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 5118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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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mine seismic design of coal industry
GB 51185-2016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27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85-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2.1.1、2.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1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调查总结了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岩土工程、总平面与场外道路、井下工程、矿井地面工程、选煤厂工程、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滏河北大街114号,邮政编码:05603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
              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唐山开滦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宗祥 蒋莼秋 邵一谋 任爱国 张国欢 任保利 杨义龙 冯冠学 李义才 张晓四 宋刚 马中成 路中科 郭大林 张宝宝 孟健 孔凡平 张泊 吴睿 陶友山 吴影 李玉瑾 郑捷 谢自强 彭成荣 卢溢洪 胡仕俸 张庆福 文宗强 黄春刚
    主要审查人:王步云 耿建平 周本刚 王志杰 李德春 李丁 崔元瑞 李书兴 董继斌 陈宏 夏军武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抗震设防、减轻地震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结合煤炭工业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矿井、选煤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设施的抗震设计。

1.0.3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或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矿井、选煤厂工程应根据工业场地所在位置选择抗震设防烈度。

1.0.4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点突出,相互协调,有利震后恢复。
    2 防止大震时发生淹没矿井、火灾及爆炸等地震次生灾害。
    3 保证逃生通道及其水、电、通风设施安全。

1.0.5 矿井、选煤厂工程宜结合其功能及特征,采用抗震设计的新概念、新理念进行设计。

1.0.6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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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 设防分类


2.1.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工程,应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2 除乙类、丁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工程应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3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的工程,应为适度设防类(丁类),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行业特点、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恢复的难易程度,按表2.1.2确定。

表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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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240_9ce41752afba49a393a0896dbaeed783.jpg     注:1 未列出矿井、选煤厂工程均为丙类。
        2 矿井工程的行政公共建筑等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2.2 结构体系


2.2.1 矿井、选煤厂工程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
    3 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提高抗震能力措施。

2.2.2 矿井、选煤厂工程结构体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道抗震防线。
    2 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不宜采用自重大的悬臂结构。
    4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2.2.3 矿井、选煤厂工程在地震作用时,结构的抗震支撑系统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并应能可靠传递水平地震作用。

2.3 隔震与消能


2.3.1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的矿井、选煤厂工程。

2.3.2 抗震设防分类为乙类的矿井、选煤厂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宜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2.3.3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2.4 材料与施工


2.4.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结构和给水排水、供配电设施及重要的机械设备的安装对材料和施工质量有特别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4.2 矿井、选煤厂工程中滑模施工、大跨度施工等特殊施工方法,应经设计认可后再施工。

2.4.3 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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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岩土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选择建设场地时,应对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等进行调查、测绘、勘探与测试工作,并应初步评价地震对建设场地的影响。

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建设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1144的规定,对建设场地应划分抗震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3.1.3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场地,应进行地震效应的分析与评价;本规范表2.1.2中除井下工程以外的乙类工程和丙类中的高大建筑工程,当其处于6度区时,应提高至7度进行液化判别。

3.2 液化评价


3.2.1 饱和土地震液化的初步判别除应计及其地形地貌、地下水性质、土的灵敏度、颗粒组成等因素外,还宜结合静力触探、相对密度等其他成熟的方法进行判别。初步判别有液化可能时,应做进一步判别。

3.2.2 饱和砂土和一般饱和粉土的液化判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饱和黄土的液化判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1144的规定。

3.2.3 地震液化的危害程度除应计及液化等级外,尚应根据场地地形地貌特征,可液化土层的埋藏深度、厚度与有效覆盖压力,土的颗粒组成、级配与相对密度,以及地下水性质、水位变化与补给排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3.2.4 对历史上发生过地震液化的场地,应重新分析与评价其再次发生液化的可能性,并应补充勘探与测试;对倾斜场地或液化土层临空时,还应评价土层液化引起滑动的可能性。

3.3 震陷评价


3.3.1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 83进行分析与评价;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其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应进行专门研究。

3.3.2 采用天然地基的建筑结构,当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时,应进行专门的震陷分析与计算。

3.3.3 煤矿采空区的震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1044的规定。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应计及地震对其已经稳定的老采空区的震陷影响;对抗震设防烈度9度的乙类和丙类中的高大建筑工程,其采空区的稳定性应进行专门研究。

3.4 活动断裂


3.4.1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工业场地,应进行活动断裂的专项勘察,并应查明断裂的位置和类型,同时应分析其活动性并评价活动断裂对矿井及选煤厂工程的影响。对重点矿井建设项目还应进行建设场地的专项“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4.2 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可不避让非活动断裂,但当非活动断裂上的土层覆盖厚度小且破碎带发育时,应按不均匀地基处理。

3.4.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忽略发震断裂的错动对矿井及选煤厂工程的影响:
    1 抗震设防烈度小于7度。
    2 非活动断裂。
    3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且隐伏断裂上的土层覆盖厚度大于60m,或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且隐伏断裂上的土层覆盖厚度大于90m。

3.4.4 对不符合本规范第3.4.3条条件的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3.4.4的规定。

表3.4.4 发震断裂的最小避让距离(m)

设防烈度

矿井及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乙类

丙类

丁类

7度、8度

200

100

可不避让

9度

400

200

可不避让

    注:1 避让距离指断裂边缘距拟建地面建筑工程的距离,计算时应扣除断裂带的宽度。
        2 适用于道路桥梁工程中的大桥及其大桥以下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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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4.1 场地选择


4.1.1 矿井、选煤厂建设场地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处理或避让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区沉陷、活动断层带、地裂等不良地质作用。
    2 不宜位于防洪标准低于矿井、选煤厂的水库下游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淹没井口和场地的次生灾害发生的措施。

4.1.2 工业场地的选择不应影响震后及时供水。

4.2 总平面布置


4.2.1 设防分类为乙、丙类的地面工程宜布置在场地内对抗震有利地段。

4.2.2 矿井主变电所及大于或等于35kV的场地变电所应单独布置,进出线杆位与邻近地面工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地面工程的檐口高度。

4.2.3 人员密集的行政、公共工程附近,应利用公用场地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2.4 除井口房外,与用作安全出口的井筒硐口邻近的工程,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4.2.5 水塔的突出外缘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间的距离,应大于水塔高度的1/2。砌体烟囱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间的距离,应大于烟囱高度的1/3。

4.2.6 砌体围墙与室外重要设备凸出外缘、消防通道路面边缘间的距离,应大于围墙的高度。

4.2.7 场地内的供水、供配电、通风、压风等主要管路,宜设置在道路两侧。

4.3 道路与桥梁


4.3.1 矿井道路及桥梁桥位选择,应利用对抗震有利的地段,宜绕避下列地段:
    1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段。
    2 地震时可能塌陷的暗河、溶洞等岩溶地段。
    3 已采空的煤矿采空区和规划拟采煤将产生新的采空区地段。
    4 河床内基岩具有倾向河槽的构造软弱面被深切的地段。
    5 发震断层地段。

4.3.2 矿井道路路线必须通过发震断层时,宜布设在其破碎带较窄的部位;当路线必须平行于发震断层时,宜布设在断层的下盘上。路线设计宜采用低填浅挖的设计方案。

4.3.3 桥梁工程场地范围内有发震断裂时,应进行发震断裂对工程影响的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本规范第3.4.3条时,可不计及发震断裂错动对桥梁的影响。
    2 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4.3条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1)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应避开主断裂,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其避开主断裂的距离为桥墩边缘至主断裂带边缘宜分别大于300m和500m;
        2)中小桥梁宜采用跨径较小便于修复的结构,当桥位无法避开发震断裂时,宜将全部墩台布置在断层的同一下盘上。

4.3.4 矿井道路及其桥梁、涵洞、支挡等工程,应根据抗震设防类别和地震作用进行相应的抗震设计。

4.3.5 矿井道路(公路)工程及其桥梁、隧道、涵洞、支挡等工程抗震及抗震措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和《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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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井下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井巷工程应避开活动断层。

5.1.2 井筒应选择在基岩稳定、表土层相对较薄,且工程地质条件好的地段,并应避开危险地段。

5.1.3 井口附近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的边坡工程,应进行抗震专项设计。

5.2 井巷支护


5.2.1 立井井筒支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地表以下30m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地表以下50m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2.2 斜井井筒、平硐支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埋深20m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埋深30m内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2.3 风硐及安全出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2.4 井下巷道在穿过断层和破碎带时,宜采用拱形断面,并宜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5.2.5 斜井和平硐的硐口应设置硐门。端墙与硐门连接段应整体灌注或在其连接缝处加设短钢筋。

5.3 安全出口


5.3.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梯子间应采用折返式布置。

5.3.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作为安全出口的立井井筒应每隔200m设置一个休息点,非冻结段休息点可采用在井壁上开凿壁龛的形式,冻结段休息点可采用扩大梯子间平台的形式。

5.4 井下主排水


5.4.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井下主排水泵房的布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涌水量大小,预留一台或两台水泵位置。

5.4.2 向下水平延伸的矿井,宜保留上水平的排水工程设施。

5.4.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宜在正常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另外配置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5.5 提升设施


5.5.1 地震设防区,全立井开拓、井深超过500m的矿井,副井只有一套提升设备时,应设置交通罐提升设备,并应满足应急提升要求。

5.5.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提升设备采用多绳提升机时,宜采用落地式布置。

5.5.3 提升机房的桥式起重机应具有防坠落措施。

5.5.4 罐笼或箕斗宜采取平卧进入井塔的安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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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井地面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8度时,矿井的乙类工程应按高于本地区基本抗震设防烈度一度进行结构地震作用计算,以及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并应采取相应抗震构造措施。

6.1.2 地面工程地基和基础型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15。
    2 桩基础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18。
    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且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6.1.3 危险地段不得建造乙类和丙类工程,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消除危险因素的措施。

6.1.4 地面工程平面及竖向布置宜简单、均匀、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比宜均匀,不宜错层。

6.1.5 地面工程体型复杂或刚度有突变时,宜设置防震缝或采取构造措施。

6.1.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应可靠连接,并应计及其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

6.1.7 布置在楼层上的设备支架应进行抗震设计。

6.2 井 架


6.2.1 井架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6.2.2 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的多绳提升井架,宜采用双斜撑式钢井架。

6.2.3 双斜撑钢井架的立架宜采用吊挂式,立架下端可与井口水平框架采用水平约束、竖向可滑动的连接方式。

6.2.4 井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2.4确定。

表6.2.4 井架的抗震等级

地震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钢筋混凝土井架

≤50m的钢井架

>50m的钢井架

    注:重点设防类(乙类)井架抗震等级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从表中选取。

6.2.5 井架应按两个主轴方向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6度时,可不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2 抗震设防烈度7度、8度时,应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3 抗震设防烈度9度时,井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并应将其与水平地震作用进行不利组合。

6.2.6 井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S≤R/γRE             (6.2.6-1)

    2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式要求:


S≤R                 (6.2.6-2)


    式中:S——地震作用的结构构件内力设计值;
          R——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设计值;
          γRE——承载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3 井架按线弹性分析时,水平地震作用可不与竖向地震同时作用。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计算弹塑性极限使用状态的地震作用时,应计算水平地震作用与竖向地震同时存在的可能性,且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可取1.3,竖向地震的分项系数可取0.5。
    4 计算地震作用时,提升工作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1.3,重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1.2,其他荷载可取1.0。
    5 井架高度大于60m,9度地震设防及强台风地区,计算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0.2。

6.2.7 计算地震作用时井架水平位移值不应大于H/600。
    注:H——井架高度,为井颈顶面至上天轮轴心的距离(m)。

6.2.8 井架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验算,倾覆稳定应按下式验算:


MG/MQ≥1.3             (6.2.8)


    式中:MG——抗倾覆力矩;
          MQ——倾覆力矩。

6.2.9 井架与相邻建筑结构之间应设防震缝。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井架防震缝最小宽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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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括号内为防震缝最小宽度,h为与井架相邻的建筑结构高度。
        2 与井口房贴建的井架,尚应按地震作用产生的位移调整其与井口房间距。
        3 混合提升井架,应按箕斗提升井架选取防震缝宽度。

6.2.10 钢井架斜撑的基础不宜与提升机房的基础连接。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部不宜存在零应力区。

6.2.11 钢井架斜撑基础的地脚螺栓应进行抗震验算,斜撑基础表面应配抗裂钢筋。

6.3 井 塔


6.3.1 井塔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且井塔高度大于60m时,宜采用钢结构。

6.3.2 抗震设防区井塔的高度不宜超过表6.3.2的规定。

表6.3.2 井塔的高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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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井塔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筒体包括筒体、筒-框型及筒中筒结构。
        3 按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适用的最大高度。

6.3.3 井塔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3.3确定。

表6.3.3 井塔的抗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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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重点设防类(乙类)井塔抗震等级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从表中选取。
        2 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减少1度确定抗震等级,抗震等级为四级时不再降低。
        3 超过本表上限时,应采取比对应抗震等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6.3.4 钢筋混凝土井塔宜采用矩形布置,平面可对称于井筒中心线,竖向宜上下一致。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8度时,提升大厅不宜采用悬挑结构。

6.3.5 钢筋混凝土井塔宜采用筒体结构,除底层及提升大厅外,各楼层的竖向间距宜均匀布置。

6.3.6 井塔与贴建建筑结构之间应设防震缝,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3.6的规定;贴建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时,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00mm;贴建建筑结构为钢结构时,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50mm。

表6.3.6 井塔防震缝宽度(mm)

井塔类型

地震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钢筋混凝土井塔

h/250

h/200

h/175

h/125

钢井塔

h/150

h/140

h/120

h/100

    注:h为贴建的建筑结构高度。

6.3.7 井塔应按两个主轴方向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和8度时,应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井塔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并应将其与水平地震作用进行不利组合。

6.3.8 井塔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6.3.9 柱在底层不应中断,壁板、钢支撑应双向布置,且宜竖向连续。

6.3.10 钢筋混凝土井塔壁板上的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部不宜小于1000mm。

6.3.11 钢筋混凝土井塔壁板宜设壁柱,壁板厚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35或柱间宽度的1/35,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壁板厚度不满足条件时应进行稳定验算,壁板应双层双向配筋。

6.3.12 井塔各层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套架及提升孔处楼板开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周边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且宜采用双层双向配筋。
    2 洞口边缘宜设置边梁、暗梁。暗梁纵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根数不应少于4根。

6.3.13 混凝土结构井塔梁与柱或壁柱的节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纵向受拉钢筋在柱或壁柱中的锚固长度和柱纵向受拉钢筋在基础中的锚固长度,应为laE+5d。
    2 梁、柱端箍筋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应为8d且不大于100mm,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
    3 梁柱连接点处节点核心区,箍筋最大间距应为8d,且直径不应小于10mm。一级、二级、三级框架节点核心区配箍特征值分别不宜小于0.12、0.10和0.08,且体积配箍率分别不宜小于0.6%、0.5%和0.4%。
    注:d为纵向钢筋直径。

6.3.14 钢结构井塔的节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与柱连接应采用柱贯通型,框架梁宜采用悬臂梁端与柱刚性连接,梁的现场拼接可采用栓焊连接或全螺栓连接。
    2 应加厚梁柱节点域的腹板厚度或增设水平和斜向加劲肋。
    3 钢井塔的钢梁应与楼板牢固连接。

6.4 提升机房


6.4.1 提升机房宜采用钢结构,地下部分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6.4.2 提升机的基础宜与提升机房的基础及工作平台脱离布置,其基础宜布置在相同地基特征的土层上。

6.4.3 提升机房的山墙宜采用轻型墙体。

6.4.4 提升机房屋顶不应设置工艺设备及其附属建筑。

6.5 井口房


6.5.1 井口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时宜采用钢结构。

6.5.2 主斜井井口房与主斜井输送机传动设备的基础应脱开。

6.5.3 与井口房合建的高压配电室、空气加热室、变频器室及主控室等附属建筑,应采用与井口房相同的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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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选煤厂工程

7.1 工艺布置


7.1.1 选煤厂生产厂房工艺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体型宜简单,平面、竖向宜规则,应避免局部突出或严重不规则。
    2 层高和柱网宜统一,不宜错层,不宜采用大跨度多层及复式框架结构。
    3 大型机械设备宜布置在较低的位置或单独设置设备平台,单独设置的设备平台应与厂房的整体框架脱开布置。
    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厂房各层设备在平面和竖向宜均匀布置。同层同类型的振动设备的主振方向宜统一;缓冲仓不宜布置在厂房顶层,屋顶不应设置水箱。

7.1.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原煤筛分破碎系统不应布置在煤仓的顶上。

7.1.3 选煤厂的主要机械设备不应跨抗震缝布置。

7.1.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不宜采用沉淀塔;浓缩池应采用落地式布置。

7.2 建筑结构


7.2.1 选煤厂主要生产厂房结构选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时,可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宜选用钢结构。

7.2.2 选煤厂采用模块式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主体结构应与模块结构脱开。
    2 模块宜采用钢结构。
    3 各模块之间应设置抗震缝,缝宽不应小于100mm。
    4 模块承重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7.2.3 厂房结构单元平面内,抗侧力构件宜对称均匀布置,并宜沿结构全高设置;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并宜避免侧向刚度突变。

7.2.4 主要生产厂房采用大跨度框架结构时,应提高框架柱的承载能力,屋盖宜采用钢结构,支撑和屋盖结构应加强连接。

7.2.5 厂房屋盖及其支撑的选型和布置,应将屋盖的地震作用传递到下部支撑结构上。

7.2.6 框架结构的多层厂房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承重的混合形式。楼梯、电梯间及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7.2.7 主要生产厂房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及隔墙宜选用轻质墙体材料。
    3 采用砌体填充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7.2.8 厂房设置变形缝时,应同时满足防震缝的设置要求。

7.2.9 现浇钢筋混凝土厂房的最大适用高度及抗震等级,设有漏斗仓或水池的框架结构、框排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以及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7.2.10 选煤厂生产厂房宜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及抗震变形验算。

7.2.11 选煤厂生产厂房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时,荷载取值及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及装饰重力荷载代表值、机电设备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2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除各厂房及结构另有规定外,应按表7.2.11选用。

表7.2.11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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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设备自重按永久荷载确定。

7.2.12 结构支承或吊挂贮仓、机电设备支承高度超过楼面1.0m时,应计入水平地震的影响。

7.2.13 选煤厂生产厂房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平面及竖向布置不规则及特别不规则,且布置有储料漏斗仓、水池、大型机电设备等,进行结构分析时,应计及刚度突变对结构内力的影响,建立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扭转影响。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的大跨度储煤场屋盖结构、高度40m以上的落煤仓、高度30m以上栈桥支架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高层厂房,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7.2.14 落煤筒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落煤筒应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2 计算落煤筒自振周期及地震作用时,其仓内储料荷载可取用满仓储料荷载标准值的80%。
    3 落煤筒堆料的地震作用力的标准值及仓身截面抗震强度的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的规定。

7.2.15 落煤筒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k             (7.2.15)


    式中:S——地震效应组合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可取1.2,对结构有利时可取1.0;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
          γEh——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可取1.3;
          S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7.2.16 落煤筒结构的抗震验算应按下式计算:


S=1.2R                     (7.2.16)

    式中:R——结构承载能力设计值。

7.2.17 落煤筒基础底面在荷载基本组合作用下,基底不应出现零应力区。在地震作用下,高宽比(高径比)大于4时,不宜出现零应力区;高宽比(高径比)不大于4时,可出现零应力区,但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大于底面全面积的15%。

7.2.18 下列结构宜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变形验算:
    1 特别不规则且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构。
    2 柱支承的煤仓结构。
    3 厂房高度大于24m单跨钢筋混凝土结构。
    4 高度大于40m栈桥支架结构。
    5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7.2.19 厂房结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及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应满足选煤厂功能及厂房结构允许的变形值要求,并宜符合表7.2.19的规定。

表7.2.19 弹性及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结构类型

弹性[θe]

弹塑性[θe]

钢筋混凝土框架

1/450

1/50

钢结构

1/200

1/50


7.3 构造措施


7.3.1 厂房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7.3.2 不规则的选煤厂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提高一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抗震等级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7.3.3 落煤筒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筒壁的厚度不宜小于180mm;8度、9度时,不宜小于200mm。
    2 筒壁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水平和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4%;内外层钢筋间应设置拉筋,其直径不宜小于6mm,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拉筋间距不宜大于600m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拉筋间距不宜大于400mm。

7.4 栈 桥


7.4.1 栈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栈桥檐口高度大于10m,且跨度大于18m时,宜采用钢结构。
    2 支承结构采用钢结构时,栈桥结构也应采用钢结构。
    3 栈桥抗震单元的划分可取相应防震缝间的区段。

7.4.2 栈桥设铰支座时应留有足够的行程,并应有消能及防坠落的措施。

7.4.3 栈桥的支承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2 同一抗震单元的支承结构宜采用相同材料。

7.4.4 支承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的内力组合计算,连接螺栓应进行抗剪计算。

7.4.5 栈桥支承结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角及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应满足选煤厂功能及厂房结构允许的变形值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第7.2.19条的规定。

7.4.6 支承结构采用钢结构时,其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表7.4.6的规定。

表7.4.6 支承结构杆件容许长细比

杆件名称

6度、7度

8度

9度

框架柱

120

100

平腹杆

150

120

斜腹杆

250

200

150

    注:表中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时应乘以 4725247_cf51f09d3d2b47a19f5b0c9a2159504d.jpg

7.4.7 栈桥端部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置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7.5 煤 仓


7.5.1 抗震设防区的煤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仓外形宜简单、规则,质量和刚度宜均匀对称。
    2 平面形状宜采用圆形,仓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3 采用方仓布置时,加强构造措施后可采用单榀框架结构形式。

7.5.2 直径大于18m煤仓宜采用独立布置。煤仓与相邻建筑结构之间宜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宽度应满足防震缝的要求,其宽度宜根据结构相对变形分析结果确定,并不应小于100mm。

7.5.3 煤仓与栈桥搭接连接时,煤仓的支承点应满足地震相对位移的要求。

7.5.4 钢筋混凝土煤仓宜选用筒壁支承结构,可采用筒壁、带壁柱的筒壁及柱与筒壁混合支承的结构形式。直径大于15m的深仓,宜选用筒壁和内柱共同支承的结构形式。

7.5.5 矩形煤仓、槽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矩形煤仓、槽仓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时,支承柱应伸至仓顶,并应与仓壁整体连接。
    2 仓下支承柱宜设柱间支撑,并应加强仓下支承柱的刚度。
    3 应加强基础对支承柱的嵌固作用。

7.5.6 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钢结构,其围护结构应选用轻质材料,柱脚应满足抗剪要求。
    2 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围护结构宜选用轻质材料。
    3 屋盖宜采用轻型钢结构。
    4 仓上建筑不宜超过2层。
    5 仓上建筑宜采用向上延伸的仓壁作为支承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仓上建筑应采用向上延伸的支柱或圆形筒壁作为承重结构。

7.5.7 煤仓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

7.5.8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时,钢筋混凝土筒承式圆形煤仓的仓壁与仓底整体连接时,其仓壁、仓底可不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验算,其构件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7.5.9 钢筋混凝土筒承式煤仓的支承筒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壁的厚度,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不宜小于180mm;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不宜小于200mm。
    2 筒壁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竖向或环向钢筋的总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4%;内外层钢筋应设置拉筋,其直径宜大于6mm,间距宜小于500mm。
    3 仓下支承筒壁的开洞率不宜大于50%,洞间的中心角宜大于45°。

7.5.10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仓上建筑框架结构应按抗震等级三级采取抗震措施,8度时应按二级采取抗震措施,9度时应按一级采取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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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8.1 一般规定


8.1.1 下列设施应属重要电力设施:
    1 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及井下主(中央)变、配电所。
    2 直接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变(配)电所。
    3 矿井应急电源。
    4 发生地震后对抗震救灾和生产恢复有重要意义的系统或单位的变(配)电所。
    5 矿井电源线路。

8.1.2 重要电力设施中的电气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和《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8.2 供配电系统


8.2.1 矿井主变(配)电所的选址和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

8.2.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宜采用室外式配电装置,并宜采用中型布置方式。

8.2.3 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要电力设施供电的6kV~110kV架空线路,其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径应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层错位等地段,并宜避开可液化砂土地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各线路均应采用单回路架设方式,且应沿不同路径架设。
    3 必须沿相同路径架设时,不同电源线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倒杆距离。

8.2.4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要电力设施供电的电缆,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路径时宜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地层错位的地段。
    2 两回电缆应沿不同路径敷设,只能在同一电缆沟内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缆且应分别敷设在沟的两侧。
    3 在电缆隧道内敷设时,隧道内照明、通风、排水等设备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所有在隧道内的电缆供电负荷等级中的最高者。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8.3.1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矿井主变(配)电所的变压器、消弧线圈、集合式电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取消滚轮及轨道,并应直接固定在基础上,同时应加宽基础。
    2 设备引线及设备间连线应采用软导线,且软导线不宜过长;当采用硬导线时,应有软导线或足够伸缩长度的伸缩接头过渡。
    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35kV及以上主变压器宜增设对角拉线固定。

8.3.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时,高瓦斯矿井井下供配电设备宜采用隔爆型或本安型电气设备;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采用隔爆型或本安型电气设备,且设备之间应采用软连接。

8.3.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重要电力设施宜采用无油电气设备。

8.3.4 矿井电源线路及向重要电力设施供电的6kV~110kV架空线路,不应采用瓷横担。

8.4 综合信息化


8.4.1 矿井应设置信息化系统,其调度监控中心宜独立设置。

8.4.2 井下环网设备宜落地安装在硐室内。

8.4.3 矿井宜设置卫星通信设施。

8.4.4 下井电话电缆地面部分宜埋设于地下或沿电缆沟敷设,不应沿建筑结构外墙吊挂。

8.4.5 通信中心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并应配备有UPS作备用电源,其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8h。

8.4.6 调度监控中心机房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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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9.1 水 源


9.1.1 矿井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宜自建水源,水源的数量不宜少于两个,且宜采用不同类型的水源。
    2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应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中一个水源应按抗震救灾水源的要求设计。
    3 应选择地震破坏小、灾后使用条件好的水源作为抗震救灾水源。
    4 赋存于基岩含水层的地下水可作为抗震救灾水源,其中自流水或水位埋深浅的承压水宜选择作为抗震救灾水源。

9.1.2 抗震救灾水源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工程的选址及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规定。
    2 深井取水设备宜采用潜水泵。
    3 管井水泵安装段的深度应留有冗余。
    4 取水泵房应有使用人力装卸设备的条件。

9.1.3 确定为抗震救灾水源的矿井井下水源,应根据水文地质及技术经济条件采取下列保障灾后供水能力的措施:
    1 平时仅向井下供水的井下水源应预设临时转换为向地面供水的设施。
    2 平时向地面供水的井下水源宜预设临时扩大供水能力的设施。

9.2 给水排水


9.2.1 矿井给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满足正常功能外,还应根据具体条件采取防灾、减灾及为震后救灾提供服务的措施。

9.2.2 矿井给排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规定。

9.2.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地面输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宜避歼采煤地面沉陷区。
    2 输水管线应采用双管供水,两根管宜采用两条不同路径。
    3 敷设于地面沉陷区的输水管线应采用有利于适应地表变形的技术措施。
    4 预测地面变形较大地段的管线宜设置可伸缩管件。
    5 管道连接应采用抗拉的方式。
    6 钢制接头管件及零件应加强防腐。

9.2.4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场地给水主干管道宜采用地沟敷设。

9.2.5 矿井场地供水系统的蓄水池宜采用圆形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单池容量不宜超过500m³。

9.2.6 矿井场地及居住区的供水调节设施,宜采用高位水池或变频调速供水装置。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地区不应采用水塔。高位水池不应布置在抗震不利或危险地段。

9.2.7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矿井的给水处理、矿井水处理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多单元组合的整体构筑物。
    2 上下游构筑物之间的水位差宜增加0.3m以上的冗余。
    3 宜减少水的中间提升环节。
    4 盛水构筑物应设置溢流口,并应将溢流水有组织排放。

9.2.8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排水管道的设计坡度宜增加冗余。直接排至水体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9.2.9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安装在构筑物上的支架、吊架及托座不应采用膨胀螺栓。

9.3 供 热


9.3.1 锅炉构架不应兼作结构的受力构件。锅炉构架与结构间的连接平台等连接件应采取一端固定、一端简支的方式。

9.3.2 立式锅炉、卧式快装锅炉、热力式除氧器等大型设备,应固定在设备基础上,不得浮置。水泵与电动机的基础应采用整体式。

9.3.3 热力式除氧器水箱应有限位装置,但不应影响水箱的热膨胀。

9.3.4 安全阀宜选用弹簧式。当采用杠杆式安全阀时,应有防止重锤移动的固定装置。

9.3.5 分汽缸和水加热器不应固定在砌体墙上,宜采用支墩或落地式支架支承。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采用支墩或落地式支架支承。支墩不应采用砌体结构。

9.3.6 钢板烟囱的拉线不应锚固在砌体墙上。

9.3.7 供热热源系统应设有紧急排放水的设施,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9.4 瓦斯储配


9.4.1 瓦斯储配场站建设场地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规定。

9.4.2 瓦斯储配场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站的总进出口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其位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2 泵的基础与电动机的基础应采用整体式。
    3 场站内管道组成件不得采用铸铁材质。
    4 压缩机、泵的进出口管上应设有柔性连接。
    5 燃气调压站的调压器、过滤器以及前后设置的阀门,应设置支、卡架。

9.4.3 水槽式瓦斯贮气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气罐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时,宜只计算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
    2 位于Ⅲ、Ⅳ类场地上的湿式罐,其高度与直径之比不宜大于1.2。
    3 与贮气罐相连的燃气管进出口,均应设置补偿器、金属软管或其他柔性连接措施。
    4 地震设防区,当水槽底板外圈板厚度大于或等于10mm时,内侧角焊缝应焊成具有圆弧过渡的不等边角焊,其喉高不应小于边缘板的厚度。

9.4.4 水槽式瓦斯螺旋轨贮气罐的导轮、导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进行抗震强度验算。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0
    《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GB 50556
    《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
    《煤矿采空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1044
    《煤炭工业矿井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1144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 83
    《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JTG/T B02-01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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