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 JGJ36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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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fabricated steel bars of concrete structure
JGJ 366-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6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4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366-2015,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6、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原材料;5.成型钢筋加工;6.成型钢筋配送;7.施工及验收;8.安全管理。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61号,邮政编码:065000)。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廊坊凯博建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裕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连环钢筋加工装备有限公司
                    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新钢联科贸有限公司
                    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重庆镪镔实业有限公司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钢筋及预应力机械分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刘子金 肖飞 邓迎芳 王振丰 任俊 李慧莹 王明寿 文济 张谷旭 殷广宇 马荣全 钱林 唐堂 宋姝丹 张新 岳巍巍 张永津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杨嗣信 龚剑 李东彬 吴月华 尤天直 王玉岭 朱建国 高俊岳 谢厚礼 甘永辉 张珂

1 总 则


1.0.1 为在混凝土结构钢筋工程成型钢筋的应用中贯彻国家节能环保、绿色施工技术经济政策,推动混凝土结构成型钢筋应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安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在混凝土结构工程中采用专业化加工模式加工成型钢筋的加工、配送、施工及验收。

1.0.3 当设计文件对成型钢筋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执行。

1.0.4 成型钢筋的加工、配送、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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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成型钢筋 fabricated steel bar
    按设计施工图纸规定的形状、尺寸和要求,采用机械加工成型的普通钢筋制品。

2.1.2 专业化加工模式 professionalization processing mode
    由具有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的专业化钢筋加工机构,主要采用成套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经过合理的工艺流程,在固定的加工场所集中加工钢筋成为工程所需成型钢筋制品的生产组织方式。

2.1.3 单件成型钢筋 single fabricated steel bar
    单个或单支成型钢筋制品。

2.1.4 组合成型钢筋 assembled fabricated steel bar
    由多个单件成型钢筋制品组合成的成型钢筋制品。

2.1.5 成型钢筋配送 distribution for fabricated steel bar
    按照客户要求将已加工的成型钢筋进行包装或组配,运送到指定地点。

2.1.6 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 automatic steel bar processing e-quipment
    具备自动调直、定尺、切断、弯曲、焊接、螺纹加工等单一或组合功能的钢筋加工机械。

2.1.7 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 informationization production management system
    原材料采购、钢筋加工、成型钢筋配送、过程质量检验各个环节均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系统。

2.2 符 号


2.2.1 材料性能
    A——钢筋断后伸长率;
    Agt——钢筋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
    Es——钢筋的弹性模量;
    fstk——钢筋极限强度标准值;
    fyk——钢筋屈服强度标准值。

2.2.2 几何参数
    d——钢筋的公称直径;
    P——螺纹螺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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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加工配送全过程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并应及时对技术和质量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案。存档备案资料保存年限应按建筑施工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收集存档的质量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
    1 钢筋质量证明文件;
    2 钢筋提供单位资质复印件;
    3 钢筋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复检报告;
    4 成型钢筋配料单;
    5 成型钢筋交货验收单;
    6 成型钢筋加工过程中的加工质量检查记录单;
    7 成型钢筋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8 机械接头提供企业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9 机械接头现场工艺检验报告。

3.1.2 成型钢筋加工工艺流程设计宜满足自动化作业要求。

3.1.3 加工配送企业应对扬尘、噪声、光污染、油污染等采取控制措施。

3.1.4 成型钢筋的设计和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制品》GB/T 29733的有关规定。

3.2 管理要求


3.2.1 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宜采用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

3.2.2 施工单位应向加工配送企业提供明确的加工配送计划,给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合理的加工周期。

3.2.3 加工配送企业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加工配送方案,方案内容应至少包括组织架构、人员结构、加工配送工作流程、加工配送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和运输保障措施。

3.2.4 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应建立与企业加工配送实施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应实施信息化生产管理。

3.2.5 加工配送岗位人员应具备各自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3.3 设备要求


3.3.1 成型钢筋加工设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钢筋弯曲机》JB/T 12076、《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钢筋切断机》JB/T 12077、《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钢筋调直切断机》JB/T 12078、《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钢筋弯箍机》JB/T 12079、《钢筋直螺纹成型机》JG/T 146和《钢筋网成型机》JG/T 5115的有关规定。

3.3.2 成型钢筋加工设备宜选用具备自动加工工艺流程的设备,自动加工设备总产能不应低于加工配送企业总产能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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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 材 料


4.1 性能要求


4.1.1 钢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和《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等的规定。作为构造钢筋的CPB 550冷拔光面钢筋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4.1.2 常用钢筋种类和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常用钢筋种类和力学性能
表4.1.2.jpg

    注:表中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在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中表达为δgt


4.1.3 钢筋的公称直径、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钢筋的公称直径、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
表4.1.3.jpg


4.1.4 钢筋单位长度允许重量偏差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钢筋单位长度允许重量偏差表
表4.1.4.jpg


4.1.5 钢筋的工艺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1.5的规定,弯芯直径弯曲180°后,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应产生裂纹。

表4.1.5 钢筋的工艺性能参数
表4.1.5.jpg


4.1.6 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应用在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部位时,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其中HRB335E和HRBF335E不得用于框架梁、柱的纵向受力钢筋,只可用于斜撑构件。

4.2 检验要求


4.2.1 钢筋进厂时,加工配送企业应检查钢筋生产和销售单位的资质文件以及进厂钢筋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无证产品严禁使用。

4.2.2 钢筋表面不应有裂纹、结疤、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铁锈。

4.2.3 钢筋进加工厂时,加工配送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厂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2.4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连续三次进厂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量重新验收,并应不再次扩大检验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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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型钢筋加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成型钢筋加工前宜根据工程钢筋配料单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钢筋下料综合套裁设计。

5.1.2 成型钢筋加工有订货约定时,应按订货单加工。成型钢筋订货单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表B.0.1的规定。订货单中成型钢筋标记的形状代码宜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5.1.3 成型钢筋不应加热加工,且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应反复弯折。

5.1.4 成型钢筋的原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变更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1.5 在成型钢筋加工过程中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加工。

5.1.6 加工完成的成型钢筋制品应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填写加工质量检验记录单,作为出厂合格证的依据。加工质量检验记录单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表B.0.2的规定。

5.1.7 施工单位应对成型钢筋加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抽检,抽检方法应按双方约定的钢筋加工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5.2 单件成型钢筋加工


5.2.1 成型钢筋加工前,加工配送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标准规范和设计变更文件编制成型钢筋配料单并经施工单位确认,其内容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表B.0.3的规定。

5.2.2 成型钢筋加工前,加工配送单位应根据成型钢筋配料单制作成型钢筋料牌,其内容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表B.0.4的规定。

5.2.3 成型钢筋料牌应经加工配送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下发到生产班组开始生产。

5.2.4 钢筋连接端头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专门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型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时,钢筋端头宜用锯切生产线、专用钢筋切断机或剪切生产线切断,钢筋断面应平整且与钢筋轴线垂直;
    2 成型钢筋采用闪光对焊连接时,钢筋端头宜用无齿锯或锯切生产线切断,钢筋断面应平整且与钢筋轴线垂直。

5.2.5 钢筋切断时应将同规格钢筋根据不同长度长短搭配、统筹排料。

5.2.6 钢筋端头螺纹的加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

5.2.7 盘卷钢筋调直应采用无延伸功能的钢筋调直切断机进行。调直后的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调直过程中表面受伤后,对于平行辊式调直切断机调直前后钢筋的质量损耗不应大于0.5%,对于转毂式和复合式调直切断机调直前后钢筋的质量损耗不应大于1.2%;
    2 调直后的钢筋直线度每米不应大于4mm,总直线度不应大于钢筋总长度的0.4%,且不应有局部弯折。

5.2.8 箍筋及拉筋宜采用数控钢筋弯箍机或钢筋弯曲中心加工,钢筋弯折应冷加工一次完成,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和平直段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5.2.9 纵向受力钢筋弯折后的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弯折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5.2.10 箍筋、拉筋的末端的弯钩加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5.2.11 焊接封闭箍筋的加工宜采用闪光对焊、电阻焊或其他有质量保障的焊接工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5.2.12 当钢筋采用机械锚固时,钢筋锚固端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钢筋锚固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 256的规定。

5.2.13 单件成型钢筋加工的尺寸形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

表5.2.13 单件成型钢筋加工的尺寸形状允许偏差
表5.2.13.jpg


5.3 组合成型钢筋加工


5.3.1 组合成型钢筋的钢筋下料应满足设计规定。设计无特殊规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规定。

5.3.2 桩基钢筋笼宜采用自动钢筋焊笼机加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笼主筋端头加工应满足连接要求,首节和其他各节钢筋笼主筋应做好对接标志;
    2 钢筋笼主筋应在移动盘上固定牢固;起始节钢筋笼端头应齐平,标准节和末节钢筋笼主筋应按设计尺寸和构造要求错开接头位置;
    3 起始焊接前,箍筋应在主筋起始端并排连续缠绕两圈,并与主筋焊接牢固;
    4 固定盘之后的主筋长度达到预定长度时,箍筋应在主筋尾部端并排连续缠绕两圈并焊接牢固;
    5 螺旋箍筋的焊接宜采用CO2气体保护焊,焊丝宜采用直径1mm镀铜焊丝。

5.3.3 桩基钢筋笼定位钢筋的焊接宜采用电弧焊焊接牢固。焊接后的定位钢筋应沿轴向垂直于钢筋骨架的直径断面,不得歪斜。

5.3.4 钢筋焊接网宜采用钢筋网自动成型机制造,制作的钢筋焊接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3的有关规定。

5.3.5 柱焊接箍筋笼采用带肋钢筋制作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的箍筋笼应做成封闭式并在箍筋末端应做成135°的弯钩,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箍筋直径;当有抗震要求时,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筋直径且不小于75mm;箍筋笼长度根据柱高可采用一段或分成多段,并应根据焊网机和弯折机的工艺参数确定。
    2 箍筋笼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400mm及构件截面的短边尺寸,且不应大于1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
    3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d/4,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大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5.3.6 梁焊接箍筋笼采用带肋钢筋制作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宜作成封闭式或开口型式的箍筋笼。当考虑抗震要求时,箍筋笼应作成封闭式,箍筋的末端应做成135°弯钩,弯钩末端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筋直径且不小于75mm;对一般结构的梁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箍筋直径,并在角部弯成稍大于90°的弯钩。

5.3.7 钢筋桁架应采用数控钢筋桁架焊接设备制作,钢筋桁架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结构尺寸及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筋桁架》YB/T 4262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同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钢筋桁架的长度宜为2m~14m,高度宜为70mm~270mm,宽度宜为60mm~110mm。
    2 钢筋桁架的上、下弦杆与两侧腹杆的连接应采用电阻点焊。上、下弦杆钢筋宜采用CRB550、CRB600H或HRB400钢筋,腹杆宜采用CPB550级冷拔光面钢筋。
    3 上、下弦钢筋直径宜为5mm~16mm;腹杆钢筋直径宜为4mm~9mm,且不应小于下弦钢筋直径的0.3倍。
    4 钢筋桁架的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为±7%。

5.3.8 组合成型钢筋的钢筋连接应根据设计要求并结合施工条件,采用机械连接、焊接连接或绑扎搭接等方式。机械连接接头和焊接接头的类型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5.3.9 组合成型钢筋有拼装要求时应进行试拼装,并应符合连接要求。

5.3.10 组合成型钢筋加工的尺寸形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10的规定。

表5.3.10 组合成型钢筋加工的尺寸形状允许偏差
表5.3.10.jpg


5.4 加工质量检查


5.4.1 螺纹加工质量应以同一设备、同一台班、同一直径钢筋端头螺纹为一检验批,抽查数量10%且不少于10个,用螺纹环规和直尺检查螺纹直径和螺纹长度,其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当抽检合格率不小于95%时,判定该批为合格。当抽检合格率小于95%时,应抽取同样数量的丝头重新检验。当两次检验的总合格率不小于95%时,该批判定合格。合格率仍小于95%时,则应对全部丝头进行逐个检验,剔除不合格品。

5.4.2 钢筋的弯折应进行弯折尺寸检查,应以同一台设备、同一台班加工的同一规格类型成型钢筋为一个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首件必检,加工过程中应进行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2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5.2.13条的规定。抽检合格率应为100%,否则应全数检查,剔除不合格品。

5.4.3 箍筋、拉筋的弯钩应进行弯折尺寸检查,应以同一台设备、同一台班加工的同一规格类型成型钢筋为一个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首件必检,加工过程中应进行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抽检数量不低于2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5.2.13条的规定。抽检合格率应为100%,否则应全数检查,剔除不合格品。

5.4.4 单件成型钢筋加工应进行形状、尺寸偏差检查,检查应按同一台设备、同一台班加工的同一规格类型成型钢筋为一个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首件必检,加工过程中应进行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2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5.2.13条的规定。当抽检合格率不为100%时,应全数检查,剔除不合格品。

5.4.5 组合件成型钢筋加工应进行形状、尺寸偏差检查,检查应按同一台设备、同一台班加工的同一规格类型成型钢筋为一个检验批。同一检验批的首件必检,加工过程中应进行抽检,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每次抽检1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5.3.10条的规定。当抽检合格率不为100%时,应全数检查,检查出的不合格品应在不破坏单件成型钢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修复,不合格品严禁出厂。

5.4.6 钢筋焊接网重量偏差和力学性能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3的规定执行。

5.4.7 组合成型钢筋中的机械连接和焊接连接接头外观质量和力学性能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执行。

5.5 成型钢筋存放


5.5.1 加工配送企业应对已加工的单件成型钢筋按结构部位或者作业流水段所用钢筋组配后分类捆扎存放。对已加工的组合成型钢筋应进行码垛分类存放,并应采取防变形措施。

5.5.2 成型钢筋在加工厂区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型钢筋应堆放整齐,应具有防止受潮、锈蚀、污染和受压变形的措施;
    2 同一工程中同类型构件的成型钢筋制品应按施工先后顺序和规格分类码放整齐;
    3 成型钢筋制品不宜露天存放,当只能露天存放时宜选择平坦、坚实的场地,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锈蚀、碾轧和污染。

5.6 成型钢筋出厂检验


5.6.1 成型钢筋出厂时应按出厂批次全数检查钢筋料牌悬挂情况和钢筋表面质量。每捆成型钢筋均应有料牌标识,钢筋表面不应有裂纹、结疤、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铁锈。料牌掉落的成型钢筋严禁出厂。

5.6.2 单件成型钢筋出厂时应按同一工程、同一配送车次且不大于60t为一批,每批在同种类型成型钢筋中随机抽取3件,检查成型钢筋形状和尺寸并填写出厂检验报告。每批次抽检的单件成型钢筋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次合格,否则应全数检查,剔除不合格品。

5.6.3 组合成型钢筋出厂时应按同一工程、同一配送车次且不大于60t为一批,每批在同种类型成型钢筋中随机抽取3件,检查成型钢筋形状和尺寸并填写出厂检验报告。每批次抽检的组合成型钢筋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次合格,否则应全数检查,剔除不合格品。

5.6.4 钢筋焊接网的出厂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 1499.3的规定执行。

5.6.5 在同一工程中,连续三个出厂检验批次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后的检验批量可扩大一倍。

6 成型钢筋配送


6.0.1 成型钢筋配送时的捆扎、组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型钢筋应捆扎整齐、牢固,防止运输吊装过程中成型钢筋发生变形;
    2 每捆成型钢筋两端应分别在明显处悬挂料牌。料牌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结构部位、成型钢筋制品标记、数量、示意图及主要尺寸、生产厂名、生产日期;
    3 每捆成型钢筋的重量不应超过2t,且应易于吊装和点数;
    4 螺纹连接丝头应加带螺纹保护帽,连接套筒的无钢筋端应有套筒保护盖,且有明显的套筒规格标记;
    5 同一工程中同类型构件的成型钢筋制品应按施工先后顺序和规格分类打捆。

6.0.2 加工配送企业宜在经济合理的区域范围内,根据施工单位要求将成型钢筋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

6.0.3 成型钢筋运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成型钢筋配送车辆应符合车辆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应满足成型钢筋制品外形尺寸和额定载重量的要求,当发生超长、超宽的特殊情况时应办理有关运输手续。
    2 成型钢筋装卸应考虑车体平衡,运送应按配送计划装车运送,运输时应采取绑扎固定措施。多个部位混装运送时应采取较易区分的分离隔开措施。
    3 运送成型钢筋小件时,应采用具有底板和四边侧板的吊篮装车。小件堆放高度不应超出吊篮的四边侧板高度。

6.0.4 成型钢筋料牌在装车和运送过程中不应掉落。

6.0.5 成型钢筋配送时加工配送企业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钢筋原材质量证明文件和交货验收单。当有施工或监理方的代表驻厂监督加工过程或者采用专业化加工模式时,尚应提供钢筋原材第三方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的内容和格式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中第B.0.5条的规定;出厂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中第B.0.6条的规定;交货验收单的内容和格式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中第B.0.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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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工及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成型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施工现场应按进场批次分类、分结构部位或者流水作业段堆放整齐,并应防止油污、锈蚀及碾压。

7.1.2 安装用的焊接材料、连接套筒应有有效的钢筋接头型式检验报告、接头工艺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连接套筒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套筒》JGJ/T 163的有关规定,其接头连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和《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

7.1.3 安装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对成型钢筋的外观、尺寸、钢筋类型和直径、接头位置及质量要求等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安装作业。

7.1.4 成型钢筋的连接与安装除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

7.1.5 对成型钢筋质量有异议或争议时,应进行仲裁检验。

7.2 成型钢筋进场检验


Ⅰ 主控项目


7.2.1 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量偏差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30t,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7.2.2 成型钢筋进场后应按进场批次检查外观质量。每捆成型钢筋均应有料牌标识,钢筋表面不应有裂纹、结疤、油污、颗粒状或片状铁锈。外观质量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2.3 单件成型钢筋进场后应按进场批次检查形状尺寸。每批次抽检的单件成型钢筋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次合格,否则应全数检查,剔除不合格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应不大于30t。每批在同种类型成型钢筋中随机抽取3件,总数量不足3件则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角度尺检查。

7.2.4 组合成型钢筋进场后应按进场批次检查形状尺寸和开焊漏焊点数量。每批次抽检的组合成型钢筋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次合格,否则应全数检查,剔除不合格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检验批量不应大于30t。每批在同种类型成型钢筋中随机抽取3件,总数量不足3件则全数检验。
    检验方法:钢尺和观察。

7.2.5 对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原材钢筋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成型钢筋,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7.3 成型钢筋安装及成品防护


7.3.1 楼板钢筋采用双面钢筋时,应加足够的钢筋支撑件以保护底、面网筋的间距,并用木板等在钢筋面铺设临时通道,施工人员应沿临时通道行走。

7.3.2 墙筋绑扎完毕后,施工人员不应从墙筋中穿过或者上下攀爬钢筋。

7.3.3 逆作法施工往下输送钢筋时,不应采用人工抛掷。

7.3.4 安装电线管、暖卫管线或其他设施时,严禁任意切断和移动钢筋。

7.3.5 剪力墙钢筋安装模板时,不应由于钢筋绑扎偏位或埋管件而随意割除钢筋,应经设计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后方可进行。

7.3.6 楼板钢筋绑扎完毕后,不应在成型钢筋上随意走动或集中堆放施工重物。

7.3.7 成型钢筋绑扎完成后,严禁油污、模板隔离剂等污染钢筋。

7.3.8 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防止钢筋移位措施。

7.4 钢筋工程验收


7.4.1 成型钢筋安装完成后,其钢筋的牌号、规格、数量、位置和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4.2 成型钢筋表面应清洁、无损伤,钢筋不应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7.4.3 成型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7.4.4 成型钢筋连接接头的外观质量、接头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有关规定。

7.4.5 当成型钢筋工程验收出现不合格时,应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

7.4.6 成型钢筋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加工配送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2 钢筋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3 钢筋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4 钢筋的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复验报告;
    5 成型钢筋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6 成型钢筋进场检验报告;
    7 连接接头质量检验证明文件;
    8 其他相关资料。

7.4.7 施工单位收集整理的成型钢筋质量验收文件保存年限应按施工资料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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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安全管理


8.1 作业人员


8.1.1 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8.1.2 进入成型钢筋加工和钢筋安装作业现场时,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1.3 设备操作人员和现场安装施工人员在进入钢筋生产和安装施工现场前,应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等方面的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应能按设备操作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所操作的设备。

8.1.4 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1 使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
    2 保管和维护、维修所用设备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
    3 暂时停用的设备开关箱,必须切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关门上锁;
    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过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8.1.5 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设备交给其他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或操作控制平台。

8.2 机械设备


8.2.1 机械设备和机具用电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进行安全用电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电源供电线路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2 钢筋加工设备应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一配电开关箱制;
    3 钢筋加工设备应有地线连接,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4 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8.2.2 成型钢筋生产设备的安装应坚实稳固。固定式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具有楔紧固定行走轮的措施。

8.2.3 成型钢筋生产设备的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牌或安全防护栏等安全防范措施。

8.2.4 钢筋加工机械设备和机具严禁带故障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8.2.5 钢筋加工机械设备在现场应设有防雨雪、防晒、防火等技术措施。

8.3 加工与安装


8.3.1 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应对主要生产及生活区道路、作业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对可能产生强光的焊接作业,应采取防护和遮挡措施;对成型钢筋加工设备和机具作业时产生的超限值噪声应采取降噪措施。

8.3.2 搬运或者吊装成型钢筋时,应提前检查作业区域附近有无障碍物、架空电线和其他临时电气设备,防止钢筋在回转时碰撞电线或发生触电事故。

8.3.3 夜间加工与安装时,作业区域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亮度。行灯照明必须设有防护罩,并且应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8.3.4 起吊成型钢筋时下方严禁站人,起吊细长的成型钢筋时严禁一点吊装。

8.3.5 雷雨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钢筋加工与安装作业,以防雷击伤人。

8.3.6 高处作业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将成型钢筋集中堆在高处的模板和脚手板上;
    2 搭脚手架和工作平台时,四周应设防护栏杆;
    3 安装4m以上独立柱钢筋时,应搭设临时脚手架,严禁依附主筋安装或攀登上下;
    4 安装高层建筑的圈梁挑筋、外墙边等钢筋时,应搭设外挂架和安全网,并系好安全带。

附录A 冷拔光面钢筋技术要求


A.0.1 制作冷拔光面钢筋的热轧盘条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 701生产的Q215、Q235盘条,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生产的以盘卷供货的HPB235、HPB300热轧光圆钢筋。

A.0.2 冷拔光面钢筋直径为4mm~12mm,钢筋的表面质量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的相应规定。钢筋的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表A.0.2 冷拔光面钢筋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钢筋种类

屈服强度(MPa)

抗拉强度(MPa)

伸长率δ10(%)

弯曲试验180°

CPB550

≥500

≥550

≥5

D=3d

    注:D为弯芯直径,d为钢筋公称直径。


A.0.3 冷拔光面钢筋直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表A.0.3 冷拔光面钢筋直径允许偏差(mm)

钢筋公称直径(d)

≤5

5<d<10

≥10

允许偏差

±0.10

±0.15

±0.20


附录B 成型钢筋加工配送用表单


B.0.1 成型钢筋订货单的形式和内容宜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成型钢筋订货单
表B.0.1.jpg


B.0.2 加工质量检验记录单的格式和内容宜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加工质量检验记录单
表B.0.2.jpg


B.0.3 成型钢筋配料单的格式和内容宜符合表B.0.3的规定。

表B.0.3 成型钢筋配料单
表B.0.3.jpg


B.0.4 成型钢筋料牌的格式和内容宜符合表B.0.4的规定。

表B.0.4 成型钢筋料牌
表B.0.4.jpg


B.0.5 成型钢筋出厂合格证的格式和内容宜符合表B.0.5的规定。

表B.0.5 成型钢筋出厂合格证
表B.0.5.jpg


B.0.6 成型钢筋出厂检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宜符合表B.0.6的规定。

表B.0.6 成型钢筋出厂检验报告
表B.0.6.jpg


B.0.7 成型钢筋交货验收单的形式和内容宜符合表B.0.7的规定。

表B.0.7 成型钢筋交货验收单
表B.0.7.jpg


附录C 成型钢筋制品的形状代码


C.0.1 单件成型钢筋制品的形状代码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单件成型钢筋制品形状及代码
表C.0.1.1.jpg


表C.0.1.2.jpg
表C.0.1.3.jpg

    注:本表中未列出的图样由生产者根据以上规则自定义。


C.0.2 组合成型钢筋制品的形状代码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表C.0.2 组合成型钢筋制品形状及代码
表C.0.2.1.jpg


表C.0.2.2.jpg

    注:本表中大写英文字母ZG代表组合成型钢筋,Y代表圆形,J代表桁架形,F代表方形,D代表多边形,T代表承台形。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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