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废渣污染合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定)

铅锌废渣污染合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定)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16M
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资源ID:31555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铅锌废渣污染合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定)简介:

"铅锌废渣污染治理和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定)"是一个用于征集承包商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文件。这个文件详细描述了铅锌废渣污染治理和防治工程的具体需求,预期成果,以及招标过程的规则和要求。

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项目概述:这部分会详细描述工程的背景,目标和预期成果,包括铅锌废渣的处理方式,污染防控的具体措施等。

2. 招标要求:这部分列出了承包商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比如必须有相关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经验,有处理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等。

3. 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这部分会详细列出工程的具体设计和施工要求,包括使用的材料,工艺流程,安全规定等。

4. 招标文件的提交:这部分会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交方式,截止日期,以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5. 评估和选择过程:这部分会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如何评估投标,包括考虑的因素,如价格,技术和经验,以及合同的签订流程。

6. 合同条款:这部分会列出一旦中标,承包商和招标方之间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7. 其他条款和条件:可能包括保密协议,知识产权规定,以及对任何不可预见的情况的处理方式等。

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所有的投标方对项目有完全的理解,且在平等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竞争,以选出最合适的承包商。

铅锌废渣污染合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定)部分内容预览:

[L.10 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 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 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 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满不报,致使文物手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 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层】5535平米框架行政指挥中心毕业设计(建筑、结构图、计算书、施组)1.13发包人要求+的错误(B)

1.13.1承包人应认具阅送、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 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明。 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 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 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 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 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 理人员的姓名及 文权芯喷通小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 意,与总监理 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承包人。 3.3.2总 的监理 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贝 的视为已 谁,但不影 向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指 绝应当符合法 都受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 对电监手工印师章受权户 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余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 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勾卓,开日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 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 现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

构成争议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重点整理,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担。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 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 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 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 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 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宽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工程接收 员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 负责该未竣工工品的照管和维护工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2.1承包,应正来履担单保在量包人颁发工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 将履约担保退还给年包人。需进行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 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 继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 合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CJ∕T 354-201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采暖及通风装置技术条件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 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 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 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