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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是台州市为规范城乡建设行为、提升空间品质与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的地方性技术管理文件。该规定聚焦建筑管理环节,系统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筑布局、高度控制、退让距离、日照通风、停车配建、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筑风貌协调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与管控要求。
规定突出台州山海兼具的地域特色,强调建筑与自然环境的融合,对临山、滨水、历史街区及城市重点片区提出差异化管控:如严格控制山体视廊内建筑高度与体量,强化滨海区域天际线引导;鼓励采用本土材料与坡屋顶等传统元素,推动“浙派民居”风格传承。同时细化住宅日照标准(确保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中小学及医院等敏感建筑的间距与退界要求,并统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建指标。此外,规定还纳入绿色建筑、装配式建造、无障碍设计等强制性内容,体现低碳、适老、智慧的发展导向。
作为规划审批与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该规定增强了规划管理的科学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有力支撑了台州“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的城市发展定位,对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精细化治理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约490字)
指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017地下墙、柱钢筋技术交底,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指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满足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
指敬老院等老年人居住建筑。
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
二、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
1、居住建筑:居住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2.8米。当标准层层高3.3米<层高≤5.0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当5.0米<层高≤5.6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立地式住宅、排屋、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户内通高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通高底层层面水平投影面积的30%。
住宅的阳台、露台(不包括屋顶露台)、入户平台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宜超过本幢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2%(含12%)。超过12%的,计算容积率时,按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城中村立改套,对用于安置农民的住宅,其底层架空层(最多为一层)层高≥2.2米且≤2.6米的,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9米。当4.5米<层高≤5.4米,不论室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层高>5.4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大型会议室等,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不宜超过5.8米;当层高>5.8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标准层的2倍计算。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宜超过4.8米;当层高>4.8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实际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高于地面1.5米以内)及2.2米以下自行车房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5、架空层: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底层宜架空,架空层层高应达到3.9米以上。建筑底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公共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6、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集中建设成会所(馆)形式的,可以适当增加会所(馆)规模,其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一倍以内(含一倍)的,可以不计算容积率。否则,仍按规定计算容积率。
1、骑楼、有顶盖的且直接有柱落至室外地面或地下层顶板面的连廊、门廊、挑廊和阳台等,按柱外围的投影面积计算。
2、雨篷、外挑阳台、檐口、连接两座建筑物的架空通道、玻璃拱顶下的天井、室外楼梯或坡道和街坊内连接建筑物之间的过街楼不计算建筑密度。
1、居住建筑的不连续凸阳台,不计入日照间距(连续凸阳台按阳台外边计算),凹阳台按凹阳台外墙边计算。
2、外墙凸出部分宽度之和不超过整幢建筑长度的1/5,可不计入建筑日照间距。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2.7米宽(含2.7米,轴线尺寸)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长度不超过1.2米(含1.2米),不计入;宽度不超过2.7米(含2.7米,轴线尺寸),凸出超过1.2米时,按1/2计算;宽度大于2.7米(轴线尺寸),按凸出最外边缘计算。
3、建筑挑檐按挑檐外边计算。
4、空透的构架等构筑物(包括空调外机)不计入间距。
1、本规定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计算。有建筑限高要求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t/ceca-g 0012-2016 道路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35°时,高度算至檐口;>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的中点。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设备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用房,其高度在6米以内(含6米),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5(含1/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日照分析除外)。
√允许设置 ○有条件允许设置 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
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主题词:规划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委办,市人大财经工委,市府办,市政协经科委青海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2021年第5-6期),市府办建设处,各县(市)建设规划局。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