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885-2021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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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885-2021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简介:

DB11/T 1885-2021《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是一部关于桥梁工程建设安全的专门标准。它由中国北京市地方标准委员会发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桥梁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桥梁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该规程旨在保障桥梁建设过程中的人员安全,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该规程详细规定了桥梁工程施工前的安全准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与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它涵盖了从设计、施工、验收到运营的全过程,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桥梁工程的每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安全控制标准。

DB11/T 1885-2021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桥梁工程施工行为,提高桥梁工程质量,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北京市桥梁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DB11/T 1885-2021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9.1.1桥梁砌体工程应编制砌体材料的进场码放、吊运、砌筑等安全技术措施。 9.1.2在基槽内砌筑,上下基坑应有安全梯或坡道,不得任意攀跳基坑,

9.2.1砌筑材料存放应场地平整。片石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0m;块石、料石的存放高度不 得超过1.5m,堆料坡度应小于1:1;砌块应平置存放、相互叠压,高度不得超过1.5m。槽 边1.0m内不得堆料。

9.2.2砌筑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筑材料应使用车辆运输,装卸砌筑材料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机械装卸; 2采用人工或使用手推车搬运料石,应动作协调一致。人工抬运料石时,应捆绑牢固, 互相协调配合,缓慢平放; 3向基槽内运送砌筑材料时,应采用专用马道或专用设备,不得向基坑内倾倒砌筑材 料; 4砌筑锥坡、护岸时,不得自 由滚落运放砌筑材料

9.3.1砌筑作业前应对基坑边坡、脚手架、操作平台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砌筑 作业。 0.3.2砌筑施工前应检查锤头锤把、斧头斧把等作业工具DB37/T 3858-2020标准下载,确认安装牢固,作业人员操作时 应保持安全距离。 9.3.3距离地面1.2m运料、砌筑时,应搭设脚手架、运料马道及操作平台。 9.3.4砌筑材料应随砌随运,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上应均匀分散码放砌筑材料,不得超载。 9.3.5砌体的内外圈、上下层砌块应咬合紧密,竖缝错开。 9.3.6同一砌体当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相邻工作段砌筑高差不得超过1.2m。 9.3.7正在砌筑施工中的砌体上不得有人行走。 9.3.8搬卸石料应平稳放落,不得撞击已完成的砌体。 9.3.9 锥坡、护坡砌筑前,应预先清除上方杂物,确保稳定。 9.3.10 浆砌砌体在养护期间应避免振动、碰撞或承重,

9.3.1砌筑作业前应对基坑边坡、脚手架、操作平台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砌 作业。 9.3.2砌筑施工前应检查锤头锤把、斧头斧把等作业工具,确认安装牢固,作业人员操作 应保持安全距离。 9.3.3距离地面1.2m运料、砌筑时,应搭设脚手架、运料马道及操作平台。 9.3.4石 砌筑材料应随砌随运,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上应均匀分散码放砌筑材料,不得超载 9.3.5 砌体的内外圈、上下层砌块应咬合紧密,竖缝错开。 9.3.6同一砌体当天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相邻工作段砌筑高差不得超过1.2m。 9.3.7正在砌筑施工中的砌体上不得有人行走。 9.3.8 搬卸石料应平稳放落,不得撞击已完成的砌体。 9.3.9 锥坡、护坡砌筑前,应预先清除上方杂物,确保稳定。 9.3.10 浆砌砌体在养护期间应避免振动、碰撞或承重,

10.1.1施工前应先查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障碍物,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硕 保安全。 10.1.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堆土距槽边不得小子 1.0m,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 10.1.3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专用通道或安全梯。 10.1.4基坑内外应做好排水措施,保证排水畅通。 10.1.5人工清基应在挖掘机停止运转后进行,严禁在机械回转范围内作业,

10.1.1施工前应先查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障碍物,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 保安全。 10.1.2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堆土距槽边不得小于 1.0m,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m。 10.1.3基坑周边应按要求采取临边防护措施,设置专用通道或安全梯。 10.1.4基坑内外应做好排水措施,保证排水畅通。 10.1.5人工清基应在挖掘机停止运转后进行,严禁在机械回转范围内作业

10.2.1基坑尺寸应能满足基础安全施工和排水要求,基坑顶面应有良好的运输通道。 10.2.2开挖中遇有危险物、不明物和文物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报告上级和主管部 门,经处理后方可恢复作业。 10.2.3开挖中出现基坑顶部地面裂缝、坑壁塌或涌水、涌沙时,立即停止施工,人员撤 离危险区,待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10.2.4基坑开挖与支撑、支护交叉进行时,严禁开挖作业碰撞、破坏基坑的支护结构

0.3.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 10.3.2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不应影响邻近市政管线、地下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等 的正常使用、正常运行。 0.3.3施工现场道路布置、材料堆放、车辆行走路线等应符合荷载设计控制要求。 10.3.4基坑安全监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的规定; 2监测点应稳固、明显,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对监测点做好保护; 3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4应根据专业监测和施工监测结果及时分析评估基坑的安全状况,采取措施保证施工 全

10.4基础结构施工

10.4.1进入基坑内,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边坡或支护的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10.4.2向基坑内运送模板和工具时,应用溜槽或绳索系放,不得抛掷。 10.4.3用机械向基坑内运送材料时,应符合本规程第10.6节的有关规定。 10.4.4用起重机向基坑内运送材料时,停机位置与基坑边的安全距离应根据施工荷载、土 质、坑深和支护情况,经验算确定,且不得小于1.5m。 10.4.5混凝土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规定。砌筑块石应符合本规程第9章的有关 规定。大体积混凝土中填放块石,填放数量不得超过混凝土体积的25%。块石应分层均匀 码放,不得无序抛掷。

10.5.1围堰施工宜在枯水季节进行。 10.5.2围堰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在作业前应对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有效, 并应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10.5.3导流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流管设置应满足河道流水断面要求,减少河床冲刷; 2导流管筑坝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筑坝高度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 括浪高)0.5m0.7m; 3导流管应采用钢管,并稳定的嵌固于坝体中,在上下游的坝体内设置止水环。采用 双排或双排以上时,其净距应大于等于2倍管径 10.5.4土袋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深在3.0m以内,流速在1.5m/s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可筑土袋围堰; 2筑堰前应将堰底下河床底上的树根、石块及杂物清除干净。当有冰块时应彻底清除; 3土袋装土应为土袋容量的1/2~1/3,袋口应缝合,堆码土袋其上下层、内外层应相 互搭接; 4筑堰应自上游起,至下游合龙。粘土心墙的填土应分层夯实: 5堰顶宽度依据施工需要确定,一般宜为1.0m~3.0m; 6堰外边坡为1:0.5~1:1,堰内边坡为1:0.2~1:0.5; 7坡脚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根据河床土质渗透系数和基坑深度确定,且不得小于 1.0m。 10.5.5钢膜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膜围堰适用于水深不大于2.0m,流速不大于0.5m/sSH/T 3123-2017标准下载,河床平整的城市河道; 2支架(框架)由型钢制作成型,支架型式、支架间距、支架连接方法和迎水面钢板 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

10.5.1围堰施工宜在枯水季节进行。 10.5.2围堰施工作业人员应穿戴救生衣,在作业前应对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有效 并应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10.5.3导流管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流管设置应满足河道流水断面要求,减少河床冲刷; 2导流管筑坝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筑坝高度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 括浪高)0.5m~0.7m; 3导流管应采用钢管,并稳定的嵌固于坝体中,在上下游的坝体内设置止水环。采用 双排或双排以上时,其净距应大于等于2倍管径。

10.5.4土袋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3膜布应采用高强防渗膜布,防渗膜布应自下而上全断面铺设,搭接长度不小于3.0m, 并用装满干净砂石的压袋压定。围堰上部用钢管锁口固定膜布, 10.5.6拆除筑坝和围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筑坝和围堰前,先清除施工区域内影响河道和水质的物质; 2机械拆除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撞击墩身等新建构筑物; 3导流管和围堰应拆除干净、彻底,不得阻碍水流和航道,应恢复河床断面,

0.6.1基坑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开挖到位、地基检验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及基坑回填DB45∕T 2117-2020 超高层建筑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规 王: 1)主体结构应满足设计强度后,方可进行回填; 2)主体结构外侧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进行回填,回填质量应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进行控制。 2基坑回填应与支护结构拆除相互协调,回填不得损伤、破坏支护结构,并应符合专 页施工方案的规定; 3基槽土石方回填应按规定分层回填。 10.6.2使用机械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夯实机具应由电工接线与拆卸,并随时检查机具、缆线和接头,确认无漏电; 使用夯实机具应由专人操作; 2使用压路机时,指挥人员应位于机械行驶方向后面或安全的一侧,并与压路机操作 工密切配合,及时疏导周围人员至安全地带; 3用机械向基坑内卸土时应专人指挥,卸土前指挥人员检查挡掩和坑下作业人员情况 确认安全后,方可向车辆、机械操作工发出卸车信号; 4土坡道运输时,应保证坡道土体稳定、坚实

11.1.1沉桩机械安装与拆除前应对卷扬机、制动装置、钢丝绳、滑轮及各部螺栓进行检查 以保证使用时完好安全。 11.1.2在高压线下及两侧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安装沉桩机械, 11.1.3沉入桩施工时应对附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编制隔震、减震防护措施。 11.1.4沉入桩施工时应由专人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11.2.1打桩机移动时应设专人指挥,桩锤应放到最低位置,平稳移动。 11.2.2采用滚杠滑移打桩架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在打桩架内操作,不得用手去拨正桩头 垫料。 11.2.3水上打桩操作平台应搭设牢固,打桩机底座与平台应连结牢固。 11.2.4桩锤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2.0m以内,并不得斜吊。 11.2.5吊运桩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与打桩机械碰撞;桩体就位后,应及时校正桩位及 垂直度;开始沉桩时应控制桩锤的冲击能,低锤慢打。 11.2.6停止作业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11.2.71 作业后应将打桩机停放在坚实平整的地面上,将桩锤落下垫实,并切断动力电源, 11.2.8 在沉桩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应暂停施工,确定处理措施: 1贯入度发生巨变; 2桩身发生突然倾斜; 3桩头或桩身破坏; 4地面隆起; 5柱身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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