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178-2021 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DB37T 5178-2021 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
标准编号:DB37T 5178-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0.1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67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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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178-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DB37T 5178-2021 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简介:

DB37T 5178-2021《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是一部山东省的地方标准,它主要规定了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范。这个标准旨在保障城市居民在面临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时,有一个安全、有序、功能齐全的避难场所。

以下是该标准可能涵盖的主要内容:

1. 设施要求:标准可能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规模、布局、设施配置(如应急物资储备、避难区域、卫生设施、通信设备等)。

2. 建筑设计:强调了避难场所的耐火、防震、通风、采光等设计要求,以及如何满足特殊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的使用需求。

3. 管理规定:包括如何进行日常维护、应急预案制定、人员疏散演练、安全教育等方面的规定。

4. 安全标准:确保避难场所的建设、使用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在紧急情况下发生次生灾害。

5. 监督与评估: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总之,DB37T 5178-2021是保障城市居民生命安全,提高城市抵御灾害能力的重要标准。

DB37T 5178-2021 山东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1近水面安全层楼面板的底面设计高度不应低于安全楼设计 水位、波峰在静水面以上的高度、风增水高度和安全超高之和,且 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2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耐水材料; 3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应采用半透空式或透空式结 构型式; 4安全楼设计水位以下的建筑层的门窗洞口设计应有利于洪 水出入,墙体开洞率不应小于0.32;当墙体开洞率不能满足本款要 求时,应局部或全部采用易与结构分离的墙体砌筑和连接型式保证 水流通过。

5.3.3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的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 他荷载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蓄滞洪区的安全楼设计的荷载组合确定应包括洪水荷载与其

也荷载的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实际有可能作用在安全楼上的各种荷载建筑面积179.84平方米二层独栋别墅,应按最不利情况 的荷载效应组合; 2对安全楼不同结构构件的计算和整体计算,应按各自的最不 利荷载效应分别进行组合: 3避难建筑位于地面以下部分应按室外水位位于避难建筑出 入口标高平面处进行水浮力和压力荷载验算。

5.3.4避难建筑的抗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风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 且不应小于0.35KN/m;其地面粗糙度类型应提高一类,并应按最大 同口为散开时分析室内压力影响; 2防风避难建筑的所有洞口均应按一旦破坏不致损伤整体结 构体系的安全设计,洞口围护构件应考虑室内正压力效应验算: 3应对除风灾以外的其他灾害的避难建筑基本风压应按不低 于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且不应小于 0.35KN/m

6.1.1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6.1.1的规 定。

表 6. 1. 1 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

1.2I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

6.1.3II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6.1.

.3IⅢI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配置条件应符合表6.1.3的规

1.311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

表6.1.4IV类城市应急避难场所配置条件

6.2.1避难场所电气设计除应满足避难用电的需求外,还应满足平 时用电的需求。 6.2.2避难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便于安装、更换和防潮性能好的 定型产品。

6.2.1 避难场所电气设计除应满足避难用电的需求外,还应满足平

6.2.2避难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便于安装、更换和防潮性能好的 定型产品。

6.2.3避难场所的电力负荷应分别按避难时和平时用电负荷的重要

5.2.3避难场所的电力负荷应分别按避难时和平时用电负荷的重要

性、供电连续性及中断电源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 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避难时电力负荷等级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火灾报警系统 (消防系统)、应急照明、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医疗设备和照明、 应急供水设备(深井泵)等; 2二级负荷:应急风机、应急排水泵、应急综合管理区和应急 棚宿区的正常照明、主要医疗救护房间内的空调: 3三级负荷:灾时必须使用的其他负荷。 6.2.4应急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灾时应采用电力系统电源作为常用电源; 2I类避难场所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3II类避难场所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配置应急电源; 4IⅢI类避难场所宜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当无法采用双回路 供电时应配置应急电源: 5避难场所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面积 4000m以上的避难场所应优先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

6.2.4应急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

6.2.5避难场所供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避难单元应设置电源配电柜或配电箱

2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等应分别设置独立回路: 3各供电系统电源和应急发电机组应分列运行: 4不同等级的电力负荷应各有独立回路。 6.2.6避难场所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避难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并应具备引接临时电源 的条件,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总开关和两种电源的转换开关: 2每个避难单元的电源配电柜(箱)宜设在靠近负荷中心和便 于操作维护处: 3一级、二级和大容量的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低压配 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4当避难场所内的各种电气设备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控制时 设置就地控制、就地解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的装置: 5供电管线宜理地敷设并采取有效抗灾措施,在遭遇预定设防 水准灾害时不损坏。

2.6避难场所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

6.2.7布置在应急避难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应符合现

6.2.8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避难场所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固定式柴油发电机应设置柴油发电机房且应符合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机工作点配置灭火器材,预留接地端子; 3柴油发电机宜安装在配电房附近,应远离人员安置区、指挥 区、医疗区、出入口; .2.9避难场所的避难时照明应有止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金属卤素灯、LED灯等, 干应满足照明场所的照度、显色度和防眩光等要求: 2避难建筑宜利用原有照明系统。原有建筑照明照度较高的 灾时应采取措施,降低照度,节约能源; 3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与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 组成,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51x: 2)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标准 值的5%; 3)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消防用房、重要医疗救护用房、 柴油发电机房、配电室等处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最低 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照度标准值; 4)避难时避难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的相关规定。 .2.10避难场所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和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6.2.13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发电和配电设施应符合防雷、接地的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6.2.14应急电气除应满足以上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6.2.14 应急电气除应满足以上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6.3.1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宜少于两

个,接口宜位于不同路段。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系统选择蓄水池、深 并水、供水车时,当其中一种为市政供水时应设置隔断措施防止两 种水源串通。

6.3.2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宜采用自流排出。避难场所内宜设基本生

活污水集水池。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满足医疗污水处理要求。 6.3.3避难场所应急阶段供水期间的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应按表 6. 3. 3 采用。

表6.3.3避难人员基本用水量

6.3.4对于需供应开水的避难场所,开水供水量应按1L/(人

6.3.5避难场所应急储水装置的储水容量不应低于3d的饮

6.3.6避难场所应急供水管线系统的供水量应为各类人员饮用水量

6.3.7避难场所饮用水和基本生存生活用水的水质不应低于

6.3.9避难场所基本生存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 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储水罐或水池(箱)等方式。避难时供 无保障的避难场所,应有保证避难时供水的措施

6.3.10避难场所基本生存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避难

所开放3d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

6.3.11平时和灾时共用的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避难场所内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 (箱)可兼作避难时储水池(箱),但应具备在1d内完成系统转换 及充水的措施:

2当避难场所内的储水池(箱)及增压设备平时不使用时,除 水泵和增压罐平时可不安装外GB∕T 9978.5-200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5部分:承重水平分隔构件的特殊要求,构筑物及管线均应建设和安装到位 并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能在1d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6.3.12地下取水构筑物距离化粪池不应小于30m;当采用新建深水 并时,周围50m内不得存在污染源,并应有深水井不被污染的措施 6.3.13应急避难场所选用的给排水管材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标准》GB 50015 的规定

6.4.4 应急避难场所中的宿住区夏季应考虑通风,冬季应考虑保温 设置。

6.5.1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

应符合下列规定: 11类避难场所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火火 用水量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O0h设计; 2II类、IⅢI类避难场所应按不少于1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 不小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小于1.0h设计。 6.5.2对于避难场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当避难场所有可靠的应 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天于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40m。对 于婴幼儿、高龄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和伤病员等特定群体的专 门避难区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当避难场所有可靠的 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大于25m

6.5.2对于避难场所的防火安全疏散距离,当避难场所有可

6.5.3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内宜设置环形网状消防通道NBT 31029-2019 海上风电场工程风能资源测量及海洋水文观测规范(条文说明).pdf,应急功能区可供消限 车通行的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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