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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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hot summer and warm winter zone

JGJ 75-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3 年 0 4 月 0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153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5-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4、4.0.5、4.0.6、4.0.7、4.0.8、4.0.10、4.0.13、6.0.2、6.0.4、6.0.5、6.0.8、6.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2日


   前 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5.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6.暖通空调和照明节能设计。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将窗地面积比作为评价建筑节能指标的控制参数;规定了建筑外遮阳、自然通风的量化要求;增加了自然采光、空调和照明等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海南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合道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杨仕超 林海燕 赵士怀 孟庆林 彭红圃 刘俊跃 冀兆良 任 俊 周 荃 朱惠英 黄夏东 赖卫中 王云新 江 刚 梁章旋 于 瑞 卓晋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屈国伦 张道正 汪志舞 黄晓忠 李泽武 吴 薇 李 申 董瑞霞 李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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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降低建筑能耗,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夏热冬暖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 3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暖通空调和照明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舒适的前提下,将建筑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使用适宜技术。

1.0.5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 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用以评价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2.0.2 建筑外遮阳系数 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在相同太阳辐射条件下,有建筑外遮阳的窗口(洞口)所受到的太阳辐射照度的平均值与该窗口(洞口)没有建筑外遮阳时受到的太阳辐射照度的平均值之比。

2.0.3 挑出系数 outstretch coefficient
    建筑外遮阳构件的挑出长度与窗高(宽)之比,挑出长度系指窗外表面距水平(垂直)建筑外遮阳构件端部的距离。

2.0.4 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 window to wall ratio
    窗(含阳台门)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房间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的比值。

2.0.5 平均窗墙面积比 mean of 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面上的窗及阳台门(含露台、晒台等出入口)的洞口总面积与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立面的总面积之比。

2.0.6 房间窗地面积比 window to floor ratio
    所在房间外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总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

2.0.7 平均窗地面积比 mean of window to floor ratio
    建筑物地上居住部分外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总面积与地上居住部分总建筑面积之比。

2.0.8 对比评定法 custom budget method
    将所设计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和相应参照建筑物的空调采暖能耗作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判定所设计的建筑物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2.0.9 参照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采用对比评定法时作为比较对象的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

2.0.10 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annual cooling and heat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和采暖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0.11 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annual cooling and heat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factor
    实施对比评定法时需要计算的一个空调采暖能耗无量纲指数,其值与空调采暖年耗电量相对应。

2.0.12 通风开口面积 ventilation area
    外围护结构上自然风气流通过开口的面积。用于进风者为进风开口面积,用于出风者为出风开口面积。

2.0.13 通风路径 ventilation path
    自然通风气流经房间的进风开口进入,穿越房门、户内(外)公用空间及其出风开口至室外时可能经过的路线。

3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3.0.1 本标准将夏热冬暖地区划分为南北两个气候区(图3.0.1)。北区内建筑节能设计应主要考虑夏季空调,兼顾冬季采暖。南区内建筑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采暖。



图3.0.1 夏热冬暖地区气候分布图

3.0.2 夏季空调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26℃;
    2 计算换气次数:1.0次/h。

3.0.3 北区冬季采暖室内设计计算指标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居住空间室内设计计算温度:16℃;
    2 计算换气次数:1.0次/h。


4 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4.0.1 建筑群的总体规划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平面、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 居住建筑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

4.0.3 北区内,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35,塔式住宅的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4.0.4 各朝向的单一朝向窗墙面积比,南、北向不应大于0.40;东、西向不应大于0.30。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5 建筑的卧室、书房、起居室等主要房间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当房间窗地面积比小于1/5时,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0.6 居住建筑的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0W/(㎡·K),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当设计建筑的天窗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4.0.7 居住建筑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0.7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表4.0.7的规定时,其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7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K[W/(㎡·K)]、热惰性指标D

屋顶

外墙

0.4K0.9

D2.5

K0.4

2.0K2.5D3.01.5K2.0D2.8

0.7K1.5D2.5

K0.7

注:1 D<2.5的轻质屋顶和东、西墙,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所规定的隔热要求。

       2 外墙传热系数K和热惰性指标D要求中,2.0<K≤2.5,D≥3.0这一档仅适用于南区。


4.0.8 居住建筑外窗的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外窗不符合表4.0.8-1和表4.0.8-2的规定时,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


表4.0.8-1 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外墙平均指标

  

外窗平均传热系数K[W/㎡·K]

外窗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

平均窗地面积比

CMF0.2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CMW0.25

平均窗地面积比

0.25CMF0.30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25CMW0.30

平均窗地面积比

0.30CMF0.3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30CMW0.35

平均窗地面积比

0.35CMF0.40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35CMW0.40

K2.0

  

D2.8

4.0

0.3

0.2

3.5

0.5

0.3

0.2

3.0

0.7

0.5

0.4

0.3

2.5

0.8

0.6

0.6

0.4

K1.5

  

D2.5

6.0

0.6

0.3

5.5

0.8

0.4

5.0

0.9

0.6

0.3

4.5

0.9

0.7

0.5

0.2

K1.5

  

D2.5

4.0

0.9

0.8

0.6

0.4

3.5

0.9

0.9

0.7

0.5

3.0

0.9

0.9

0.8

0.6

2.5

0.9

0.9

0.9

0.7

K1.0

  

D2.5

  

  

K0.7

6.0

0.9

0.9

0.6

0.2

5.5

0.9

0.9

0.7

0.4

5.0

0.9

0.9

0.8

0.6

4.5

0.9

0.9

0.8

0.7

4.0

0.9

0.9

0.9

0.7

3.5

0.9

0.9

0.9

0.8

  
表4.0.8-2 南区居住建筑建筑物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外墙平均指标

  

ρ0.8

  

外窗的加权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

平均窗地面积比

CMF0.2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CMW0.25

平均窗地面积比

0.25CMF0.30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25CMW0.30

平均窗地面积比

0.30CMF0.3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30CMW0.35

平均窗地面积比

0.35CMF0.40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35CMW0.40

平均窗地面积比

0.40CMF0.45

或平均窗墙面积比

0.40CMW0.45

K2.5

D3.0

0.5

0.4

0.3

0.2

K2.0

D2.8

0.6

0.5

0.4

0.3

0.2

K1.5

D2.5

0.8

0.7

0.6

0.5

0.4

K1.0

D2.5

K0.7

0.9

0.8

0.7

0.6

0.5

注:1 外窗包括阳台门。

       2 ρ为外墙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4.0.9 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应为建筑各个朝向平均综合遮阳系数按各朝向窗面积和朝向的权重系数加权平均的数值,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E、AS、AW、AN、——东、南、西、北朝向的窗面积;
           SW,E、 SW,S、 SW,W、SW,N——东、南、西、北朝向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
      注:各个朝向的权重系数分别为:东、南朝向取1.0,西朝向取1.25,北朝向取0.8。

4.0.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4.0.11 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4.0.11规定。

表4.0.11 建筑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限值(m)

朝向

遮阳形式

水平

垂直

综合

水平

垂直

综合

北区

0.25

0.20

0.15

0.40

0.25

0.15

南区

0.30

0.25

0.15

0.45

0.30

0.20


4.0.12 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简化方法计算,且北区建筑外遮阳系数应取冬季和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的平均值,南区应取夏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阳台或外廊应作为水平遮阳计算;同一立面对相邻立面上的多个窗口形成自遮挡时应逐一窗口计算。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可按表4.0.12取值。


表4.0.12 典型形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

遮阳形式

建筑外遮阳系数SD

可完全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叶、固定挡板遮阳板等

0.5

可基本遮挡直射阳光的固定百叶、固定挡板、遮阳板

0.7

较密的花格

0.7

注:位于窗口上方的上一楼层的阳台也作为遮阳板考虑。


4. 0.13 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4.0. 14 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0.15 居住建筑1~9层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水平;10层及10层以上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6级水平。

4.0.16 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1 反射隔热外饰面;
     2 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3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或外墙面的面层;
     4 屋面蓄水;
     5 屋面遮阳;
     6 屋面种植;
     7 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植物遮阳。

4.0.17 当按规定性指标设计,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本标准第4.0.16条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应按表4.0.17取值。反射隔热外饰面的修正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表 4.0.17 隔热措施的当量附加热阻

采取节能措施的屋顶或外墙

当量热阻附加值(㎡·K/W

反射隔热外饰面

0.4ρ0.6

0.15

ρ0.4

0.20

屋顶内部带有铝箔的

  

封闭空气间层

单面铝箔空气间层

mm

20

0.43

40

0.57

60及以上

0.64

双面铝箔空气间层

mm

20

0.56

40

0.84

60及以上

1.01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屋顶面层

0.45

用含水多孔材料做面层的外墙面

0.35

注:ρ为修正后的屋顶或外墙面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5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5.0.1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可采用“对比评定法”进行综合评价。当所设计的建筑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6条、第4.0.7条和第4.0.8条的规定时,必须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指标可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也可直接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作为综合评定指标时,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即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ECF≤ECFref (5.0.1-1)


        式中:ECF——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ECFref——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2  当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指标作为综合评定指标时,在相同的计算条件下,用相同的计算方法,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即应符合下式的规定:

EC≤ECref (5.0.1-2)


        式中:EC——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ECref——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

    3  对节能设计进行综合评价的建筑,其天窗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4.0.6条的规定,屋顶、东西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4.0.7条的规定。

5.0.2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参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洞口面积应与所设计建筑相同,但当所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顶的天窗)洞面积超过本标准第4. 0.4条、第4.0.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或屋顶)的窗洞口面积应减小到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6条的规定;
    3 参照建筑外墙、外窗和屋顶的各项性能指标应为本标准第4.0.7条和第4.0.8条规定的最低限值。其中墙体、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0.7;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大于2.5时,参照建筑的墙体传热系数应取1. 5W/(㎡·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9W/(㎡·K),北区窗的传热系数应取4.0W/(㎡·K);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小于2.5时,参照建筑的墙体传热系数应取0.7W/(㎡·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4W/(㎡·K),北区窗的传热系数应取4.0W/(㎡·K)。

5.0.3 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价指标的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应取16℃,夏季应取26℃。
    2 室外计算气象参数应采用当地典型气象年。
    3 空调和采暖时,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4 空调额定能效比应取3.0,采暖额定能效比应取1.7。
    5 室内不应考虑照明得热和其他内部得热。
    6 建筑面积应按墙体中轴线计算;计算体积时,墙仍按中轴线计算,楼层高度应按楼板面至楼板面计算;外表面积的计算应按墙体中轴线和楼板面计算。
    7 当建筑屋顶和外墙采用反射隔热外饰面(ρ<0.6)时,其计算用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取按本标准附录B修正之值,且不得重复计算其当量附加热阻。

5.0.4 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为计算所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与采暖年耗电量之和。南区内的建筑物可忽略采暖年耗电量。

5.0.5 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的方法计算。

6 暖通空调和照明节能设计


6. 0.1 居住建筑空调与采暖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因素,并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6.0.2 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或户式(单元式)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进行逐时逐项冷负荷计算;采用集中式空调(采暖)方式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冷(热)量计量设施。

6.0.3 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时,宜采用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或有利于节能的其他形式的冷(热)源。

6.0.4 设计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或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或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住宅小区或整栋楼的冷(热)源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规定值。

6.0.5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所选用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第3级。

6.0.6 居住建筑设计时采暖方式不宜设计采用直接电热设备。

6.0.7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宜选择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能效等级2级以上的节能型产品。

6.0.8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时,应进行适宜性分析。

6.0.9 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吹出气流相互干扰,并应考虑凝结水的排放和减少对相邻住户的热污染和噪声污染;设计搁板(架)构造时应有利于室外机的吸入和排出气流通畅和缩短室内、外机的连接管路,提高空调器效率;设计安装整体式(窗式)房间空调器的建筑应预留其安放位置。

6.0.10 居住建筑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满足热舒适及空气质量要求;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

6.0.11 在进行居住建筑通风设计时,通风机械设备宜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节能型设备及产品。

6.0.12 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处理好室内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厨房、卫生间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6.0.13 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灯具并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

附录A 建筑外遮阳系数的计算方法


A. 0.1 建筑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SD=ax²+bx+1     (A.0.1-1)
x=A/B         (A.0.1-2)


式中:SD——建筑外遮阳系数;
           x——挑出系数,采用水平和垂直遮阳时,分别为遮阳板自窗面外挑长度A与遮阳板端部到窗对边距离B之比;采用挡板遮阳时,为正对窗口的挡板高度A与窗高B之比。当x≥1时,取x=1;
         a、b——系数,按表A. 0.1选取;
         A、B——按图A.0.1-1~图A. 0.1-3规定确定。




表 A.0.1 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公式的系数

气候区

建筑外遮阳类型

系数

西

夏热冬暖地区北区

水平式

冬季

a

0.30

0.10

0.20

0.00

b

-0.75

-0.45

-0.45

0.00

夏季

a

0.35

0.35

0.20

0.20

b

-0.65

-0.65

-0.40

-0.40

垂直式

冬季

a

0.30

0.25

0.25

0.05

b

-0.75

-0.60

-0.60

-0.15

夏季

a

0.25

0.40

0.30

0.30

b

-0.60

-0.75

-0.60

-0.60

挡板式

冬季

a

0.24

0.25

0.24

0.16

b

-1.01

-1.01

-1.01

-0.95

夏季

a

0.18

0.41

0.18

0.09

b

-0.63

-0.86

-0.63

-0.92

夏热冬暖地区南区

水平式

a

0.35

0.35

0.20

0.20

b

-0.65

-0.65

-0.40

-0.40

垂直式

a

0.25

0.40

0.30

0.30

b

-0.60

-0.75

-0.60

-0.60

档板式

a

0.16

0.35

0.16

0.17

b

-0.60

-1.01

-0.60

-0.97


A. 0.2 当窗口的外遮阳构造由水平式、垂直式、挡板式形式组合,并有建筑自遮挡时,外窗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SD=SDS·SDH·SDV·SDB    (A.0.2)

式中:SDS、SDH、SDV、SDB——分别为建筑自遮挡、水平式、垂直式、挡板式的建筑外遮阳系数,可按本标准第 A. 0.1条规定计算;当组合中某种遮阳形式不存在时,可取其建筑外遮阳系数值为1。


A.0.3 当建筑外遮阳构造的遮阳板(百叶)采用有透光能力的材料制作时,其建筑外遮阳系数按下式计算:

SD=1-(1-SD*)(1-η*)    (A.0.3)

式中:SD*——外遮阳的遮阳板采用不透明材料制作时的建筑外遮阳系数,按A. 0.1规定计算;
           η*——遮阳板(构造)材料的透射比,按表A. 0.3选取。


表A.0.3 遮阳板(构造)材料的透射比

遮阳板使用的材料

规格

η*

织物面料

0.5或按实测太阳光透射比

玻璃钢板

0.5或按实测太阳光透射比

玻璃、有机玻璃类板

0<太阳光透射比≤0.6

0.5

0.6<太阳光透射比≤0.9

0.8

金属穿孔板

穿孔率:0φ0.4

0.15

穿孔率:0.2φ0.4

0.3

穿孔率:0.4φ0.6

0.5

穿孔率:0.6φ0.8

0.7

混凝土、陶土釉彩窗外花格

0.6或按实际镂空比例及厚度

木质、金属窗外花格

0.7或按实际镂空比例及厚度

木质、竹质窗外帘

0.4或按实际镂空比例


附录B 反射隔热饰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的修正系数


B.0.1 节能、隔热设计计算时,反射隔热外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取值应采用污染修正系数进行修正,污染修正后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按式(B.0.1-1)计算。

ρ'=ρ·a                   (B.0.1-1)
a=11.384(ρ× 100)-0.6241   (B.0.1-2)


式中:ρ  ——修正前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ρ'——修正后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用于节能、隔热设计计算;
          a  ——污染修正系数,当 ρ<0. 5时修正系数按式(B.0.1-2)计算,当 ρ≥0.5时,取a为1.0。

附录C 建筑物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C. 0.1 建筑物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ECF=ECFC+ECFH (C.0.1)

式中:ECFC——空调年耗电指数;
           ECFH——采暖年耗电指数。

C. 0.2 建筑物空调年耗电指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A——总建筑面积(㎡);
           N——换气次数(次/h);
           h——按建筑面积进行加权平均的楼层高度(m);
           CC.N——空调年耗电指数与换气次数有关的系数,CC.N取4.16;
           CC.0,CC——空调年耗电指数的有关系数,CC.0取-4.47;
           ECFC.R——空调年耗电指数与屋面有关的参数;
           ECFC.WL——空调年耗电指数与墙体有关的参数;
           ECFC.WD——空调年耗电指数与外门窗有关的参数;
           Fi——各个围护结构的面积(㎡);
           Ki——各个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K)];
           ρi——各个墙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SCi——各个外门窗的遮阳系数;
           SDC.i——各个窗的夏季建筑外遮阳系数,外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
           CFA——外围护结构的总面积(不包括室内地面)与总建筑面积之比;
           Cqc——空调年耗电指数与地区有关的系数,南区取1.13,北区取0.64。

公式(C. 0.2-3)、公式(C. 0.2-4)、公式(C. 0.2-5)中的其他有关系数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 C.0.2 空调耗电指数计算的有关系数

系数

所在墙面的朝向

西

CC.WL(重质)

18.6

16.6

20.4

12.0

CC.WL(轻质)

29.2

33.2

40.8

24.0

CC.WD

137

173

215

131

CC.R(重质)

35.2

CC.R(轻质)

70.4

CC.SK

363

注:重质是指热惰性指标大于等于2.5的墙体和屋顶;轻质是指热惰性指标小于2.5的墙体和屋顶。

C. 0.3 建筑物采暖的年耗电指数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A——总建筑面积(㎡);
           h——按建筑面积进行加权平均的楼层高度(m);
           N——换气次数(次/h);
           CH.N——采暖年耗电指数与换气次数有关的系数,CH.N取4.61;
           CH.0,CH——采暖的年耗电指数的有关系数,CH.0取2.60;
           ECFH.R——采暖年耗电指数与屋面有关的参数;
           ECFH.WL——采暖年耗电指数与墙体有关的参数;
           ECFH.WD——采暖年耗电指数与外门窗有关的参数;
           Fi——各个围护结构的面积(㎡);
           Ki ——各个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K)];
           ρi ——各个墙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SCi ——各个窗的遮阳系数;
           SDH.i ——各个窗的冬季建筑外遮阳系数,外遮阳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计算;
           CFA ——外围护结构的总面积(不包括室内地面)与总建筑面积之比;
           Cqh ——采暖年耗电指数与地区有关的系数,南区取0,北区取0.7。

     公式(C.0.3-3)、公式(C. 0.3-4)、公式(C. 0.3-5)中的其他有关系数见表C. 0.3。


表C. 0. 3 采暖能耗指数计算的有关系数

系数

西

CH.WL(重质)

-3.6

-9.0

-10.8

-3.6

CH.WL(轻质)

-7.2

-18.0

-21.6

-7.2

CH.WL.K(重质)

14.4

15.1

23.4

14.6

CH.WL.K(轻质)

28.8

30.2

46.8

29.2

CH.WD

-32.5

-103.2

-141.1

-32.7

CH.WD.K

8.3

8.5

14.5

8.5

CH.R(重质)

-7.4

CH.R(轻质)

-14.8

CH.R.K(重质)

21.4

CH.R.K(轻质)

42.8

CH.SK

-97.3

CH.SK.K

13.3

注:重质是指热惰性指标大于等于2.5的墙体和屋顶;轻质是指热惰性指标小于2.5的墙体和屋顶。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3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

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

5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6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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