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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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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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简介: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标准是为了确保医院在处理传染病时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医疗人员和患者的安全。以下是主要的建设标准简介:

1. 选址:传染病医院应选址在地势较高、通风良好、水源充足且远离居民区和食品生产区的地方,以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2. 建筑布局:医院应采用单向流线设计,确保患者、医护人员和清洁物品的流动不交叉,防止病原体的传播。同时,应设置明确的出入口,实行严格的入口控制。

3. 隔离设施:病房应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和负压设施,以防止病菌的扩散。每个病房应设有独立的卫生间,病房之间应有有效的隔断。

4. 医疗设备:应配置必要的诊断和治疗设备,如X光机、CT、呼吸机等,以及充足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

5. 污染物处理: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6. 消毒与清洁:医院应有完善的消毒和清洁制度,对病房、走廊、公共区域等定期进行深度清洁和消毒。

7. 人员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应接受传染病防控的专业培训,了解并能执行相关的防控措施。

8. 紧急处理设施:应设有应急处理区,以便处理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以上只是基本的建设标准,具体的建设要求可能会根据当地法规、疫情严重程度和医院规模等因素有所不同。在设计和建设传染病医院时,应依据国际和当地的卫生标准和法规进行。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条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策 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 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材 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 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梁 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 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香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 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 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 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资 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护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 日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护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传梁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生安 全防护。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 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 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 准。

《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节能设计规范 GB50543-2009》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

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护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亲 日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 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门生与 全防护。

第九条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

第十二条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 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 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十三条,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 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买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传染病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 立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²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 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²的标准另行增加科 开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

动物室。 第十六条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 的传染病医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 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 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3传染病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学生)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王管郡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七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 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 第十八条新建传染病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设 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 规定执行。 第干九条,根据建设项自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配置采 爱供热系统,如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应按有关 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暖供热系统,如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应按有 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 二、愚者就医方便、交通便利地段。 三、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四、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系统。 五、不应临近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不应临近 水源地。 六、不应临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贴存,家禽、家畜饲养、产 品加工等企业。 七、不应临近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 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或等于20m。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 的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传染病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卫生安全、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和应急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 染、瓣免感染。 四、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门生、日照、采 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工 主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适当集中。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

第二十六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 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 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宜采用多层形式,用地特别紧张 的医院可建高层。 第二十八条,传染病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 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传染病医院的门急诊楼、医 技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及系统配置应具备今后改造的灵活性, 第二十九条,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医护人 员和愚者生理、心理健康,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 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三十条,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结构、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 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 碰撞措施。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 计规范》GB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 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急诊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用房室内装修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 二、内墙墙面选用耐擦洗、难积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墙 体构造应牢固。 三、愚者使用房间及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负压隔离病房墙面、地面及大棚以及门窗应选择无缝隙

气密性好的产品材料。 五、卫生洁具、洗涤池等建筑配件应选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 洁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 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 有效排汽措施,楼地面排水应通畅且不出现渗漏。 第三五条传染病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布网。主要 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并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 维修和通风JC∕T 690-2008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六条,传染病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 求,冷热水系统设置应安全可靠。 第三十七条传染病医院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院内部各种用电 负荷应根据其负荷级别采用相应的供配电方式。 第三十八条,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 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干九条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根据用房需求确 定换气次数、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并保证各区域空气有序压力梯 度。

第四十一条传染病医院的病房护理单元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当兼作探视系统时,宜具有探视预约审批、身份核实、探视时长控

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医院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 求进行合理埋配置。 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传染病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人 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医院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 求进行合理埋配置。 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传染病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 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 制。急诊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 介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 介的2倍~3倍确定。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放射检香 室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功能用房,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沉况 适当提高。 第四十七条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 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DBJ41∕T 207-2018 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建标173—2016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9)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20)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22)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 (23)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6)

出,人 贞自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决策、初步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建 设的依据。 第三条,在我国,传染病医疗与防治的任务主要由两类机构承担 类是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另一类是设在综合医院的传梁病区 本建设标准的内容适应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项目。现有传染病医 院的改建、扩建工程应综合考虑原有条件参照执行。综合医院传 染病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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