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网设计。

1.0.4 锅炉房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锅炉房 boiler plant
锅炉以及保证锅炉正常运行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体。
2.0.2 工业锅炉房 industrial boiler plant
指企业所附属的自备锅炉房。它的任务是满足本企业供热(蒸汽、热水)需要。

2.0.3 民用锅炉房 living boiler plant
指用于供应人们生活用热(汽)的锅炉房。

2.0.4 区域锅炉房 regional boiler plant
指为某个区域服务的锅炉房。在这个区域内,可以有数个企业、数个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建筑设施。

2.0.5 独立锅炉房 independent boiler plant
四周与其他建筑没有任何结构联系的锅炉房。

2.0.6 非独立锅炉房 dependent boiler plant
与其他建筑物毗邻或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

2.0.7 地下锅炉房 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锅炉房。

2.0.8 半地下锅炉房 semi-underground boiler plant
设置在地面以下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锅炉间高度的锅炉房。

2.0.9 地下室锅炉房 basemenl boiler plant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l/2的锅炉房。

2.O.10 半地下室锅炉房 semi-basement boiler planI
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锅炉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锅炉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的锅炉房。

2.0.11 室外热力(含蒸汽、凝结水及热水,下同)管道 outdoor thermal piping
系指企业(含机关、团体、学校等,下同)所属锅炉房,在企业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以及区域锅炉房其界线范围内的室外热力管道。

2.0.12 大气式燃烧器 atmosfheric burner
空气由高速喷射的燃气吸入的燃烧器。

2.0.13 管道 piping
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吊架等组成,用以输送、分配、混合、分离、排放、计量或控制流体流动。

2.0.14 管道系统 piping system
按流体与设计条件划分的多根管道连接成的一组管道。

2.O.15 管道支座 pipe support
直接支承管道并承受管道作用力的管路附件。

2.0.16 固定支座 fixing support
不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2.0.17 活动支座 movable support
允许管道和支承结构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座。

2.0.18 滑动支座 sliding 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滑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2.0.19 滚动支座 roller support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相对滚动的管道活动支座。

2.O.20 管道支吊架 pipeline trestle and hanging hook
将管道或支座所承受的作用力传到建筑结构或地面的管道构件。

2.0.21 高支架 high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4m以上的管道支架。

2.0.22 中支架 wedium—height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2m、小于4m的管道支架。

2.0.23 低支架 low trestle
地上敷设管道保温结构底净高大于等于0.3m、小于2m的管道支架。

2.0.24 固定支架 fixing trestle
不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0.25 活动支架 movable 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位移的管道支架。

2.O.26 滑动支架 sliding trestle
允许管道与其有相对滑动的管道支架。

2.0.27 悬臂支架 cantilever trestle
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承管道的支架。

2.0.28 导向支架 guiding trestle
允许管道轴向位移的活动支架。

2.0.29 滚动支架 roller trestle
管托在支承结构上作滚动的管道活动支架。

2.0.30 桁架式支架 trussed trestle
支架之间用沿管轴纵向桁架联成整体的管道支架。

2.0.31 常年不间断供汽(热) year-round steam(heat)supply
指锅炉房向热用户的供汽(热)全年不能中断,当中断供汽(热)时将导致其人员的生命危险或重大的经济损失。

2.0.32 人员密集场所 people close packed area
指会议室、观众厅、教室、公共浴室、餐厅、医院、商场、托儿所和候车室等。

2.0.33 重要部门 important 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2.0.34 锅炉间 boiler room
指安装锅炉本体的场所。

2.0.35 辅助间 auxiliary room
指除锅炉间以外的所有安装辅机、辅助设备及生产操作的场所,如水处理间、风机间、水泵间、机修间、化验室、仪表控制室等。

2.O.36 生活间 service room
指供职工生活或办公的场所,如值班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自用浴室、厕所等。

2.0.37 值班更衣室 duty room
指供工人上下班更衣、存衣的场所(非指浴室存衣)。

2.0.38 休息室 rest room
指在二、三班制的锅炉房,供工人倒班休息的场所。

2.0.39 常用给水泵 operation feed water pump
指锅炉在运行中正常使用的给水泵。

2.0.40 工作备用给水泵 standby feed water pump
指当常用给水泵发生故障时,向锅炉给水的泵。

2.0.41 事故备用给水泵 emergency feed water pump
指停电时电动给水泵停止运行,为防止锅炉发生缺水事故的给水泵,一般为汽动给水泵。

2.0.42 间隙机械化 interval me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间断性的。这些设备较为简易、实用和可靠,一般需辅以一定的人力,效率较低,如铲车,移动式皮带机等。

2.0.43 连续机械化 continuous mechanical
指装卸与运煤作业为连续性的。设备之间互相衔接,煤自煤场装卸,直至运到锅炉房煤斗,连接成一条不间断的输送流水线,如抓斗吊车、门式螺旋卸料机、皮带输送机、多斗提升机和埋刮板输送机。

2.0.44 净距 net distance
指两个物体最突出相邻部位外缘之间的距离。

2.0.45 相对密度 relative density
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3 基本规定


3.0.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

3.0.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
2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
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4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0.5 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

3.0.6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1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
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

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

3.0.8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3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丁艺的要求;
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3.0.9条和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
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
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
5 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
6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
7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

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
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
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4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
5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

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

3.0.14 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所属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

4 锅炉房的布置

4.1 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府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 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4.3.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
2 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
3 室内光线应柔和;
4 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
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
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

4.3.3 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

4.3.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

4.3.5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

4.3.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

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4.4 工艺布置


4.4.1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

4.4.2 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等于25℃的口数在80d以上、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
2 管道、阀门、仪表附件等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施;
3 应将锅炉水位、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

4.4.3 风机、水箱、除氧装置、加热装置、除尘装置、蓄热器、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应有防雨、防风、防冻、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
居民区内锅炉房的风机不应露天布置。

4.4.4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控制装置和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进行操作。

4.4.5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在锅筒、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其净空高度可为0.7m。

4.4.6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大于6t/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
2 当锅炉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应有更新整
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

表4.4.6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

单台锅炉容量

炉前(m)

锅炉两侧和后部通道(m)

蒸汽锅炉(t/h)

热水锅炉(MW)

燃煤锅炉

燃气(油)锅炉

1~4

0.7~1.8

3.00

2.50

0.80

6~20

4.2~14

4.00

3.00

1.50

≥35

≥29

5.00

4.00

1.80


.

5 燃煤系统

5.1 燃煤设施


5.1.1 锅炉的燃烧设备应与所采用的煤种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方便调节,能较好地适应热负荷变化;
2 应较好地节约能源;
3 有利于环境保护。

5.1.2 选用层式燃烧设备时,宜采用链条炉排;当采用结焦性强的煤种及碎焦时,其燃烧设备不应采用链条炉排。

5.1.3 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燃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宜设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设备。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破碎和二次磁选装置。

5.1.4 经破碎筛选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型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粉炉、抛煤炉不宜大于30mm;
2 链条炉不宜大于50mm;
3 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3mm。

5.1.5 煤粉锅炉磨煤机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用无烟煤,低挥发分贫煤、磨损性很强的煤或煤种,煤质难固定时,宜选用钢球磨煤机;
2 燃用磨损性不强、水分较高、灰分较低及挥发分较高的褐煤时,宜选用风扇磨煤机;
3 煤质适宜时,宜选用中速磨煤机。

5.1.6 给煤机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1台给煤机发生故障时,其余给煤机的总出力,应能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0%的给煤量;
2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型式,应根据设备的布置、给煤机的调节性能和运行的可靠性等要求进行选择,并应与磨煤机型式匹配;
3 制粉系统给煤机的台数,应与磨煤机的台数相同。其计算出力,埋刮板式、刮板式、胶带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10%,振动式给煤机不应小于磨煤机计算出力的120%。

5.1.7 煤粉锅炉给粉机的台数和最大出力,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给粉机的台数应与锅炉燃烧器一次风口的接口数相同;
2 每台给粉机最大出力不宜小于与其连接的燃烧器最大出力的130%。

5.1.8 原煤仓、煤粉仓、落煤管的设计,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斗的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2 原煤仓出口的截面,不应小于500mm×500mm,其下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锥形金属小煤斗;
3 落煤管宜垂直布置,且应为圆形;倾斜布置时,其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宜小于60°;当条件受限制时,应根据煤的水分、颗粒组成、黏结性等因素,采用消堵措施,此时落煤管的倾斜角也不应小于55°;可设置监视煤流装置和单台锅炉燃煤计量装置;
4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坚固严密和有测量粉位的设施。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应保温。每个煤粉仓上设置的防爆门不应少于2个。防爆门的面积,应按煤粉仓几何容积0.0025㎡/m³计算,且总面积不得小于0.50㎡。

5.1.9 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下部,宜设置振动式给煤机1台,其计算出力应符合本规范5.1.6条第3款的要求。

5.1.10 2台相邻锅炉之间的煤粉仓应采用可逆式螺旋输粉机连通。螺旋输粉机的出力,应与磨煤机的计算出力相同。

5.1.11 制粉系统,除燃料全部为无烟煤外,必须设置防爆设施。

5.1.12 制粉系统排粉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数应与磨煤机台数相同;
2 风量裕量宜为5%~10%;
3 风压裕量宜为10%~20%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5.2.1 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运煤时,应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2 船舶运煤时,应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卸煤机械总额定出力宜为锅炉房总耗煤量的300%,卸煤机械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汽车运煤时,应利用社会运力,当无条件时,应设置自备汽车及卸煤的辅助设施。
5.2.2 火车运煤时,一次进煤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为5~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3h。

5.2.3 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
合下列要求:
1 火车和船舶运煤,宜为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2 汽车运煤,宜为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5.2.4 在建筑气候经常性连续降雨地区,对露天设置的煤场,宜将其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煤量宜为4~8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对环境要求高的燃煤锅炉房应设闭式贮煤仓。

5.2.5 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蜕的措施。

5.2.6 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应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5.2.7 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5.2.8 运煤系统小时运煤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时增加的煤量、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9 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煤工作制运行。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6h;
2 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1h;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16h。

5.2.10 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宜采用下列方式:
1 总耗煤量小于等于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2 总耗煤量大于1t/h,且小于等于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
3 总耗煤量大于6t/h,且小于等于15t/h时,采用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4 总耗煤量大于15t/h,且小于等于60t/h时,宜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5 总耗煤量大于60t/h时,可采用双路带式输送机运煤。
注:当采用单路带式辅送机运煤时.其驱动装置宜有备用。

5.2.11 锅炉炉前煤(粉)仓的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10~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3 三班运煤工作制为1~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5.2.12 在锅炉房外设置集中煤仓时,其贮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班运煤工作制为16~18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2 二班运煤工作制为8~10h的锅炉房额定耗煤量。

5.2.13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胶带的宽度不宜小于500mm;
2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角,运送破碎前的原煤时,不应大于16°,运送破碎后的细煤时,不应大于18°;
3 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12°;
4 卸料段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5.2.14 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其他地区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2 在寒冷地区的封闭式栈桥内,应有采暖设施;
3 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7;
4 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12°的通道应做成踏步;
5 输送机钢结构栈桥应封底。

5.2.15 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不小于连续8h的检修时间。
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应设置备用设备。

5.2.16 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宜设置均匀给料装置。

5.2.17 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5.2.18 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锅炉除渣机和除尘器型式、灰渣量及其特性、输送距离、工程所在地区的地势、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循环流化床锅炉排出的高温渣,应经冷渣机冷却到200℃以下后排除,并官采用机械或气力干式方式输送。

5.2.19 灰渣场的贮量,宜为3~5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5.2.20 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不宜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2 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0.6m×0.6m;
3 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措施;
4 灰渣斗的内壁面应光滑、耐磨,壁面倾角不宜小于60°;灰渣斗相邻两壁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55°;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不应小于200mm;
5 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2.3m;火车运灰渣不应小于5.3m,当机车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可为3.5m;
6 干式除灰渣系统的灰渣斗底部宜设置库底汽化装置。

5.2.21 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的最大计算灰渣量、扩建时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1.1~1.2不平衡系数等因素确定。

5.2.22 锅炉房最大计算灰渣量大于等于1t/h时,宜采用机械、气力除灰渣系统或水力除灰渣系统。

5.2.23 锅炉采用水力除渣方式时,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灰,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循环流化床锅炉除灰系统,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

5.2.24 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设计;
2 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3 灰渣泵应有备用;
4 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锅炉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1.5%;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2%;输送高浓度灰浆或不设激流喷嘴的灰渣沟,沟底宜采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5 冲灰渣水应循环使用;
6 灰渣沟的布置,应力求短而直,其布置走向和标高,不应影响扩建。

5.2.25 用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的石灰石粉,宜采用符合锅炉性能和粒度分布的成品。

5.2.26 石灰石粉中间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3d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石灰石粉日用仓的容量,应按锅炉房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工况下12h石灰石消耗量计算确定。

5.2.27 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的石灰石粉,其输送应采用气力方式。

.

6 燃油系统

6.1 燃油设施


6.1.1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 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裕量。

6.1.5 不带安全阀的窖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6 集小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计算确定,并有10%的富裕量;
2 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 应装设旁通管;
4 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³,轻柴油不应超过1m³。室内油箱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 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d的计算耗油量。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0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6.1.11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旷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
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

6.1.13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超过90℃。

6.1.14 燃油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气罐,不应存放在锅炉间,应存放在专用房间内。气罐的总窖积应小于1m³。

6.1.15 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

6.1.16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³油罐;
2 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等于20m³油罐。

6.1.17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 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

6.2 燃油的贮运


6.2.1 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火车或船舶运输,为20一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2 汽车油槽车运输,为3—7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3 油管输送,为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6.2.2 当企业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轻柴油,应由总油库统一贮存。

6.2.3 油库内重油贮油罐不应少于2个,轻油贮油罐不宜少于2个。

6.2.4 重油贮油罐内油被加热后的温度,应低于当地大气压力下水沸点5℃,且应低于罐内油闪点10℃,并应按两者中的较低值确定。

6.2.5 地下、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6.2.6 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

6.2.7 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输油泵的容量不应小于锅炉房小时最大计算耗油量的110%。

6.2.8 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应为备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为8~12目/cm,滤网流通截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

6.2.9 油泵房至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6.2.10 接入锅炉房的室外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的外墙连接处应填砂或用耐火材料隔断。

7 燃气系统


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 噪声较低。

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7.0.4 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

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8 锅炉烟风系统


8.0.1 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宜单炉配置。当需要集中配置时,每台锅炉的风道、烟道与总风道、总烟道的连接处,应设置密封性好的风道、烟道门。

8.0.2 锅炉风机的配置和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声风机;
2 风机的计算风量和风压,应根据锅炉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通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并按当地气压及空气、烟气的温度和密度对风机特性进行修正;
3 炉排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风机,宜按1台炉配置1台鼓风机和1台引风机,其风量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的富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压的20%。煤粉锅炉风量和风压的富裕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规定;
4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热水锅炉,其鼓风机和引风机的电机宜具有调速功能;
5 满足风机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处于较高的效率范围。

8.0.3 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返料风机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8.0.2条的要求外,尚宜按1台炉配置2台,其中1台返料风机宜为备用。

8.0.4 锅炉风道、烟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风道、烟道短捷、平直且气密性好,附件少和阻力小;
2 单台锅炉配置两侧风道或2条烟道时,宜对称布置,且使每侧风道或每条烟道的阻力均衡;
3 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每个烟道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4 当多台锅炉合用1条总烟道时,应保证每台锅炉排烟时互不影响,并宜使每台锅炉的通风力均衡。每台锅炉支烟道出口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5 宜采用地上烟道,并应在其适当位置设置清扫人孔;
6 对烟道和热风道的热膨胀应采取补偿措施。当采用补偿器进行热补偿时,宜选用非金属补偿器;
7 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热工和环保等测点。

8.0.5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的设计,除应符合8.0.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宜单台炉配置。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除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外,每条烟道尚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
2 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3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和烟道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燃气锅炉的烟道和烟囱最低点,应设置水封式冷凝水排水管道;
4 燃油、燃气锅炉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烟道和烟囱;
5 水平烟道长度,应根据现场情况和烟囱抽力确定,且应使燃油、燃气锅炉能维持微正压燃烧的要求;
6 水平烟道宜有1%坡向锅炉或排水点的坡度;
7 钢制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宜高于烟气露点,且宜高于150℃。

8.0.6 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锅炉房在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应符合航空净空的要求。

.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9.1 锅炉给水设备


9.1.1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并应设置备用。

9.1.2 当流量最大的1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其余给水泵的总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110%;
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量。

9.1.3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采用同一给水母管;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应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9.1.4 采用非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在停电后可能会造成锅炉事故时,应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事故备用泵的流量,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20%一40%。

9.1.5 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锅炉锅筒在实际的使用压力下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2 省煤器和给水系统的压力损失;
3 给水系统的水位差;
4 本条上述3项和的10%富裕量。

9.1.6 锅炉房宜设置1个给水箱或1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2个给水箱或2个匹配有除氧器的除氧水箱。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为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工况条件下所需20~60min的给水量。

9.1.7 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的布置高度,应使锅炉给水泵有足够的灌注头,并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 给水泵进水口处水的汽化压力和给水箱的工作压力之差;
2 给水泵的汽蚀余量;
3 给水泵进水管的压力损失;
4 附加3~5kPa的富裕量。

9.1. 8 采用特殊锅炉给水泵或加装增压泵时,热力除氧水箱宜低位布置,其高度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9.1.9 当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等于2.5MPa(表压)、热负荷较为连续而稳定,且给水泵的排汽可以利用时,宜采用工业汽轮机驱动的给水泵作为工作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作为工作备用泵。

9.2 水 处 理


9.2.1 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和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等因素确定。
经处理后的锅炉给水,不应使锅炉的蒸汽对生产和生活造成有害的影响。

9.2.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规定。
额定出口压力大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汽水质量,除应符合锅炉产品和用户对汽水质量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9.2.3 原水悬浮物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5mg/L的原水,在进入顺流再生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2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mg/L的原水,在进入逆流再生固定床或浮动床离子交换器前,应过滤;
3 悬浮物的含量大于20mg/L的原水或经石灰水处理后的水,应经混凝、澄清和过滤。

9.2. 4 用于过滤原水的压力式机械过滤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2 每台每昼夜反洗次数可按1次或2次设计;
3 可采用反洗水箱的水进行反洗或采用压缩空气和水进行混合反洗;
4 原水经混凝、澄清后,可用石英砂或无烟煤作单层过滤滤料,或用无烟煤和石英砂作双层过滤滤料;原水经石灰水处理后,可用无烟煤或大理石等作单层过滤滤料。

9.2.5 当原水水压不能满足水处理工艺要求时,应设置原水加压设施。

9.2.6 蒸汽锅炉、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和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
1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表压)的对汽、水品质无特殊要求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
2 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非管架式热水锅炉。

9.2.7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悬浮物含量不应大于20mg/L;
2 蒸汽锅炉给水总硬度不应大于4mmol/L,热水锅炉给水总硬度不应大于6mmol/L;
3 应设置自动加药设施;
4 应设有锅炉排泥渣和清洗的设施。

9.2.8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蒸汽锅炉的排污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时,排污率不宜大于10%;
2 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
3 锅炉产生的蒸汽供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使用,且采用化学软化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5%;采用化学除盐水为补给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2%。

9.2.9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合理利用,且宜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膨胀器和排污水换热器。

9.2.10 化学水处理设备的出力,应按下列各项损失和消耗量计算:
1 蒸汽用户的凝结水损失;
2 锅炉房自用蒸汽的凝结水损失;
3 锅炉排污水损失;
4 室外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的漏损;
5 采暖热水系统的补给水;
6 水处理系统的自用化学水;
7 其他用途的化学水。

9.2.11 化学软化水处理设备的型式,可按下列要求选择:
1 原水总硬度小于等于6.5mmol/L时,宜采用固定床逆流再生离子交换器;原水总硬度小于2mmol/L时,可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离子交换器;
2 原水总硬度小于4mmol/L水质稳定、软化水消耗量变化不大且设备能连续不间断运行时,可采用浮动床、流动床或移动床离子交换器。

9.2.12 固定床离子交换器的设置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为再生备用,每台再生周期宜按12~24h设计。当软化水的消耗量较小时,可设置1台,但其设计出力应满足离子交换器运行和再生时的软化水消耗量的需要。
出力小于10t/h的固定床离子交换器,宜选用全自动软水装置,其再生周期宜为6~8h。

9.2.13 原水总硬度大于6.5mmol/L当一级钠离子交换器出水达不到水质标准时,可采用两级串联的钠离子交换系统。

9.2.14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1.0一1.4mmol/L时,可采用钠离于交换后加酸处理。加酸处理后的软化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脱气,软化水的pH值应能进行连续监测。

9.2.15 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且允许软化水残留碱度为0.35一o.5mmol/L时,可采用弱酸性阳离子交换树脂或不足量酸再生氢
离子交换剂的氢—钠离子串联系统处理。氢离子交换器应采用固定床顺流再生;氢离子交换器出水应经除二氧化碳器脱气。氢离子交换器及其出水、排水管道应防腐。

9.2.16 除二氧化碳器的填料层高度,应根据填料品种和尺寸、进出水中二氧化碳含量、水温和所选定淋水密度下的实际解析系数等确定。
除二氧化碳器风机的通风量,可按每立方米水耗用15~20m³空气计算。

9.2.17 当化学软化水处理不能满足锅炉给水水质要求时,应采用离子交换、反渗透或电渗析等方式的除盐水处理系统。
除盐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清洗水宜回收利用;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9.2.18 锅炉的锅筒与锅炉管束为胀接时,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能维持蒸汽锅炉锅水的相对碱度小于20%,当不能达到这一要求时,应设置向锅水中加入缓蚀剂的设施。
9.2.19 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喷雾热力除氧器。除氧水箱下部宜装设再沸腾用的蒸汽管。

9.2.20 当要求除氧后的水温不高于60℃时,可采用真空除氧、解析除氧或其他低温除氧系统。

9.2.21 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可采用真空除氧、解析除氧或化学除氧。当采用亚硫酸钠加药除氧时,应监测锅水中亚硫酸根的含量。

9.2.22 磷酸盐溶液的制备设施,宜采用溶解器和溶液箱。溶解器应设置搅拌和过滤装置,溶液箱的有效容量不宜小于锅炉房ld的药液消耗址。磷酸盐可采用干法贮存。磷酸盐溶液制备用水应采用软化水或除盐水。

9.2.23 磷酸盐加药设备宜采用计量泵。每台锅炉宜设置1台计量泵;当有数台锅炉时,尚宜设置1台备用计量泵。磷酸盐加药设备宜布置在锅炉间运转层。

9.2.24 凝结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和中间水箱的设置和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凝结水箱宜设1个;当锅炉房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设2个或1个中间带隔板分为2格的凝结水箱。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宜按20~40min的凝结水回收量确定;
2 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根据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和运行方式确定。当设有再生备用设备时,软化或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量应按30~60min的软化或除盐水消耗量确定;
3 中间水箱总有效容量宜按水处理设备设计出力15~30min的水量确定。中间水箱的内壁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9.2.25 凝结水泵、软化或除盐水泵以及中间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1台备用,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流量应满足系统水量要求,
2 有条件时,凝结水泵和软化或除盐水泵可合用1台备用泵;
3 中间水泵应选用耐腐蚀泵。

9.2.26 钠离子交换再生用的食盐可采用干法或湿法贮存,其贮量应根据运输条件确定。当采用湿法贮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浓盐液池和稀盐液池宜各设1个,且宜采用混凝土建造.内壁贴防腐材料内衬;
2 浓盐液池的有效容积宜为5~10d食盐消耗量,其底部应设置慢滤层或设置过滤器;
3 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钠离子交换器1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4 宜设装卸平台和起吊设备。

9.2.27 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贮存15~30d的消耗量设计;
2 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离子交换器1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3 输酸、碱泵宜各设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抽吸;
4 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5 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6 酸、碱贮存设备布置应靠近水处理间。贮存罐地上布置时,其周围应设有能容纳最大贮存罐110%容积的防护堰,当围堰有排放设施时,其容积可适当减小;
7 酸贮存罐和计量箱应采用液面密封设施,排气应接入酸雾吸收器;
8 酸、碱贮存区内应设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9.2.28 氨溶液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9.2.29 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取样冷却器宜相对集中布置。汽水取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30℃。

9.2.30 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宜集中的原则确定,并应便于操作、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9.2.31 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0.8m,其他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

10 供热热水制备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0.1.1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最高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
注: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10.1.2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10.1.3 在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进、出口母管之间,应装设带止回阀的旁通管,旁通管截面积不宜小于母管的1/2;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和安全阀,安全阀宜安装在除污器出水一侧;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宜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10.1.4 热水热力网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差、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2 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3 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最大循环水量的需要;
4 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5 循环水泵的承压、耐温性能应满足热力网设计参数的要求。

10.1.5 热水热力网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宜相同。
10.1.6 热水热力网采用改变流量的中央质—量调节时,宜选用调速水泵。调速水泵的特性应满足不同工况下流量和扬程的要求。

10.1.7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事故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2 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3 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4 补给水泵宜带有变频调速措施。

10.1.8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循环水量的1%。

10.1.9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内水不汽化;
2 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

10.1.10 热水系统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时,补水点位置宜设在循环水泵进口侧。

10.1.11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应符合本规范第10.1.9条的要求;
2 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采用给水保持热水系统静压;
3 采用间歇补水的热水系统,在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压力降低时,不应使系统内水汽化;
4 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排水宜排入补给水箱。

10.1.12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2 高位膨胀水箱的最低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最高点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内水不汽化;
3 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4 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10.1.13 热水系统内水的总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³时,可采用隔膜式气压水罐作为定压补水装置。定压补水点宜设在循环水泵进水母管上。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10.1.7条的要求,设定的启动压力,应使系统内水不汽化。隔膜式气压水罐不宜超过2台。

10.2 热水制备设施


10.2.1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换热器可不设备用。采用2台或2台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的容量宜满足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10.2.2 换热器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的场地;
2 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3 换热器间的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的要求;
4 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m。

10.2.3 加热介质为蒸汽的换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的过冷式汽水换热器;
2 当一级汽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高于80℃时.换热系统宜为汽水换热器和水水换热器两级串联,且宜使水水换热器排出的凝结水温度不超过80℃。水水换热器接至凝结水箱的管道应装设防止倒空的上反管段。

10.2.4 加热介质为蒸汽且热负荷较小时,热水系统可采用下列汽水直接加热设备:
1 蒸汽喷射加热器;
2 汽水混合加热器。
热水系统的溢流水应回收。

10.2.5 设有蒸汽喷射加热器的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压力宜保持稳定;
2 设备宜集中布置;
3 设备并联运行时,应在每个喷射器的出、入口装设闸阀,并在出口装设止回阀;
4 热水系统的静压,宜采用连接在回水管上的膨胀水箱进行控制。

10.2.6 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选择时,应结合热力网系统的情况,对机组的换热量、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的流量、扬程进行校核计算。

.

11 监测和控制

11.1 监 测


11.1.1 蒸汽锅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6 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的蒸汽锅炉,除应装设本条1、2、4款参数的指示仪表外,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注:1 采用的水位计中,应有双色水位计或电接点水位计中的1种;
2 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给水压力。
11.1.2 每台蒸汽锅炉应按表11.1.2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11.1.2 蒸汽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监测项目

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t/h)

≤4

>4~<20

≥20

指示

积算

指示

积算

指示

积算

记录

燃料量(煤、油、燃气)


蒸汽流量

给水流量

排烟温度

排烟含O2量或含CO2

排烟烟气流速

排烟烟尘浓度

排烟SO2浓度

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湿式除尘器出口烟气温度

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炉膛烟气压力

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空气预热哭出口烟气压力

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二次风压

给水调节阀开度

给煤(粉)机转速

鼓、引风机进口挡板开度或调速风机转速

鼓、引风机负荷电流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大于4t/h至小于20t/h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烟风系统参数测点时,可不装设。
       3 带空气预热器时,排烟温度是指空气烦热器山口烟气温度。
       4 大于4t/h至小于20t/h巾锅炉尤条件时.可不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

11.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炉循环水流量;
3 风、烟系统各段压力、温度和排烟污染物浓度;
4 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5 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14Mw的热水锅炉,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选用记录式仪表:
6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可按本规范表11.1.2的规定设置。

11.1.4 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1.1条、第11.1.2条和第11.1.3条规定外,尚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参数:
1 循环流化床锅炉:
1)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
2)料层压差;
3)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
4)返料器温度;
5)一次风量;
6)二次风量;
7)石灰石给料量。
2 煤粉锅炉的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3 燃油锅炉:
1)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
2)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
3)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或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
4)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4 燃气锅炉:
1)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
2)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11.1.5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应符合表11.1.5的规定。

11.1.5 锅炉房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仪表

辅助部分

监测项目

监测仪表

指示

积算

记录

水泵

油泵


水泵、油泵出口压力

循环水泵进、出口水压

汽动水泵进汽压力

水泵、油泵负荷电流

热力除氧器

除氧器工作压力

除氧水箱水位

除氧水箱水温

除氧器进水温度

蒸汽压力调节器前、后蒸汽压力

真空除氧器

除氧器进水温度

除氧器真空度

除氧器水箱水位

除氧水箱水温

射水抽气器井口水压

解析除氧器

喷射器井口水压

解析器水温

离子交换水处理

离子交换器进、出口水压

离子交换器进水温度

软化或除盐水流量

再生液流量


阴离子交换器出口水的SiO2和pH值

出水电导率

反渗透水处理

进、出口水压力

进、出口水流量

进口水温度

进、出口水pH值

进、出口水电导率

减温减压器

高压、低压侧蒸汽压力和温度

减温水压力、温度和水量

高压侧蒸汽流量

低压侧蒸汽流量

热交换器

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流量

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温度

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温度

加热蒸汽压力和温度

每台换热器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每台换热器被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蒸汽蓄热器

蓄热器工作压力

蓄热器水位

蓄热器水温

蒸汽凝结水

凝结水水质电导率

凝结水pH值

凝结水流量

凝结水温度

燃煤系统

磨煤机热风进风温度

煤粉仓中煤粉温度

气、粉混合物温度

煤斗、煤(粉)他料位

石灰石制备

石灰石输送量

石灰石仓料位

其他

水箱、油箱液位和温度

酸、碱贮罐液位

连续排污膨胀器工作压力和液位

热水系统加压膨胀箱压力和液位

热水系统供、回水总管压力和温度

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一”为可不装设。
       2 水泵和油泵电流负荷仪表,在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设。
       3 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器真空度和除氧水箱水位的监测仪表信号,宜在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显示。

11.1.6 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用的下列计量仪表:
1 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2 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3 供热量积算;
4 煤、油、燃气和石灰石总耗量;
5 原水总耗量;
6 凝结水回收量;
7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8 总电耗量指示和积算。

11. 1.7 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必须按表11.1.7的规定装设。

11.1.7 锅炉房装设报警信号表

报警项目名称

报警信号

设备故障停运

参数过高

参数过低

锅筒水位

锅筒出口蒸汽压力

省煤器出口水温

热水锅炉出口水温

过热蒸汽温度

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

炉排

给煤(粉)系统

循环流化床、煤粉、燃油和燃气锅炉的风机

煤粉、燃油和燃气锅炉炉膛熄火

燃油锅炉房贮油罐和中间油箱油位

燃油锅炉房贮油罐和中间油箱油温

燃气锅炉燃煤器前燃气干管压力

煤粉锅炉制粉设备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

煤粉锅炉炉膛负压

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床温度

循环液化床锅炉返料器温度


循环流化磨料锅炉返料器堵塞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

热交换器出水温度

热水系统中高位膨胀水箱水位

热水系统中蒸汽、氮气加压膨胀水箱压力和水位

除氧水箱水位

自动保护装置动作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11.1.8 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
传至防灾中心。

11.1.9 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油供油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2 控 制


11.2.1 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1.2.2 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压保护装置。

11.2.3 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11.2.4 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5 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11.2.6 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和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当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11.2.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炉床温度控制装置,并宜设置料层差压控制装置。

11.2.8 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
散控制系统。

11.2.9 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11.2.10 真空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1 解析除氧设备应设置喷射器进水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2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11.2.13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煤机、炉排减速箱等加煤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11.2.14 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1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2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3 燃油、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油、燃气供应;
4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11.2.15 制粉系统各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

11.2.16 连续机械化运煤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煤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11.2.17 运煤和煤的制备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11.2.18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19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11.2.20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11.2.21 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11.2.22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集中控制系统。

11.2.23 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

.

12 化验和检修

12.1 化 验


12.1.1 锅炉房宜设置化验室,化验锅炉运行中需经常检测的项目,对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宜通过协作解决。
锅炉房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只设化验场地,进行硬度、碱度、pH值和溶解氧等简单的水质分析:
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房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4.2MW或总热功率小于7MW的锅炉房;
2 本企业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置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12.1.2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水、汽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蒸汽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和氯化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水处理时,应有化验磷酸根含量的能力;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大于2.5MPa(表压),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2 热水锅炉房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和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时,应能化验溶解氧。

12.1.3 总蒸发量大于20t/h或总热功率大于14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 2条的规定外,尚宜具备下列分析化验能力:
1 煤为燃料时,宜能对燃煤进行工业分析及发热量测定,对飞灰和炉渣进行可燃物含量的测定;煤粉为燃料时,尚宜能分析煤的可磨性和煤粉细度;
2 油为燃料时,宜能测定其黏度和闪点。

12.1.4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3条规定外,尚宜能进行燃料元素分析。

12.1.5 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2.1.2条、第12.1. 3条和第12.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12.2 检 修


12.2.1 锅炉房宜设置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的检修间。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检修场地和工具室。
锅炉的中修、大修,宜协作解决。

12.2.2 锅炉房检修间可配备钳工桌、砂轮机、台钻、洗管器、手动试压泵和焊、割等设备或工具。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锅炉房检修间,根据检修需要可配置必要的机床等机修设备,亦可协作解决。

12.2.3 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所在企业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

12.2.4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所在企业有集中的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

12.2.5 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单层布置锅炉房,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可将物件从底层地面提升至锅炉顶部的吊装设施。需穿越楼板时,应开设吊装孔。

12.2.6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的锅炉房,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和煤处理设备的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吊装措施。
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简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等大型辅助设备的上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

13 锅炉房管道

13.1 汽水管道


13.1.1 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2 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3 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2m;
4 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5 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6 管道布置宜短捷、整齐。

13.1.2 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据用汽(热)需要和管理方便的原则确定。

13.1.3 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2 并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汽管上宜装设止回阀;
3 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4 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5 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6 蒸汽蓄热器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13.1.4 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5 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供水)管上,均应装设2个阀门,其中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1个宜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水)缸上。

13.1.6 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13.1.7 锅炉给水泵进水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宜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且除氧水箱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13.1.8 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大于等于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3.1.9 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水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需要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13.1.10 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装设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13.1.11 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池;当几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回阀。

13.1.12 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应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1个切断阀。
2~4台锅炉宜合设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13.1.13 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畅通。

13.1.14 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13.1.15 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减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2个独立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13.1.16 热力管道热膨胀的补偿,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热膨胀的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13.1.17 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计入管道、阀门与附件、管内水、保温结构等的重量以及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吊架上的力。
对于采用弹簧支、吊架的蒸汽管道,不应计入管内水的重量,但进行水压试验时,对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管道应有临时支撑措施。

13.1.18 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15~20mm。

13.2 燃油管道


13.2.1 锅炉房的供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双母管。回油管道宜采用单母管。
采用双母管时,每一母管的流量宜按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的75%计算。

13.2.2 重油供油系统,宜采用经锅炉燃烧器的单管循环系统。

13.2.3 重油供油管道应保温。当重油在输送过程中,由于温度降低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尚应伴热。在重油回油管道可能引起烫伤人员或凝固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或保温措施。

13.2.4 通过油加热器及其后管道内油的流速,不应小于0.7m/s。

13.2.5 油管道宜采用顺坡敷设.但接入燃烧器的重油管道不宜坡向燃烧器。轻柴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3%,重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4%。

13.2.6 采用单机纽配套的全自动燃油锅炉,应保持其燃烧自控的独立性,并按其要求配置燃油管道系统。

13.2.7 在重油供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上,应装吹扫口。吹扫口位置应能够吹净设备和管道内的重油。
吹扫介质宜采用蒸汽,亦可采用轻油置换,吹扫用蒸汽压力宜为0.6~1MPa(表压)。

13.2.8 固定连接的蒸汽吹扫口,应有防止重油倒灌的措施。

13.2.9 每台锅炉的供油于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和快速切断阀。
每个燃烧器前的燃油支管上,应装设关闭阀。当设置2台或2台以上锅炉时,尚应在每台锅炉的回油总管上装设止回阀。

13.2.10 在供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2台,其中1台备用。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8~10倍。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离心泵、蒸汽往复泵为8~12目/cm;
2 螺杆泵、齿轮泵为16~32目/cm。

13.2.11 采用机械雾化燃烧器(不包括转杯式)时,在油加热器和燃烧器之间的管段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油过滤器滤网的网孔,不宜小于20目/cm。滤网的流通面积,不宜小于其进口管截面积的2倍。

13.2.12 燃油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油管道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13.2.13 室内油箱间至锅炉燃烧器的供油管和回油管宜采用地沟敷设,地沟内宜填砂,地沟上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封盖。

13.2.14 燃油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设;管道井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燃油管道穿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

13.2.15 油箱(罐)的进油管和回油管,应从油箱(罐)体顶部插入,管口应位于油液面下,并应距离箱(罐)底200mm。

13.2.16 当室内油箱与贮油罐的油位有高差时,应有防止虹吸的设施。

13.2.17 燃油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头,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
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

13.2.18 燃油管道与蒸汽管道上下平行布置时,燃油管道应位于蒸汽管道的下方。

13.2.19 燃油管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有防止漏油事故的集油措施。

13.2.20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供油系统的管道设计,宜符合本规范13.2.1条和13.2.9条的规定。

13.2.2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13.3 燃气管道


13.3.1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2路供气的双母管。

13.3.2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总切断阀,阀后应
装设气体压力表。

13.3.3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13.3.4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的要求。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13.3.5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
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13.3.6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当必需穿越防火墙时,其穿孔间隙应采用非燃烧物填实。

13.3.7 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
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且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

13.3.8 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20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

13.3.9 锅炉房燃气宜从城市中压供气主管上铺设专用管道供给,并应经过滤、调压后使用。单台调压装置低压侧供气流量不宜大于3000m³/h(标态),撬装式凋压装置低压侧单台供气量宜为5000m³/h<标态)。

13.3.10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

13.3.11 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

13.3.12 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或隔墙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7条的规定。

13.3.13 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并应靠外墙敷设;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气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

13.3.14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13.3.15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

14 保温和防腐蚀

14. 1 保 温


14.1.1 下列情况的热力设备、热力管道、阀门及附件均应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时;
2 外表面温度低于等于50℃,需要回收热能时。

14.1.2 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和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T 4272和《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复核确定。

14.1.3 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表面温度高于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1 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2m时;
2 距操作平台周边水平距离小于等于0.75m时。
注;本条中的管道系指排汽管、放空管,以及燃油、燃气锅炉烟道防爆门的泄斥导向管等。

14.1.4 保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成型制品;
2 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3 宜选用导热系数低、吸湿性小、密度低、强度高、耐用、价格低、便于施工和维护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14.1.5 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力设备和架空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有防水、防晒和防锈性能。

14.1. 6 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低的材料作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的0.9倍。

14.1. 7 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

14.1.8 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经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14.1.9 立式热力设备和热力立管的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层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注:本条中的热力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45°的热力管道。

14.1.10 室外直埋敷设管道的保温,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 104的有关规定。

14.2 防 腐 蚀


14.2.1 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14.2.2 介质温度低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防锈漆。介质温度高于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涂料性质应满足贮存介质品质的要求。

14.2.3 室外布置的热力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力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板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14.2.4 埋地设备和管道的外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层材料和防腐层层数应根据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要求及土壤的腐蚀性确定。对不便检修的设备和管道,可增加阴极保护措施。

14.2.5 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表面的涂色和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 7231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

15 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1 土 建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质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5.1.4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15.1.5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15.1.6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

15.1.7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 50006的规定。

15.1.8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15.1.9 锅炉房内装有磨煤机、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5.1.10 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15.1.11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5.1.12 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15.1.13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15.1.14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15.1.15 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对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15.1.16 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其地面应行防滑措施。
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

15.1.17 锅炉房生活间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5. 1.18 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和扶梯上净高不应小于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5.1.19 干煤棚挡煤墙上部敞开部分,应有防雨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

15.1. 20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亦可按表15.1.20的规定确定。

15.1.20 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

名称

活荷载(KN/㎡)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1 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 50009的规定选用。
       2 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 运煤层楼面有皮带头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10kN/㎡计算。
       4 锅炉间地面设有运辅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kN/㎡计算。

15.2 电 气


15.2.1 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15.2.2 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5.2.3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低压配电室。
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置高压配电室。

15.2.4 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15.2.5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锅炉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15.2.6 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规定。
自动控制或联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15.2.7 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15.2.8 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室、卫生间、闲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面。

15.2.9 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15.2.10 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15.2.11 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确定。

15.2.12 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2 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1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的金属面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15.2.13 烟囱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

15.2.14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接闪(避雷)针或接闪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15.2.15 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15.2.16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轻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做局部防雷处理。

15.2.17 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

15.2.18 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15.3 采暖通风


15.3.1 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确定。

15.3.2 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15.3.3 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15.3.4 夏季运行的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控制室,应设有空气调节装置,其他锅炉房的控制室、化验室的仪器分析间,宜设空气调节装置。

15.3.5 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符合表15.3.5的规定。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5℃。

15.3.5 各生产房间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

经常有人操作时

12

设有控制室、经常无操作人员时

5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

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15

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无操作人员时

5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27


15.3.6 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证本规范规定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设备。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干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量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15.3.8 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9 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
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抽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10 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15.4 给水排水


15.4.1 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会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应采用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分别接人的进水管。当采用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应包括原水箱、软化或除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2h锅炉房的计算用水量。

15.4.2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洒水设施和防止煤屑和灰渣被冲走以及积水的设施。煤场尚应设置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15.4.3 化学水处理的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15.4.4 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15.4.5 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等于8m³/h时,应循环使用。

15.4.6 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

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6.1.2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下的出口烟尘初始排放浓度、燃料成分、烟尘性质和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技术经济因素确定。

16.1.3 除尘器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腐蚀和防磨损的措施;
2 应设置可靠的密封排灰装置,
3 应设置密闭输送和密闭存放灰尘的设施,收集的灰尘宜综合利用。

16.1.4 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层式燃煤锅炉,宜采用干式除尘器。

16.1.5 燃煤锅炉在采用干式旋风除尘器达不到烟尘排放标准时,应采用湿式、静电或袋式除尘装置。

16.1.6 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宜采用除尘和脱硫功能一体化的除尘脱硫装置。一体化除尘脱硫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防腐措施;
2 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设置灰水分离设施,外排废液应经无害化处理;
3 应采取防止烟气带水和在后部烟道及引风机结露的措施;
4 严寒地区的装置和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 应有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

16.1.7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采用炉内脱硫。

16.1.8 锅炉烟气排放中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标准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16.1.9 锅炉房烟气排放系统中采样孔、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规定,并宜设置工作平台。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20t/h或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的燃煤锅炉和燃油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16.1.10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16.2.1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16.2.2 锅炉房内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16.2.3 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燃油、燃气燃烧器和煤的破碎、制粉、筛选装置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16.2.4 锅炉房的球磨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应按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16.2.5 锅炉鼓风机的吸风口、各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的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16.2.6 额定出口压力为1.27~3.82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16.2.7 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多级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8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A)。

16.3 废水治理


16.3.1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16.3.2 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按水质、水量分类进行处理,合理回收,重复利用。

16.3.3 湿式除尘脱硫装置、水力除灰渣系统和锅炉清洗产生的废水应经过沉淀、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锅炉排污水应降温至小于40℃后排放;化学水处理的酸、碱废水应经过中和处理达标后排放。

16.3.4 油罐清洗废水和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直接排放:油罐区应设置汇水明沟和隔油池;液化石油气残液应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部门处理。

16.3.5 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和灰渣冲走和积水的设施,积水处理排放应符合本规范第16.3.1条的要求,同时应设有防治煤灰水渗漏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的措施。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16.4.1 燃煤锅炉房的灰渣应综合利刚,烟气脱硫装置的脱硫副产品宜综合利用。

16.4.2 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固体废弃物,应按危险废弃物分类要求处理。

16.5 绿 化


16.5.1 锅炉房区域的场地应进行绿化。区域锅炉房的绿地率宜为20%,非区域锅炉房的绿化面积应在总体设计时统一规划。

16.5.2 锅炉房干煤棚和露天煤场及灰渣场周围,宜设置绿化隔离带。

17 消 防


17.0.1 锅炉房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17.0.2 锅炉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17.0.3 燃油泵房、燃油罐区宜采用泡沫灭火,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7.0.4 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该系统应由防灾中心集中监控。

17.0.5 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7.0.6 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7 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点,其相连接处并宜设置水幕防火隔离设施。

.

18 室外热力管道

18.1 管道的设计参数


18.1.1 热力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热负荷的计算确定。热负荷应包括近期发展的需要量。

18.1.2 热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应按用户的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不宜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损失;
2 当采用中央质调节时,闭式热水管网干管和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3 当热水管网兼供生活热水时,干管的设计流量,应计入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的设计流量。支管的设计流量,当生活热水用户有贮水箱时,可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当生活热水用户无贮水箱时,可按其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18.1.3 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损失计算。

18.1.4 凝结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计算。

18.1.5 蒸汽管道起始蒸汽参数的确定,可按用户的蒸汽最大工作参数和热源至用户的管网压力损失及温度降进行计算。

18.2 管道系统


18.2.1 当用汽参数相差不大,蒸汽干管宜采用单管系统。当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相差较大时,蒸汽于管宜采用双管或多管系统。

18.2.2 蒸汽管网宜采用枝状管道系统。当用汽量较小且管网较短,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要求和便于控制,可采用由热源直接通往各用户的辐射状管道系统。

18.2.3 双管热水系统宜采用异程式(逆流式),供水管与回水管的相应管段宜采用相同的管径;通向热用户的供、回水支管宜为同一出入口。

18.2.4 采用闭式双管高温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静压线的压力值,宜为直接连接用户系统中的最高充水高度及设计供水温度下相应的汽化压力之和,并应有10~30kPa的富裕量;
2 系统运行时,系统任一处的压力应高于该处相应的汽化压力;
3 系统回水压力,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用户设备的工作压力,且任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4 用户入口处的分布压头大于该用户系统的总阻力时,应采用孔板、小口径管段、球阀、节流阀等消除剩余压头的可靠措施。

18.2.5 热水系统设计宜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与用户的连接方式和用户入口装置处供、回水管的减压值。

18.2.6 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2.7 高温凝结水宜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

18.2.8 回收的凝结水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中对锅炉给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对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装设水质监测仪器和净化装置,经处理合格后予以回收。

18.2.9 凝结水的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当输送距离较远或架空敷设利用余压难以使凝结水返回时,宜采用加压凝结水回收系统。

18.2.10 采用闭式满管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进行水力计算和制水压图,以确定二次蒸发箱的高度和二次蒸汽的压力,并使所有用户的凝结水能返回锅炉房。

18.2.11 采用余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凝结水管的管径应按汽水混合状态进行计算。

18.2.12 采用加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凝结水泵站的位置应按全厂用户分布状况确定;
2 当1个凝结水系统有几个凝结水泵站时,凝结水泵的选择应符合并联运行的要求;
3 每个凝结水泵站内的水泵宜设置2台,其中1台备用。每台凝结水泵的流量应满足每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其扬程应按凝结水系统的压力损失、泵站至凝结水箱的提升高度和凝结水箱的压力进行计算;
4 凝结水泵应设置自动启动和停止运行的装置;
5 每个凝结水泵站中的凝结水箱宜设置1个,常年不间断运行的系统宜设置2个,凝结水有被污染的可能时应设置2个,其总有效容积宜为15~20min的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

18.2.13 采用疏水加压器作为加压泵时,在各用汽设备的凝结水管道上应装设疏水阀,当疏水加压器兼有疏水阀和加压泵两种作用时,其装设位置应接近用汽设备,并使其上部水箱低于系统的最低点。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18.3.1 热力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热负荷分布情况、总平面布置要求和与其他管道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力管道主千线应通过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其走向宜与干道或建筑物平行;
2 热力管道不应穿越由于汽、水泄漏将引起事故的场所,应少穿越厂区主要干道,并不宜穿越建筑扩建地和物料堆场;
3 山区热力管道,应因地制宜地布置,并应避开地质灾害和山洪的影响。

18.3.2 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和施工、运行、维修方便等因素确定。居住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沟敷设或直埋敷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架空敷设:
1 地下水位高或年降雨量大;
2 土壤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3 地下管线密集;
4 地形复杂或有河沟、岩层、溶洞等特殊障碍。

18.3.3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8.3.4 架空热力管道沿原有建、构筑物敷设时,应核对原有建、构筑物对管道负载的支承能力。

18.3.5 架空热力管道与输送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共架时,应有避免其相互产生安全影响的措施。

18.3.6 当室外有架空的工艺和其他动力等管道时,热力管道宜与之共架敷设,其排列方式和布置尺寸应使所有管道便于安装和维修,并使管架负载分布合理。

18.3.7 架空热力管道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段宜采用低支架敷设,在人行道地段宜采用中支架敷设,在车辆通行地段应采用高支架敷设。管道(包括保温层、支座和桁架式支架)最低点与地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支架敷设,不宜小于0.5m;
2 中支架敷设,不宜小于2.5m;
3 高支架敷设,与道路、铁路的交叉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18.3.8 地沟的敷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数量少且管径小时,宜采用不通行地沟,地沟内管道宜采用单排布置;
2 管道通过不允许经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较多,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沟宽受到限制时,宜采用半通行地沟;
3 管道通过不允许经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多,且任一侧管道的排列高度(包括保温层在内)大于等于1.5m时,可采用通行地沟。

18.3.9 半通行地沟的净高宜为1.2~1.4m,通道净宽宜为0.5~0.6m;通行地沟的净高不宜小于1.8m,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7m。

18.3.10 地沟内管道保温表面与沟壁、沟底和沟顶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与沟壁宜为100~200mm;
2 与沟底宜为150~200mm;
3 与沟顶:不通行地沟宜为50~200mm;
半通行和通行地沟宜为200~300mm。
管道(包括保温层)间的净距应根据管道安装和维修的需要确定。

18.3.11 热力管道可与重油管、润滑油管、压力小于等于1.6MPa(表压)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地沟内。给水管敷设在热力管道地沟内时,应单排布置或安装在热力管道下方。

18.3.12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8.3.13 直埋热力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 10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底部高于最高地下水位高度0.5m;当布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管道应有可靠的防水性能,并应进行抗浮计算;
2 对有可能产生电化学腐蚀的管道,可采取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18.3.14 热力管道地沟和直埋敷设管道在地面和路面下的埋设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沟盖板顶部埋深不宜小于0.3m:
2 检查井顶部埋深不宜小于0.3m;
3 直埋管道外壳顶部埋深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 81和《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 104的有关规定。当直埋管道穿道路时,宜加套管或采用管沟进行防护,管沟上应设钢筋混凝土盖板。

18.3.15 地下敷设热力管道的分支点装有阀门、仪表、放气、排水、疏水等附件时,应设置检查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井的大小、井内管道和附件的布置,应满足安装、操作和维修的要求,其净高不应小于1.8m;
2 检查井面积大于等于4㎡时,人孔不应少于2个.其直径不应小于0.7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
3 检查井内应设置积水坑,其尺寸不宜小于0.4×0.4m×0.3m,并宜设置在人孔之下。

18.3.16 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2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100m;半通行地沟的人孔间距不宜大于100m,装有蒸汽管道时,不宜大于60m。人孔口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

18.3.17 地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8.3.8条~第18.3.12条及第18.3,14条~第18.3.1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将地沟设置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水渗入沟内,地沟盖上面宜覆土;
2 地沟沟底宜有顺地面坡向的纵向坡匿;
3 通行地沟内的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4 半通行地沟和通行地沟应有较好的自然通风。

18.3.18 直埋热力管道的沟槽尺寸,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与管道之间(包括保温、外保护层)净距200~250mm;
2 管道(包括保温、外保护层)与沟槽壁之间净距100~150mm;
3 管道(包括保温、外保护层)与沟槽底之间净距150mm。

18.3.19 地下敷设的热力管道穿越铁路或公路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斜交叉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交叉处宜采用通行地沟、半通行地沟或套管,其长度应伸出路基海边不小于1m。

18.3.20 采用中、高支架敷设的管道,在管道上装有阀门和附件处应设置操作平台,平台尺寸应保证操作方便。对于只装疏水、放水、放气等附件处,可不设置操作平台,将附件装设于地面上可以操作的位置,其引下管应保温。

18.3.21 架空敷设管道与地沟敷设管道连接处,地沟的连接口应高出地面不小于0.3m,并应有防止雨水进入地沟的措施。直埋管道伸出地面处应设竖井,并应有防止雨水进入竖井的措施,竖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横向位移的要求。

18.4 管道和附件


18.4.1 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力大于1.0MPa表压和温度大于200℃的蒸汽管道、压力大于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等于180℃的热水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压力小于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200℃的蒸汽管道、热水和凝结水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2 热力管道当采用不通行地沟或直接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当采用架空、半通行或通行地沟敷设时,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18.4.2 室外热力管道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

18.4.3 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通向每一用户的支管上均应装设阀门。当支管的长度小于20m时可不装设。

18.4.4 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的高点和低点,应分别装设放气阀和放水阀。

18.4.5 蒸汽管道的直线管段,顺坡时每隔400~500m、逆坡时每隔200~300m,均应设启动疏水装置。在蒸汽管道的低点和垂直升高之前,应设置经常疏水装置。

18.4.6 蒸汽管道的经常疏水,在有条件时,应排入凝结水管道。

18.4.7 装设疏水阀处应装有检查疏水阀用的检查阀,或其他检查附件。在不带过滤器装置的疏水阀前应设置过滤器。

18.4.8 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5℃的地区,架空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管道上,以及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10℃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均不应装设灰铸铁的设备和附件。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等于-30℃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装设的阀门和附件应为钢制。

18.5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18.5.1 管道的热膨胀补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公称直径小于300mm时,宜利用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补偿器补偿;
2 管道公称直径大于等于300mm时,宜采用补偿器补偿。

18.5.2 热力管道补偿器在补偿管道轴向热位移时,宜采用约束型补偿器。但地沟敷设的热力管道,当无足够的横向位移空间时,不宜采用约束型补偿器。

18.5.3 管道热伸长量的计算温差,应为热介质的工作温度和管道安装温度之差。室外管道的安装温度,可按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取用。

18.5.4 采用弯管补偿器时,应预拉伸管道。预拉伸量宜取管道热伸长量的50%。当输送热介质温度大于380℃时,预拉伸量宜取管道热伸长量的70%。

18.5.5 套管补偿器应设置在固定支架一侧的平直管段上,并应在其活动侧装设导向支架。

18.5.6 当采用波形补偿器时,应计算安装温度下的补偿器安装长度,根据安装温度进行预拉伸。采用非约束型波形补偿器时,应在补偿器两侧的管道上装设导向支架。

18.5.7 采用球形补偿器时,宜装设在便于检修的地方。当水平装设大直径的球形补偿器时,两个球形补偿器下应装设滚动支架,或采用低摩擦系数材料的滑动支架,在直管段上应设置导向支架。

18.5.8 管道的转角可采用弯曲半径不小于1倍管径的热压弯头。或采用煨制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弯管,介质压力小于等于1.6MPa表压的管道可采用焊接弯头。

18.5.9 管道的活动支座宜采用滑动支座。当敷设在高支架、悬臂支架或通行地沟内的管道,其公称直径大于等于300mm时,宜采用滚动(滚轮、滚架、滚柱)支座或采用低摩擦系数材料的滑动支座。

18.5.10 不通行地沟内每根热力管道的滑动支座及其混凝土支墩应错开布置。

18.5.11 当管道直接敷设在另一管道上时,在计算管道的支座尺寸和补偿器的补偿能力时,应计入上、下管道产生的位移量所造成的影响。

18.5.12 计算共架敷设管道的推力时,应计入牵制系数。

本帖最后由 archfind 于 2015-11-10 13:24 编辑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A.0.1 架空热力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架空导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A.0.16的规定。

表A.0.1 架空热力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架空导线之间的最小净距(m)

名称

水平净距

交叉净距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允许沿外墙

——

铁路钢轨

外侧边缘3.0

跨铁路钢轨面5.5①

道路路面边缘、排水沟边缘或路堤坡脚

1.0

距路面5.0②

人行道路边

0.5

距路面2.5

架空导线(导线在热力管道上方)

电压等级(kV)

<1

外侧边缘1.5

1.5

1~10

外侧边缘2.0

1.0

35~110

外侧边缘4.0

3.0

注;1 跨越电气化铁路的交叉净距,应符合有大规范的规定。当有闲难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减至4.5m;
       2 道路交叉净距,应从路拱面算起。

A.0.2 埋地热力管道、热力管沟外壁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埋地热力管道、热力管沟外壁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名称

水平净距

建筑物基础边

1.5

铁路钢轨外侧边缘

3.0

道路路面边缘

0.8

铁路、道路的边沟或单独的雨水明沟边

0.8

照明、通信电杆中心

1.0

架空管架基础边缘

0.8

围墙篱栅基础边缘

1.0

乔木或灌木丛中心

2.0

注;1 当管线埋深大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深度时,应用土壤内摩擦角校正表中数值。
       2 管线与铁路,道路间的水平净距除应符合表中规定外,当管线埋深大于1.5m时.管线外壁至路基坡脚净距不应小于管线埋深。
       3 本表不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

A.0.3 埋地热力管道、热力管沟外壁与其他各种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宜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 埋地热力管道、热力管沟外壁与其他各种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m)

名称

水平净距

交叉净距

给水管

1.5

0.15

排水管

1.5

0.15

燃气管道

压力(kPa)

≤100

1.0

0.15

400<~≤800

1.5

0.15

800<~≤1600

2.0

0.15

乙炔、氧气管

1.5

0.25

压缩空气或二氧化碳管

1.0

0.15

电力电缆

2.0

0.50

电力电缆

直埋电缆

1.0

0.50

电缆管道

1.0

0.25

排水暗渠

1.5

0.50

铁路轨面

——

1.20

道路路面

——

0.50

注:1 热力管道与电力电缆间不能保持2.0m水平净距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 表中数值为1m而相邻两管线间埋设标高差大于0.5m以及表中数值为1.5m而相邻两管线间埋设标高差大于1m时,表中数值应适当增加。
       3 当压缩空气管道平行敷设在热力管沟基础上时,其净距可减小至0.15m。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下载地址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