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GB 50339-2013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8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33541
免费资源

GB 50339-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简介:

《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标准,它为智能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这份规范的完整名称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该规范涵盖了智能建筑工程的各个主要领域,如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智能卡系统、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电梯监控系统等。针对这些系统,规范详细规定了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安装、接线、系统集成、功能测试、性能测试等各个环节。

此外,规范还强调了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要求智能建筑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扩展性和可升级性,以适应未来可能的变化和需求。

总的来说,GB 50339-2013是智能建筑工程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对保证智能建筑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的智能化水平,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智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需要查看或使用这份规范,建议通过官方渠道获取,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GB 50339-20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14.0.1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可由信息播控设备、传输网络、信 息显示屏(信息标识牌)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检 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14.0.2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 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14.0.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系统功能逐项检测; 2 软件操作界面应显示准确、有效;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4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显示性能,且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5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查系统断电后再次恢 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4.0.6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时,应检测系统终端设备的远 程控制功能,且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4.0.7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本规 范第11.0.4条第2款的规定

15.0.1时钟系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 统》QB/T4054的相关规定。 15.0.2时钟系统检测应以接收及授时功能为主,其他功能 为辅。 15.0.3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 母钟对子钟同步校时的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5.0.4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平均瞬时日差指标,检测结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石英谐振器一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01s/d; 2石英谐振器二级母钟的平均瞬时日差不大于0.1s/d; 3子钟的平均瞬时日差在(一1.00~十1.00)s/d。 15.0.5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检测结 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母钟的输出口同步偏差不大于50ms; 2子钟与母钟的时间显示偏差不大于1s。 15.0.6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授时校准功能,检测结果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一级母钟能可靠接收标准时间信号及显示标准时间,并 向各二级母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标准时间信号时,一级母钟 能正常运行; 2二级母钟能可靠接收一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并 可子钟输出标准时间信号;无一级母钟时间信号时,二级母钟能 正常运行; 3子钟能可靠接收二级母钟提供的标准时间信号;无二级

母钟时间信号时,子钟能正常工作,并能单独调时。 15.0.7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测母钟、子钟和时间服务器等运 行状况的监测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8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 时的自动恢复功能,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9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的使用可靠性,符合 下列条件的应判定为含格: 1母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停走; 2子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停起,时间显示正常乱清楚。 15.0.10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有日历显示的时钟换历功能 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5.0.11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对其他系统主机的 校时和授时功能,结果符含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1信感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 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 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 要求确定。 16.0.2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 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16.0.3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 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16.0.4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 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下列 内容: 1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 2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 时间; 3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16.0.5信感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 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6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 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 合格: 1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 2输人非法值的处理; 3密钥存储方式; 4 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 5 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

6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 7响应时间。 16.0.7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修改后的应用软件 能满足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8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结果 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 2提示信息; 3可扩展性。 16.0.9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 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6.0.10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 的规定外,尚应包括应用软件的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安装手册、 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和测试报告

17.0.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 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 监测系统及能耗监测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 确定。 17.0.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3章的规定外,用于能耗结算的水、电、气和冷/热量表等, 尚应检查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17.0.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测试为主,系统性 能评测为辅。 17.0.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采用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与现 场实际情况对比的方法进行。 17.0.5暖通空调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冷热源的监测参数应全部检测;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 参数应按总数的20%抽检,不应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 部检测;各种类型传感器、执行器应按10%抽检,具不应少于5 只,不足5只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6变配电监测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含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 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等应全部检测: 各种电气参数检测数量应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应少于 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7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应按照明回路总数的10%抽检CJJ∕T 87-2020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数量不应少于10路, 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8给排水监控系统的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2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应全部检测;排水监控系统应抽检 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应全部检测; 3抽检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9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应检测启停、上下行、位置、 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7.0.10能耗监测系统应检测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 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 合格。

1中央管理工作站的功能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 2)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提示信号; 3)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 4)控制命令应无冲突执行: 5)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 6)操作权限; 7)人机界面应为中文。 2操作分站的功能应检测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 营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3中央管理工作站功能应全部检测,操作分站应抽检 0%,且不得少于5个,不足5个时应全部检测; 4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2建巩设备监控系统头时性的检测应付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 2应抽检10%且不得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应全部检测; 3抽测结果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运行的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 统运行的稳定性; 2应通过系统正常运行时,启停现场设备或投切备用电源, 观察系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应符会下列规定: 1检测内容应包括: 1)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 2)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 2应通过现场模拟修改参数和设置故障的方法检测;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测项自的检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系统的亢余配置; 3)系统可扩展性; 4)节能措施。 2检测方法应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确定: 3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17.0.1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验收文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 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中央管理工作站软件的安装手册、使用和维护手册; 2控制器箱内接线图

18.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的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8.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施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工 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166的规定。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