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JGJ33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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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JGJ 339-2015
备案号 J 1990-2015

发布日期2015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1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39-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3.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10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2]73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4.建筑非结构构件;5.建筑附属设备构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日防灾减灾研究中心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程绍革 史铁花 戴国莹 冯远 唐曹明 侯忠良 田中礼治 周建龙 崔正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莫庸 沙志国 俞伟根 金来建 薛彦涛 吴体 王小南 陈贵平 曾德民

1 总 则


1.0.1 为使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区建筑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3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1 建筑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当建筑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轻微损坏经一般性修理后可恢复正常使用;当建筑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不致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损坏;当建筑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伤人。
    2 建筑附属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当建筑遭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连接不受损坏,相连附属设备能正常运行;当建筑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相连附属设备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继续运行;当建筑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相连附属设备不至于严重损坏,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及主体结构的次生灾害。

1.0.4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构件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划分为下列功能级别:
    1 一级,地震破坏后可能导致甲类建筑使用功能的丧失或危及乙类、丙类建筑中的人员生命安全;
    2 二级,地震破坏后可能导致乙类、丙类建筑的使用功能丧失或危及丙类建筑中的人员安全;
    3 三级,除一、二级及丁类建筑以外的非结构构件。
    注:本标准“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即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中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

1.0.5 当功能级别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功能级别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不应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功能级别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1.0.6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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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非结构构件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与结构相连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2.1.2 建筑非结构构件 architectural non-structural compo-nents
    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柜等。

2.1.3 建筑附属设备 attached equipment
    建筑中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2.1.4 楼面反应谱 response spectrum of floor
    由结构中特定高程的楼面上的单质点对规定的地震地面运动的反应得到的反应谱。

2.2 符 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FV——施加于建筑附属设备部件重心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Fd——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S——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E——地震作用效应;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
    R——非结构构件承载力;
    △u——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

2.2.3 计算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βS——非结构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1——状态系数;
    ζ2——位置系数;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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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


3.1 一般规定


3.1.1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且功能级别为一级、9度且功能级别为一、二级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本规范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2 框架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中,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非结构构件,尚应按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进行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
    3 本条第1、2款以外的情况,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1.2 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可仅进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分析,9度时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3.1.3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沿任一水平方向。

3.1.4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根据其连接构造、所处部位的建筑高度和特征,分别采用等效侧力法、楼面反应谱法或时程分析法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入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产生的作用效应。
    2 建筑附属设备及其支架体系的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0%时,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当建筑附属设备与楼盖为非弹性连接时,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入整个结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其非结构构件的计算,宜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

3.1.5 当非结构构件的重力超过其支承结构重力的25%时,应考虑它们之间的变形协调及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对结构体系地震反应的影响。

3.2 地震作用计算


3.2.1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一、二级分别取1.4、1.0;
          ζ1——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建筑附属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2.0,其余情况可取1.0;
          ζ2——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2.0,底部宜取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按本规范第4、5章的有关规定取值。

3.2.2 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βS——非结构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3.2.3 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FV——施加于机电设备部件重心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d——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K——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方式,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u——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限值采用。

3.3 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3.3.1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非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当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构构件承载能力不利时应采用1.2,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3.3.1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采用0.2。

表3.3.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3.3.2 非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按下式进行抗震验算:


    式中:R——非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1.0。

3.3.3 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不应超过其自身的变形能力,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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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筑非结构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非承重墙、顶棚、附属于楼屋面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设计。

4.1.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4.1.2采用。对下述情况,其功能级别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闹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墙等,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2 平时无人地段乙、丙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连接件,可降低一级,三级时不再降低。
   3 房屋总高度超过12m的乙类框架结构的楼电梯间隔墙、天井隔墙和有防火要求的顶棚,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4 丙类建筑内有易燃气体时,其天井隔墙宜提高一级。
   5 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的顶棚,应提高一级。

表4.1.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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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733_bd758f92fe774c15b21bda1099c140c4.jpg     注:存放重要文物柜的功能级别和类别系数应专门研究确定。

4.1.3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4.2 非承重墙


4.2.1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承重墙体宜优先采用轻质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 刚性连接的非承重墙体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地震扭转效应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3 非承重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满足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的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 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延性和转动能力。
    5 圆弧形外墙应加密构造柱,墙高中部宜设置钢筋混凝土现浇带或腰梁。
    6 应避免设备管线的集中设置对填充墙的削弱。

4.2.2 非承重墙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墙、隔墙宜进行构件平面外和连接的验算。
    2 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一级的楼、电梯隔墙和人流通道两侧脆性材料的隔墙,宜进行构件平面外和连接的验算。

4.2.3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间变形较大的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宜采用钢材或木材为龙骨的隔墙及轻质隔墙。
    2 砌体填充墙宜与主体结构采用柔性连接,当采用刚性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紧密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Φ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度、7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8度、9度时应全长贯通。
        4)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m,框架结构底部两层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宜加密;填充墙开有宽度大于2m的门洞或窗洞时,洞边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4.2.4 多层砌体结构中的非承重墙体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否则应在洞边设置构造柱。
    2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6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500mm;8度、9度时,长度大于5m的后砌隔墙,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或大门洞边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3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宜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

4.2.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砌体围护墙应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柱距大于或等于12m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
    2 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不宜一侧为外贴式,另一侧为嵌砌式或开敞式;不宜一侧采用砌体墙另一侧采用轻质墙板。
    3 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厂房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6度、7度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 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1)一般情况下,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设一道,当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900mm时可仅设一道;
        2)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4m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梁,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墙和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3m。
    5 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圈梁的纵筋,6度~8度时不应少于4Φ12,9度时不应少于4Φ14;
        2)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6度~8度时不宜少于4Φ14,9度时不宜少于4Φ16,转角两侧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3)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Φ12,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35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6 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卧梁应与屋架端部上弦标高处的圈梁、檩条或屋面板有可靠拉结。
    7 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8 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梁。
    9 砖墙的基础,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Φ12。

4.2.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轻型板材,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宜与柱柔性连接;9度时宜采用轻型板材。
    2 单层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8度、9度时不应采用嵌砌式。

4.2.7 楼电梯间及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和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2 楼梯踏步板底的饰面层,应与板底有可靠的粘结性能。
    3 电梯隔墙不应对主体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应避免地震时破坏导致电梯轿厢和配重运行导轨的变形。

4.2.8 石材用作墙体饰面时,应嵌砌于墙体或用钢锚件固定于墙体;面砖饰面层应与基材有可靠的粘结。

4.3 顶 棚


4.3.1 乙类设防的影剧院、避难场所不宜采用悬挂式吊顶,当采用时应有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时尚应进行抗震验算。

4.3.2 8度、9度时,悬挂重物的支座和连接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4.3.3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4.3.4 悬吊顶棚宜设置可调拉杆或钢丝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4.3.5 应避免悬吊重的装饰物;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4.3.6 设置有暖通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顶棚龙骨,应与主体结构可靠锚固。

4.4 附属构件


4.4.1 功能级别为一级或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二级的出屋面女儿墙、广告牌、雨篷,应进行构件锚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4.2 女儿墙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砖砌漏空女儿墙。
    2 非出入口无锚固砌体女儿墙的最大高度,6度~8度时不宜超过0.5m;超过0.5m时、人流出入口、通道处或9度时,出屋面砌体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与主体结构锚固,构造柱间距宜取2.0m~2.5m。
    3 砌体女儿墙内不宜埋设灯杆、旗杆、大型广告牌等构件。
    4 因屋面板插入墙内而削弱女儿墙根部时应加强女儿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5 砌体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现浇的通长钢筋混凝土压顶。
    6 女儿墙在变形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女儿墙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7 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

4.4.3 不应采用无竖向配筋的出屋面砌体烟囱。

4.4.4 雨篷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9度时,不宜采用长悬臂雨篷。
    2 悬臂雨篷或仅用柱支承的单层雨篷,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

4.4.5 屋面防水卷材不应削弱女儿墙、雨篷等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4.4.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4.4.7 外廊的栏板应避免采用自重较大的材料砌筑,且应加强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4.5 储 物 柜


4.5.1 8度、9度时,存放国家一级文物陈列柜的支座和连接,宜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4.5.2 高于2.4m的文件柜宜在顶部采取相互拉结措施,8度、9度时,尚宜与主体结构或隔墙龙骨可靠拉结。

4.5.3 独立浮搁的高货架,8度、9度时应在顶部、底部和靠墙的侧面采取防倾倒措施。

4.5.4 存放重要设备、物品的储物柜宜采用隔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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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附属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调系统与建筑结构连接的相关构件、部件的抗震设计。

5.1.2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行要求等确定。

5.1.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5.1.3采用,对未明确列入表内的设备构、部件,可按相近设备的系数和级别采用。

表5.1.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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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745_06b869c61b934f9c9f3a443ef6c4a8e8.jpg 5.1.4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 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2 内径小于25mm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²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5.1.5 功能级别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附属设备的制造厂家,应对其部件及支座系统按本章要求进行检验,并应提供合格证书。

5.2 电 梯


5.2.1 电梯的机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间的结构,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的构造措施要求。
    2 提升设备应锚固在机械间的吊钩梁上,7度~9度时应对锚固件进行抗震验算。

5.2.2 电梯的配重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重导轨应有足够的刚度,9度时和8度高层建筑上的导轨应进行变形验算。
    2 房屋上部的配重导轨宜增加轨道支托的刚度,减少导轨的变形。
    3 应加强导轨及其支托的锚固。

5.2.3 9度时,应采取防止轿箱脱轨的措施。

5.2.4 电梯应在电梯机房设置地震时的安全开关,导轨上设置配重脱轨监视器,并应配备相应的应急电源。安全开关和配重脱轨监视器应定期检修和维护。

5.3 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


5.3.1 灯具应与结构构件锚固或可靠连接。

5.3.2 较高的电气控制柜的底部应与楼板锚固,顶部宜与主体结构拉结。

5.3.3 蓄电瓶等应急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支架应与主体结构锚固。
    2 蓄电瓶应与支架可靠绑扎,避免地震时碰撞移位。
    3 8度、9度时应验算支架的抗震承载力。

5.4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


5.4.1 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在设防烈度地震时能正常工作。

5.4.2 燃气等易燃气体系统宜设置地震时自动切断供应的装置。

5.4.3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考虑其对主体结构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效应。

5.4.4 建筑内的消防器械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设置在墙上的消防器械箱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5.5 采暖和空调系统


5.5.1 采暖空调设备在建筑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型设备宜布置在房屋的下部。
    2 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

5.5.2 采暖空调设备的基座及其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座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主体结构上。
    2 基座和主体结构间应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
    3 基座在地震时不应发生移动,不隔振的设备应采用螺栓固定,隔振的大型设备应设置限位装置。
    4 混凝土基座在固定螺栓的部位应有足够的承载力,8度、9度或房屋较高时尚应验算锚固件的抗震承载力。
    5 构架式基座的自振周期宜小于0.1s,超过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5.5.3 高宽比较大的设备,应在设备顶部设置支撑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设备与支撑、基座连接的部位,应能经受住支撑和固定螺栓所传递的地震力。

5.5.4 小型设备采用悬挂固定系统时,其支架的构件应有足够的侧向刚度,并应牢固地固定在顶板上。

5.5.5 大直径空调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成对设置附加斜杆,防止地震中发生错位。
    2 刚性管道的进气口、支架应与管道、顶棚或墙体可靠连接。

5.6 其 他


5.6.1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的部位;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防止其强烈振动或与建筑结构发生谐振对连接件的损坏。

5.6.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行。

5.6.3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结构构件在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使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能力。

5.6.4 用于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5.6.5 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运行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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