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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集团地质测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集团地质测量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是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质测量工作,提升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管理水平而发布的重要文件。通知明确了地质测量工作的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工作内容及技术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在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与生产全过程中的地质测量活动。
文件强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质测量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地质测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要求加强地质测量成果的应用与监督,推动地质信息的动态更新与共享,为集团资源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通知还指出,集团将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工作的检查与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整改,确保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该通知的印发,标志着集团地质测量管理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对提升集团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地质、测量管理,保证集团地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减少及预防地质测量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又好又快发展高层钢筋工程施工方案,特制定集团地质测量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1月日印发
(试行)
第一条 地质、测量工作是矿山、地铁、铁路、路桥、特殊凿井、设备安装、土建施工等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必要的手段。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地质、测量工作管理,使集团地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减少及预防地测事故的发生,更好地满足集团发展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各单位的地测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相应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树立为施工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地测方案方法可行,提供的地测成果资料正确可靠。
第五条 地测处代表集团行使集团内部地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量工作管理规定
第六条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采用和遵守与本工程项目相适用的现行国家、行业规程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简化测量工作程序和降低测量成果精度要求。测量人员必须持“测绘作业”证上岗。
第七条 各施工项目开工前应积极与设计、监理单位联系,进行测量控制点的交接桩工作,并对测量起算数据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起算数据。
第八条 测量工作必须实行复测、复算。重要测量工作的内业资料计算还应实行多人对算制度,如用计算机程序进行资料计算,则该程序必须要经过必要的人工计算检验无误,确保内业资料计算准确可靠。重要的贯通测量工程,在贯通前200米,必须绘制大比例(水平1:200,竖直1:100)工程贯通进度图,并及时根据实测测量数据填绘,以便及时发现大的贯通测量误差。
第九条 测量原始记录必须做到记录真实确切、字迹规范清晰、内容详细齐全。若出现错误可单划线划掉(但要注明原因),并在原数据旁重新记录,但必须能清晰看清原数据,严禁涂改或撕页,水平角观测严禁划改秒值。所有测量记录不准事后补记。
原始记录必须经过复核检查,检查人员复核检查完毕后必须签字,未经复核检查或检查人员没有签字的原始记录严禁使用。
测量记录本应采用专用的记录本,记录本必须编号存档长期保存。
电子手薄、仪器自动观测记录等经计算机输出后必须现场操作人员签字。
第十条 实行测量工作责任制。测量工作中,相关测量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测量成果负责。所有测量成果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技术交底,交底书一式多份(可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份数),交底书必须经测量成果编制人、项目测量主管、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区队技术主管四方共同签字后,方可交付使用。交底书应存档备案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测量仪器必须设置专库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存放环境要求干燥、通风、防震、防雾、防尘、防锈。仪器保管员应根据测量器具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将仪器送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检定时间不得超过规程规定时间,以确保仪器的状态稳定和测量数据的准确和精度。
第十二条 测量人员应熟练掌握所用测量仪器的常规检查和校正方法,仪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常规检验校正,使用过程中要注重仪器保护,使用后要及时进行维护。非测量专业人员严禁校正仪器。
第十三条 GPS、全站仪、精密电子水准仪、隧道断面检测仪、激光铅垂仪、陀螺仪等贵重精密测量仪器必须由专业测量人员使用,并对仪器状况负责,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降低精度。
第十四条 施工项目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业主、监理的要求,尽可能配备先进的测量仪器设备,提高工程项目测量工作自动化程度,减少测量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测量成果精度。
第十五条 当测量仪器出现下列情况时严禁使用:已经损坏;仪器破旧、示值难辩、性能不稳定,影响测量质量时;功能出现了可疑;光电类、激光类仪器已超过使用寿命,显示不正常、测量结果不稳定、测量结果可靠性低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施工项目)应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测量仪器设备台账、仪器定期检定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测量成果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地质观测记录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用的地质记录本上,严禁弄虚作假。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的反应井巷揭露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地质人员上井后应及时编绘井巷地质素描剖面图。地质人员更换时必须交接原始记录本及其它有关地质资料,以保证资料的完整和连续。地质原始记录本必须编号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在地质工作正常开展过程中,必须坚持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施工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及时收集施工区域的地质资料以及探放水、预注浆等有关资料。应及时绘制立井井筒及巷道地质实测剖面图,建立施工区域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水质分析成果化验资料台账、主要地质构造卡片台账等。认真做好地质原始记录的填写工作,要求做到预报及时、措施有效、单位落实,防止发生差错和事故。
地质条件较复杂地段,可采用先进的TSP超前地质预报仪、地质雷达,红外探水仪等物探方法,结合超前地质钻孔钻探工作,探明掘进工作面前方地质水文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条 加强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工作,特别是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报预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制度。对施工区域存在较大的突水点(Q≥10m3/h),要设立观测站,并取样化验,积累水文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矿建工程处、地铁、铁路隧道项目部的防治水工作,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2010]111号《关于下发集团公司防治水三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文件,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项目部在巷道揭煤前,要认真做好煤层瓦斯探放和测定工作,并积极做好煤层和断层超前探测工作,确保不发生误揭断层和误揭煤事故。
为确保不同围岩地质条件下的施工安全,在施工作业中必须加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标准化施工。各相关工程处及项目部要建立健全由于地质变化引起的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程处及项目部要定期召开地质资料分析会,及时总结地质方面存在的问题,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要集体研究把关,并把研究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以便及时指导生产。
第二十五条 地质工作者应做好安全生产联系工作,向有关单位及时做好地质资料的交底和超前预测预报服务工作,满足施工现场需要。要求资料准确可靠。禁止提供虚假资料,一经发现造假从重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坚持地质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某高速公路第48-49合同段隧道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地质测量奖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集团地质、测量工作的科学管理,防止发生地质、测量事故,适应集团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与调动广大地质、测量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地质、测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防治水工程未按集团公司[2010]111号文的相关要求执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5000元。并对事故责任人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矿井地质观测工作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所描述的地质现象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反映客观存在的地质现象。按时提交各种地质资料,较好的满足生产需要,预测预报资料及时提交,资料可靠,本季度未发生地质质量事故,每季度奖励地质人员3000元/人。
矿井测量工作要做到及时准确标定巷道掘进中、腰线,要及时发放工作联系单、安全通知单、贯通通知单。各联系单要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图文数据一致。在当月工作中,未发生误透老巷、采空区,未因测量人员中腰线标定错误或不及时而造成巷道差线进而影响工程质量的,对测量人员每季度奖励3000元/人。
第三十一条 若地质人员未能及时收集地质资料和提交预测报告,测量人员未及时发放或错发、漏发贯通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中腰线标定不及时或差错,给生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造成事故的,取消奖励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时达标的,每次嘉奖地质、测量人员1000元。地质、测量人员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口头或书面)或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避免了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所在单位可给予1~2万元奖励。
0002 顶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第三十三条 贯通奖以贯通距离和规程限差为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