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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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是建筑消防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布置和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蔓延,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下是关于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的简要介绍:

1.规范背景与意义自动喷淋系统是一种主动式消防设施,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及民用建筑中。其设计需遵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标准,如中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美国的NFPA13等。这些规范明确了系统的设计原则、组件选型、布置要求以及维护管理等内容,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设计基本原则安全性:系统必须具备足够的灭火能力,同时避免误动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经济性:在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db3710t 183—2022 千里山海自驾旅游公路驿站设置及服务规范,尽量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适用性:根据建筑类型、用途和火灾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喷头类型和布置方式。

3.主要技术要求#(1)火灾危险等级划分根据建筑用途和可燃物特性,将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

#(2)喷头选型与布置喷头应根据场所环境选择闭式、开式或其他特殊类型。喷头间距、覆盖范围及安装高度需符合规范要求,确保水流均匀分布。对于特殊区域(如高架仓库、洁净厂房等),需采用特定喷头或增加辅助设备。

#(3)供水设施系统需配备可靠的水源,保证持续供水。水泵、管道和阀门等组件应满足压力和流量要求,并设置备用设施以提高可靠性。

#(4)报警与联动功能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功能。同时,需配置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等装置,用于监控系统状态。

4.施工与验收设计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并对管道、喷头、水泵等关键部件进行质量检查。竣工后,需由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测试,包括水压测试、喷淋试验和功能验证,确保系统性能达标。

5.维护管理为保证系统长期有效运行,需定期对喷头、管道、水泵等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堵塞物,更换损坏部件,并记录维护情况。

总之,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规范不仅体现了技术的科学性,还反映了对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注。通过严格执行规范,可以显著提升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 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 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 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升/秒计算。水泵接合 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 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 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 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 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 第3.2.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 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

第4.1.2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 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 大于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条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 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 排喷头。 第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 要求确定。 第4.1.5条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 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第4.2.2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第4.2.3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4.2.2条的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第4.2.2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第4.2.3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4.2.2条的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4.3.1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 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台后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阿拉尔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 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 头。 第4.3.4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4.3.5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 头;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4.3.6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 头: 一、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 二、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 第4.4.1条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米范围内和墙面垂 直方向2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厘米,并不应大于15厘 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厘米,并不应大于10厘米。 第4.4.3条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边墙型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4.3

主:喷头与端墙的距离,应为本表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4.4.4条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大于3.6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 二、宽度介于3.6米至7.2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墙喷头 宽度大于7.2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的规定在 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第一节喷头 第5.1.1条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 度高30°℃。 第5.1.2条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 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个。 第5.1.3条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 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5.1.4条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黄埔××××综合楼塔吊基础施工方案P K V9.8×104

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 三、水池、水箱的水位; 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 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 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自动监 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5.4.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管 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条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毫米。 第5.4.3条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 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个; 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第5.4.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帕斯卡(12公斤 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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