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设计规范

实验室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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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计规范

实验室设计规范是确保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依据,涵盖了建筑结构、功能布局、设备配置、环境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实验室设计规范的简要介绍:

首先,实验室设计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如《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912018)等。这些规范为实验室的选址、平面布置、通风系统、水电供应及废物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明确指导。实验室应根据其用途分类设计,如化学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等,每种类型都有特定的设计要求。

其次,在空间布局上,实验室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实验区、办公区、样品储存区、试剂存放区及废弃物处理区等。各区域之间应保持适当隔离,避免交叉污染。同时,通道设计应宽敞且无障碍,便于人员疏散和设备搬运。对于高风险实验室(如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还需特别考虑负压系统、气密门及应急设施的设计。

第三,环境控制是实验室设计的关键内容之一。实验室必须配备完善的通风系统,以保证空气质量并排除有害气体。温湿度控制系统则用于维持稳定的实验条件,尤其是对环境敏感的分析测试场所。此外,照明、噪音控制及防震措施也应纳入设计考量范围。

第四,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设计过程。设计时需充分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因素,并设置紧急淋浴器、洗眼装置、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化学品储存柜需具备防泄漏功能,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针对特殊类型的实验室,例如涉及病原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地铁车站施工工艺流程标准化要求(85页),还需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应急预案。

最后,可持续发展理念也被融入现代实验室设计中。通过优化能源使用、减少废弃物排放以及选择环保材料,实验室不仅能够满足当前需求,还能降低长期运营成本,实现绿色发展目标。

总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设计规范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有效保障研究人员健康与安全,为科学研究提供可靠支持。

  第7.4.1条 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7.4.1.1条 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和氢气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

  第7.4.1.2条 各种气体管道应设置明显标志。

  第7.4.2条 使用氢气及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7.4.3条 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实验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第7.4.4条 氢气和氮气的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三次换气的通风措施。

第8章 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8.1  一般规定

  第8.1.1条 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设计流量和管道计算,管材、附件的选择等,除应按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8.1.2条 实验室给水管道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道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第8.1.3条 室内、外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8.2.1条 给水系统选择,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8.2.2条 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第8.2.3条 实验室化验龙头及其它卫生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支管管径和流出水头,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8.2.4条 实验仪器的循环冷却水水质应满足各类仪器对水质的不同要求。

  第8.2.5条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设施。当应急眼睛冲洗器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第8.2.6条 下行上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底层走道上方或地下室顶板下;上行下给式的给水横干管宜敷设在顶层管道技术层内或顶层走道上方。不结冻地区可敷设在屋顶上。

  第8.2.7条 恒温、恒湿实验室,其给水管道穿墙和楼板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第8.2.8条 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每根支管上,应装设阀门。

  第8.2.9条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间、去污室的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开关、肘式开关或光电开关。

  第8.2.10条 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应有热水供应。热水水量、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无菌室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尚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

  第8.2.11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如采用科研、生活和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时,污染区的用水必须通过断流水箱。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清洁区内。  

  第8.3.1条 排水系统选择,应根据污水的性质、流量、排放规律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确定。

 第8.3.2条 排出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应与生活污水及其它废水废液分开。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宜在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第8.3.3条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排水系统设计,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废水分流。废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

  第8.3.4条 放射性核素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管材、附件的选择,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8.3.5条 污水及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8.4  污水处理

  第8.4.1条 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水,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第8.4.2条 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中和后达不到中性时,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

  第8.4.3条 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并应分别进行处理。

  第8.4.3.1条 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又较高的废水,应将废水集中存放,待到一定数量后,采用净化法处理。

  第8.4.3.2条 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dbj43∕t 102-2019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可采用固化法处理。

  第8.4.3.3条 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应采用贮存法处理。

  第8.4.4条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处理,尚应符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第8.4.5条 生物安全4级和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经处理后,污水应符合现行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9.1 供配电   第9.1.1条 科学实验建筑的用电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科学实验工作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按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9.1.2条 城市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第9.1.3条 用电负荷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第9.1.3.1条 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9.1.3.2条 当采用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仍满足不了对稳压、稳频精度要求时;   第9.1.3.3条 当实验或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第9.1.3.4条 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第9.1.4条 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型式宜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江苏省抗车辙半柔性路面应用技术规程db32∕t 4074-2021,应按实验仪器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9.1.5条 供配电系统应预留适当的备用容量及扩展的可能。   第9.1.6条 在同一科学实验建筑(室)内设有两种及以上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电源供电时,宜分别设置配电保护装置并有明显区分或标志。当由同一配电保护装置供电时,应有良好的隔离。  不同电压或频率的线路应分别单独敷设,不得在同一管内敷设。同一设备或实验流水线设备的电力线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允许同一管内敷设。   第9.1.7条 实验室负荷可由专用变压器供电,也可由共用变压器敷设专用的低压配电线路供电。   冲击性负荷、波动大的负荷、非线性负荷、较大容量的单相负荷和频繁起动的设备等,应由变压器低压母线处用单独馈线回路供电或由单独变压器供电。   第9.1.8条 季节性运行的空气调节、采暖等负荷占较大比重时,变压器容量与台数的确定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第9.1.9条 通用实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实验台或靠近实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各实验室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第9.1.10条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的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   第9.1.11条 实验室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线(电缆)。   第9.1.12条 高层或线路较多的多层科学实验建筑,垂直线路宜采用管道井敷设。强、弱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当在同一管道井内敷设时,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两侧。   9.2  照明   第9.2.1条 科学实验建筑用房,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标准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照度标准          表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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