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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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简介:

"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这是一个针对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一种先进的消防灭火技术,它通过将水雾化成极小的水滴,能够在火灾初期阶段快速冷却燃烧物,抑制火势蔓延,减少火灾危害。

此规程详细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系统设计要求,包括系统的选型、布置、管道连接、控制系统设计等,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在施工方面,规程规定了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材料选用等,以保证系统的安装质量。验收方面,规程制定了详细的验收标准和流程,包括系统功能测试、性能检测、文档检查等,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符合设计要求。

总体来说,这个规程是江苏省对细水雾灭火系统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提升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效果,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地方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pdf部分内容预览:

附录F细水雾灭火系统工验收报告

附录F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

F细水雾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 规定或要求”。

1.0.1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意义。合理的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正确的施工与调 试,使之有效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以水为介质,是采用特殊喷头在特定的工作压力下喷洒细水雾进行 灭火或控火的一种固定式灭火装置,具有高效、经济、环保、适用范围产等特点,确立了 替代哈龙灭火系统的地位。有的国家已开始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替代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 喷雾灭火系统。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和应用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了,但技术发展极为缓慢。 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防灭火观念的转变,特别是在1987年《关于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之后,哈龙系列灭火剂的全面禁止使用,函待新的灭火 系统来替代。经各国科研、生产及学术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细水雾灭火技术得到了迅 速的发展。 细水雾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可实施灭火、抑制火、控制火、控温和降尘等多种方式的 保护,同时,能有效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的机理: 1.冷却。细水雾雾滴直径很小,比表面积大,受热后易于汽化,在气、液相态变化过 程中从燃烧物质表面吸收大量的热量,使火场温度骤降,达到灭火的目的。 2.室息。细水雾喷入火场后,雾滴在受热后汽化形成原体积1700倍的水蒸气,迅速 地排斥火场的空气,在燃烧物质周围形成一道屏障阻隔新鲜空气的进入,当火场氧的浓度 降低到不能燃烧的程度,火焰被室息熄灭,达到灭火的目的。 3.阻隔辐射热。细水雾喷入火场后,细水雾及形成的水蒸气迅速将燃烧物、火焰和烟 羽笼罩,有效地阻隔火焰的辐射热,抑制辐射热引燃周围其它物品,达到防止火焰蔓延的 目的。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技术标准,为了规范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 计及施工,为了提供必要的消防审核、验收依据,特制定江苏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细 水零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1.0.3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产品选型的原则。 细水雾灭火系统是有待于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型灭火系统,需要不断引进和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将成熟、先进的相关产品运用到灭火系统中来。要求在保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 1.0.4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的火灾和场所。 规范编制组通过对国内、外细水雾灭火系统及其工程应用情况进行了大量调研,并以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各类火灾(A类、B类、C类及带电设备火灾)的灭火试 验,及实体火灾(室内油浸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柴油发动机、燃油、燃气锅炉房、配电柜、 电脑房、档案馆、图书馆等火灾)灭火试验和冷喷影响试验的试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了细 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和场所。

由于细水雾仍然是以水为介质,因此细水火火雾系统不得用于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等 过氧化物或金属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的物质,这些物质遇水后均会造成燃烧或爆炸的恶 果。另外,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场所也不得采用水基灭火系统。 .0.6本条规定中所指的“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除在本规范中已注明的以外,还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一(1)陆业甘础标准上有关的安金甘础标准:

《建筑工程水泥-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 JGJ/T211-2010》(2)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 (3)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 (4)有关的产品标准; (5)其它有关的标准。

3.1.1本条规定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类方法。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因其工作压力低,产生的水微粒较大,能产生表面浸湿作用, 对扑灭深层A类火灾有良好的效果,但对扑救受遮挡火灾能力较差。 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由于系统工作压力大,产生雾滴直径小,提高了扑救受遮挡火 的能力,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受遮挡的火灾。 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果介于低、高压系统之间。 总之,在选择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针对防护区和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灭 火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可采用低、中、高压的全空间应用系统或局部应用系统。 对于封闭空间,且火灾危险点不确定时,应采用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对于散开、半 散开空间,只能考虑针对某个设备某些设备群或设备的某些危险点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对于空间较大的封闭空间,且火灾危险点能确定时,也可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3.1.2本条规定了采用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具备的条件: 3.1.2.1本条规定的全空间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建筑构件最低耐火极限和强度,是参照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非燃烧体及吊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构件强度要求,并考虑下 述情况提出的: (1)为了保证细水雾全空间灭火系统能完全将防护区内的火灾扑灭,防护区的建筑构件 应该有足够的耐火极限,以保证完全灭火所需时间。完全灭火所需要的时间一般包括火灾 探测时间、探测出火灾后到释放出细水雾之前的延时时间、喷放细水雾灭火时间。这一时 间最长的需要30min。若防护区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低于上述时间要求,则有可能在未完 全灭火前就被烧坏,使防护区的封闭受到破坏,而影响灭火。 (2)因为在扑灭闪点≤28℃的液体火灾时,主要是以室息的灭火机理进行灭火的,此时 产生大量的蒸汽,并急剧膨胀,使防护区压力升高。 3.1.2.2对于全空间灭火系统防护区允许开口面积系数β和开口设置位置是通过变压器实 体灭火实验确定的。本条所指的“开口设置高度”指开口底面到顶部的高度。无法满足上 述规定时,可采取补偿措施,如在开口部位设置喷头,由于细水雾的高效冷却和热量隔绝 作用,设置一定区带的细水雾屏障是完全可行的。 3.1.2.3由于细水雾具有驱热特性,而且水颗粒细小、质量轻,所以细水雾系统释放灭火 前,应关闭影响灭火效果的设备和设施。对于人员确认发生的火灾已经被扑灭后,才启动 排烟设备进行排烟和灾后处理 3.1.3本条规定了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应用条件。 3.1.3.1由于细水雾的雾滴很小,易受风的影响,为了保证灭火效果,必须把风的影响因 素考虑进去。为此,在室外喷射试验中,当凤速小于3m/s时,喷射灭火效果较好,凤对灭 火效果影响不大,仍然满足设计要求。为了对环境风速条件不宜限制过死,有利于设计和 应用,故又规定了当风速大于3m/s时,可考虑采取挡风措施的做法。 3.1.3.2本条规定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是因为雾滴喷 射到遮挡物表面后会有一部分结成水滴流消,降低灭火效果。 3.1.3.3当被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流速较高的细水雾具有较大的动能,喷射到可燃液 体表面时,可能引起可燃液体的飞溅,造成流消火或更大的火灾面积,超过了保护范围, 不能有效灭火。为了避免这种飞溅的出现,可以在喷射速度作出限制,同时对容器缘口到 液面的距离作出规定。 3.1.4考虑到经济性,本条规定了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采用组合 分配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目前细水雾灭火系统产品种类繁多、产品标准不一、参数各异,因此本条规定细水 雾灭火系统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特性(水雾粒径、喷雾强度和喷 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性(A、B、C类火灾及电气火灾)和保护场所 的环境条件(空间高度)等确定。 3.2.2本条表3.2.2所列参数是根据实体灭火实验的结果,附加保险系数并参考美国NFPA 的有关规定制订的。对于表中未涉及的保护对象,可通过实验确定。 3.2.3本条规定了防护区开口用细水雾封堵时间设计参数。具体参数都来源于实体火灾试 验。

3.3.1喷头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关键组件,种类繁多、各生产厂的标准不一,难以对其参 数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在选择喷头的过程中,只能依据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选择。 供货商必须提供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检测机构检测认可的产品。 3.3.2本条规定了全空间应用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原则。为了把细水雾均匀、迅速地送达 防护区的每个角落,喷头宜均衡布置在防护区顶部。由于细水雾喷出喷头后的冲量极小, 因此对于超出喷头应用高度的高空间或较高物体应分层布置喷头。 3.3.3本条规定了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时的喷头布置原则: 3.3.3.1本条规定是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MSC/Circ.913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的固定式局 部水基灭火系统认可导则来确定的。对于三维喷射火,应按本原则布置细水雾喷头是可靠 有效的。 3.3.3.2按本条规定,就能确保被保护对象获得细水雾的完全保护。 3.3.4本条规定是根据实体试验结果确定的。而根据细水雾喷头雾化原理来看,距喷头0.5m 以内的范围内,不能完全达到雾化效果。 3.3.5本条规定了细水雾喷头、管道与裸露或非绝缘带电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 由于细水雾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能,因此细水雾系统可用于扑灭电气设备火灾,但是 细水雾喷头和管道,均要与带电的电器部件保持一定的距离。鉴于上述原因,细水雾喷头、 管道与高压电气设备带电(裸露)部分的最小安全静距是设计中不可忽略的间题,本规程 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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