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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华天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合同《锦绣华天人工挖孔桩基础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与承包方(专业地基基础施工单位)就“锦绣华天”住宅/商业综合体项目地下基础工程签订的专业施工协议。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桩基技术规范(JGJ94、JGJ120等)订立,明确双方在人工挖孔桩(直径800mm–2000mm,深度15–35m,嵌入中风化岩层≥1.5m)施工全过程中的权责义务。
合同核心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含测量放线、孔口防护、土石方开挖、护壁浇筑、清孔验槽、钢筋笼制作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及桩身检测配合等);工期要求(总日历天数60日,雨季及地质异常可依实签证顺延);质量标准(桩位偏差≤50mm,垂直度≤0.5%,混凝土强度C30/C35,Ⅰ类桩率≥95%,全数进行低应变+静载抽检);安全文明特别条款(强制配备送风设备、有毒气体检测仪、防坠器及专职安全员,严禁单人下孔作业,执行住建部《人工挖孔桩安全技术规程》);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包干,含人工、材料、机械、措施费及风险),付款按形象进度分四期支付(预付款15%、成孔完成50%、混凝土浇筑完成80%、竣工验收后付至97%,质保金3%两年无息返还)。
合同还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强调承包方须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同类项目业绩证明,确保技术能力与履约保障。该合同体现了对高风险人工挖孔工艺的全过程管控,兼顾技术合规性、施工安全性与质量可追溯性。(全文约498字)
2.1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5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起。从 09 年 2 月 18 日开始,至 09 年 4月 25日完成贵州毕节市某电厂水塔环基施工方案,施工准备时间为七天。
2.2在以上日历工期要求中,已考虑了台风、雨季等恶劣天气以及其它任何原因对工期的影响在内(特殊情况除外,经甲方确认顺延工期),同时乙方因内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以及与甲方分包商的施工配合的等一切不可预见因素在内,均不得影响工期进展。但是,因地质情况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时间延长,工期由甲方现场书面确认后可给予相应顺延。
2.3 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合同总工期内的总日历天数内完成至竣工验收,属于工期拖延,每拖延一天,甲方处罚乙方人民币5000元/天。
2.4甲方依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进行变更工程量及工期合理变更的,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拒绝。
三、合同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3.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由甲方办理土地规划与施工许可证;
(2)甲方开工前十天内完成施工现场与生活区三通(即水、电、路通);
(3)在乙方开工前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工程超前钻地质勘察报告及地下管线位置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现场交验;
(4)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驳点;
(5)督促乙方按照施工进度施工;
(6)监督及检查乙方施工的质量、工期、安全措施;
(7)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3.12任何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指令、变更、会议纪要、签证图纸会审记要等文件,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否则无效。
3.21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桩基平面图准确放线、放点;
按照合同规定的施工要求和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报甲方、监理等有关方面审查后实施;
(2)乙方必须组建素质良好的施工队伍,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主材应送施工当地的质检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3)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防护措施。由于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环保、噪音、周边建筑物防护等因素所产生的一切投诉、赔偿、罚款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处理;
(4)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在现场设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质检、安全记录。工程完工,提交一式三份竣工资料。
(5)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按规范要求实现信息化施工随时通报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数据和情况;
(7)负责施工过程发生的临时排水费
(8)乙方水、电接驳后由乙方统一管理,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水电单价按当地政府规定价格和施工地市场单价缴纳。
(9)乙方负责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机械设备、清洁费用、建筑材料等二次运费及与施工有关的一切费用;
(10)负责收集、整理工程等竣工验收资料,并负责编制人工挖孔桩工程档案资料递交甲方;
(11)对甲方依照合同发出的书面指令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执行;
(12)乙方不得以签证暂时未达到一致为由拖延或停止施工;
(13)做到工完场清;
(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图如因设计出现矛盾、错漏(结构设计不安全因素除外),乙方施工前没有及时发现的,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期间,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甲方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4.1合同为单价包干:a、人工挖孔桩包干单价900元/M3(按规范要求及沉降需要桩顶标高上抬1m);b、空桩包干单价 400元/M3;c、石方爆破费 320元/M3;d、过溶洞处理费以实际发生工作量经甲方确认后按实计算;另外一性次补偿爆破手续申报费壹拾万元(人民币100000元)。以上包干单价包含:设计施工图包含所有的工、料、机费用、一切不可预见费、机械进退场费、工期赶工费用、施工风险、施工期间坑底排水措施费用、各种技术措施费、各种材料的检测试验费、自行进行的监测费用、安全措施费、孔内土石方外运及排放费、税金、管理费及利润等。前述包干单价不因市场物价、人工费、材料费等的变动而调整。
4.2 如在人工挖孔桩成孔后因地下水过多无法采用常规方法浇灌砼而需采用水下砼浇注时,经甲方确认,所需吊车及增加水下砼费用由甲方承担.挖孔桩施工阶段, 甲方补偿抽排水费3万元/月.
4.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承担本合同约定一切责任、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所有费用、税金都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合同文件所描述的本合同工程、及其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
4.4合同价款的确定:
(1)结算时按以上所定单价及03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本工程结算以施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3)设计变更及签证经甲方监理认定后方为有效,单价按双方认可的合同价格确定,工程量按实发生工作量计算。
(4)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建设单位报建所用施工单位名称组织施工,施工管理费按2%计取。费用已含在总价当中,由乙方向报建所用施工单位缴纳管理费。
(5)施工过程中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各种损失(含塌孔、偏孔、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材料损耗)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按照下述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每月按乙方完成的工作量报甲方、监理审核后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款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时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
(2)余款在桩基验收合格后,待工程办理结算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5%作为工程保证金待两年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及其它责任十天内一次性付清。
4.4工程变更及价款增减
4.41未取得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施工,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4.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进行工程变更,乙方必须施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从乙方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在增加的独个单项工程费用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不属于工程变更,乙方不得为此主张增加工程价款。变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合同工程的施工次序和时间安排的改变。
4.43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以下所列(但不限于)的任何一项皆不能作为变更的内容,系乙方风险范围,甲方可以拒绝支付因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1)因乙方施工方便而要求做出的任何修改;
(2)在本工程、或与工程同批次图纸某一处提及,而其它有关图纸未明确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建施图中有而结施图中漏项、或结施图中有而建施图漏项的内容;
(3)没有甲方书面确认的任何书面文件。
4.4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可以、而且应当提出工程变更合理化建议。变更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款的增减情况。甲方采纳乙方的建议后,给甲方带来的利益,甲方给予奖励。
由于甲方原因未及时按本合同4.4约定支付约定工程款,则约定支付期限之后的10个工作日为甲方免责期。在免责期内,乙方不得行使任何与工程款未支付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停工),乙方必须保持正常施工。如果乙方在免责期内停工,视为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煤矿主井通风机房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不予顺延,同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如届期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相应顺延工期。
5.1 乙方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设计资料、现行国家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以上,如达不到该标准,除工程返工至合格外,并扣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1%做为罚金。
5.2乙方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方案;
(2)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监督;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设计要求、合同约定;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验收;
(5)应在质量总保修期内某万达b区砌体专项施工方案,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承担施工工程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