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CECS19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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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ymer modified cementitous waterproofing materials
and penetrating and crystalling waterproofing materials
CECS 195:2006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06年4月1日


前 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1)建标协字第10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1年第一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结合国内的实践经验,并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的。
    本规程对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防水工程标准体系是一个补充,有利于提高我国防水工程的水平,对此类材料保证防水工程质量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批准发布协会标准《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编号为CECS 195:2006,推荐给工程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防水专业委员会CECS/TC 23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杭州国电大坝安全工程公司
              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冶金建筑研究总院
              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型建筑防水工程公司
              海军直属工程总队
              杭州金汤防水有限公司
              北京韩五思达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北京金汤防水有限公司
              帕斯卡防水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天衣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市建筑公司
              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公司
              广东顺德市科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凯莱斯建筑技术公司
              总后工程学院施工技术研究所
              新疆防水与防护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高延继 吕联亚 张文华 吴怀国 单兆铁 姚国芳 樊细杨 姜静波 安雪晖 曹征富 胡骏 王伟 邓超 朱炳光 陈奕沔 王鸿鹏 曲雁 彭国藩 乔国华 吴丽华 陈行忠 何国杰 陈环英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006年3月15日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防水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和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防水工程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 采用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防水工程,其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文件中对材料性能和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要求、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聚合物水泥防水材料 polymer modified cementitous waterproofing materials
    以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作为主要材料组成的防水材料。如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等。

2.0.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polymer modified cementitous waterproofing coating
    以聚合物乳液和水泥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外加剂制得的双组分水性防水涂料。

2.0.3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polymer emulsion modified cementitous waterproofing mortar
    掺入适量聚合物乳液改性的防水水泥砂浆。

2.0.4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penetrating and crystalling waterproofing materials
    以水为载体的活性化学物质向混凝土内部渗透,在混凝土的毛细孔道和微小裂隙中形成不溶于水的结晶体,从而使混凝土致密防水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0.1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可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水工程。

3.0.2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可在混凝土结构层上直接使用。

3.0.3 采用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进行防水设防的主体结构应具有较好的强度和刚度。

3.0.4 防水工程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和工程特点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防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屋面和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技术指标;
    3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

3.0.5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本规程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防水工程中使用。

3.0.6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质量检验。不得在不合格的基层上进行防水施工。

3.0.7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施工应在细部构造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3.0.8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3.0.9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

3.0.10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验和专职人员检验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未经监理人员(或业主代表)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0.11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完成后,应按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3.0.12 聚合物水泥、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宜在5~35℃的环境气温条件下施工。露天施工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的环境条件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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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4.1 一般规定

4.1.1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固,不起皮、不起砂、不疏松。基层转角处应做成圆弧形。

4.1.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场所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其液体组分贮存温度不得低于5℃。

4.2 材料要求

4.2.1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两组分经分别搅拌后,其液体组分应为无杂质、无凝胶的均匀乳液;固体组分应为无杂质、无结块的粉末。

4.2.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表4.2.2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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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进入施工现场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以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涂料中,任取两组分共5kg样品做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4.2.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检验固体含量、干燥时间、无处理拉伸强度、无处理断裂延伸率、低温柔性和不透水性。
    2 Ⅱ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检验固体含量、干燥时间、无处理拉伸强度、无处理断裂延伸率、潮湿基面粘结强度和抗渗性。


4.3 设 计

4.3.1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用于屋面工程或建筑外墙等非长期浸水工程部位时,宜选用Ⅰ型防水涂料;用于地下工程、建筑室内工程或混凝土构筑物等长期浸水工程部位时,宜选用Ⅱ型防水涂料。

4.3.2 用于涂膜防水层的胎体增强材料宜选用聚酯网格布或耐碱玻纤网格布。

4.3.3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宜用于结构迎水面。

4.3.4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涂膜厚度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工程:防水等级为Ⅰ、Ⅱ级,二道或二道以上设防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防水等级为Ⅲ、Ⅳ级,一道防水设防时,厚度不应小于2mm。
    2 地下防水工程:防水等级为Ⅰ、Ⅱ级时,厚度不小于2mm;防水等级为Ⅲ、Ⅳ级时,厚度不应小于1.5mm。
    3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构筑物防水工程:重要工程,厚度不应小于1.5mm;一般工程,厚度不应小于1.2mm。

4.3.5 多道设防时,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应与其他材料复合使用。

4.3.6 细部构造应有详细设计。除采用密封材料涂封严密外,应增加防水涂料的涂刷遍数,并宜增设胎体增强材料。

4.4 施 工

4.4.1 基层表面的蜂窝、麻面、气孔、凹凸不平、缝隙等缺陷,应进行修补处理。

4.4.2 涂料施工前,应清除基层上的浮浆、浮灰等杂质;基层表面不得有积水。

4.4.3 涂料施工前应先对细部构造进行密封或增强处理。

4.4.4 涂料的配制和搅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料配制前,应先将液体组分搅拌均匀;
    2 计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任意改变配合比;
    3 配料应采用机械搅拌,配制好的涂料应色泽均匀,无粉团、沉淀。

4.4.5 涂料涂布前,应先涂刷基层处理剂。

4.4.6 涂膜应多遍完成,每遍涂料的用量不宜大于0.6kg/㎡,涂刷应待前遍涂层干燥成膜后进行。

4.4.7 每遍涂刷应交替改变涂层的涂刷方向,同一涂层涂刷时,先后接茬宽度宜为30~50mm。

4.4.8 涂膜防水层的甩茬应注意保护,接茬宽度不应小于100mm,接涂前应将甩茬表面清洗干净。

4.4.9 铺贴胎体增强材料时,应铺贴平整、排除气泡,不得有褶皱和胎体外露,并使胎体层充分浸透防水涂料;胎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采用二层胎体时,上下层胎体不得相互垂直铺设,搭接缝应错开不小于1/3幅宽。
    胎体的底层和面层涂膜厚度均不应小于0.5mm。

4.4.10 在潮湿环境施工时,应加强通风排湿。

4.4.11 涂膜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好保护层。保护层施工时应有成品保护措施。

4.5 质量要求及检验

4.5.1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和胎体增强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4.5.2 涂料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5.3 屋面工程、建筑室内防水工程、建筑外墙防水工程和构筑物防水工程不得有渗漏现象;地下防水工程应符合相应防水等级标准的要求。

4.5.4 细部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5.5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的涂膜厚度,可用针刺法或割取20mm×20mm的实样进行测量。

4.5.6 涂膜防水层的平均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厚度,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

4.5.7 涂膜防水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应无流淌、皱折、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

4.5.8 涂膜防水层的保护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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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5.1 一般规定

5.1.1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基层应平整、坚固、洁净,不起皮、不起砂、不酥松。

5.1.2 聚合物乳液应在阴凉的场所贮存,贮存温度不得低于5℃。贮存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2 材料要求

5.2.1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聚合物乳液:外观应无颗粒、异物和凝固物,固体含量不应小于35%。宜选用专用产品。
    2 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3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特种水泥。严禁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
    3 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应大于1%。
    4 拌制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所用的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5.2.2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2.2的要求。

表5.2.2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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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耐水性指标是指在浸水168h后材料的粘结强度及抗渗性的保持率。


5.2.3 进入施工现场的聚合物乳液以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乳液中,任取5kg样品做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5.2.4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物理力学性能应检验粘结强度、抗渗性、抗折强度、吸水率和耐水性。


5.3 设 计

5.3.1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基层强度:混凝土不应低于C20,水泥砂浆不应低于M10。

5.3.2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厚度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防水工程:防水等级为Ⅰ级或Ⅱ级时,厚度宜为10~12mm;防水等级为Ⅲ级或Ⅳ级时,厚度宜为6~8mm。
    2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构筑物防水工程:重要工程,厚度宜为10~12mm;一般工程,厚度宜为6~8mm。

5.3.3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聚灰比宜为10%~15%。

5.3.4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宜用于迎水面防水,也可用于背水面防水。

5.4 施 工

5.4.1 施工前,应清除基层的疏松层、油污、灰尘等杂物,光滑表面宜打毛。

5.4.2 基面应用水冲洗干净,充分湿润,无明水。

5.4.3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制前,应先将聚合物乳液搅拌均匀。
    2 计量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任意改变配合比。
    3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拌合器具应清理工净。拌制时水泥与砂先干拌均匀,然后倒入乳液和水搅拌均匀。
    4 配制好的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宜在45min内用完。当气温高、湿度小或风速较大时,宜在20min内用完。

5.4.4 涂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配制界面处理剂打底,涂刷时力求薄而均匀。

5.4.5 界面处理剂涂刷后,应及时涂抹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5.4.6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涂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层厚度大于10mm时,立面和顶面应分层施工,第二层应待前一层指触干后进行,各层应粘结牢固。
    2 每层宜连续施工,当必须留茬时,应采用阶梯坡形茬,接茬部位离阴阳角不得小于200mm,上下层接茬应错开300mm以上。接茬应依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
    3 涂抹可采用抹压或喷涂施工。喷涂施工时,喷枪的喷嘴应垂直于基面,合理调整压力、喷嘴与基面距离。
    4 涂抹时应压实、抹平。如遇气泡应挑破压实,保证铺抹密实。
    5 抹平、压实应在初凝前完成。

5.4.7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进行7d保湿养护。养护期间不得受冻。

5.4.8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施工机具清洗干净。

5.5 质量要求及检验

5.5.1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原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5.5.2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5.5.3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应平整、坚固,无裂缝、起皮、起砂等缺陷,与基层粘结应牢固,无空鼓,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应大于5mm。
    2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积水。

5.5.4 原材料及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做好施工记录:
    1 聚合物乳液外观质量:每班检查一次。
    2 砂子含水率:每班至少测定一次,在天气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
    3 计量:每班检查四次。
    4 拌和、运输、涂抹、养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5.5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厚度,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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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混凝土基体表面应平整、干净,不起皮、不起砂、不疏松。

6.1.2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场所贮存。

6.2 材料要求

6.2.1 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为无杂质、无结块的粉末。液态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为无杂质、无沉淀的均匀溶液。

6.2.2 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表6.2.2 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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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液态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6.2.3的要求。


表6.2.3 液态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物理力学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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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进入施工现场的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以每20t为一批,不足20t按一批抽样,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中,任取5kg样品做物理力学试验。

6.2.5 进入施工现场的液态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以每5t为一批,不足5t按一批抽样,进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材料中,任取2kg样品做物理力学试验。

6.2.6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检验安全性、凝结时间和第一次抗渗压强。

    2 液态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检验表面张力、渗透深度和第一次抗渗压强。


6.3 设 计

6.3.1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可在结构刚度较好的地下防水工程、建筑室内防水工程和构筑物防水工程中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防水材料复合使用。

6.3.2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宜用于混凝土基体的迎水面,也可用于混凝土基体的背水面。

6.3.3 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用量不得小于0.8kg/㎡;重要工程不应小于1.2kg/㎡。

6.3.4 液态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稀释,稀释后的实际用量不得少于0.2kg/㎡;重要工程不应小于0.28kg/㎡。

6.3.5 细部构造应有详细设计,应采用更可靠的设防措施。宜采用密封材料、遇水膨胀橡胶条、止水带、防水涂料等进行组合设防。

6.4 施 工

6.4.1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前,对混凝土基层表面应进行下列处理:
    1 基层表面的蜂窝、孔洞、缝隙等缺陷,应进行修补,凸块应凿除。施工前,应清除浮浆、浮灰、油垢和污渍等。
    2 混凝土表面的脱模剂应清除干净。
    3 光滑的混凝土表面应打毛处理,并用高压水冲洗干净。
    4 混凝土基体应充分湿润,基层表面不得有明水。

6.4.2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前应先对细部构造进行密封或增强处理。

6.4.3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材料的单位面积用量和施工遍数。

6.4.4 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提供的配合比控制用水量,配料宜采用机械搅拌。配制好的材料应色泽均匀,无结块、粉团。
    2 拌制好的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从加水时起计算,材料宜在20min内用完。在施工过程中,应不时地搅拌混合料。不得向已经混合好的粉料中另外加水。
    3 多遍涂刷时,应交替改变涂刷方向。
    4 采用喷涂施工时,喷枪的喷嘴应垂直于基面,合理调整压力、喷嘴与基面距离。
    5 每遍涂层施工完成后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第二遍作业。
    6 涂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喷雾干湿交替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2h。不得采用蓄水或浇水养护。
    7 干撒法施工时,当先干撒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前30min以内进行,如先浇筑混凝土,应在混凝土初凝前干撒完毕。
    8 养护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应将表面析出物清理干净。

6.4.5 液态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先将原液充分搅拌,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比例加水混合,搅拌均匀,不得任意改变溶液的浓度;
    2 喷涂时应控制好每遍喷涂的用量,喷涂应均匀,无漏涂或流坠;
    3 每遍喷涂结束后,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间隔一定时间后喷洒清水养护;
    4 施工结束后,应将基体表面清理干净。

6.5 质量要求及检验

6.5.1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5.2 施工配合比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6.5.3 建筑室内防水工程、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或构筑物防水工程不得有渗漏现象;地下防水工程应符合相应防水等级标准的要求。

6.5.4 细部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6.5.5 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单位用量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6.5.6 粉状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涂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不粉化,涂布均匀。

6.5.7 液态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喷涂应均匀,无流淌、漏涂现象。

6.5.8 养护的方法和时间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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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验收及防护

7.1 工程验收

7.1.1 防水工程应按工序或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应符合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7.1.2 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并整理归档:
    1 防水设计:设计图及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工程洽商单。
    2 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3 技术交底:施工操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4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试验报告。
    5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资质复印证件。
    6 施工日志:逐日施工情况。
    7 中间检查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施工检验记录。
    8 工程检验记录:抽样质量检验和观察检查、淋水或蓄水检验记录、验收报告。

7.2 防 护

7.2.1 防水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成品保护。

7.2.2 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后,严禁在防水层上凿孔打洞。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
      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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